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省联社职能定位问题研究

2021-12-30 13:38杨德勇许昂
农村金融研究 2021年11期
关键词:农信社联社基层

◎杨德勇 许昂

“次优选择”——省联社产生的历史逻辑与成效

帕累托最优代表着“公平”与“效率”,是理想资源配置状态的代名词,但现实经济中往往很难达到这种最优状态。1956年,李普西和兰卡斯特指出,如果不能满足帕累托最优的所有条件,只能满足其中一部分条件而背离其余条件,目的是去寻求较佳状态,这种选择即为“次优选择”。中国的渐进式改革是一个由多个次优选择叠加的过程,上一次的次优选择就是下一步改革的对象,曹军新等(2018)认为,省联社就是上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次优选择”,次优的产生要求在系统中存在扭曲条件。那么省联社是在何种扭曲下产生的?这种次优制度的选择结果是否带来了成效?下一步该如何选择?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

(一)省联社产生的历史背景和逻辑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始终对“三农”问题的解决给予高度关注,农信社的建设助力了“三农”问题的解决,国家就如何管理和改革农信社系统一直处在探索的道路上,从最开始的强调“三性”,到后来更换农信社的监管主体,被农行接管、再到被央行监管。2003年,全国多省均组建了省联社,即农村信用社的联合社,省联社作为省政府管理辖内农信社的中间人,负责管理和服务基层农信社。对于省联社的演化由来,应该从我国经济发展的总历程中进行挖掘。

1.是“管”和“放”的历史统一

我国农信社系统的管理机制,一直在“管”和“放”的轨迹中徘徊。从时间进度上看,从1959年到1979年属于“放”的阶段,国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控权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贫下中农管理。充其原因:一是我国发展存在区域差异,无法用统一的方法去管理所有基层农信社;二是农信社服务的“三农”群体处于最基层,国家统一管理的链条过长,基层优势无法有效发挥出来;三是农信社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也无法在国家统一管控下充分调动。

1980年到1996年属于“管”和“收”的阶段,农信社由农业银行进行管理。之所以“管”和“收”,一是传统的计划经济思维所至;二是风险管控的需要,如农信社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风险。2003年,省级农信联社的出现,正是这两种矛盾趋势在特定时代的历史妥协。总体来说,从2003年到现在,省级农信联社的存在,很好地实现了“管”与“放”的历史统一。

2.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改革的历史交叉

从1948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一直是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在我国经济的资源配置中崭露头角,与之相适应的是,金融体制的改革也基本延续了这一演化过程。我国省级农信联社管理体制的建立,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很好地实现了计划模式的资源配置与市场模式资源配置的历史妥协。

3.是中央统一管理与兼顾地方利益的均衡

省联社模式实行前,曾经实行过人民银行监管(1978年前)、农业银行代管(1979年至1996年)。其原因一是管理链条过长而导致了管理效率低、信息传递慢,增加了成本和损失;二是在省联社模式中,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基层农信社,省级政府拥有了一定程度的调动金融资源来发展地方经济的自主权,权力与责任的匹配更能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参与农信社管理、推动农信社改革的积极性。时至今日,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农信社系统的改革成绩,很大程度上是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积极性的结果。实践证明,这一模式在推动农信社市场化改革、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为“三农”服务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历史性的成果。

4.是服务“三农”和追求商业利益的历史平衡

从国家层面看,服务“三农”一直是我国农信社系统的历史使命,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大量农村人口迁居城市,农信社的服务对象“三农”的转移对其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挑战,为了生存和发展,农信社系统将越来越多的资金转向与“三农”业务距离越来越远的其他产业,1999年农业贷款占比5.113%,截至2002年底农业贷款占比降为2.867%,随着涉农贷款的降低,农信社与服务“三农”的初心渐行渐远,在城镇化进程中日益彷徨。中央建立专项票据支持,承担了巨大的改革成本,截至2006年末,农信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发行1656亿元,兑付94.6亿元,在改革过程中农信社不可能彻底商业化、市场化、城市化,省联社模式很好地兼顾了服务“三农”和追求商业利益的平衡,与改革前相比,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额均增加了5倍甚至更高,连续7年利润保持大幅增长。

