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专利侵权纠纷维权途径及损害赔偿金额问题

2022-01-01 13:12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尚慧
区域治理 2021年25期
关键词:专利权人专利法侵权人

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尚慧

一、问题的提出

维权的过程中,专利权人较为关注两个问题,一是选择何种途径进行维权,二是损害赔偿的金额如何确定。本文围绕这两个问题,在现行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例的框架下进行分析解读。

二、维权途径的选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专利侵权纠纷,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我国规定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并行的“双轨制”模式:“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一方面,专利侵权纠纷的司法裁判周期较长,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之后,法院的审判压力加大,案件排期较长。另一方面,相比行政救济手段,尤其是《专利法(2020修正)》法定赔偿金额大幅调高及惩罚性赔偿出台之后,司法救济在损害赔偿金额方面优势明显。因此对于已经遭受较大损失,取得侵权方销售证据,“赔偿”是第一价值追求的专利权人,建议采取司法救济途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指出,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行政裁决“快裁”“快处”的优势,可以在以下情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对“市场”是第一价值追求的专利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市场利润是最重要的竞争点,专利权人需要侵权方尽快停止侵权,退出相关产品市场。如家具、灯饰、童装等款式更新较快的行业,等法院判决下来,对应的专利产品已过季,也失去了维权的价值。二是展会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展会具有时间短、交易量大的特点,展会的专利侵权纠纷需要快速甚至现场进行处理,以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司法裁判难以做到,需要在展会主办方的配合下通过行政裁决加以解决。三是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电商平台不同于传统的流通领域,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快速处理才能有效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平台按照“通知—删除”规则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技术上存在难度,需要行政裁决进行快速处理。

综上,专利权人需要综合考虑侵权纠纷的具体情况及不同维权的需求、目的选择维权的途径。容易被忽视的一点是,《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专利侵权纠纷,首先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调解、民间自治是法律明文提倡且知识产权工作者也应大力推行的纠纷解决思路。这条路行不通的前提下,再详细分析当事人的需求,按实际情况指引行政或司法救济。

三、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

(一)损害赔偿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主要有全面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平衡原则。其中,全面赔偿原则为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乃至整个民事侵权赔偿中的最高指导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是指侵权方应承担因侵权行为使专利权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现实利益和可期待利益。

(二)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随后在1992年、2000年、2008年、2020年进行了四次修订。1984年和1992年的《专利法》都未规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如何计算,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才明确损害赔偿的确定方式。2008年《专利法》规定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的顺序,依次确定赔偿金额。

《专利法(2020修正)》,对2008年《专利法》损害赔偿的确定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参照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做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取消了侵权所受损失和侵权所获利益的应用次序,改依次适用为二者并列,由当事人按实际需要选择适用。二是明文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般赔偿金额的1-5倍惩罚性赔偿。三是提高法定赔偿额度,将法定赔偿额从1-100万元提高到3-500万元。四是结合实践中专利权人的举证难题,新增举证责任“倒置”及侵权人不配合举证下的不利后果。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情况下,由专利权人负责举证,证明自己诉求的合理性,但“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即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侵权人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后果。这一条款的明确有助于改变以往“重法定赔偿、轻精准计算”的司法裁判模式,有利于权利人获得合理的赔偿金额。

(三)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专利法(2020修正)》明确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主要有四层逻辑:1,权利人实际损失=销量减少总数*专利产品合理利润;2,侵权人非法获益=侵权产品的销售总量*侵权产品合理的单位利润(营业利润);3,完全以侵权为业的情况下,侵权人非法获利=侵权产品的销售总量*单件侵权产品的销售利润;4,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适用第2个公式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这背后的逻辑是:“侵权人销售一件侵权产品,就抢占了本属于原告的一件产品的市场份额。①

2008年《专利法》饱受争议的就是侵权赔偿的次序过于职权化,以及没有明确具体的计算方式,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专利法(2020修正)》及《若干规定(2020修正)》,调整了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模式,明确了可操作的详细计算方式。

(四)相关司法判例

专利侵权纠纷的损害赔偿制度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专利的市场价值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赔偿金额不断攀升,计算方式不断优化,针对个案精细化计算的有益探索不断出现。

(1)专利侵权纠纷判赔金额大幅提高。以广东法院为例,2020年全年广东法院审结专利案件平均判赔数额63.3万元,同比增长33%,超过1000万元判赔的有23件,相比三年前翻了一番,实现侵权赔偿数额提档升级。②

(2)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中区别生产商和销售商。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专利法》对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作出了规定,即在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主观上没有过错并能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同时为了打击侵权源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指出,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即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中区分生产商和销售商,如在斐珞尔公司诉金稻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区分生产商和授权销售商的侵权行为及其主体责任,判令生产商承担300万元赔偿责任,对授权销售商在收到起诉状后仍继续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判令其在销售范围内承担5万元连带赔偿责任。

(3)贯彻全面赔偿原则。虽然学界普遍认可专利侵权纠纷的赔偿适用全面赔偿原则,但是权利人举证的局限性往往成为全面赔偿的制约。权利人无法穷尽对被控侵权产品所有销售范围的举证是客观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全面赔偿,“西门子”开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③给出了有益探索。在本案中,法院首先区分不同的销售部分采取不同的计算方式,对于有具体销售数据的线上销售部分,采取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对于没有具体销售数据的其他销售部分,在现有证据表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情况下,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该部分赔偿数额,并最终以两部分之和确定总的损害赔偿数额,即总的赔偿额=可精确计算部分+不可精确计算部分。

(4)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的计算方法。“(2019)最高法知民终830、831、832、833、834、851、881、886、888号上诉人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可以采取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三费)的方式计算,也可以采用销售收入乘以营业利润率的方式简化计算。

四、结语

专利作为无形财产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在遇到专利侵权纠纷时,为达到维权的最佳效果,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维权策略显得尤为重要。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了解侵权赔偿的确定路径,有利于提出有理、有力、有节的赔偿金额,使维权立于不败之地。

注释

①张广良著,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M].法律出版社,2003:167。

②《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20年。

③西门子公司与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吉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224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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