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退市问题探究

2022-01-01 13:12新疆农业大学阿依提江哈力里
区域治理 2021年25期
关键词:证券市场主板实体

新疆农业大学 阿依提江·哈力里

一、我国公司退市制度法律规定基本内容

(一)证券法原则规定

新修正的《证券法》的第55条中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相关规定、在《证券法》56条中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什么样的情况下终止上市状态的规定。两种情形共包含了四种具体的情形,分别是股权分布达不到上市公司的股权指标的公司的财务情况没有按照交易规则公开的;或者财务报告暗中操控,从而误导交易者的;交易过程中,如果上市状态的公司三年中都处在盈亏为负的状态的情况下,或者已经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出现了严重或者较为严重的违反法律行为的;最后是“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

(二)证交所规则规定

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两个重要交易所,为了改善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6月28日出台了针对上市公司退市的《退市方案》。这项《退市方案》结合我国日益发展的证券市场的基础上,并根据《证券法》第55、56条提出了更细致的退市标准。例如规定了净资产和纯营业收入:在之前的“连续亏损三年”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为“上市的公司在上市的状态下,出现了净资产在连续两年都在负的情况,或者公司的营业收入低于法律规定的金额,即10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就会被告知暂时不能处在上市状态,这样很好地杜绝了上市公司以“两年亏损,最后一年稍微盈利”的方式规避退市的行为。

(三)证监会的细则规定

为了整治上市公司在主板市场的秩序,更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在2014年5月时,国务院就出台了规定意见,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相关规则,这次制定的规则主要目的是给上市公司在主板市场有序开展经济活动规定了细致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为退市公司安全退出市场指引了道路。此后,在2014年10月,证券交易所出了一项新的规定,这项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整治上市公司在主板市场的秩序,即运行的秩序和退出市场的秩序,在这项改革文件中包括了几个方面的规定,其一,在实体要求方面,改善了上市公司在退出市场时候的标准、决策要求、推出前申请的主要标准要求等;细致规定了在上市公司退出的主要顺序、主要方式、申请模式和退出模式。其二,规定了上市公司在主板市场运行以及退出过程中,如果违反了上市中的有了重大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严厉惩罚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仅要惩罚,而且要起到警示作用。其三,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公司的交易和公司的财务披露,并要求上市公司在运行时及时完善公司的各项指标。

二、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困境

(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实体方面存在的障碍

2012年证监会的《退市方案》和2014年两个交易所的《退市意见》的推出为上市公司的安全退出市场提供了很多实践性建议,使上市公司更能能够按照合理程序和实体标准退出主板市场,使市场更有序、更健康发展。值得称赞的是,针对“僵尸”公司的问题制定了净资产、纯营业利润等财务指标。同时借鉴国外证券交易所的做法,增设了成交价格和成交量等指标,从而杜绝了上市公司的不退市的行为。然而,我国新的退市制度在实体指标的细化、严格化方面存在一定问题,这导致我国目前的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因实体标准的不合理而无法正常退出主板市场,破坏市场有序发展。

(二)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程序方面存在的障碍

现阶段,我国的退市制度中的退市程序,退市的原因主要是因亏损而退市的较多。然而在现实中,上市公司大部分是比较大型的公司,但是大型公司容易出现亏损或者负盈利或者盈利底下的问题出现,这种问题不仅出现一次,可能会连续几年时间内均为亏损的状态,这对在市场中上市的公司是非常大的危机,股份回购而决议退市、破产而退市等是上市公司除了亏损退市以外,主动退市的另几种方式。这些退市的方式退市原因却不相同,因此不同退市原因的退市程序应当是不相同的,但实践中我国主动退市的程序只有一种,没有因为原因不同而制定不同的退市程序。因此,设立不同的退市程序是在改善退市制度中应当考虑的重要问题。

(三)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监管存在的障碍

在上市公司退市存在的问题方面,不仅仅需要实体方面规则的完善、退市公司退市程序的有序和安全,更是需要退市过程中监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需要相关的部门对退市的过程进行严格监管,我国退市的监管模式应当为:“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监管组织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处于主导地位,而证监会负责协助证券交易所运行退市的规则并管理上市公司,体现了协助的作用,整个监管中二者要相铺相成。

然而,我国目前采用“作为行政监管的证监会的监管与作为自律监管的证交所的监管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本身存在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会导致上市公司退出中存在的问题完全依靠行政机关,而证券交易所、证券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实践中,对于证监会过于依赖,证监所的监管作用被忽略的问题。

三、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展望

(一)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实体方面问题的几点建议

无论是2012年两交易所的《退市方案》还是2014年证监会的《退市意见》,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上市公司退市的标准。我国腿上实体标准中的数量指标虽然数量上很多,但是与境外成熟的退市制度中的数量指标相比,有些指标过于宽松,需要重新执行严格的退市数量标准。例如,在新修改的规定中,将股票的交易量作为一个标准,规定“连续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量如果低于500万股”那么认为这个公司没有达到实体标准,应当退出主板市场,但在实践中这个标准对于大部分上市公司来说,不是很难达到的标准,大部分公司很容易达到这个500万股的要求,因此这样的退市实体标准没有发挥其实质性作用。

(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的几点建议

退市制度中退市程序的完善是保证实体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一个良好的退市程序是公司退市中得到公平公正待遇的前提。退市程序是很庞大的概念,但是内容丰富,现阶段,对于上市公司如何退出市场的程序问题上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只说明了部分内容,没有更为详细的概念,只停留在主动退出市场和被动,即申请退出市场的一些程序,但是随着注册制度的推行,上市公司数量越来越多,每个公司退出市场的原因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对因不同原因而退市的公司制定相应的退市程序,而不是简单分为主动和被动退市程序两种,使退市程序多样化更有利于退市的可操作性。

(三)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监管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作为行政监管的证监会的监管为主与作为自律监管模式以及证券协会的协助的监管模式的方式进行监管,并且两者相铺相成”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方式有自身的优势,效率高并能够很快监管出问题的上市公司,但是同时也有很大的缺点,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种监管方式发挥作用在于事后,但事前监管方面没有起到作用。在这种模式中,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没有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作为专业的机构,这两个机构如果作为监管的主体,那么能够在事前能遏制上市公司做违法的事情,能很好监管上市公司,从而能更好地维护主板市场的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能更好地与世界领先的主板市场的发展接轨。

四、结语

随着时代快速发展,经济活动的交流越来越频繁,这就使得经济社会中大公司数量增加,那么这些大型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经济利益或者更体现自身社会价值,大部分选择在证券市场上市,因此在主板、创业板、第三板证券市场上的公司数量越来越多,数量的增加会使证券市场迅速发展,但同时导致了公司质量的下降,为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推出了多种法律法规制度,意在让不符合证券市场要求的上市公司退出市场,大量公司出现了因实体标准、程序标准以及监管不力导致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主要从完善实体指标、程序指标,制定更为详细并有实践意义的标准,在监管方面大力发挥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等专业机构的作用,做到事前监管,发挥专业机构的有效监管作用,将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中出现的问题扼杀在摇篮中,从而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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