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少数民族地区地权转移对民族经济的影响
——以贵州省施秉县双井镇龙塘村为例

2021-12-14 16:18张亚萌
农业考古 2021年1期
关键词:所有权少数民族贵州

张亚萌

张亚萌,女,贵州大学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族理论与政策、民族文化。

土地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历朝历代对土地都相当重视,对其所有权的控制也相当关注。近代,随着国家政权对西南地区的影响不断扩大,土地所有权也随着政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中国地主制经济较之西欧领主制经济具有极大的灵活性、适应性,其间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土地可以买卖”[1]。近代国家权力的进入对地权的影响进而对少数民族经济的影响是比较明显的。近代由于社会动荡不安,各种社会形态不停转变,土地所有权也处于前所未有的变动时期,民族经济也随着地权转移变化而不断调整适应,最终融入到一种大的适应社会的市场经济之中。

一、近代地权转移的类型

(一)土地买卖

在地权转移的类型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就是买卖。龙塘村土地文书订立时间大多集中在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的百年时间内。该地区在近代已经深受汉文化的影响,其买卖文书也体现着汉文化的内涵,内容格式上包含着传统的宗族观念,所以记录的土地买卖多在村子内部进行,以订立契约为凭据。契约的格式内容具有一致性和传承性。根据龙塘村留下来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来看,格式基本如以下案例:

立断卖田文契字人邰送隆,今因无钱动用,自愿将到而分之业,坐落地名庙门口,田大小三坵,其田无粮,上抵刘姓之田,下抵买主本业,左抵沟,右抵买主本业,四至分明。请中人,出卖与邰金隆名下得买为业。当日,三面言定价值银钱两千八百文整,即日交清,送隆亲手领银应用,并无准折扣。自卖之后任从金隆管业耕种,送隆内外人等不得异言。若有异言,卖主理落,不以买主之事。今口无凭,特立卖契为据。

子孙发达

凭中人 邰老银 邰老福

请代笔 邰成玉

光绪三年三月初八日 立卖田契人 邰送隆 立

内容包含立契人(卖田人)、田土的名称、面积范围、买田人、议定的价银、双方责任、中人、代笔及立契日期等。卖田人一般是因为“无钱动用”“家下无银”等情况将名下田产卖与他人,而土地一经买卖就意味着土地买卖双方家庭经济的变化。

(二)土地典当

土地租佃是原本拥有土地的家庭因为种种原因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以获得相应的租金。租佃的形式一般有长期、短期和永远出典。出典人会根据自己的所需制定土地典出的时间期限,大多典契时间以3年为界。以下是龙塘村的1份有关土地典当的文书:

立典田文契字人邰老才,今因家下无银用度,自愿将到祖遗之田,坐落地名堡子,田大小四坵,上抵邰法乔之田,下抵邰老福之田,左抵邰老归之田,右抵邰保江之田,四抵分明。亲自请凭中证上门,典与邰景清名下承典为业。商面议定时值价银纹银三十一两整,即日领清,并无下欠分厘。自典之后,任从管理。其田限食三年,年限未满听凭典主赎取,不得短少分厘,特立典字为据。

请凭中 邰老尾

代笔 邰光福 押

宣统二年十月初六日 邰老才 立

其格式内容与出卖契文有相同之处,但不同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失去是有期限的,对双方的家庭经济可能是一个缓冲性的助力。

(三)土地分关与出赠

宗族关系是传统社会关系的重要表征,而土地则是宗族关系得以维系的经济基础。一般情况下,为维系稳定的社会关系,保证宗族家族地位稳定,很少会分家析产。因此,在传统社会中由分关产生的地权转移是占比较少的一种类型。例如,在龙塘村一村民家中获得的50多份土地文书中,只有3份是由于分关产生的地权转移。例如:

立分宗字人邰老登、(邰老)清、老堂、(老)功、老宝,情因弟兄共天地所生,蒙亲抚养成立,婚配完局,亲有燕山之志,弟兄欲立,恢光绪之光辉,丕振家声之志,翔桂腾芳之意也。弟兄同请于邻人等,将祖遗之业以及新创业产、房屋、地产、用器、猪牛,派作五股均分。自分之后,如有老业滋端,弟兄同派出钱抵挡;如自创之业与自虑祸端,自行出资理楚,不与弟兄相涉。嗣后仍遵祖先家规,不得依大夺小,势强欺弱。同遵祖训,弟兄齐荐,永享富贵荣耀者也。谨将老宝分受业产开列于左。

纲东之田六坵 高洞之田三坵 养膳之田 背后田一坵 寨门口之田二坵房屋一股

外批:如母亲告老归终之时,各出肉一百斤共肉五百斤

凭中 邰德良 邰八王 邰保引 邰光福邰老才

代笔 唐芹轩

民国六年丁巳十月初十日弟兄 仝立

与买卖、租佃不同的是,分关产生的地权转移是将大户转成小户,总体来说大的家庭经济财产并未流失。

土地的出赠则有很多影响因素,对于出赠一方来说,出赠的是自身可承担的经济份额;对于受赠一方来说,对其经济和社会地位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地权的转移有很多类型,影响地权转移的因素也有很多,其中本质因素就是经济因素,相应的地权转移后产生的最直接结果也是经济的变化。同时,根据文书的时间分布范围来看,在70多份文书中只有1份是乾隆年间的,其余全部是道光至民国之间的,这也说明,社会形态的变化对地权转移有着很大的影响。

