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下刷单炒信行政监管的挑战与应对

2021-12-31 08:55韩如雪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21年4期
关键词:行业协会经营者信用

韩如雪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刷单炒信”现象的产生建立在平台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新业态,萌芽在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复苏期,在电子商务经济步入大规模发展阶段和新兴稳步发展阶段时规模得以迅速壮大[1],并成为当前电子商务经济中的主要形态。平台经济可以称之为是一种信用经济,我国现有用户规模较大的几家电子商务平台中,针对平台内经营者均采信用评价体系。由此而导致信用成为消费者选择卖家、各经营者之间进行竞争的权威性标杆。在利益驱动之下,一些不良商家开始利用刷单的方式炒作、提升自身信用水平,并且雇佣专业“刷手”配合完成相关操作,有的甚至对同业经营者恶意差评以降低对方信誉,从而使自己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取胜,刷单炒信在平台经济中逐渐演变成一条灰色产业链。

1 平台经济下刷单炒信行政监管面临的挑战

1.1 平台经济下刷单炒信行政监管有效信息获取难

电子商务平台经济具有虚拟性、网络性特征。和线下交易方式相比,其网络性体现在平台经济是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其虚拟性主要表现在:①交易信息的虚拟性。即消费者完全是通过平台浏览经营者发布的各类商品信息。②交易过程的虚拟性。购买、结算、配送、评价等交易的每一环节基本都在虚拟环境中进行。在此基础之上,刷单炒信作为依托于平台经济而出现的一种信用欺诈行为[2],具有浓重的信息化色彩,也使得隐蔽性成为该违法行为的典型特征之一。刷单炒信违法行为隐蔽性具体表现在其实施的整个流程之中。

就刷单炒信的行政监管而言,无论是一般的传统行政监管方式,还是现在大力提倡发展的信用监管方式,信息的收集与获取都是监管过程的关键一步。监管主体可通过消费者或者其他权益受侵害者投诉举报被动获取,也可通过执法人员在日常的网络检查管理过程中主动收集。但是,由于平台经济的虚拟性、刷单炒信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使得有效信息获取难成为对该行为进行行政监管的第一大挑战。具体而言:①招募“刷手”的环节全部通过QQ、微信等通信工具在互联网上进行,由于平台经济的开放性以及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与公民隐私权的问题,此类信息无法存在统一的记录和管理,所以行政机关在进行信息或者证据收集的时候十分困难。②整个交易环节也都是通过网络在平台上实施完成,较于前者虽在平台上存留记录信息,但对行政机关而言,不仅无法及时获取第一手信息资料,而且还很难保证所获取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全面性。另外,由于刷单炒信行为实施以及完成的全过程在外观表现上与一般交易行为别无二致,在信息筛选、违法判断、监督管理等方面也加大了行政机关的工作难度。总之,面对虚拟化极强的互联网,要想在每日数以万计的交易中获取并识别出虚假交易信息,尤其对传统人为性行政监管而言,其难度不亚于大海捞针。

1.2 平台经济下刷单炒信行政监管调查执法难

电子商务平台经济具有跨地域性,这也是互联网经济最基本的特征。买方和卖方处在不同的地理位置,跨省交易是基本常态,有的甚至跨越国界。这种跨地域性在刷单炒信违法行为中也得以充分体现。①刷单炒信违法行为主体的广泛性。一方面,实施刷单炒信的平台内经营者数量众多。2016年“315晚会”曝光刷单炒信内幕之后,淘宝网回应表示,截至2016年3月15日的前一个月内,因为涉嫌刷单问题,有22万多个卖家被淘宝处以降权的处罚。另一方面,由于刷单行为的实施门槛低、工作时间灵活,“刷手”涉及的主体比起经营者而言人数更多、更复杂。②刷单炒信违法行为内容的协同性。通过前述分析可知,刷单炒信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刷单行为,而是一个完整交易过程的完成。除了结算支付、物流配送等必不可少的协同环节之外,甚至还普遍存在专门从事刷单业务的企业与各经营者之间进行长期的合作的情况。这些均与平台经济的跨地域性之间有着密切关系。

