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2022-01-01 13:12青岛科技大学明雅萍
区域治理 2021年25期
关键词:家庭经营使用权农村土地

青岛科技大学 明雅萍

一、完善农村民主自治是关键

如果不能确保农民在农村改革中的主体性地位,国家对于农民发展的战略目标都很难得到农民的认可和拥护,更无法实现。因此,农村改革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性地位。

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首先表现在对农民主体意愿的维护上。农民作为生活在农村经济体之下的主人,我们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什么样的改革,建设什么样的农村,发展什么类型的农村经济,事关农民群体的直接利益和生活环境,需获得农民的认可,尊重农民的主体意愿。只有符合农民意愿和需要的农村才是最适合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农村,因而对乡村改革和建设的目标设定必须建立在农村的具体实际和农民的主观意愿的基础之上。政府不能过多参与村社管理和政策管控,以理想的规划蓝图来代替农民的实际需求,只能辅之以政策引导和科学引领,充分尊重农民主观意愿的表达,在调查和了解农民想法的基础之上制定农村改革决策,指导和扶持农民参与土地规划改革而非包办代替。在农村土地的经营模式、流转方式以及管理模式和合作机制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需要,切实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选择农民能够接受的新形式,做到政策合理、合情、合乎民意,真正惠及广大农民。

其次,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事实证明,只有农民积极投身的改革和建设才是最适合农村发展需要的改革和建设。这是因为农民的主动参与不仅可以提高改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还可以使农民获得参与感和幸福感,通过自身的实际需要来调整改革目标以量身打造最适合农民生存的宜居乡村。且农民的主动参与可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农民的自有才能创造新的改革成果,例如20世纪80年代的“包产到户”就是农民自发产生的创造性成果。因而在农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政府应该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利益诉求方面的权利,保障农民参与农业现代化建设和改革的主动权。基层政府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和改革中,要健全农民自治体系,发动农民直接参与到土地改革和乡村建设中来,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原则,充分重视农民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自我创造。以农民为主体力量的农业经济形式必须成为当前农村改革的主要支撑力量。

二、建立农业合作组织作保障

当下的农业家庭经营模式要放到新的历史条件下去考察,必须将家庭经营和生产规模的大小区分开来。过去的家庭经营多是小规模的个体经营,每户家庭按照人口划拨土地,生产规模小,收益回报率低。现代的农业经营应该转变这种经营模式。过去,由于我国人均土地占有量稀少,过多的农业人口集中在相对狭小的土地上,造成劳动力资源的浪费。且伴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大批农村土地被闲置下来,或进行粗放经营,缺乏科学管理和科技投入,造成土地资源损毁、生态环境恶化。显然,这种狭小又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并不适宜当下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只会造成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延缓农业经济的现代化。因此,有必要集中狭小分散的土地,开展大规模土地经营。通过成立农村合作组织,建立农业合作社等形式形成规模化的大农场,通过改造农业科技,培养专业生产者,把粗放经营变为集约高效经营,在科学引导的基础上倡导规模经营。

家庭经营规模太小,影响生产,留不住人力资源,导致农村土地荒废,房产闲置,人口老龄化严重,切实需要改革。改革的方法就是成立新型的农业合作组织。中国农村改革之父杜润生曾预测,中国的农业经营规模早晚要变,至于什么时候变,怎样变,则取决于未来发展中劳动力从农耕土地上转移出来的程度。在农村劳动力人口尚未紧缩到一定程度之前,农村可通过成立小型的农业合作组织来集中生产资源,扩大经营规模,逐步克服家庭经营模式后劲不足的弱点。有些事仅靠一家一户的人力资源难以办好,相比国外的大型农场经营模式,家庭经营模式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中竞争力太小,难以集中优势资源科学高效发展农业。因此,要在农民自愿联合的基础之上,设立专门的农业合作组织,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共享大型农耕机械,集合土地资源进行集中管理,以解决和处理单门单户无法解决的事情。

