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之法谚研究

2022-01-01 13:12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公证处陈儒勇
区域治理 2021年25期
关键词:监督法律国家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公证处 陈儒勇

一、引言

法律谚语仅是谚语的一小部分,但是从这一小部分中我们可以领悟法的真谛、精髓。中国西政的李昌盛教授以“法谚曰:‘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有鉴于此,现代各国无不反对将犯罪事实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人的有罪推定之举,无不高举无罪推定的大旗,并以此作为免除被告人证明责任的根据”为开头,从而引出了学界近年来不再满足于这种简单化的证明责任分配,探讨“例外”之情形,从而写就巨论,可窥见法谚一斑。

现代文化的内涵更加丰富,出现了茶文化、根雕文化、酒文化、小区文化等。正如一棵高大、生长在悬崖边上的松树,表现出其不畏艰险的精神品格及生存的渴望。法律文化有三大要素:一为实体要素,二为意识要素,三为精神品格要素。其中,精神品格包括对法律的认知、情感和评价。渗透在中国古代法律之中的“礼”,从中国汉代到隋唐时期,“春秋决议”的“礼”这一种文法现象对中国法治活动影响深远。一个民族法治的历史,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积淀于民众心底,支配人们的行为。法律文化强调法理,从法谚观之法律文化,用法理揭示法谚的内涵,对立法、司法与执法将产生一定辅助作用。法律文化之法谚值得我们研究。

二、涉及法运用的法谚

(一)法谚曰

“没有袖子不成衣裳,没有法律不能成国家”,又曰:“人身为铁,国法为炉。”最开始时,社会规范首先表现为习惯,其中信仰和道德具有极大的影响。古代服装与现代服装是有差异的,当时的衣服没有袖子就不是完整的衣服。法律的出现契合并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什么是法?笔者赞同执政阶级为巩固统治、维护其利益,必然要使制定出的法反映其自身的意志。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又由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其实施。人总是要生活在特定的环境里的,社会人要遵守法律,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惩处。古训有“得民心者得天下”,封建统治阶级与民众虽处于不同的地位,但“王子”触犯了法律,其与民触犯法律的罪责是一样的。在现代法治国家,不管个人多么神通广大,只要他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对无国籍人不同国家的规定不同),就是该国的公民,受该国法律约束。许多领导干部身居要职却无视法律的存在,贪赃枉法、生活糜烂,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法促进社会进步,反映经济发展要求,人们就会自觉遵守,社会也会安定。反之则不然,必然怨声载道,不可长久。

(二)法谚曰

“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赏一个而万人悦者,赏之。”顾名思义,生杀予夺就在于某种行为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是否达到达到预期目的。春秋战国时期,孙武为了训练一支女兵,把大王的两个爱妃斩了,从而这支女兵遵守了军纪。责罚两个人,军队从而令行禁止。人民不会忘记已故的被誉为“杂交水稻之父”的袁隆平先生,他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党和国家、人民给予了他较高荣誉和评价,这是一种赏。

三、涉及法适用的法谚

(一)法谚曰

“法不从恶人愿,路不让毒蛇眠。”维护社会安定,必须用好法律这把利剑,要不怎么能铲除妖魔鬼怪、实现公平与正义?应当注意的是,恶人与好人是伦理范畴,赋予了主观色彩,在法律上没有恶人与好人之分。恶人作恶,是人们所痛恨的,姑且不论这些人为什么要作恶,他们的行为法律是不容许的。“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更何况是毒蛇猛兽。

(二)法谚曰

“鱼逃得过鱼网,人逃不过法网。”我们清楚,鱼网是实在的,而法网是虚拟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看看那些通过集资诈骗后携资出逃者,那些把伤者遗弃荒野的交通肇事者,那些利用毒品聚敛财富者,怎能容忍他们危害社会、逍遥法外?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主刑5种、附加刑3种,罪名有400多种。一方面,法律因人群的存在而获得适用的空间,体现了法律的现实意义,人将其主体性张扬于法律,使法律为人而服务。另一方面,法律的普遍性把人置于现实法律关系之中,使人的活动具有内容上的规定性,因而人作为法律适用的对象而使法律存在着。