平台经济的跨地域性为刷单炒信行政监管带来的调查执法挑战具体包括:①当一次刷单炒信违法行为完成之后,消费者和经营者所在地域不同,更进一步,消费者住所地与收货地不同,经营者住所地与注册登记地、甚至发货地不同,无一不会导致行政监管的程序选择、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复杂化。②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本身监管主体在刷单炒信的违法信息收集和获取方面存在困难,跨区域执法必然会涉及不同地域同级或者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问题。共享机制的不健全、各监管主体之间责任推诿都会为此带来极大挑战。③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诸如2016年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提出联合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其中虽明确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打击炒信行为的重要任务,但是除此之外,不仅具体协作内容未予以具体明确规定,而且,多重视跨部门联合执法或者联合惩戒,对于跨区域执法关注度较低。④如果涉及跨境刷单炒信,如2018年浙江省金华市查处“首例跨境电商刷单案”,不仅历时长,跨境合作更为不易,加之如果不能及时解决问题还会在国际上产生不良影响和负面评价。综上,无论是何种挑战,平台经济的跨地域性均会使得行政监管实施更加困难,动用行政主体、行政手段多但刷单炒信问题解决效率低,极有造成行政资源严重浪费的可能。

1.3 平台经济下刷单炒信行政监管方式的局限性

根据现有法律政策规定,行政机关对刷单炒信进行行政监管的方式主要包括两大类:传统监管与信用监管。传统的行政监管依据与内容如下:①《电子商务法》第17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进行虚假交易评价,但对相关法律责任未予明确,只在第85条中存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的内容。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和第23条分别对虚假交易行为和损害对手竞争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之行政处罚作出规定,前者可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后者可实施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③《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53条的内容规定,对于正向刷单炒信的经营者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罚。对于反向刷单炒信的经营者可进行警告、责令改正和并处罚款。关于信用监管,在上述三部法律法规中存在共同规定,即信用档案的记录与公示,分别规定在《电子商务法》第86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40条。除此之外,信用监管更多地表现在对刷单炒信的事后监督上,主要是通过“炒信黑名单”而实施信用惩戒。同时通过“黑名单”在各部门的推送共享进行联合惩戒,对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予以重击。

从这个意义上分析,刷单炒信行政监管面临的最后一个挑战体现在两方面:①传统的行政监管主要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具有相对稳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因而此种监管方式更具模式化监管和静态化监管的特征[3]。但是,平台经济的动态性、多变性造成了刷单炒信违法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该行为的实施并非一成不变的,行为人会寻找各种法律漏洞,利用平台经济衍生发展出各种各样的违法新形态。例如2018年杭州市余杭区查处的“拍A发B”新型刷单炒信案,表明刷单炒信已经不再单单包括合谋寄递空包裹的行为,而是已经产生实物寄收的交易内容,只是购买商品和到货商品不相一致。因此,进行纯粹的静态监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显然难以实现监管的目的,亟须一种能够做出快速响应与及时应对的监管方式;另一方面,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信用监管实际上是治理刷单炒信的有效手段。无论是信用记录还是失信惩戒都不是完全固定的,这恰好符合平台经济的动态化发展要求。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平台经济还具备新颖性特征,因而,保持信用监管的创新性才能更好地应对刷单炒信带来的新挑战。

2 平台经济下完善刷单炒信行政监管的必要性

关于刷单炒信,目前暂不存在一个明确的官方定义。但可以参照2016年颁发的《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中对“炒信”含义的解释规定。而且,通过实践中的相关事例,基本可以将刷单炒信分为两大类:正向刷单炒信与反向刷单炒信[4]。二者均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

