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生产力:主体异化与解放的生产力

2021-12-04 07:38李海俊
关键词:生产力异化主体

李海俊

(首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9)

一、数据生产力:现实和理论共同诉求中应运而生

大数据时代,数据不仅是生产要素,也是重要的生产力,它也由劳动者(知识创造者)、劳动资料(有形的智能装备和无形的软件工具)以及劳动对象(数据和信息)三个核心要素构成。我国第一次于2019年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将数据作为与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相并列的第五大要素列到党的文件中。“2020年7月,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研究基地收集审定的第一批108条大数据新词,报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批准,准予向社会发布试用。”[1]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李泊溪认为:“大数据开启了新时代,它正在改变我们的思维与生活以及理解世界的方式,成为创新生产和服务的源泉。当我们研究未来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大数据的影响。”[2]从数据要素到数据生产力不仅表现为数据对生产力的影响,更表现为数据本身作为生产力进而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数据生产力本质是解放人的生产力。”[3]“数据生产力是在‘数据+算力+算法’定义的世界中,知识创造者借助智能工具,基于能源、资源以及数据这一新生产要素,构建的一种认识、适应和改造自然的新能力。”[4]一旦立足于马克思生产力学说视角来审视数据生产力,立刻就会发现数据生产力是马克思生产力思想在大数据时代的具体形态。它们虽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都是主体解放的生产力,都是人类劳动社会化的结果。因此,对数据生产力的考察不应仅限于数据对生产力的影响,而应该把数据本身纳入到生产力的范畴,即在马克思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视域下的生产力中,把数据生产力看作是社会物质生产领域内提高物质生产活动效率的客体力量,最终达至马克思所谓:“已生产出来的生产力部分……会提高所使用的活劳动的年产品量。”[5]550但是,从数据生产力作为主体解放的生产力的本质来看,数据生产力在提高数字劳动生产效率,为物质生产领域创造非物质形态的财富时也生产出异化的主体。数据生产者在数据生产力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一方面将其自身沦为数据,另一方面将其自身的关系转化为数据与数据之间的关系。数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在成为新的社会形式时,也正在模糊主体与对象之间的界限。因此,我们要警惕数据生产力对人的物理世界和精神世界的过度侵犯。如果缺乏科学的数据生产力范式理论,数据生产者的主体性就有可能被边缘化。无论是从大数据时代人类的现实来看,还是从构建数据生产力的科学理论来看,作为主体性的人都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如何让数据生产力成为解放人的生产力是现实和理论的共同诉求。

