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研究
——以人脸识别为例

2022-01-01 13:12何小金靳玉如
区域治理 2021年25期
关键词:人脸人脸识别个人信息

何小金,靳玉如

1.蚌埠工商学院;2.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一、人脸识别技术的现状

所谓人脸识别技术是通过对人脸图像进行特征提取、分类识别,从而达到身份鉴别的目的,具有自动性、自然性和风险防控的复杂性等特征。有预测数据指出人脸识别行业未来均增速可能高达25%,其市场规模2020年将达到约67亿元。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广泛应用于商业、安全和其他领域。在刑侦领域,侦查机关可将照片与人脸进行对比,以提高案件的侦破率与效率;在很多场合,也逐渐普及人脸识别技术,以实现自动化智能管理;许多银行、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合都设有24小时视频监控,也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对出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尤其是在疫情期间,为有效防控疫情,人脸识别技术广泛应用于小区进出口、校园及商场。

二、人脸识别技术的机遇及挑战

(一)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机遇

1.大幅度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

2020年,疫情期间我国银行通过人脸识别辅助客户身份认证,实现柜面交易远程授权精简,审核授权日均减少20余万笔,远程授权业务量减少超过60%。除银行系统外,人脸识别系统又广泛应用于火车站、高等院校、政府部门等,免去了进入时繁琐的信息登记、证件查看步骤,全面提高了服务效率。人脸识别技术已在国内70多个机场普遍使用,主要用于安检、登机、动态布控等环节。

2.有效维护公共安全

在北京等地的公租房项目中,这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引入防范违规转租转借的人脸识别门禁系统,通过主动识别并避免非承租家庭成员随意进入,达到公平利用社会资源及保障住户居住安全的目的。除此,人脸识别技术也被公安部门广泛应用,我国的“天网工程”是其中的典型应用代表,即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并结合计算机视觉和大数据,对固定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和信息记录的视频监控系统。

3.大幅便利公民生活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更新迭代速度的加快,算法精准度的不断提升,使人脸识别技术不光在公共领域广泛应用,也逐渐在不同领域越来越多地被推广。在网络支付领域,支付宝在2018年就上线了“刷脸”支付功能,目前已在超过300多个城市开通。在安检方面,北京铁路局2019年新设167个自主实名核验闸机,40个车站开通了307个自主实名制核验通道,其中,有45个动车停靠站可直接刷二代身份证即可进出站检票,北京站所有通道都已支持“刷脸进站”。同时,合肥市的铁路部门也进行了技术更新,其中,南站进站口就设置了32台自主验票闸机,合肥站检票口增设25台自主验票闸机,并增加了15台人脸识别核验闸机。在医疗卫生领域,很多医院开始采纳刷脸挂号、刷脸就诊及刷脸支付缴费,为患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二)人脸识别技术存在的挑战

1.人脸识别技术威胁个人隐私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既可以视为物理的私人空间不被打扰的权利,也可以包括在数字、虚拟世界中不受干预的权利。而随着当前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推广,大街小巷都密布着摄像头,我们的一举一动都被记录着。据《2019年网络犯罪防范致力研究报告》,2018年每分钟泄露的可识别信息为8100条;2019年百度累计下线“涉嫌窃取公民个人隐私”恶意网站46.2万个,累计下线“涉嫌窃取公民个人隐私”恶意网站230万个。据《GDPR执法案例精选白皮书(2018-2019年)》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9年3月,共上报281088件案件,其中近三分之一(89271件)是数据泄露案件。2019年9月,“ZAO”换脸APP强制用户同意授予“ZAO”及其关联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免费使用用户人脸照片的权利,且该权利永远不可撤销,该行为明显涉嫌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最终被工信部约谈并要求整改。

2.人脸识别技术侵犯主体的财产权

对于个人来说,很多银行或网络金融产品的支付行为,小区门禁乃至个人私宅房门的开启,都会应用到人脸识别技术,而这些人脸识别信息被人脸识别设备生产商、小区物业机构获取后,难以保证其不被使用而致滥用。部分线上平台或者应用软件强制索取用户的人脸信息,还有的卖家在社交平台和网站公开售卖人脸识别视频、买卖人脸信息等。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等问题也多有发生。根据2020年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显示,在2万多名受访者中,超过6成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超过3成的受访者的人脸信息已经被泄露、滥用,其隐私权已遭到侵犯,甚至有些人已经遭受巨大损失。

3.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2017年“3·15”晚会上,主持人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仅凭观众自拍照就现场“换脸”破解了“刷脸认证”登陆系统。2019年11月29日晚,中央电视台报出:有人在网上公开售卖人脸信息,5000多张人脸被标价售出。这已不是第一次发现人脸数据被公开售卖。2019年9月,有媒体报道,有人在互联网上公开售卖17万条人脸数据。公安机关仅在2020年就破获22件窃取、贩卖人脸数据案件。

三、人脸识别技术风险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区分人脸识别技术的适用情形。

就目前而言,应当将人脸识别技术的适用范围区分为在公共领域的适用及非公共领域的适用。首先,就公共领域的适用问题,应明确政府部门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履行何种程序方可适用,以及在取得人脸数据后应如何保存等问题。对于社会中普遍出现的经营者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肆意、毫无规范的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人脸信息进行验证、辨识和分析,则会潜在的侵害公民的隐私、肖像等权利。因此对于非公共领域的适用应当更为谨慎。虽然目前各地也陆续出台相应政策限制人脸识别技术的适用范围,比如在房产领域,2020年南京市和徐州市、2021年昆明市和惠州市都禁止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虽然这只是非公共领域某一方面的特殊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局部的、概括性的,并未进行全面而详细的规制,但该规定仍是一种积极的探讨,值得鼓励。

(二)保障主体的知情权。

《网络安全法》就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防范(GB/T35273-2020)》规定:信息收集者的告知义务及需要告知的内容,且必须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才能进行。首先,人脸信息的取得主体须尽告知义务。要保障主体的知情权,就必须要求人脸信息的获得者尽告知义务。告知应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的程度,并且对于被收集信息的主体的切身利益产生影响的要提前明示,让其知晓。其次,须取得主体的明确的书面同意。为避免此类情况持续出现就应当要求国家机关或其他主体在收集人脸识别数据时,应主动告知被收集人收集的数量、存储时间、处理方式以及收集的目的等信息,并且在收集前应获得被收集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未成年人,因其行为能力的欠缺,在收集相应数据时,应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最后,法律应赋予数据主体有权撤回先前的同意。应树立尊重数据主体意愿为第一原则,授予其自由处分法律赋予他撤回的权利,解决过往一经同意就不得撤回这一问题。

(三)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首先,要确定明确的监管部门。对人脸识别数据的收集、使用、存储等,全方位、全过程进行监督。除此,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相关部门也应当进行自我监管,不滥用人脸识别数据侵害主体权益。其次,监管部门应当出台人脸识别应用的技术标准及审查程序。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标准如何及符合哪些条件可采用该技术以及监管机构在批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审查的方法、步骤及程序。最后,法律要对监管人员的责任进行划分及明确。人脸识别数据对个人至关重要,一旦泄露会对权利人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维护措施,对于失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完善相关处理措施。监管机构的监管应贯穿于人脸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等全过程。

四、结语

人脸识别技术在科技日益发展的今天,已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否认的是其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同时也要警惕其对我们生活潜在的威胁,人脸信息又是一个人唯一的识别信息,一旦泄露,必然会损害主体的各项权益。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完善,同时也要加强对个人隐私权意识的培养。我们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还要注重自我隐私的注意和保护,最大程度的减少人脸识信息泄露对我们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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