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新闻报道对英烈利益的保护探析

2021-12-09 01:16刘静
新闻研究导刊 2021年18期
关键词:报道保护法律

摘要:当公民因公牺牲,国家和社会会将其定义为“英雄烈士”,并且制定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其物质和精神利益。除对其个人进行物质上的抚恤和人格权益的保护外,对英烈的保护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由于法律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其在保障的具体阐释和传达方面还略有欠缺,尤其在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更是因其处于形而上层面而难以表达。但媒体通过塑造英模、讲故事、监督报道等方式对英雄烈士的精神利益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英雄烈士;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报道;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1)18-0175-03

一、保护英烈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对英烈个人利益的保护

英烈,即英勇牺牲的烈士,由于其对国家、对人民和民族的突出贡献,国家对他们的个人利益予以保护。利益与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条件相联系,由于人的需要基本可以分成物质和精神两个大类,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也随之而存在,因此国家对英烈的保护也主要集中在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方面。国家对英烈的物质保护主要体现于对其及亲属的抚恤优待。物质利益体现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分配不同物质的关系[1]。物质利益满足了人的肉体存在、生长和享受的需要,主要满足了人类的生理需求,如人们通过味觉、听觉、触觉、嗅觉和视觉得到一定的物质满足,但由于人们对于物质的满足感会随着物质产品的消失而结束,所以物质满足对于人类来说稍显短暂。对于英烈而言,由于其事迹的精神影响更为广泛,国家更是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款保护其精神利益,对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进行保护。精神利益主要针对精神需求对象,对人的情感、心理、追求、信仰等形而上方面的需求予以满足,使得人们超肉体的感官达到愉悦效果[2]。物质利益的满足较为短暂,但精神利益的满足是长久的,并且能够带给人们更深层次的满足感。正方心理学家马斯洛所指出的,“高级需要的满足能引起更合意的主观效果,即更深刻的幸福感、宁静感,以及内心生活的丰富感”[3]。总之,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皆为人类的需求,物质利益是人的基础利益,满足了人类在生理上的基本需求,是精神利益的基础和保障。精神利益则是人们在物质利益得到保障后对更高层次,即精神层次进行的追求。国家也正是从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两方面对英烈进行保护。

(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除去对英烈个人权益的保护外,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烈人格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条将英烈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并行放置,点明了两者之间的关联。该法条置于民法典第1编总则第8章民事责任中,而对一般死者的人格权益保护则放置于第4编人格权编,可见民法对侵犯英烈权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之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对英雄烈士进行全面的保护,第1条便阐明了制定本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对英烈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英烈精神,而后通过建立相关纪念设施、便于公众瞻仰、缅怀英烈而体现出英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增设于第35条,规定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英烈个人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予以管制、拘役等一定的刑事处罚,此条更是将惩罚从民事责任提升至刑事责任,更加凸显英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除此之外,在此修正案中,从法条的位置来看,该法条位于刑法分则第6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下的第1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意味着保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而非个人权益;从责任构成要件来看,保护社会公共秩序便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在表现形式。由此,该法案便是通过保护“英烈”利益来维护一定的社会利益。

此类法规中所提及的“社会公共利益”有其一定的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说明了英雄烈士的事迹与精神在历史中和当下的作用,以及其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英烈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宝贵历史和精神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动力,对于整个社会具有强大的引导力和凝聚力,培育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此可见,在此类相关法规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包括“民族精神、共同记忆和情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崇英烈的社会风气”等内容。

综上,法律制定保护英烈的法规条款不仅保护了英烈的物质和精神权益,更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法律对英雄烈士的保障:物质与精神

(一)发展历程

法律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由来已久,主要体现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方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在2004年8月1日发布,2011年、2019年分别对该条例进行修订,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保障,并且可以激励军人保家卫国、建设祖国。《条例》对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提高,增加了批准烈士的条件和程序,对在与敌人作战中献身、死亡的军人认定为烈士,建立了针对不同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并且确立了其增长机制,对残疾等级设置、评定范围和抚恤金以及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进行确定,加强了对军人的优待工作,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有所明确。