从现实层面来看,数据生产力是构建数字中国、网络强国时代的最大生产力。数据生产者在数据生产力的释放中使其自身存在的社会方式、实践形式凸显出新的特征。人类创造历史的生产力正在发生变革。以电子商务行业为例,亚马逊利用数据优势,“积累了规模巨大、种类多样的用户和产品数据,具备了优秀的基础,以解决长尾商品种类多样、局部销量少的难题,进而将这部分利润牢牢掌握在手里”[6]29。当人们沉浸在数据生产力对人类物质生产生活的促进作用时,并没有意识到数据生产力正在全面异化数据生产者对数据世界的认知、归属与体验。数据生产力在与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相结合改造自然、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抹杀数据生产者的主体性和能动性,遮盖数据生产者的价值性,使数据生产者沦为“数据”。但其实数据生产力发生作用的方式必须同时具备数据生产者、生产资料、生产对象三个核心要素。虽然在数据市场化、资本化的逻辑下,数据生产者边缘化的问题一直存在,但是数据在其生产力属性的隐蔽下进一步将数据生产者的主体性置于边缘的地位。这对当下实现马克思主义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数据生产力中数据生产者的主体性是大数据时代数据生产力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理论层面来看,目前学界对数据生产力与主体的异化问题的批判相对缺乏从经典马克思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双重维度下对生产力的思考。一方面,学者们从数据生产力对主体异化与解放的界定主要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视角下,从数字劳动、生产力三要素的新形式,对剩余价值的加速生产和财富的不断积累方面进行研究的。例如,刘璐璐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劳动与数据资本化——以马克思的资本逻辑为线索》一文中认为,在福克斯信息生产力范畴内,“劳动对象和劳动产品有了鲜明的改变,逐步由物质形态转向非物质形态,生产力组织形式的变化投射出剩余价值的加速生产和财富的不断积累”[7]。另一方面,学者们从构成数据生产力客体因素——数据异化方面进行研究。例如,陈万球、石惠絮等学者在《大数据时代城市治理:数据异化与数据治理》一文中认为:“数据失真、数据安全、数据依赖等数据异化现象,本质上与人们关于技术的意识和观念的错位、扭曲有关,与人们对大数据的盲目崇拜有关。”[8]导致这方面的原因在于对数据生产力范式理论建构方面的不足。例如,何为数据生产力?信息生产力是否即数据生产力?数据生产力的构成要素,数据生产力的本质、特点、属性分别是什么?数据生产力是如何生成的?难道知识创造者、有形的智能装备和无形的软件工具、数据和信息全部都是数据生产力?对这些基本问题进行哲学追问和反思将有利于规范数据的正确使用。如果立足于马克思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去同步化的视角来审视数据主体异化问题,就会发现数据生产力中主体异化的新形态也是马克思生产力视角下生产力异化问题,数据生产力中主体的异化问题在马克思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具体表现为数据主体同数据的异化、数据生产过程的异化,数据主体与其本质的异化以及不同数据主体之间的异化。本文正是在马克思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基础上,分析和考察数据生产力视角下数据主体的异化形态、原因以及如何消解异化现象,最终成为解放人的生产力。因此,在进行数据生产力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要考虑其背后主体的价值属性即合理协调数据生产关系,正视数据生产力中主体的价值是时代的最大进步。

二、数据生产力:主体异化的生产力

何为数据生产力?主体在数据生产力中异化现象有哪些?基于马克思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中生产力辩证特性的方法论,数据生产力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可视为提高物质生产生活效率的客体力量,置数据生产力于马克思生产力双重维度下思考主体异化,就会发现数据生产力贯穿于数据主体、数据生产过程、数据产品生产等过程的始终。因而,数据生产力在进行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呈现出数据主体同数据的异化、同数据生产过程的异化、同其本质的异化以及不同数据主体之间的异化现象。

(一)数据主体同数据的异化

数据产品的异化,即数据或数据产品脱离了数据主体并反过来否定着数据主体。数据生产者生产的数据越多,其能够占有的数据就越少,并且越受自己生产的数据产品的控制。数据生产主体与数据产品以及数据的本然关系是主体与客体、创造者与被创造者的关系。然而,在现实数字经济活动中,数据以及数据产品并不属于数据主体,成为存在于数据主体之外的异己力量,并与数据主体相对立。这集中表现在数据主体与数据产品的反比关系中,数据主体在他的对象中的异化表现在:数据主体生产的数据越多,他能够消费的越少;数据生产得越完整,数据主体自己越畸形;数据越有力量,数据主体越无力、越愚笨、越成为数字世界的奴隶。数据主体与数据异化的关系还在于另一个异己的、敌对的、强有力的、不依赖于它的数据主体是这一数据生产的主体。数据主体本应是自己的主人和世界的主体,而在数据+算法+算力共同推动下,算法权力并不把原始数据主体当成主体来对待,而是被看作可计算、可预测、可控制的客体,在算法系统里,只有数据,并没有其主体的存在,更没有对其主体尊严的价值判断。

