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疑难问题探讨

2021-12-31 05:57唐艳同张国安
起重运输机械 2021年12期
关键词:定期检验起重机械叉车

唐艳同 张国安

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绍兴 312071

0 引言

随着中国制造2025不断实施,越来越多的智慧工厂投入建设,机电类特种设备作为人员升降,物料搬运用重要设备也在向智能化方向发展,但是目前智能化特种设备领域暂无相关检验标准与检验规范;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发布了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与《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明确起重机械有关名词术语含义的通知》,这些文件在实施上体现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涉及精简与放宽起重机械施工类别的要求,同时检验人员也较难把握起重机械施工类别定位问题;由于新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规范对作业人员证件的规定要求与以前的检验要求不同,检验人员对于作业人员证件填写项目把握不够明确;叉车柴油发动机排放限值标准实施以来,柴油发动机排放符合性问题难以确定。本文基于检验实际,结合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1 无人化、自动化、智能化检验问题

1.1 无人操作电梯与AGV叉车

检验中发现电梯所在车间为智慧工厂,电梯和叉车为无人操作,其工作流程为:叉车自动取货,并按规定路线运行至电梯层门口,电梯感应叉车到层门口后自动开门,叉车进入轿厢后电梯自动选择货物目标层站,电梯门自动关闭并运行至目标层站,电梯门打开之后叉车自动退出轿厢,如此循环反复工作,对于无人操作的电梯与AGV叉车如何进行施工类别检验定性?

据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电梯控制方式是指为响应来自操作装置的信号而对电梯的启动、停止和运行方向进行控制的方式[1]。该行为涉及改变电梯的控制方式,可界定为改造,改造按照规定需要施工告知并申报监督检验。

据TSG 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场车改造是指改变原场车动力方式、传动方式、门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之一的,或者改变场车原主参数的活动;修理是指更换或者维修原场车动力装置、传动装置、门架结构、车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之一的,但是不改变场车原主参数的活动[2]。场车改造与修理均不涉及控制系统内容,故对于AGV叉车检验时不涉到施工类别定性问题。

1.2 自动化、智能化起重机

新出厂起重机能实现无人操作与自动运行的智能化起重机或是在用起重机增加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考虑对于智能化起重机如何检验,增加自动控制系统属于哪类施工类别。

智能化起重机多是特定场合并配有自动化专用吊具的起重机,如无人抓渣起重机配有电动抓斗、自动金属配料起重机配有电磁吸盘、港口自动化集装箱起重机配有集装箱专用吊具。智能化是今后起重机行业发展的趋势,但是暂无相关标准与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检验工作,对于新出厂的智能化起重机,建议检验机构依据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附件C第C13.8条根据智能化起重机的产品特点与安全风险情况制定相关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案来指导自动化控制系统相关检验。对于在用起重机增加自动化控制系统施工类别定性,据特设局函[2020]47号文《市场监管总局特设局关于明确起重机械有关名词术语含义的通知》,改造是指改变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结构形式、主要机构形式、主参数的活动;修理是指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调整控制系统,但是不改变主参数的活动;重大修理是指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控制系统,但不改变主参数的活动[3]。本文认为起重机增加自动化控制系统不涉及改造施工类别,如果增加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是与起重机出厂自有控制柜通过数据通讯的形式控制起重机自动运行,并且可以手动操作的属于调整控制系统,归于修理施工类别;如果将起重机出厂自有控制柜完全替换为自动化控制系统属于更换原有控制系统,归于重大修理施工类别。涉及修理作业的起重机需要施工告知;涉及重大修理的起重机需要施工告知并申报监督检验。

2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则1号修改单实施的建议

2020年5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0第26号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第1号修改单。具体内容如下:“第四条最后增加一款:对于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指通用门式起重机、架桥机),出厂后首次安装时,应当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经拆卸后再次安装时不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但应当按照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实施定期检验。对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未进行拆装的,按照正常检验周期进行后续的定期检验;对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拆装的,拆装后即应进行定期检验[4]。”

1)对于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指通用门式起重机、架桥机),应考虑是否所有的通用门式起重机与架桥机都属于流动式作业的起重机械。 建议仅随着工程施工不断变换施工场所的通用门式起重机与架桥机才纳入流动作业的起重机,如高速高铁施工场所使用的起重机。