5.是风险监管与管理机制不到位的有机结合

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意义重大。但至少在2003年,我国大部分农信社尚未建立起权责对等、激励与约束机制匹配的管理体制,没有独立经营发展的能力,必须依赖省级联社,由省联社来处理和解决其高风险问题。农信社的经营借助省政府的信誉更加稳定,为同时达到处置防范风险和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省联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省联社模式实行一年后,农信社的不良贷款余额下降了86亿元、不良贷款率下降了7.5个百分点。

(二)省联社的历史贡献和价值

省联社模式带有鲜明的历史烙印,在多年改革实践的过程中,省联社依靠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利,帮助农信社系统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要对省联社进行下一步的改革,首先要积极肯定和评价省联社取得的成效。

一是建立了现代化治理机制。省联社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治理能力,一定程度上健全完善了农信社的法人治理结构,缓解了农信社“内部人控制”与“外部人干预”同时存在的情况,帮助农信社在现代化治理上取得了突破。2010年后,农信社股份制改革持续推进,至2019年底,全国30家省级联社中,北京等4个直辖市和湖北、江苏、湖南、宁夏等8个省已实现辖区县级农信联社全部改制为县级农商行。据银保监会官网公布的名单,截至2019年底,全国农信社合计有722家,相较于2018年减少了90家;农商行合计1478家,比2018年多了81家;农村合作银行28家,比2018年减少2家。

二是建立健全了管理模式。2003年农信社改革之后,省联社担负对农信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弥补了农信社自身薄弱的风险控制、产品创新等理能力(张瑞怀等,2020)。省联社通过制定考核体系履行对农信社的管理职能,考核内容全面而具体,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农信社财务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情况、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及金融创新等方面。

三是完善风控体系,降低了农信社风险。省联社的建立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监部门监管农信社力量的不足,为农信机构化解不良作出了贡献。省联社对农信社的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业务进行了规范,加快了农信社管理现代化的进程,提升了农信社的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2001年,全国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高达44.24%,实施省联社模式后,这一指标于2006年底降为11.6%,2014年甚至一度降至1.68%。

四是推动农信社深入贯彻服务“三农”的宗旨。随着省联社模式的推动,农信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成为主要载体,省联社通过向农民投放小额农贷,极大程度上减少了信贷“脱农化”投放倾向,更好地满足了“三农”发展中的资金需求,至2019年底,全国农信社资产总额合计为36万亿元,其中涉农贷款余额合计为10万多亿元,占全国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的29%。

五是增强了基层农信社的影响力。省联社部分弥补了基层农信社力量的不足。在市场竞争中,以县市为单位的农信社在谈判能力、议价定价上均不处于主导地位,无法掌握话语权。而省联社能够借助地方政府雄厚的财政实力和信誉为基层农信社在市场中提高竞争力,更好地代表基层农信社与大型企业进行组织协调,基层农信社因此可获得更多的利益诉求。此外,省联社的行政性质还可以在协助农信社清收不良贷款、打击逃废债等方面发挥作用,如安徽全省农信社在省联社的管理下,处置不良贷款187.23亿元,效果显著。

六是提升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无论是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扶持小微企业建设发展,还是在发展普惠金融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方面,省联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内蒙古自治区以不到全区五分之一的存款市场份额,提供了全区四分之一的涉农贷款、三分之一的民营企业贷款,自脱贫攻坚启动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全区农信机构在脱贫攻坚战中持续发力,累计扶持42.3万贫困户、发放扶贫贷款344.3亿元。