(二)数据生产过程的异化

如果数据主体不是在其产生过程中与自己的本质发生了异化,那么数据主体就不会与数据及其产品相脱离。数据生产中,“一般数据生产不再是某个工人或雇员劳动的产品,而是每一台电脑或智能手机的用户每一次搜索、购买、娱乐行为所产生的结果”[9]。在生产中,数据主宰着其主体的自我生存与相互交往。数据主体丧生了人的本质力量并沦为异己力量的仆役。数据原本是数据主体获得现实性的外化过程,其目的本是为了通过人与自己的数字劳动而改造、创造数据世界与自己的内在世界,从而占有数据世界,建立起应然的主体与对象的关系。然而,在现实中,人对数据生产产生了依赖,以至于只要数据主体一强制停止数据生产,人们就会陷入空虚、无聊、盲从与慌乱中。同时,人们在生产数据的同时也生产出精神空虚,只要以上提到的任何一种行为一停止,人们就会无事可做,就会陷入空虚、无聊和无所事事状态中,正如现代人只要停止上网一小时,就会感到空虚无聊一样。另外,数据生产过程所带来的奴役,并不仅仅在于数据对人的控制,而在于数据对其主体的代替,人之为人最根本的属性在于会思考,数据主体在数据+算法+算力的助推下,习惯性思维僵化、固化,代之以算法和算力,取代自己的智力劳动,取代自己权力和权利。例如,网络世界人们的购买、搜索行为会无意识地依赖数据的强大优势,购买数据推荐的一切商品,主体的个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被数据代替。

(三)数据主体与其本质的异化

数据主体作为独立的个体本是自由地有意识地创造数据世界。然而,基于数据+算法+算力,数据主体丧失其自身的能动性,只能被动接受算法的决策。久而久之,其自由的有意识活动就会沦为数据的附庸。例如,“相关算法通过用户的历史数据推送符合用户偏好的内容,并已广泛应用在微博、豆瓣、今日头条等社交和咨询类应用中,数据挖掘算法就像是‘通人性’的机器,接收人类已有的数据进行学习,推理和产出内容也是按照人类的思考方式开展,因此输出内容也带有人类的价值观与偏见。”[10]92“Google还开发了一种个性化搜索功能,它能根据你的搜索历史进一步提炼出你脑子里在想什么。”[11]39人本身应该享有的自主性和主体性被算法和算力所取代,数据成为控制人类自身的权威。数据、算法和算力将人的自主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使人屈从于原本自己所创造的数据的力量。在数据生产力的推动下,数据主体不再拥有本原性的创造者的自由。这一方面在于,数据主体被作为生产资料来对待,数据生产主体沦为数据,并被外在力量所占有。另一方面,不同的数据主体,例如数据资产者,为了在数字劳动中获得自己的存在方式,必须去占有、扩大资本,他被迫去根据市场的需求来组织生产数据。事实上,数据主体同其本质的异化是不同数据主体之间的异化,以及不同数据主体中的每个人都同其自身的本质相异化的结果。

(四)不同数据主体之间的异化

数据主体同数据的异化、同数据生产过程的异化、同其本质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不同数据主体之间的异化。因为当数据主体同自己的数据产品自己的数据生产过程以及自己的本质相异化的时候,也必然同他人相异化。凡是适用于原始数据主体同其自身的数据生产过程、自身的数据产品、和自身的关系的东西,也都适用于其他数据主体同他人、同他人的数据生产过程和数据劳动对象的关系。数据主体的异化,一般地说,原始数据主体同自身的任何关系,只有通过原始数据主体同其他数据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实现和表现。如果数据主体自己的数据生产劳动不属于自己,那么,它到底属于谁呢?这只能是由于数据产品属于数据主体之外的另一个人,属于有别于数据生产者的另一个数据存在者,包括作为衍生数据主体的搜集者和使用者。数据主体同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同其他数据主体的关系,才能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因此,数据主体同他的对象化劳动的关系即数据产品的关系由主体—对象的关系演变为对象—主体的关系,自己的对象成为其他数据主体的主体就在于不同数据主体对其自身对象化劳动的占有。