2)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定期检验时,应审查上次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5]。根据流动作业起重机械实际使用情况,1号修改单执行过程中涉及检验报告项目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①无法提供检验报告或提供的报告为委托检验报告(如两工地的检验报告);建议对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的或首次纳入监管范围的流动作业起重机械实施监督检验,并在安装前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告知。

②所提供的法定检验报告为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但无法确定其为上次检验报告。例如同一设备在一个有效检验周期内进行多次拆装,经多次检验出具多份定期检验报告的时候,无法确定所提供的报告是否为上一次检验报告。建议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法定检验报告即可,设备实施定期检验。

③所提供的法定检验报告已经超出使用有效期限,且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手续。建议对不在检验有效期内拆装的流动作业起重机械实施监督检验,并在安装前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告知。

3)其他建议:对于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安装前应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参考以上建议作出实施监督检验还是定期检验的决定,使用单位根据决定向检验机构报检。

3 起重机新施工类别定性

特设局函[2020]47号文《市场监管总局特设局关于明确起重机械有关名词术语含义的通知》对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结构形式、主要机构形式、调整控制系统与更换控制系统的具体定义不明确,导致检验机构对于新施工类别现场检验时难以把握,现列举检验过程中常见施工现象进行施工类别定性与说明。

1)由于起重机主参数为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力矩、层数或生产率,对于起重机主梁跨度改变建议归于改造,因为主梁加长和截短可视为改变原主梁的结构形式,主梁受力点与形状发生了改变。

2)由于主要机构(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形式定义不清晰,单速电动葫芦CD型与双速电动葫芦MD型电动葫芦互换建议归于修理,因两者传动形式接近,故可视为起升机构形式未发生变化。而对于更换不同形式的电动葫芦,如CD型电动葫芦、欧式电动葫芦、低净空电动葫芦,由于其布置形式、受力点、主要零部件形式不同,建议归于改造,认定为起升机构形式发生变化。

3)由于调整控制系统定义不清晰,更换电动机调速方式建议归于重大修理,可视为更换(改变)原有控制系统;地面随行操作方式与地面遥控操作方式互换施工类别建议归于修理,因为改变或增加遥控器无需更换原有控制柜,可视为对控制系统进行调整。

4 作业人员证件查验

4.1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件

电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规范中使用资料项目检验内容要求检验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则中除2.3.2(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2.4.2.2.2(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情况以外,其他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6],对兼职安全管理员,规则没有规定要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检验中配备了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但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件的情况在检验时该项已不适用,可填写无此项。

4.2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作业人员资格证件

TSG 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中对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里的起重机械作业只有起重机指挥与司机,已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作业项目。在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时建议如果提供了在有效期内安装改造修理作业人员证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执行;如果无,可作为无此项处理,《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使用单位应对作业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施工单位提供对取消作业项目资格许可的作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证明。

5 叉车发动机排放限值检验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动力系统检查要求内燃叉车应当选用满足有关排放标准要求的发动机。现行柴油叉车发动机排放标准为GB 20891—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该标准实施要求:自2014年10月1日起,凡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在该规定执行日期之前,可以按照本标准的相应要求进行型式核准的申请和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停止制造和销售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停止制造、进口和销售装用第二阶段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装用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7]。应考虑对于柴油叉车发动机排放方面如何确定检验结论。

建议对于2015年10月1日之后生产的发动机或2016年4月1日之后生产的叉车,如不满足第三阶段排放要求,则按不合格处理,使用单位可通过更换符合第三阶段排放要求的发动机,更换的发动机规格要与出厂一致;另据GB 20891—2014型式核准的豁免要求:对于出口、展览、救援、应急、匹配试验、替换用柴油机等特殊用途的柴油机,可向型式核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免予型式核准。如果该发动机制造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之后,排放限值不满足第三阶段要求的发动机,在柴油机铭牌上用途一栏填有替换用途的发动机也可按被替换发动机的排放标准。

6 结语

据相关施工类别文件对无人化、自动化、智能化的电梯、起重机械、叉车检验提出了相应处理办法;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则1号修改单实施过程中提出了相关问题及建议;对特设局函2020[47]号文起重机新施工类别定性提出了常规施工难点与施工类别划分建议;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检验提出了处理方法;对叉车发动机排放限值检验标准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检验判定方法。在特种设备检验规范与检验标准暂缺的情况下,建议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产品特点与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关检验方案;在“放管服”政策导向下,检验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检验水平,以问题为导向,对特种设备进行风险辨识,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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