①刷单炒信会造成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一,对消费者了解经营者信用等级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造成损害。无论是正向刷单炒信的虚构好评,还是反向刷单炒信中的恶意差评行为,均构成市场交易中的虚假信息,会对消费者消费产生误导倾向,这是一种直接的法益侵害。其二,从法益侵害的全面性角度来看,虚假信息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性增加了消费者可能会购买到劣质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5],从而使得消费者交易成本提高,面临着经济利益受损的可能。②刷单炒信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正向刷单炒信后网络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增加了自身产品的曝光度,通过虚假方式提升自身信用水平,实际上间接地降低了同业竞争者的店铺排名。反向刷单炒信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对同业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恶意的差评以降低其信誉度,此类行为主观恶意更强,必然会对同行业的经营者的信用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这两种不同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平台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进而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③刷单炒信也可能会损害电商经营者所在平台经营者的信用。虽然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主要是在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进行的,但也离不开平台的参与,这是平台经济的特殊性。短期来看,似乎进行“刷单炒信”行为的经营者所在平台通过进行刷单的经营者而间接地获得了知名度和曝光度。然而,长此以往,若不加以规制,即使该平台被广知,但如果消费者在认识到经营者经营的产品和服务与宣传的不相一致,会使得大众对该网络交易平台产生不信任之感,进而不再选择在该平台上进行消费。

因此,为了保障并实现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电商平台经营、竞争秩序,创设健康、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对刷单炒信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监管被迅速提上日程。另外,加之平台经济的虚拟性和网络性、跨地域性和协同性、动态性和新颖性等固有特征为刷单炒信行政监管带来的各种难题,又使得刷单炒信行政监管的完善更具必要性。

3 平台经济下刷单炒信行政监管的应对之策

3.1 转变监管思路,充分运用非政府主体的优势

3.1.1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刷单炒信上的治理优势。①电子商务平台经济的显著表现形式便是平台化交易,是指交易不仅仅只存在于买卖双方主体之间,而是由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平台对于经营者的进入与退出、所售商品与服务、完成的交易信息等都享有记录、管理、备份的权利。因此,平台自身掌握着信息优势,在刷单炒信的信息收集与获取上难度不大,且更加迅速与及时、真实和全面。 ②第三方交易平台是电子商务经济催生出的新型互联网交易主体。其本身就具有平台经济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等固有特征。信息化、网络化治理自然也成为其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无论是刷单炒信涉及主体的多少、地域的大小,平台均可以通过统一的系统完成相关事项的调查以及对违法者的惩戒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谈,平台经济的跨地域性不仅不是平台治理刷单炒信的难题,反而在二者之间实现了有效的契合。 ③刷单炒信采取平台治理方式还能符合平台经济的动态性与新颖性要求。平台利用互联网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时的变化更新。此外,平台也有其独特的管理制度,即平台会通过制定规则实施规范化管理,为其监管提供相应依据。例如:《淘宝规则》第41条第8项、第11项规定了虚假好评、恶意差评属于经营者违规行为以及违规处理的方式。《淘宝网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淘宝网评价规范》中对涉及刷单炒信的内容也作出规定。相较于法律法规,平台规则制定周期较短、程序简易、内容具体、针对性更强,能够通过较低的成本充分实现对刷单炒信的动态化、创新性治理。

但是,平台治理也有其局限性。可能存在以下情况:①平台本身的营利性局限使其有可能是刷单炒信违法行为的实施者;②怠于监管,以致刷单炒信治理不到位。③平台无执法权,治理权力、能力有限的问题。

3.1.2 发挥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在刷单炒信治理上的独特作用。 行业协会是治理刷单炒信的另一新型主体。一般情况下,会通过设立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规范类似刷单炒信等电子商务领域的违法行为。例如2002年成立的北京电子商务协会,其职责包括建立完善电商领域行规行约,引导电商企业健康发展。

一方面,行业自律对于刷单炒信的治理能够适应平台经济的现有特征。①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作为行业协会的内部组成人员,刷单炒信违法信息的收集与获取并非难事。②行业组织自律性较强,无论是全国性行业组织还是地方性行业组织,交流沟通具有自主性和便捷性,无太多约束,因而跨地域性也不会使行业自律面临严峻挑战。③行业协会具有专业性,除了其内部组成单位基本都是从事相关行业的企业之外,治理人员也基本都是各个企业中的优秀人才,相比于政府监管和平台治理来说,他们对于该行业的发展现状、运行治理拥有更为专业的知识。因而在应对刷单炒信的治理上也更具专业性。自然也会主动顺应平台经济的动态化发展要求,采取创新化治理手段。