(三)法谚曰

“民不告官不究”是“不告不理”的通俗说法,现已对此赋予不同的涵义,被害人告诉才处理,这种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其目的是想先通过当事人自行解决,在当事人不能解决时,国家才出面进行干预,由法院来处理,这也是法的适用的一部分。司法机关从人力、物力方面考虑,而且这些事多数是当事人的私事,国家也相信在这些问题上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能力。但是这些私事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虐待家庭成员导致死亡,应受刑罚处罚,那就不是“不告不理”的事情了,必将追究其刑责。

(四)法谚曰

“认理不认人,不怕不了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买到假货,可以要求经营者赔付两倍的罚款。不管商场由谁经营,只要出售的假货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实际的损失,这个商场就要负违约责任。法律在这里起到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的作用。应当注意的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能解决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一切问题,如私人感情、信仰,有时还得通过道德、习惯、社会舆论等来调整。

四、涉及法遵守的法谚

(一)法谚曰

“河流虽急,沿着河槽流;人众多,守着法律走”体现了守法的理念和思维。商鞅说:“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中国若干年来的“权法之争”,实际上就是法律是否应有超越各种力量的社会控制力的问题。然而,“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遵守法律是法的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滚滚长江东逝水”几千年而不改道,那是水顺从其道。公路能够畅通无阻,是因为车辆、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只有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才能治理好这么大的一个国家,保证国家的统一,只有人人遵守法律,国家才能有章可循,要不然就乱了套。然而,对广大群众来讲,要守法就要先懂法。不了解法律的规定,又如何去遵守呢?从普法、知法到守法是一个过程。国家新的法律要向社会公布,公民只有了解这些法律,才能更好地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法谚曰

“小孩子胡闹,是家教不严;人大了胡闹,是执法不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儿女不敬重父母、长辈和老师,那是家教不严造成的,说明父母在家中没有权威,不能给孩子起到表率作用。成年人经常滋生事端,那是由于国家机关执法不力造成的,国家机关没有树立起社会的权威,从而使社会风气不正、治安混乱。

五、涉及法监督的法谚

(一)法谚曰

“难将一人手,掩尽天下目。”就是讲监督问题。“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是不可取的。新中国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议行合一”的理论,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就是为了防止行政部门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制约。如果没有制约的手段,权力就容易异化。我国现行的监督司法制度主要有政党监督、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新闻监督、上级法院监督等。只有监督真正起到作用,社会才能相对稳定。

(二)法谚曰

“不怕没有理,就怕问官偏。”曾经有位司法战线的“劳模”办错了案子,为了保住自己的“面子”,将错就错,差点儿让一名犯罪嫌疑人送命。“面子”和“性命”相比孰轻孰重,请“刀下留神”。在这里,虽然不能仅用“面子”问题来解释“官”会“偏”,但是也可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六、涉及法修改的法谚

法谚曰:“法时时变,礼与俗化。”一个时代的法反映了一个时代的特征。法时时变,法适时而变。梁启超说:“变则通,通则久。”美国宪法自1787年颁布以来,长达200多年的实践中其主文至今仍然保持约束力的同时,国会通过了26条修正案。法国《拿破仑法典》适用至今也有300年的时间,其中过时的条款也被废除了。如今中国加入了WTO,一些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已被修改或者废除。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时代在改变,法的内容、条款也随之改变,但不是乱变。法律制度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只有确保其稳定性,才能使法具有权威。法是怎么规定的就应怎么适用,那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都无助于文明社会的稳定、进步,用“入乡随俗”来解释“礼与俗化”再明白不过了。

综上可知,法谚对我国司法的作用是很有益的。中华民族有其自身的底蕴,中国法谚文化更是博大精深,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批判地继承,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改革与创新。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法律,由于历史传统的一脉相承,主权范围内法律属地主义原则的行使,及其与民族文化、国情的内在联系,使法律必然按照各民族国家的特性而发展。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中国,在加入WTO后,应抵制外来文化的各种负面影响。面对各国法律体系融入法律全球化的进程,我们在借鉴外国法律进行各种立法时,应考虑有关现实、选择方式等问题,同时要考虑到所立的法需符合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律。法谚蕴涵着法律文化,闪耀着其独有的光辉,是人类社会要求法治文明的表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法谚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这种法律文化能让人们更好地学法、懂法与用法,把中华文化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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