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管理委员会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第三版第一次修订新增内容解读

2021-12-03 17:41睿,耿
林业勘查设计 2021年6期
关键词: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劳工

黄 睿,耿 慧

(1.奈普康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北京 100015;2.上饶师范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

森林管理委员会(简称FSC)成立于1994年,是总部设在德国波恩的国际非政府组织。FSC是一个会员机构,制定的森林认证标准被非政府组织(简称NGOs)和全球林业领导企业广泛认可,为最严格的可持续森林经营管理标准。

FSC产销监管链(FSC CoC)是产品从林地或在使用回收材料时从回收地点到具有FSC声明和/或成品和贴标产品的销售地点的路径。CoC包括采购、加工、贸易和销售各个阶段及这些阶段到下一阶段供应链的过程涉及的所有权变化。

如果FSC CoC证书持有者或计划执行FSC CoC认证标准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想要对其产品进行 FSC 声明,FSC产品供应链中所有权的变化需要在各自的组织层面及FSC认可的独立认证机构验证时建立有效的产销监管链体系。

上述管理体系的FSC认证是为提供可靠的保证而设计的,证明销售的、具有FSC声明的产品来自经营良好的森林、受控来源、回收材料或上述混合来源[1]。

《森林管理委员会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FSC-STD-40-004 V3-1)已于2021年1月14日发布,该标准较修订前版本(FSC-STD-40-004 V3-0)相比,将FSC核心劳工要求引入,并包括修订和编辑审查,提高标准的性能,例如纳入建议注释和解释。FSC-STD-40-004 V3-1版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21年1月14日获FSC批准并于2021年9月1日生效,过渡期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 新增内容解读

新标准新增的主要内容是对FSC核心劳工要求以及其补充事宜,包括:

1)废除童工,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尊重工会,承认集体具有谈判的权利;采纳并实施包含FSC核心劳工标准要求的政策声明;通过其他社会认证来证明劳工的合规性。

2)通过基于风险分析的自我评估的办法,组织需要详细制定并描述如何将上述标准应用至其日常经营。

2 FSC核心劳工要求政策制定及实施

新标准要求组织应采纳并实施一项或多项政策声明,其中包含遵守FSC核心劳工要求。制定并执行的政策声明应公开给组织的利益相关方(即受影响和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和组织的认证机构。

组织需要对制定的FSC核心劳工要求政策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评估频率应根据组织的规模和管理体系的复杂程度确定。评估结果应定期提交给认证机构。该标准提出自我评估的要求,组织应按照此要求描述如何将遵守核心劳工要求,这些要求应用到组织的日常经营活动中。

新标准也增加附录D对组织制定的政策和自我评估进行说明,组织可以参照附录D中的规范示例制定FSC核心劳工要求政策,对FSC核心劳工要求进行自我评估。

组织可以利用符合核心劳工要求类认证作为符合FSC核心劳工要求的证据。目前FSC暂未识别有哪些核心劳工要求类认证计划满足FSC核心劳工要求。组织已执行的相关核心劳工要求类认证标准也会被FSC评审,确定此认证符合FSC核心劳工要求的程度。FSC核心劳工要求将在第2章节中具体说明。

统计学处理 连续变量以中位数(四分位间距)表示;分类变量以例数(百分比)表示。各组比较采用Wilcoxon’s秩和检验(连续变量)和卡方检验(分类变量)。使用Logistic回归分析寻找发生夜间睡眠中重度低氧(minSaO2<85%)的相关因素。多元统计模型中调整的变量包括年龄、性别、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肾功能不全和吸烟史。采用SPSS 17.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分析。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3 FSC核心劳工要求

FSC核心劳工要求的通用标准和指标基于《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原则(2017)》制定。主要涵盖的国际劳工组织(ILO)核心公约包括:

1930年发布的第29号公约《强迫劳动公约》

1948年发布的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

1949年发布的第98号公约《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1951年发布的第100号公约《同工同酬公约》

1957年发布的第105号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1958年发布的第111号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1973年发布的第138号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

3.1 禁止使用童工

童工在国际劳工组织给出的官方定义为18岁以下参加工作的人员。

在国家法律或条例允许雇用年龄在13至15岁之间的人从事轻松工作的国家,这种雇用不应妨碍儿童接受学校教育,也不应损害儿童健康或发展。如果儿童受义务教育法的约束,儿童只能在按照正常学校作息时间接受教育,在学校以外的白天工作时间工作。

除上述情况,组织不得雇用15岁以下的工人,或低于国家或地方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龄的工人。当国家或地方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最低不为15岁时,组织应以年龄较大的要求为准。

在批准的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培训除外,未满18岁的工人不得从事危险或繁重的工作。

新标准要求组织采取措施确保认证范围内已禁止雇佣童工或消除对合法合规的18岁以下雇工因工作危害身心健康,从事非法活动和触及道德底线的风险。

3.2 禁止任何形式强迫劳动

员工应自愿受雇组织,雇佣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没有受到惩罚的威胁。组织应证明没有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对员工实施身体暴力和性暴力,债役员工,对员工扣发工资/包括支付雇佣费和/或开始就业前支付定金,限制员工行动,扣留员工护照和身份证件,对员工进行威胁。

国际劳工组织在强迫劳动的要求与FSC提出的“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要求”不尽相同。国际劳工组织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强迫劳动。但以下两中情况视为例外:

1)服兵役人员或接受劳动改造人员(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

2)在紧急事态下的劳动,如发生自然灾害或战争。

3.3 无歧视的工作环境和就业

组织应消除认证范围内存在或潜在的歧视,确保应聘人员和在职员工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工作条件、薪资待遇和培训。不因不同的种族、肤色、性别、信仰、政治见解或社会出身产生歧视。组织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工人同等报酬和津贴。

组织执行时应充分考虑如何确保员工工资和其他工作条件不受歧视;员工性别/年龄比例是否均等;员工民族多元化程度;是否制定并实施不歧视员工的相关政策;员工的晋升机会是否平等;求职人员是否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组织也应识别法律或法规是否有和本标准要求冲突,识别结果若存在限制组织遵守这些要求的能力,组织需要制定并实施减轻这些限制的行动计划。

3.4 结社自由和有效的集体谈判权利

组织尊重工人从事、成立和加入工人组织合法活动的权利,行使这些权利的工人并不会受到歧视或惩罚,工会或工人组织的成立无须经事先批准,成立的工人组织应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自由行使其职能。组织与合法成立的工人组织和/或正式选出的代表真诚地进行谈判,并尽最大努力达成集体谈判协议。组织应制定合理的集体谈判规定或程序,确保排斥工会的歧视不会发生,确保工人组织和雇主之间的谈判自由,独立且不被干涉。工人组织和雇主之间达成的集体谈判协议,组织也应尽最大努力实施。

4 结语

《森林管理委员会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FSC-STD-40-004 V3-1)标准相比修订前加强对劳工核心公约的执行要求,旨在消除全球FSC CoC证书持有者潜在或存在的劳工问题,使标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大幅提升,提升标准使用者经营活动的社会效益,应对不同国家/地区木材合法性要求,降低销售非法木材风险。更大程度地促进负责任的林产品贸易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新版标准在实践中亦接受进一步检验,FSC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适时进行更新修订确保依据最佳经营实践提升标准使用者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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