为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烈士褒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7月26日出台。《条例》表明,为国家牺牲并且作出重要贡献的公民可以被评定为烈士。《条例》还完善了褒扬和抚恤待遇,规定了对烈士遗属的优待,并且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也有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于2017年3月15日审议通过,在大会审议阶段新增加一条关于保护烈士人格利益的条文,即民法总则185条,规定对于侵害英雄烈士等公共利益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对于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有所推动,并且也培育了民族精神、弘扬了社会公共道德。2018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通过,体现了国家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肖像等权益的进一步保护,并且明确加强了对污蔑英雄烈士做法的严厉惩处。该法令的通过凸显了国家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着重保护。

法律经过不断完善,对英雄烈士的保护范围逐步扩大、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法律通过各种抚恤优待政策保障了英雄烈士的物质利益,同时将英雄烈士的精神利益也逐渐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从物质到精神,法律是保障英雄烈士利益的坚固基础。但法律由于其总括性、框架性、抽象性的特点,在具体阐释英烈精神利益的保护方面还有所欠缺,由此,新闻报道就作为法律条款的实践与宣传,为保障英烈的精神利益而服务。

(二)物质利益保护

对于牺牲烈士的利益保护通常体现在优抚工作上。优抚又称作优待和抚恤,即对某些特殊人员给予特殊待遇。有学者对优待措施进行了归纳,认为国家可以从政治、经济方面实施优待措施,而抚恤措施,一方面是抚慰,即通过给予政治荣誉在精神上予以安慰,另一方面是赈恤,即在物质、经济方面上予以体恤[4]。优抚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不仅在精神上给予一定安慰和慰藉,也在物质上有所照顾。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两者的相互补充,都突出了国家对烈士及其家属的物质利益的优待和抚恤。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条给予军人一定的物质和经济保证,使其生活水平至少与当地平均水平持平。《烈士褒扬条例》第3条也表明国家应当随社会发展的变动而改变给烈士遗属的物质经济帮助,使其能够满足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上述条例在最开始就显现出政府对军人、烈士及其遗属在经济生活的关注,物质保障是精神保障的基础,此两条例首先对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进行了保障,其次抚恤优待政策随经济社会发展而有所改变。关于经济方面的抚恤优待,也具体说明了烈士抚恤金和抚恤待遇。

(三)精神利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5条专门对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作出了保护规定,此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死者人格利益保障进行立法,这就意味着英烈的精神利益保护有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85条制定了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相关规则,界定其人格权益包括肖像、姓名、荣誉、名誉等方面,并且规定了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景,即其权益遭受侵害,并且社会公共利益也有所损失的时候[5]。这不仅显示了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保护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还将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中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进行明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有法可依”,为现实生活中的纠纷提供解决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现有着重要意义,这是首次专门立法保护英雄烈士的各项权益。近年来,历史虚无主义观点不断出现,如质疑董存瑞炸碉堡事迹是否存在、对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事迹臆想推断、公开宣扬精日价值观等,这些丑化、诋毁、质疑英雄烈士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烈士本人的人格权益,对烈士遗属也造成了二次伤害,对社会影响极坏。基于此制定的英雄烈士保护法,不仅能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对烈士遗属心理进行抚慰,而且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人民群众爱国主义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除对英雄烈士物质权益进行保障外,以上法律还规定了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保护范围,在精神上维护了其权益。

相比于物质利益,法律对精神利益的保护更难被公众感知,且英烈的精神利益更能延伸至社会公共利益层面,所以通过媒体对英烈的广泛报道使其精神利益的保护得以贯彻,促进法律的实施。

三、媒体对英雄烈士的报道:精神利益的延伸

(一)报道内容:塑造英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19条对媒体宣传英雄烈士进行了规定,要求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广泛意义上的媒体应当在社会中通过各种方式广为宣传英雄事迹和精神,如在社会中发布、播放相关题材的作品,通过公益广告进行宣传等。法律对媒体对英雄烈士的报道也作了相关规定,新闻媒体承担着宣传报道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责任,而各类媒体对相关事件的报道即是对法律的规定进行阐释和细化。

各类媒体对英烈的逝世及缅怀表示出极大关注,为塑造“英模”进行了系列报道。所谓“英模”,即对政权缔造有所贡献的政治人物、在社会中受到赞扬的先进个体,他们都是国家中的典范,而他们也是由国家权力与社会公众所塑造的[6]。媒体一方面是在新闻报道中塑造“英模”传播他们的英雄事迹,将他们的英雄事迹广泛传播从而深入人心,使其享有较高名誉,受到社会各界的敬重。另一方面是通过报道民众对英烈的敬仰和缅怀,从侧面体现出英雄人物在社会中的名誉与地位。除此之外,媒体对烈士荣誉的授予也进行关注报道,从而为烈士荣誉的获取创造一种“仪式感”,营造一种“仪式色彩”。这里的仪式是广义的,不仅包括荣誉的颁发和授予,也包括荣誉的公示等环节。通过媒体的报道,封闭的荣誉评价将具有极强的开放性和参与性,把与荣誉无直接关联的公众包含其中,使得他们“感同身受”,能够参与其中。

