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行贿一起查:行贿国企董事长 商人获刑十年半

2021-12-21 06:38郭红敏
支部建设 2021年33期
关键词:行贿罪特钢和平区

□ 郭红敏

2008 年至2012 年,商人何东明为承揽工程,向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赵明远行贿现金、别墅、轿车、及替他向寺庙捐款等折合人民币4391 万元。2021 年7 月13 日,何东明被沈阳市中院终审裁定获刑十年六个月。

商人大手笔行贿4391万

2008 年上半年,大连中建耐火保温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东明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北特钢集团”)董事长赵明远,从而走上了一条靠重金行贿承揽大量工程谋利的犯罪之路。

2008 年至2013 年,在东北特钢集团登沙河基地搬迁改造期间,赵明远利用其主管东北特钢集团全面工作和对供货业务承揽、货款拨付具有决定权的工作便利,帮助何东明获取给东北特钢集团供应货品及结算工程款的便利及优先权。

在赵明远的帮助下,何东明不但通过挂靠河北某公司获取了给东北特钢集团供货的业务,获利数千万元,还作为中间人帮助山东鲁阳等企业承揽供应业务及催要货款,并收取好处费3800 余万元。

何东明为感谢赵明远的帮助,2008 年至2012年间送给他现金2700 万元;出资1100 万元购买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的一套别墅送给赵明远,并支付装修款385 万元;送给他价值106 万元的进口越野车一辆;代表赵明远向大连市普兰店一寺庙捐款100万元。以上行贿总额折合人民币4391 万元。

2019 年2 月26 日,赵明远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8 月17 日,辽宁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赵明远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称:赵明远理想信念缺失,长期搞迷信活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财物,利用职权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

2019 年11 月28 日,大连市中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赵明远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一案,辽宁省国资委部分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共56 人旁听庭审。法院至发稿时仍没有公布该案的审判结果。

行贿难逃法网

2019 年3 月2 日,何东明被辽宁省纪委监委带走接受调查,因其犯行贿罪被沈阳市和平区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 月23 日被刑事拘留,9 月3 日被逮捕。此案调查终结后,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东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2021 年3 月25 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东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何东明不服原判,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原判决认定其向赵明远行贿的车辆,实际上是自己与赵明远共同经营公司后赵明远分得的利润,赵明远取得该车辆的行为与自身职务行为并无对价关系,故不应认定为行贿;自己向赵明远请托的事项属于正当合法事项,赵明远也并未因此实施违背职务要求的行为,故其虽给予赵明远财物,但不构成行贿罪。

沈阳市中院审理认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21年7月13日,沈阳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 年4 月18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认定行贿罪的有关数额标准,将行贿罪起刑点由原先的1 万元调整为3万元,同时上调了行贿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中的有关数额标准。从原来规定的“20 万元以上不满100 万元”“100 万元以上”调整到“100万元以上不满500 万元”“500 万元以上”。

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

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发生的诱因。长期以来,在惩治腐败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有相关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5 年1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和幅度作了重要调整,对行贿罪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设定了更为严格的适用条件,明确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只有在“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三种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反腐败“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

2018 年,天津市纪委监委成立专题调研组,系统梳理“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现状和存在主要问题。调研组发现,涉嫌行贿案件查得少处得轻。近5 年来,天津市各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的涉嫌贿赂案件中,对行贿人不予处分和处理的占七成;对移送司法的行贿人,不予立案、撤案、不起诉和判处缓刑的超五成;各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涉嫌贿赂案件中,涉嫌行贿人中超半数是非党员和非国家公职人员(以下简称为“双非”)行贿人,涉及民营企业负责人占四成;被移送的“双非”行贿人占涉嫌行贿“双非”行贿人的三分之一,而这其中被司法机关最终不予立案、撤案、不起诉和判处缓刑的超六成。

调研组建议,对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行贿人,坚决查办、从严处理;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机关联动机制,健全行贿“黑名单”和定期公开曝光制度等。

此外,行贿的配套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贿违法犯罪的查办。刑法中认定行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对于“不正当利益”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具有哪些情形等,却没有详细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2021 年9 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惩治行贿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并建立对行贿人处理工作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行贿犯罪从宽情节的认定和刑罚适用,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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