我国省联社职能定位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在肯定省联社模式存在积极意义的前提下,不能否认的是,农信社的生存空间正被大型银行侵蚀,但省联社并没有顺应时代的潮流对此作出合理的应变;其次,省联社、监管部门与省政府三方对农信社的管理一直存在职能权限、职责边界不清晰的问题。省联社应淡化行政管理职能,逐步消除不正当的人事干预,同时取消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机制(张正平、夏海,2019)。本文从省联社自身的问题、省联社与基层农信社的矛盾、省联社与地方政府的矛盾、省联社与监管部门的矛盾四个维度寻找省联社职能定位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以便为省联社模式改革提供思路。

(一)省联社职能定位中存在的问题

1.自身缺少主动帮助农信社顺应新时代变化的能力

(1)面对数字化的冲击,金融科技赋能不足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水平、数字化金融的迅猛发展,省联社在数字化金融转型阶段前进的步伐已经落后于大型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科技方面的投入,无论是体量还是占比均逐年攀升,而各地省联社在这方面的投入普遍较少,如江苏省联社投入比例不足2%,但四大行科技投入均超过100亿元,其中2019年建行在金融科技上的投入占营业收入的2.5%,光大银行投入占比高达3.49%。

省联社掌控着全省农信社的前台业务活动和后台服务体系,但其平台的数字化能力较弱,缺少丰富的信息数据支撑。省联社需要对接省级政府部门,通过其大平台的优势整合数据资源,指导和帮助农信社补齐金融科技“短板”,安徽省亳州市药都农商行搭建的大数据平台在国内县级法人中处于领先地位,其借助省联社、市政府及毫州市50多个部门的力量,整合了相关数据并实时更新;浙江省联社2020年联合省市场监管局推出的“商户金融云”服务平台,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能力开展商户综合价值评定,同时进行风险分级和产品营销,减少了基层农信社在产品营销上的重复投入。

(2)大平台作用发挥不够,规模经济优势未得到充分利用

在我国,基层信用社、农商行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他们独自经营、独自承担风险、独立面对残酷的市场竞争,过去他们利用自己地缘和网点优势,尚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及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信社系统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基层联社力量薄弱,缺少相应的前沿信息和人才技术(张正平、王子源,2020),而省联社未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没有对全省资源进行集中整合,基层农信社规模不经济的劣势越来越明显。

(3)城镇化与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农村金融市场同业竞争加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2018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9.6%,农业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农信社原本的服务对象融入城市之中,原本基层网点多的属地优势似乎成为了压力,而适合布设网点的农村人口聚集区随着城镇化的进程逐渐减少,布设网点的成本加大与网点服务对象的减少,使农信社如何重新布局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成为新问题。

同时,随着发展普惠金融助力乡村振兴政策的持续推进,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信社的客户群体中占比不断加大,农民也产生了多元化、创新化、个性化金融产品的需求。大型商业银行不断发展普惠金融,下沉业务至“三农”领域,推出各种创新的涉农金融产品抢占农村金融市场,相较于农信社,大型银行有更低的成本、更优惠的价格、更便捷的技术和更强大的人才队伍,如建设银行成立了乡村振兴部,推出了乡村振兴专项信贷产品,截至2018年末,建设银行在县域乡镇农村地区已设立15万个“裕农通”助农金融服务点,涉农贷款余额突破1.7万亿元。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冲击之下,省联社如何帮助农信社生存并寻求突破、提高经营效益是其面临的重大问题。

(4)市场化运行机制不健全,盈利能力持续恶化

农信社现有定价模式在市场化竞争中弊端日显。农信社受到管理体制、资金实力等制约,定价均由省联社统一审批,未结合业务实际根据风险、行业等进行差别定价(舒洪泉、何武纵,2014)。其次,农信社受政策限制,需要投放大量资金支持“三农”发展,除了不良贷款率的限制外,还有涉农贷款的压力。2019年1月,银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要求农信社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逐年上升至80%以上,且涉农不良贷款率不能高于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上,或者与5%比较取孰高值作为考核上限。农商行以整个在银行业10%的资产规模,贡献了全国22%的涉农贷款,名副其实成为支持“三农”的金融主力军。但 “三农”客户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都不乐观,大型银行在面对此类客户时放款更为审慎,风险高的贷款者更偏向于向放款更容易的农信系统借贷,此类客户更容易导致不良贷款的出现,因此农商行不良贷款额由2011年的341亿元攀升至2018年末的5354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比重达到26.44%。且大部分农户在贷款时均没有合适的抵押品,财产多为集体土地、林权、厂房、圈舍等无证照资产,导致农户贷款时抵押难、担保难,抵押物变现难。农信社为了同时达到涉农贷款和不良贷款率两种指标,可能会选择在涉农贷款数据上造假,如2020年上半年,有33家农商行存在涉农贷款数据虚增虚报现象。