二、影响近代少数民族地区地权转移的因素

(一)国家力量的进入

国家政权的更迭、政治和经济范围的扩大、人员的流动等等情况都会影响土地的所有权。明清以前,贵州的实际控制权在土司手中,国家对贵州的统治管理在这一时期还流于表面,土地所有权集中在少数土司领主手中,个人拥有土地很少或者说几乎没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明清时期,国家政权更迭,对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大批的汉族军队及客民进入贵州。特别是近代以来,人口的大量流动以及政府推行各种政策和不断加强领导,使得各民族加大了对土地和生产资料的需求,促使不同民族之间围绕土地买卖的交流越来越频繁。

同时,市场根据该区域人们的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地权转移也更加活跃。近代国家权力的不断进入、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人口的流动等等这些对地权的转移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是这些影响地权转移的因素并未改变土地所有权依然被掌握在少数统治阶级手中的事实,这种情况一直到清朝末期才渐渐发生改变,地权的转移渐渐开始变得频繁,且慢慢地向没有土地的人手中转移。

(二)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传统农业发展期间,对地权转移影响较大的可能是自然灾害,特别是在人们还无法预防自然灾害的时期,自然灾害导致的粮食缺少、经济困顿等因素就会对地权的转移产生影响。

“土地买卖中有多少地权发生转移,是判断地权分配态势的重要依据”[2]。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们的需求不再仅仅依靠土地。同时,近代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安全的内部环境。而更多的生存方式的产生,使土地不再是人们生存的唯一依靠,地权转移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经济贸易中的一个环节或资金积累的一种方式,对土地的占有也不再是唯一的资本积累方式。此时,由经济发展带来的地权转移更多的则是对土地资源有利平衡和对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三)文化观念的转变

经过明清时期汉文化的进入,儒学在少数民族地区兴起,当地少数民族文化与汉文化长时间不断交流融合,促使民族观念的转变,这些民族文化的互相认同,都使得地权转移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

同时,汉文化中传统的家族观念以及乡族关系也会影响地权的转移。在已经发现的文书中,有很大一部分会在契约文书中写明“经问亲族、房族兄弟,无人承买”等字样,表明地权转移时会首先询问与自己关系最近的家庭,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乡村地权转移的范围是较为狭窄的,买卖双方的居住环境也会相似,而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种观念也是家族保持总体地位的一种权宜之计。

另外,在地权转移的契约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多数契约是由买卖双方确定并请中人证明,里面还有许多的条款都是有利于地权转移顺利进行的。同时,契约中的内容格式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文书契约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这说明至少在明清以后,“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活动和市场经济因素的发展,并非如通常习惯上认为的那样落后,而与江南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相比差别不大,甚至某些方面更加灵活和便于操作”[3]。

三、近代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

(一)家庭经济的发展

小农经济的典型特征就是一家一户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最大的收入来源是土地。贵州黔东南州具有贵州土地的地形特色:山林地多,水田土地少。明清以后,大量汉族屯军及客民经湖南进入贵州安营扎寨,外来人口涌入,对当地少数民族的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明清时期,出于对土地和生产生活物资的需求,以及保证朝廷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屯军”“屯田”“就宽乡”以及“开中法”等政策的顺利实施,汉族屯军利用强大的军事力量对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进行征收掠夺;与此相对的是,当地少数民族对自身的土地资源极力进行保护。双方对资源的争夺,使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在明清时期发生了许多的矛盾与战争。但这些矛盾客观上也促使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不同民族之间渐渐产生交流,双方对物资的需求使该地区的家庭经济有了新的突破。

清朝末期,在贵州的黔东南地区,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已经开始突破一家一户的自给自足模式,少数民族家庭不再局限于原来的小农经济,此时拥有土地的苗族会用粮食和汉族换取食盐和布匹等生活用品,交换和购买的经济方式开始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流行。同时,清朝末期“改土归流”和“课税”制度的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促使汉族客民通过经济、军事、婚姻等多种手段获得土地;原本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少数民族也会通过军事抗争、买卖、政治等方式保有对土地的所有权。新的封建地主经济对原来的封建领主经济产生冲击。

近代因为外部的侵略,民族关系更加和谐团结,民族之间的经济交流也更加密切,土地变动虽然频繁,但都是根据双方需要而进行的和平买卖。在这一时期,地权的转移主要是受到国家政策和国际战乱的影响,国家会对土地做出政策上的规定,但是由于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鞭长难及,很多时候这些地区还是按照原有的传统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分配、买卖,所以地权的转移主要还是对家庭经济影响较大。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

沟通交流是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前提,在农业社会发展过程中,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会对一个地区的各个方面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近代,随着大量新人口涌入贵州少数民族地区,新来的汉民族带着新的生产方式和经济贸易方式,在不断的交流中围绕着汉民族驻扎聚集的地区渐渐形成了小规模的市场和城镇,原本只能依靠土地生活的少数民族开始融入到市场经济当中,土地的所有权渐渐向有钱财积累的汉民族手中转移,更多的具有市场经济特征的租佃模式在少数民族地区出现并渐渐形成规模。

原始资本的积累、强大的军事力量、先进的经营模式都对近代贵州少数民族村寨的经济产生冲击,但最大的冲击还是失去土地所有权。从龙塘村的文书订立时间分布可以看出,清朝末期至民国这一时期,地权转移更加频繁。因为在这一时期,更多的少数民族开始参与市场经济的经营,土地就成了最原始的资本积累,对市场经济模式的认识缺乏,造成龙塘村及周边地区的少数民族失去土地所有权转为土地的租用者。

失去土地的少数民族人民只能转向市场经济,通过出卖劳动力、生产市场所需要的物资来保证日常的生活需要。民国时期,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失去土地的少数民族人民成为贵州手工业发展的主要劳动力来源,这形成了具有市场经济特征的雇佣关系,手工业、商业也渐渐兴起,市场经济所需的场所也渐渐聚集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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