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作用。①行业协会具有公益性。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同,行业协会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例如中国快递协会的基本介绍就能够证明这一点。因此其不会产生像平台懈怠治理的情况,更不会成为实施刷单炒信的违法者。②行业协会具有中立性。行业协会既不像行政监管那样具有强制性,也并非类似于市场调节的柔性监管。而是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一种新型治理主体,其监督对象包含了平台经营者,其治理措施会更具新颖性与特殊性。

然而,行业协会自治本身也存在一定不足。行业协会与行政监管权限不明晰,这主要体现在由政府主导或参与建立的官办或半官办协会数量居多[6],其自律性的优势难以完全充分发挥。

3.2 完善行政监管与非政府主体治理相结合的平台经济监管模式

3.2.1 实现平台治理与行政监管的协同性。有学者认为,平台经济今后会成为市场运行的主要形态,建议实施在平台内部以私人监管为主,平台之间以公共监管为主的双重监管体系[7]。在此基础上,应当从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方面,基于平台经济的特殊性,应当把握好对刷单炒信行政监管的介入与适用。优先通过平台记录、甄别实施刷单炒信的经营者并依照平台规则施以商品下架、店铺屏蔽、店铺关闭、公示警告等处理措施。在存在平台经营者怠于治理、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治理权力有限的情况时,再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管理。

另一方面,健全平台与政府之间的联合协作机制。①健全平台与政府的信息共享机制。政府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归集平台经济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平台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行政机关提供所需真实信息。②健全平台与政府的惩戒合作机制。指导平台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完善对“炒信”行为的监测监控。鼓励平台签署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参加联合行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共享“炒信黑名单”信息,并在参加联合行动的平台内部对“炒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3.2.2 实现行业协会与行政监管协同性。①重点在于处理好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问题。要想使得行业自律的效用得以充分发挥,就应当加强行业协会的独立自主地位。政府部门可以减少对行业协会各个方面的制约,允许市场自主成立相关行业协会。但同时也不等于采完全放任态度,有关其治理地位、治理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都应当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受到法律的督促与制约[8]。②在刷单炒信违法行为的治理上,政府主体应当鼓励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信用评价和纠纷处理。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应当主动充分发挥其引导内部成员相互监督、协助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的作用。

3.2.3 实现行政监管内部协同监管。 主要在于创新完善刷单炒信行政监管方式,这是实现刷单炒信协同共治的有力保障条件。为应对平台经济带来的诸多挑战,行政监管应当顺应平台经济的发展特征加以完善。①应当适应平台经济跨区域性的特点,继续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性,充分发挥部门间联合进行的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作用,保证监管公正,提高监管效率。此外,还应当注重区域协同和央地协同制度的健全,例如可以加大对跨区域刷单炒信违法案件查办协调力度,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②基于平台经济的虚拟性、网络性、动态性和新颖性,政府主体应当在传统行政监管的基础上,借助“互联网+监管”实现全程信息化管理,并充分利用信用监管手段保证创新化管理。

4 结束语

在电子商务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利用“信用”炒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以期在激烈的市场角逐中获得优势地位的不良商家数不胜数,利用刷单炒信手段达到提升自身信用水平或者降低他人信用水平目的的案例在实际生活中也是不胜枚举。笔者描述了繁荣的平台经济之下刷单炒信违法行为的存在原因,通过平台经济的特征揭示了刷单炒信的发展现状、对刷单炒信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监管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以及完善刷单炒信行政监管的必要性。进而结合平台经济的新特点,提出了针对相应挑战的应对之策。希望能够在倡导多元共治、协同共治的口号之下,顺应经济发展趋势,实现刷单炒信违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且及时有效的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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