原则上农信社资金不出省、贷款不出县。《意见》要求农信社当年新增可贷资金至少70%用于当地。虽然此举有帮助农信社发挥区域优势、进行差异化定位、降低异地授信风险的意图,但部分县域经济总量小、工业基础薄弱、经济发展动力不足,金融业在县域市场发展空间狭小,业务扩展易触及天花板,后续客户资源枯竭,盈利能力下降。以辽宁省为例,2019年有28个县市区GDP低于100亿元,34个县市区的GDP较上年度下降。

金融风险的消长将成为影响省联社改革进程的重要因素。面对经济下行、不良上升的困境,省联社未强有力地协助农信系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升盈利能力。

2.省联社与其他主体间的问题

(1)省联社与基层农信社间:企业化治理不规范,风险控制不健全

一是上级委派高管的做法,有违现代公司治理原则,作为独立法人的农信社其独立经营决策的权力受到危及。基层农合机构的地位比较尴尬,其独立的法人地位实际上已形同虚设,每逢基层农商行董、监事会换届,都需先向省联社提出申请,只有在获得省联社的提名文件后,基层农商行才可以继续进行董监事提名、股东大会选举、董监事长选举及高管聘任等流程。

二是业务上的干预,省联社管控着基层农信社的微观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信社在进行授信放贷、资金调动、业务研发等业务活动时,都需经由省联社审批,但省联社对于风险的把控只注重于微观层面的信贷风险,缺乏对宏观层面政策和市场主体等外部因素的评估,从而缺乏对于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合理评判。对此,2012年银监会发文规定省联社不得对农信社信贷等具体业务进行直接或间接审批。

(2)省联社与地方政府和其他监管主体:管理体制不顺,责权利不明

在现有省联社管理体制下,其既需迎合国家的改革意见,又要满足地方发展的需要,央行和银监会对农信社的改革可以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作为承担农信社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省政府,却没有明确的监管权,各部门在监管职能与风险后果的承担上权责利不明。

在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一旦农信社产生信用危机,省级政府将是后果的承担方,如果后续在债权处置、纾解民情问题时未妥善处理,就会激发社会矛盾,危害金融稳定。2010年河北省肃宁县尚村农信社成为全国首家被批准破产的农信社。省级政府为避免风险,势必会坚持把握其对农信社的管理权,且省联社模式给予了地方政府应用农信社金融资源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合法性和便利性,地方政府不愿放松其对农信社的管控程度。

央行和银监会同为农信社的监管部门,但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二者由于分工不具体,对农信社的监管工作缺乏侧重点,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分清主要负责人,如人民银行在增资扩股计划审核过程中,要比照银监会出台的有关规定;银监部门对农信社票据申请审核要按人民银行下发的一系列操作办法执行,造成基层央行和银监部门在责任认识上的模糊,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

在对基层信用社的管理过程中,省联社的监管标准与银监会、央行不同。如涉农贷款的统计标准,财政部2010年出台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区、各金融机构在理解上有所差异,具体口径不一致。甘肃省联社指导农信社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使全省65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的所有贷款均统计为涉农贷款,且目前农信社会计科目分类不够完善,出现了把非农贷款归类到农业贷款科目下的情况。

