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视角下的辽宁省民事调解制度研究

2021-12-01 23:50王穗宁宫子媛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9期
关键词:民事纠纷辽宁

王穗宁,宫子媛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136)

一、问题的提出

2017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社会心理服务不同于心理健康服务,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建设不仅包括专业人士对社会发起的“社会咨询”,更在于涉及心理调解的非专业人士(如工会、人事、民事调解、上访接待等人员)在考虑维护社会群体或个体心理健康的思维下开展工作。辛自强教授认为社会心理服务的目的与定位不是治病救人,而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正面开展心理建设,促进社会的“善治”,解决社会心态问题,进行社会心理建设。[1]因此,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是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而在调解制度中加强心理疏导,做好人文关怀更是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建设的一个方面。

作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民事调解若想取得成功,必须契合当事人心理。因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是一项以“人”为核心的活动。纠纷的解决不仅与调解结果的客观性有关,也与当事人的主观感受息息相关。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的社交能力、文化素质、表达能力、思辨能力、身份地位、经济条件等一系列外在因素都会影响当事人的心理,表现出不同的心理诉求与情感倾向,进而影响当事人的态度和行为。由于当事人的心理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如果不能保证调解结果与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相一致,使调解结果得到当事人的接受和信服,那么当事人就会选择诉讼方式以寻求民事纠纷的进一步解决,造成民事纠纷解决效率降低、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应当照顾当事人的心理特点,确保调解以事实为依据的同时,也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想要提高调解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必须抓住民事调解的这一特点,针对不同类型当事人的不同心理,对调解机制做出调整与创新。

二、影响民事调解当事人心理的必要因素

如上文所述,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下,调解需要重视当事人的心理。调解的特性也使得当事人心理满足会影响调解结果。调解心理包括多种层次的心理成分和反应,它与人的社会心理相同,是各种心理的集合,具体应当由认知、动机、目的、态度、情感等构成。这些心理中的每一项都相互影响,互相依存,对调节心理的某种倾向产生影响。调解心理的复杂性说明促使这些心理产生的原因也是复杂的,上述每一种心理的产生都有当事人内在的原因和外在原因。

(一)内在因素

民事调解当事人自身的心理品质构成了其调解心理的内在因素系统。民事调解当事人的心理由主体人的认知、动机、目的、情感、态度等构成,并相互影响。这些要素与通常所说的社会心理学的上述概念是一致的。即调解中的认知实际上就是社会认知,是社会认知的典型形态,其内容更加突出了对社会规范的认知程度和对对方当事人行为、品质以及民事调解这一特定活动中的人和事的品评与把握。也就是说,民事调解主体还具有角色特征,也容易受到角色心理的影响,其认知、动机、目的、情感、态度也常表现为这样的特点。[2]

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社交能力、文化素质、表达能力、思辨能力等一系列内在因素都会影响当事人的心理,在社会化过程中,有一些社会成员资质相近、经历相似,其内在因素也会相应地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每个社会成员的独特性又决定了他们会表现出不同的心理诉求与情感倾向,进而影响他们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调解的态度和行为。

(二)外在因素

外在因素通过作用于人们的饮食结构、生活习惯、生产生活方式及交往方式等方面,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的思维方式以及身心发展,外在因素即是地域(即“自然环境”)因素和社会(即“社会环境”)因素的客观因素系统,下文将重点就地域因素展开详细论述。

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地理环境,也有各自独特的历史文化内涵,二者共同构成了影响民事调解当事人心理的地域因素。以我国为例,我国的地理环境具有“对外封闭、对内活跃”的特点,东边是浩瀚的太平洋,西、南有山脉高原连绵不绝,西北戈壁横亘,北方寒冷且人烟稀少,造就了中国近乎封闭的大陆,在历史上,我们依赖辛苦但稳定的农业生产,强调集体主义,中华民族逐渐形成了务实、坚韧、顽强、较为保守的心理趋向。另外,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多样,不同地区的地理环境也存在各自的独特之处。除了中华民族普遍的心理特点,我国不同地区的民众也会具有当地特色的心理特点。第二军医大学的鲁娟教授为了解不同地域人员的人格特征,采用龚耀先修订的艾森克人格问卷(EPQ)对其任职教育学员进行人格特征的调查和分析。[3]调查结果显示单位所在地不同的学员的情绪稳定性、精神质水平、掩饰性得分有统计差异,但籍贯、出生地等因素并没有对统计结果有较大影响,这佐证了俗谚“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在一个地方待的时间越久,受到当地风俗习惯、风土人情的影响就越深,从而呈现出不同的人格特征。[4]