如今,农村土地经营模式面临前所未遇之大变局。农村人口劳动力转移已达到一定程度,迫切需要提高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对原有的村社组织进行改造,由政府牵头主导、村民自愿参与建立自由联合的农业合作组织。组织脱离政府强制管控,配套技术、设备、人才以及法律援助等各种生产服务。另一方面,鼓励农民自由联合,通过共同集资或土地入股等形式形成农业的自由联合体。成立不同形式的生产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养鸡合作社、股份经济等。针对农民自主联合的组织,政府应予以帮扶和援助,给予相应的农业科技投入和法律援助,无论是合作制还是股份制的,都应有配套的扶植政策和鼓励措施。

三、进行土地流转市场化促活力

提高土地经营的大规模程度,搞活经营权是关键。放活土地经营权,有利于土地顺畅流转。土地集中经营,有利于发挥规模效应,激发农业生产活力。在这个基础上,土地入股形式的经营权流转值得重视。一方面要制定某些经济措施或补贴政策。倡导兼业或怠业的农户移交或转让承包地使用权,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与合作企业之间要搞活土地管理机制。允许土地以生产要素的形式入股,按照市场竞价原则,辅之以国家政策导向,引导农民主动打破小农经济的封锁限制,自愿成立股份制经济联合体,促进农业股份制经济发展。将来,农村土地资源将会像其他生产要素一样以资本的形式入股合作企业或合作组织,最大程度地发挥集中优势资源办大事的新优势,成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革新的一个新突破。当然,家庭经营承包制度沿用至今必有其科学合理之处,土地制度作为稳固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之一,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仍要保持稳定。但稳定并不代表固化,任何制度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农村生产经营的具体环节和模式选择要根据时代变化和农业发展的实际新需要而调整变化。沿着这个思路加以改革,将找到适合中国农村发展新需要的经营模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二次飞跃。

放活土地流转市场不代表无序和泛滥,要对土地各项产权进行清晰界定,配套法律保障,规范土地流转有序进行。土地财产可分为多个层次,包括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增值权和处置权。这些权利来自不同的利益主体。从经济角度看,使用权的重要性尤为关键,因为所有物质的本身价值都是靠物质使用权本身创造的。如果土地闲置不用也不出租,那么它的使用权也就没有价值。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实现土地本身价值的重要途径,只有建立良好有序的流转机制,允许土地经营使用权的转移和出让,才能使土地资源活络起来,真正实现土地本身的重要价值。2004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除土地使用权外,农民还有转让、处置、继承土地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农村的土地流转还只停留在制度表面,具体操作流程和相关配套措施还不到位。对此,要放活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形成土地产权价值评估市场,将土地纳入到生产要素市场中。简言之,就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促进土地流转市场化。

“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农民以土地入股,将土地使用权量化为个人股权,可以自由转让或有条件地转让,不允许中途撤股”。农民利用土地参与股权分红,根据手工业、产业和家庭副业的分类进入市场,并按股份份额组成一定经济联合体,兼顾集体和个人双方的利益。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后,农民的土地份额不再是局限于某一固定地块的耕种权利,而是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使用权。货币的特有属性实现了土地以资本形式入股后的身份转型,这一转型决定了农民对土地的绝对支配权利。具体表现为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放弃、转让、出租等安全自由,任何形式的改变都不会影响农民作为股份持有者的分红收益。这不仅仅可以解决农村部分人口面临老龄化严重,无力继续耕种土地的问题,也可以解决部分青年农业人口因外出务工无暇顾及土地经营的后顾之忧。除此以外,它还大大削弱了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程度,使一部分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脱离出来,转投其他行业,以达到改善生活、增加收益的目的。同时更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的市场化流转,形成适度规模,减少土地浪费,解放农民的同时也解放土地,以达到农村剩余劳动力顺利转移、土地有效利用的目的。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十九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指出,“三农问题”是关系国民经济和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过程中进行土地规模经营、市场化流转是必然趋势。切实破解“三农”难题,需要完善农村民主自治,鼓励建立农业合作组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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