通过异化的、外化的数据生产劳动,原始数据生产主体生产出一个外在于数据生产劳动的其他数据生产主体同这个数据生产劳动的关系,即数据资产者与数据生产者的对立关系。一方面,数据主体同数据生产劳动的关系,生产出数据资本家同这个数据生产劳动的关系。“数据生产的两端分别站着成千上万的普通用户和少数数据巨头,普通用户生产了几何级增量的数据,少数数据巨头则利用数字资本或平台资本的优势监视、采集、记录用户数据,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将用户数据转化为自身牟利的工具。”[12]即数据资产者对数据生产者的压迫,数据平台商和数据开发商占据数据的开发和使用,“普通用户则无法获取大量数据源的使用权”[13]。另一方面,“大数据技术成果肯定是为大数据搜集者和大数据使用者享有和占有。这就意味着大数据生产者根本就不可能真正享有和占有。生产者不仅不能享用和占有自己的创造,反而是自己的创造为他人占有和享有进而严重影响着自己的生存状态。”[14]这就造成了数据占有者和数据使用者之间的不平等,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一言以蔽之,数据主体异化的四个层次是马克思生产力异化在数据生产力时代的新形态,数据异化的四个层次层层推进,最终推导出数据主体在现实中的异己状态。异化的数据主体是孤立的、利己的,而这种孤立和利己在根本上并非出于数据主体的自由意志,而是受迫于数据生产劳动和异化的数据社会,利己行为的动机都在于区别于原始数据生产者的数据搜集者和使用者成为数据主体,并依靠资本逻辑,利用数据获得维持自己生存和存在的数据和信息。

三、数据生产力:主体解放的生产力

数据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马克思说:“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15]158生产力构成全部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言:“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16]131数据生产力本身就是人的劳动能力的结果。马克思在1846年12月28日致安年科夫的信中写道:“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是以往的活动的产物。可见,生产力是人们应用能力的结果,但是这种能力本身决定于人们所处的条件,决定于先前已经获得的生产力,决定于在他们以前已经存在、不是由他们创立而是由前一代人创立的社会形式。后来的每一代人都得到前一代人已经取得的生产力并当作原料来为自己新的生产服务……”[17]409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数据生产力也是在继承以往生产力的基础上所继续创造现代历史的活动。当以往的生产力发展模式不适应大数据时代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时,社会就需要变革原先的生产力,以适应数据与数据背后人与人的生产关系。正所谓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言:“历史不外乎是各个时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所继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变更旧的环境。”[15]168

数据生产力是创造物质生产生活的物质力量和客体因素。数据能够成为生产力是说数据能够应用于物质生产过程,与生产力中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者等因素相结合而转化为无形的生产能力。数据在现代文明的创造下,会引起传统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者的深刻变革和巨大进步,数据应用于生产的组织管理,能够大幅度提高管理效率,数据为劳动者所掌握,可以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在人工智能如火如荼发展的今天,不仅数据被应用于生产过程的频率不断提高,而且对于生产发展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从这方面来说,数据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数据生产力是主体解放的生产力。究其本质,它既是人的生产力的发展,也是人类劳动力的实现,更是人的生产力的发展与人的发展的有机统一,是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提高社会实践能力的辩证发展过程。数据生产力作为主体异化的生产力是主体解放的必经阶段,人类社会历史是在前进性与曲折性相统一的过程中发展的,作为新形态的数据生产力也会面临异化的阶段。这与马克思生产力异化的过程是相吻合的,马克思生产力在异化主体的同时也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数据不仅是生产力,而且也是解放人的生产力。

四、数据生产力:主体异化的生产力根源

(一)数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去同步化行为

数据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数字社会的生产方式。当数据生产关系适应于生产力时,将会促进数据生产力的提升,当数据生产关系不适应于生产力时,将会阻碍数据生产力的进步。如果我们基本上想要一个数据社会,就意味着数据管控着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运作的基本方向,但是这必须以时间当中的数据为前提,即必须以数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一致性为前提。其意思是,这必须假定数据决策和数据治理与社会演化是同步的,或至少可以是同步的。任何一方的加速都必须以对方的提升为前提,否则就会出现数据主体异化的行为。数据生产力时代,数据要素首先是作为生产力对数字经济社会产生影响的,数据生产力的决定性作用使生产关系处于被决定性的地位,同时也使数据生产关系表现出滞后性。现实中数据生产力首先是以指数级的速度增长,随之而来才是数据治理,这就注定了数据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与数据治理的速度的不同步性,同时促使数据生产力在促进人的解放和发展的过程中与数据主体发生异化。