除此之外,“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不同的地区也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内涵,同样影响着民众的心理,相应地就会影响民事调解当事人的心理。接受不同历史文化熏陶的民众,对待民事纠纷中的一系列问题看法也会有所不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对世界的某种认识结论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产生的,历史的文化与观念积淀影响到人们对现实事物的看法,调解心理也不例外。民事调解当事人头脑中那些历史传统遗留下来的一系列观念和思维定式,将直接影响到他对调解活动的价值取向和调解目标的选择,影响到他对其他参与人和调解人员的看法,影响到他对待事物的态度、情感和参与调解的思路。

三、基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视角的辽宁省民事调解制度构想

如上文所述,民事调解中影响当事人心理的外在因素中,地域因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具体落实到制度的分析,下文将从地域角度入手,具体剖析辽宁地区群众性格心理对民事调解制度创新的影响,最后进行制度构想,对辽宁地区民事调解制度提出具体的创新性建议。

由于不同地区调解案件类型及地区群众性格不同,因此,“因地制宜”地对调解制度进行创新可提高调解效率,即“结合所在省份民众普遍性格特征及心理状态,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下将以辽宁地区为例,列举辽宁省地区群众心理,构建符合辽宁省的民事调解制度。

首先,对辽宁省群众性格心理进行分析发现:第一,辽宁地区群众富有冒险精神,且有强大的“磨砺意志”。东北地区是一个典型的“移民”社会,绝大多数人从关内(如山东、河北等地)迁移而来。这些人富有冒险精神,有坚不可摧的意志。[5]第二,辽宁地域土地辽阔,群众具有强悍、粗犷、率真的性格特征。[6]第三,辽宁地区群众虽然率真粗犷,但明辨是非,讲理且思想也很传统。辽宁人祖籍大多来自社会文化积淀深厚的关内地区,特别是有许多“移民”来自孔孟之乡的山东,所以他们身上有淳朴的民风与传统的思想,懂礼节、讲文明、明辨是非。

辽宁群众独特的性格特色以及辽宁地区的经济等因素,决定了辽宁地区的案源多偏向于乡土纠纷。从辽宁地区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涉及合同纠纷、家庭纠纷等乡土纠纷比较常见。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文化习俗等地方传统也不尽相同,各地在民事矛盾具有共同特征(例如离婚继承等家庭矛盾、合同纠纷增多)的同时,也存在结构性差异。例如仅北京一地就分担了全国知识产权纠纷1/3 的案源,在北上广这样以金融、知识产权与商务纠纷为主要案源类型的发达地区,需要由专业方向的调解人员解决专业案件,且更注重事件的一次性解决。而在其他经济不甚发达的地区,例如辽宁省,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却是主要案源,婚姻家庭劳动借款等直接涉及百姓生计的民间纠纷,占社会总矛盾的主导方面,因此调解模式更强调灵活分散与道德伦理依据,更重视地方村委会、居委会、党支部、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土治理中的本地化解纠纷经验与权威,注重当事人之间矛盾纷争的彻底解决。

基于上文辽宁地区民事调解制度结合当事人心理并因地制宜的创新方向,笔者将针对辽宁地区民事调解制度给出三点具体的创新建议。

(一)精准分配调解人员

调解人员在民事纠纷调解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民事调解的关键所在。在调解人员的选择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性格特点与心理诉求选择最为适宜的调解人员。

首先,针对辽宁地区群众自我认知过于自信、豪爽率真等心理性格特点,应当保证调解人员的中立性,把控当事人心理进行调解。心理活动的不同有其自身的原因,理性可能无法全部洞悉,但了解当事人相关行为背后涉及的主要心理,利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指导调解人员和当事人,克服调解中的心理问题,将有助于调解的成功。很多类型的纠纷本质上是人性驱动的现象,每个人都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对待纠纷。例如辽宁地区民众由于具有较为粗犷率真的心理性格特点,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很容易不够重视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说辞,一味关注自己的立场与利益,出现过度自信心理,即认为自己有理,而对方“代表正义”的理由欠缺,认为调解结果会更加贴近自己的预期。但同时,根据上文分析,辽宁地区民众服道理、能明辨是非,对此,调解人员可以循序渐进地引导当事人提出自己的论点以及证据,并及时作出反馈,以消除其偏见。特别是明确解释他们立场中的弱点,明知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也可以提供一些参照调解案例,引导当事人进行对比,促使当事人调整心态,正确定位。