(二)省联社职能定位中存在的矛盾

1.省联社既是行政机关又是总行的矛盾

省联社是省级政府成立的直属机构,省联社的理事长及副主任的人选也均由省政府任命。但对基层农商行的评价标准是其利润大小、发展情况和市场占有的多少,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科技金融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基层农商行要对市场的变化迅速作出反应。在基层农商行看来,省联社与其的关系就是总行和分行的关系,总行就应该满足分行在市场竞争中的诉求。由此可以看出,省联社向上是行政体系,向下到基层联社又是市场规则,省联社处在左右难以逢源的夹缝中,对上很难讨好,对下怨声载道,地位比较尴尬。

2.省联社既是上级主管部门又是子公司的矛盾

省联社是各省基层联社的主管机关,对辖内基层联社的风险防范、合规运营、人才培养、高管任免、后台建设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与此同时,基层联社却是独立的法人机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其治理框架应完全遵循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省联社相当于基层农信社出资建立的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有决策权,但实际中省联社掌控着农信社。湖南省农信社121家法人机构均成立了“三会一层”制度,然而这种治理结构有形无神,产权关系依然模糊。

3.省联社既要率领辖内农商行完成国家的政策性目标,又要完成市场化目标的矛盾

农信社的宗旨是为“三农”提供资金需求,且在区域经营划分中,监管对其的要求是以本地业务为主,贷款不能出县、资金不能出省,但农业属于弱势产业,风险大、利润率低。大连农商行2018年不良率高达8.73%,不良贷款中69%为涉农贷款,不良贷款高的原因主要是受到2018年两次重大自然灾害的影响:夏季持续高温使大连海产品绝收、入秋后非洲猪瘟对生猪养殖业造成严重打击。而支农产品的利率浮动空间又狭小,因为其如果上升,会受到农业利润率低的约束,下降又会面临资金成本的制约。在利润市场化之后,竞争日益激烈,这些限制会缩减农信社的金融能力和业务开展。

4.省联社既是业务主体又是监管主体的矛盾

省联社作为业务主体,要追求市场化目标,走监管的边缘地带等;但另一方面,特别是当某个地区的农信社系统风险放大时,监管部门就会要求当地的省联社履行本不属于其职责的监管职能。这就产生了省联社既是监管主体又是业务主体、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种职责上的矛盾,这必将导致行政执法不严的后果,形成潜在的寻租空间和违规操作。2020年,银监会针对银行业共计发出2750份罚单,从罚单数量上来看,农商行高居首位,共收到965张罚单,占全部罚单总数的35.1%。

省联社职能定位改革的对策

(一)省联社职能定位改革的宏观对策:推行相应改革政策

1.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部分,是党中央结合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情况提出的重大战略,为我国省联社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金融供给侧改革就是一种资金配置方式(赵瑞娟、秦建文,2020),是立足于实体经济金融需求的供给端结构调整和重塑(曹雯,2020)。省联社要重点把握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实质,发挥服务农信社的职能,提升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

2.防范化解风险化解,促进金融稳定。金融市场的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省联社在发展和改革中必须坚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省联社的风险管控能力不足,风控机制不健全,需完善风险问责机制,建立健全农信系统的存款保险制度,明确各方职责,有效应对重大金融风险,制定风险事前防范预警、事中市场化处置、事后问责的配套机制,有效提升农信系统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3.完善服务乡村振兴机制。农信社作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需要进一步完善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投融资机制和农业信贷担保机制,加大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力度。为加强金融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2021年6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农信系统也在考核范围之内。各省市为推动评估办法落实,随之印发了相关文件,如山西省联社出台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2021年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考核方案》。

(二)省联社职能定位改革的中观对策:推进对省联社的改革

1.通过立法明晰省联社职能定位,以缓解省联社既是业务主体又是监管主体的矛盾。19世纪40年代末,合作金融开始兴起,各国都颁布了相应法律推动合作金融的发展,德国于1889年颁布了《合作社法》,英美日也分别有《工业和储蓄合作社法》《农业信贷法》《信用金库法》,但我国农信社、省联社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不管是从产权制度还是从运营机制、监管权责角度,都有待出台详细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以促进省联社更好地改革发展,维护金融市场安全。