(二)报道方式:娓娓道来

所表达观点的内在价值与外在生动、具体的表述符号共同形成了宣传的影响力和渗透力[7]。在媒体对英雄烈士的报道中,采取了讲故事的方式来报道人物事件,使内容软化,从而更加生动地表达了新闻内涵。在报道牺牲烈士时,媒体展示了人物本身的细节,塑造了有血有肉的“英模”形象,将人物放置于日常生活情境中,激发受众的“感同身受”,拉近了公众和“英模”的心理距离,从而更好地铭记人物以及人物精神。媒体还对“英模”周边人的评价、状态进行描绘,从而全方位地展示了“英模”人物,满足了受众对于故事的天生喜爱。正如班尼特所说的,媒体事先对观众进行评估,通过相关观众反馈选取其传递的主要观点,并且采用相关技巧来发展情节,比如闪回、结果等,从而更好地使受众接受观点。媒体通过讲故事的方式娓娓道来,更好地传播了“英模”这一形象,从而更好地对法律进行补充,对英雄烈士的精神利益进行延伸。

(三)监督报道:公开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表明,社会中污蔑、歪曲、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极其恶劣,需要被禁止,以公安为代表的监管部门应当对社会进行监督,并且依法处理侵害人及侵害行为。法律对侮辱英雄烈士的言论和行为进行惩处,惩罚对英雄烈士有所损害的相关人员,媒体方面对此亦有监督责任。司法与传媒之间相互联系,共同塑造社会生态,司法与传媒的良好关系影响着国家社会的稳定,新闻报道对法律的实施进行传播体现了媒体与法律对英雄烈士的合作保护,也促进了司法的保障。

在媒体对英烈事迹进行报道后,网络上时常会出现一些恶意诋毁、贬低损害英雄事迹的言论,民法学家王利明评判名誉权在网络虚拟空间中遭到损害的基础,即被侵权人被第三人知悉。對英烈的侮辱发生在网络媒体平台,这些侮辱性的言论被广泛知悉,发布言论者明显侵犯了英烈的个人利益。在此情况下,相关媒体及时对其侮辱性言论进行批评,及时作出回应,广泛告知公众此类行为是违法行为,增强人们在网络上知法守法的意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推行实施具有促进作用。与此同时,媒体曝光侮辱言论与侮辱英烈者、对惩罚手段进行跟踪报道、揭露侮辱英烈者所受惩罚、引发舆论对侮辱英烈者的批评,都在潜移默化中警醒着民众“禁止侮辱英烈”。通过一系列的惩罚报道,媒体将国家惩治侮辱英烈的措施展现在公众面前,以此保障牺牲烈士的个人权益。

媒体对“惩罚侮辱英烈人士”的报道行为还有助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媒体通过“议程设置”将“侮辱英烈必受惩罚”的价值观传达至受众,并且在多次报道下使其成为社会中的共识,从而教导民众自觉维护英烈精神。

四、结语

法律条文通过司法的形式保障了英烈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但这种保障需要社会广泛知晓,既告知公众英烈的个体利益有所保障、侵犯会受到惩罚,也需要社会各界铭记英烈事迹和精神,形成一定价值观。媒体对相关事件进行报道,扮演着“把关人”的角色,把“保障英雄烈士利益”这一核心观念广泛传播。媒体设置相关“议程”,将有关英烈的“议程”通过特定方式呈现,对其进行报道,是对法律法规的补充和传播。媒体和法律互相结合,法律条文通过媒体报道被人们知悉,媒体报道弥补了法律简短、抽象、不易传播的特征。

参考文献:

[1] 王伟光.利益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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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马斯洛.自我实现的人[M].许金声,刘锋,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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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68.

[6] 王理万.国家荣誉制度及其宪法建构[J].现代法学,2015,37(4):77-88.

[7] 叶皓.从宣传到传播:新时期宣传工作创新趋势[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09(4):1-7.

作者简介:刘静(1996—),女,山西晋中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新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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