同时,针对辽宁地区社会环境下民事调解中逐渐增多的劳动讨薪、企业破产等相关群体人员,注重相关领域调解人员的选取,选择有一定心理学基础的专业调解人员,增加相关领域特约调解员。针对不同纠纷以及纠纷当事人的不同情况,面对劳动讨薪、企业破产等相关群体人员,要懂得采用心理学方法有效安抚当事人双方的心理情绪、塑造轻松调解氛围。例如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可以使用网络词汇合时宜地讲玩笑话来活跃气氛,也可以在调解前夕集中授课,开展心理讲座,播放有趣的普法视频或情景剧给当事人观看。引进多维发展的专业人才,增强调解人员的专业培训,尤其是心理学方面的系统培训,构建法律的人性基础,提高民事纠纷调解的专业化水平是对辽宁地区民事调解制度进行创新的正确方向。

(二)重视社区力量在调解中的地位

我们也需要重视辽宁地方村委会、居委会等社区力量在乡土治理中的本地化解纠纷经验。一方面,村委会、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是当事人生活的“局内人”,熟知当地的民规民约、风土人情,了解各家的“底细”,且他们的思考逻辑与村民所认可的处事逻辑相同[7],不会干巴巴地套用法律规范,针对频繁出现的“翻旧账”案件,一个知悉前因后果的村委会、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就显得极为关键;另一方面,我们上文提到过的辽宁人的仗义、直爽和率真的性格特色使得他们并不愿意真正地与另一方当事人“撕破脸”,只要是在没有离奇的愤怒、利益没有严重受损、矛盾能够被说开的情况下,人们也更愿意去寻找“熟人调解”,而村委会、居委会等社区力量就是我们生活中的“熟人”。此外,法院的调解虽理性,但是相对于“半熟人社会”的村落、社区却显得冰冷,而且法院对于事情的前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之前的渊源不好把握,法院判决可能不会带来一个双方当事人都容易接纳的调解结果。辽宁地区可能出现的案件,如复杂渊源的民间财产纠纷来说,面对陌生的法院调解可能会发生“水土不服”,因此,我们需要重视辽宁地方村委会、居委会等社区力量在乡土治理中的本地化解纠纷经验,推动当事人矛盾彻底解决,提高调解的效率。

(三)完善推广网络调解方式

针对非乡土矛盾等一些案件,如上文提到的企业破产等案件,或双方仇怨较深的案件,完善并推广网络调解等无接触、更快捷的调解方式,让辽宁地区民事纠纷当事人在更安全放心的环境下更快完成调解,解决纠纷。一方面,面对现代社会的快节奏生活,传统物理空间中耗时耗力地面对面协商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不能够满足辽宁地区纠纷当事人安全、快捷、高效解决纠纷的需求。另一方面,结合辽宁地区群众粗犷豪爽的性格以及心理状态,一些线下调解很有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激情“动手”等不易控制的现象,而线上调解也很轻松地避免了此类状况。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5G 网络社会不断建设与完善。目前,当事人已经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网络上进行民事纠纷的调解。截至 2021 年 2 月 15 日,沈阳市已有 93 家调解组织入驻调解平台。

不同于传统线下调解的是,当事人通过网络申请并参与调解,对调解人员基本没有任何的了解,尽管有些调解机构会在网络调解平台上将调解员个人基本信息进行公布供当事人查看,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涉及的领域选择该领域调解员,但是这些信息并不能充分反映出调解人员的行事风格、性格特点等,这可能会降低当事人选择调解人员时的针对性,使得调解效率和结果不如预期。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建议线上调解系统增加当事人评价功能,让以往的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调解风格进行评价,给未来的民事调解当事人提供更直观可信的参考。

四、结语

辽宁省民众的性格特点决定了辽宁地区民事调解当事人会有一些具有典型特点的心理状态和内心诉求,作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关键一环的民事调解领域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与内心诉求,做出调整和完善。本文对影响民事调解当事人心理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创新建议:

结合所在省份下民众普遍性格特征及心理状态,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具体方式包括对调解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心理培训;完善并推广网络调解等更快捷高效的调解方式;选择合适的调解人员;与心理机构合作。

总而言之,因地制宜,探索适应辽宁民众特点、结合当事人心理的调解机制创新,完善法律的人性基础,使辽宁省民事调解制度更符合辽宁地区的民情,才能更好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高民事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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