(二)数据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关系的去同步化行为

数据生产与消费的去同步化行为即数据生产主体与客体(对象或数据)没有在同一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导致数据生产主体和客体相分离。数据生产与消费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不一致性。当数据生产与消费不一致时,就会出现数据主体客体化与数据对象主体化的异化现象。首先,数据生产创造和决定数据消费。如同马克思生产中的消费产生一样,数据生产产生着数据消费。同时,数据生产创造消费者,为数据即对象生产主体,正如“艺术对象创造出懂得艺术和能够欣赏美的大众”[18]742一样,数据生产正是完成数字整体活动的起点。其次,数据消费生产着数据生产。但数据生产与消费不会直接创造彼此,它们之间的互动是通过数据社会关系中分配关系与流通关系这一中介来实现。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像土地、劳动、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单独不能发生作用,它是以资本作为前提的数据分配方式,当数据流通范围扩大时,数据生产的规模也随之增大,随着数据规模的扩大,数据分配也会发生变动。另外,数据在作为新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的过程中,与资本配合,在分配和流通环节中使生产主体客体化和使数据客体主体化。数据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构成数据整体的各个环节,数据作为生产资料的消费是在分配和流通环节实现的。数据生产主体本是其消费主体,数据生产过程本是其消费过程。由于数据生产主体和生产对象不是在同一过程中发生的,再加上数据分配和流通环节的滞后性使数据生产与消费的同一性发生分离致使数据主体异化为客体并以数据产品的方式出现。

(三)数据生产资料与数据产权的去同步化行为

数据无法单独形成生产力,一般情况下,数据只有在特定的算法下才有价值。“数据要素的价值不在于数据本身,在于数据要素与其他要素融合创造的价值。”[19]数据要素发生作用的方式首先是与其产生者融合。数据生产力创造价值是以数据本身具有使用价值为前提的。数据生产力的价值是指数据主体即知识创造者所付出的劳动亦即数据主体的社会属性,数据生产力的使用价值是指数据本身具有的自然属性。数据生产力的价值是以数据的使用价值为前提的,一件上衣,只有穿到人身上,才能实现其价值,数据生产力中,数据主体只有在数据作为劳动对象的前提下才能借助劳动资料(有形的智能装备和无形的软件工具)实现其价值。只有数据产生者先生产出来数据,不同数据主体才能借助算法和算力实现其价值,因此,三者之间发生作用的去同步化导致数据主体在算法和算力的掩盖下使其成为客体。这即是说数据、算法、算力作为数据生产资料的表现形式缺乏与之相关的数据所有权规定,或数据产权界定不清。“数据产权界定是数据要素有效配置的基础。数据产权主要分为所有权和控制权。数据控制权包括谁能使用数据,如何使用数据,以及能否进一步对外分享数据等。”[20]正因为对这一权限的规定不明才导致不同主体对数据、算法、算力权限的无限占有和使用,导致各主体利益之间失衡的异化行为。数据要素在转变成生产力的过程中即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使数据主体沦为数据,这主要归于拉动数据生产力的三大马车:数据、算法、算力三者发生作用的去同步性。