2.对省联社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进行剥离,缓解省联社既是行政机关又是总行的矛盾。这种剥离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彻底剥离的模式,彻底的剥离是指省联社仅留下行政和监管功能,执行地方政府的政策意见,是归省政府管理的纯政府机关。而原有的服务功能剥离出去,由辖内农信系统出资成立专门的现代化企业“地方金融服务中心”,接手省联社原有的信息服务、人才培养等职能。二是相对剥离的模式,即在省联社内部进行划分,按照部门的性质大体上分为管理型部门和服务型部门两种。不同性质的部门运用不同的工作考核评估方法,按照市场化的方法考核服务型部门,考核内容如基层银行满意程度、产品研发的效率等;按照行政化的方法考核管理型部门,如政策执行程度等。相对剥离模式变动范围小,适应性更强,不涉及成立新机构,见效快,也相当于是完全剥离的过渡,大多数省份可以选择这种办法。

3.在“放”与“收”两个方面进行改革,缓解省联社既是上级主管部门又是子公司的矛盾。对于发展情况较好的农商行实行“放”,例如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商行、拥有现代化公司治理机制的农商行、有风险防范措施和治理机制的农商行。省联社可使之独立承担风险,不再涉足其具体业务,但是要加强监督基层农信社完成国家政策的情况,例如支农政策、产业政策等,与银监部门的业务监管形成互补。此外,由于基层农信社在与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竞争中还是居于落后地位,依然需要省联社提供中后台的服务。

对于发展情况较差的农商行实行“收”,例如,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商行,“三会一层”形同虚设、风险高收益差、运营状况不好的农商行等。省联社与基层农商行的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与党的领导有关的内容,除了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外,省联社还要干预基层农商行的公司治理情况,如股权结构、股东资质、“三会一层”的产生与退出等;二是提供中后台服务;三是省联社有权对基层联社进行并购重组,在省联社能够协助农信社提高资产质量、降低风险水平、执行好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赋予其更多的自主权。

(二)省联社职能定位改革的微观对策:为农信社提供优质服务

省联社要为辖内农信社提供更优质的中后台服务,发挥规模效应优势,迅速打造信息科技平台、产品研发平台、风险防控平台、教育培训平台、大客户营销等五大平台。

1.信息科技平台。着力构建与数字化时代相适应的科技平台,加快对时代和市场变化的响应速度,持续加大在金融科技方面的投入,引领金融科技发展满足用户的新型金融需求。金融科技发展水平将成为银行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省联社应打造能覆盖全体农信社的信息科技平台,结合农信机构的特点,通过自身开发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在信息平台、智能获客等方面加大开发力度。

2.产品创新平台。省联社应提高农信社产品的竞争力,改善农信机构业务单一、产品研发滞后的局面,弥补法人机构产品开发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积极拓展农业农村抵押物的范围,促使金融与“三农”有机结合,引入保险、担保等机制拓宽“三农”的融资来源,完善市场需求挖掘体制、新产品研发营销推广体系、风险定价与管控机制。

3.风险防控平台。省联社可以将农信社自身积累的数据整合,并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第三方数据公司等数据,共同接入风险防控平台,将这些数据深入加工处理,基于大数据风险预警系统形成报告、通知和处置的流程,有效防控和识别潜在风险,对已发现的风险持续监测。

4.教育培训平台。省联社应加强对基层农信社人才队伍的锤炼,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强化学习教育。为农信社的理(董)事长、高管等提供在农信社经营管理、转型发展方面学习交流的机会,为各类业务和管理人才提供优质培训资源,不断提升人才综合素质,为下一步农信社转型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5.大客户营销平台。省联社应充分把握自身优势,消除农信系统在市场竞争洪流中漂泊的无力感,为其建设与各部门沟通对话的渠道,依靠省级政府大平台的优势,积极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加强在和大客户谈判中的话语权,改变独立法人机构农信社与其他大型银行竞争中的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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