(四)不同数据主体利益之间的去同步化行为

“赫拉克利泰曾经说得好,人们之追求科学总是求诸他们自己的小天地,而不是求诸公共的大天地。”[21]21数据产生者、存储者以及处理者等不同数据主体占有数据的不同步性以及各自利益需求的不一致性导致数据本身与其主体的异化。这主要在于对数据产权的不同程度上的占有和使用,犹如培根提到的洞穴假象。“因为每一个人(除普遍人性所共有的错误外)都各有其自己的洞穴,使自然之光曲折和变色。”[21]20因此,数据的本质即“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等进行记载的物理符号”[10]4,经过不同主体对数据的理解及占有,由数据资源经过数据资产发展到数据资本阶段。数据资本伴随着数据的商品化。数据商品化发生在数据生产、数据消费、数据分配和数据流通中,且贯穿于数据生产力的始终。随着数据生产力的崛起,数据产品逐渐多样化,社会中出现了以数据产品为中心的交换活动,私有制在数据生产力时代出现了新样态。数据私有化使得数据成为一种可被交换、储存、流通的商品,社会中出现了原生数据和衍生数据,因而也就出现了各数据主体之间的摩擦与张力。这就导致数据主体在生产数据的同时也转化成了数据平台的无形资产,大部分网络用户的搜索行为都沦为了数据平台的数据链。以淘宝买者和卖者搭建的数据平台为例,淘宝用户的搜索、购买行为产生的数据与淘宝商家卖者获取到的信息源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淘宝平台收集数据流的速度与买者和卖者生产数据的速度也不同步,淘宝平台获取数据流的速度明显滞后于淘宝用户的搜索和购买行为,只有这三者在同一时间内发生,数据主体才能享有一致的行为。淘宝平台收集数据的能力往往滞后于普通网络用户生产数据的速度。不同数据主体利益之间的去同步化行为其实说的就是原始数据产权的归属问题。

五、数据生产力:主体解放的路径选择

随着新的数据生产力的出现,传统的生产关系也需要相应地做出改变。1847年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写道:“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关。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15]222因此,解放数据主体的路径应围绕数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良性互动展开,建立适应数据生产力发展的数据生产关系。

(一)重塑以主体为中心的数据生产关系

社会中最基本的关系是生产关系,重塑以主体为中心的数据生产关系应在数据生产力的制约下进行理论建构与实践探索。在数据生产关系中,数据生产资料关系是最基本的,它是主体进行物质资料生产的前提,数据生产、数据消费、数据交换和数据消费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这种前提决定的。数据生产资料归属问题是首要必须进行明确的,当然除了数据生产资料归属问题,数据生产关系中影响和制约其生产力的行为也是需要进行变革的。

重塑以主体为中心的数据生产关系首先就要划清数据权利主体的界限,明确不同数据主体的权利归属,主要包括个人数据、企业数据、政府数据,涉及到原始数据产权和衍生数据产权问题。比如,“个人数据人格权包括数据修改权、知情同意权及数据被遗忘权”[10]214,谁有权对这些原始数据进行占有?再者,企业占有的数据产权像“数据采集权、数据使用权、数据占有权、数据收益权以及数据处分权”[10]214-215,是否对原始数据主体构成侵权?最后,政府对其占有的政务数据,具体包括数据归属权、数据使用权及数据管理权[10]215。以上三类不同的数据权利体系的构建都应在不违背原始数据主体权利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衍生数据的使用,因此重塑以主体为中心的数据生产关系首当其冲的是建构数据产权的权利体系,从数据作为物的属性背后看到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以数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为核心重构数据生产力范式理论

“范式是一个成熟的科学共同体在某段时间内所认可的研究方法、问题领域和解题标准的源头活水。因此,接受新范式,常常需要重新定义相应的科学。”[22]88因此,更新数据生产力范式理论需要重新定义数据生产力范式理论。数据生产力范式是指数据研究的共同体从事数据这一类科学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公认的模式,它包括共有的世界观、基本理论、范例、方法、手段、标准等等与数据研究有关的所有东西。更新数据生产力范式理论,建立以数据主体为中心的数据模式需要对现存的数据生产力范式理论进行正确合理的解释;对漏掉的进行准确简洁的填补;对将来的进行持续有效的续造。解释、填补、续造都隐含一个内在的逻辑——保持逻辑的完整性与一致性。首先,要将建立以不同数据主体为中心的数据生产力范式理论公之于众,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这里的数据主体应包括原始数据主体和衍生数据主体即数据产权的主体和客体,一般涉及到国家、企业和个人,其次,围绕数据主体的权利,建立一个由基本定律、理论、应用以及相关的仪器设备等构成的数据生产力范式,为不同数据主体提供一个研究纲领和使用规范;这里主要强调用权和限权,显而易见,政府应该以提升公共服务与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数据使用权,企业应该规范用权与限权的范围,个人应该行使与保护人格权;最后,更新现有数据生产力范式,建立以数据主体为中心的数据生产力理论体系,突破原有的数据生产力范式,从而使数据生产力范式获得一个全新的面貌。这就要求国家联合学界从政策法规层面规范数据主体与数据客体的使用范围,具体制定数据主体与客体被使用的场所与使用语境,使之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数据生产力范式理论。

(三)正确认识数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生作用的逻辑关系

正确认识数据生产资料发生作用的逻辑关系,明确界定数据产权,是消解数据生产力中主体异化的认识论前提。数据生产资料中数据、算法、算力,发生作用的行为模式,前后顺序只是数据主体的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是第二性的,而劳动主体即数据主体永远是第一性的。如果对其本质的错误认知以及对其性质的隐蔽不仅会遮盖数据主体的主体性、实践性、能动性,而且还会导致对象与其主体的颠倒。为避免数据主体异化为客体,异化为其对象——数据、算法和算力的主宰,就需要把数据主体放在第一位,规制数据、算法以及算力的运用。这首先就要求明确界定原始数据的权限,划清原始数据使用范围,构建以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为依托的数据产权体系,厘清个人数据权、企业数据权、政府数据权的权限,建构以维护个人数据所有权为主体的数据产权体系,明确规定不同数据主体享有的不同数据权利,即构建个人的原生数据产权与企业的衍生数据产权以及国家政府数据归属权,明确三者之间的权力边界,防止权力滥用;其次,在明确算法技术第二性基础上规范算法的应用。有研究指出:“以美国为代表的算法治理方式愈来愈强调算法决策的透明度原则,要求算法决策者和使用者披露算法决策的具体过程,并试图设计一系列事前检测、验证以及事后审查的制度,其目的主要在于通过这些制度措施尽可能地平衡算法精英与普通个人之间的‘数字鸿沟’,消除技术劣势一方对优势方的依附性,矫正算法自动化决策过程中出现的权利失衡。”[23]最后,在明确算法权力作为技术权力第二性基础上规范数据主体使用算法的权力,合理规制算法权力,控制数据主体资本权力的力量,“资本驱动下的算法权力倘若缺少必要的规制,势必倾向于将利益置于人的价值之上”[24]。

(四)变革数据生产关系,迈向多主体数据治理

正确发挥数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决定性与被决定性作用既需要发挥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性作用,处理好数据生产力中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的现存社会关系,同时也需要变革数据生产关系,迈向多主体数据治理,使数据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首先,从数据生产者的主体性来说,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更多市场主体对数据的收集、开发和利用,迈向多主体共同参与、各享权利、各负其责地开放数据治理,把数据生产者主体的能动性、实践性和价值性放在数据治理的第一位,科学设计数据开放共享的边界、相关方、原则,制定数据开放共享的框架,确保数据安全开放共享;其次,从数据权能分离即分配角色环节来说,数据权利体系及立法方向应该集国家、社会、个人于一体。这就要求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应该保护数据生产者即原始数据所有权。即是说国家应该制定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制度措施、专项行动等一切保护手段,企业应该以保护原始数据生产者的利益为出发点,制定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数据产权的使用,加强自律,个人应该增强维权意识,培养维权技能,提高对数据产权保护的警惕;接着,从数据流通的安全性来说,数据跨境流动应遵循“三不危害”原则即不危害国家安全利益、不危害企业商业利益、不危害原始数据个人信息;最后,从数据消费的规范性来说,数据治理应该把各行各业的行为规范、伦理道德要求、社会公约等方面上升为国家政策和法律。具体来说,通过规范数据消费即规范数据产权,创造出新的数据生产的需要,明确谁有权享有和占有数据——因为数据消费关乎数据生产,数据生产力关乎数据生产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数据生产关系涉及到对数据的享有和占有,而数据的享有和占有关乎数据所有权、数据使用权、以及数据收益权。因此,规范数据产权就要求国家对原始数据所有权和二次开发利用数据所有权的占有进行限制,限制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数据的占有和享有,规范数据产权的主体和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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