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促进飞行员有序流动的思考

2022-01-10 06:58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民航管理 2021年12期
关键词:补偿金公约航空公司

□ 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曾 敬/文

近十多年来,我国航空公司数量以及机队规模实现了快速增长,新成立的航空公司为了快速解决飞行员数量不足的问题,承诺以优厚待遇在市场招聘成熟飞行员,加大飞行员流动。但飞行员在流动过程中一旦不能与流出航空公司就违约金问题达成一致,有的会以不正常手段实现关系的转接,导致出现飞行员在航空公司之间无序流动的现象。飞行员的无序流动一方面容易影响民航飞行安全;另一方面容易造成航空公司之间飞行员资源的无序竞争,扰乱民航飞行员市场,不利于航空公司飞行梯队建设。为规范飞行员流动,促进飞行员有序流动,保障飞行队伍稳定,确保飞行安全,由民航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并采取了相关措施。2005年连续颁布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人发〔2005〕109号);2014年11月中国航协、飞行员协会等在京共同签署了《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18年对《公约》进行了修订,完善相关条款;2019年6月正式启用监督协调委员积极启动飞行员流动池系统建设工作;2020年4月立信君业(北京)有限公司受托完成了飞行员流动补偿金评估,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等。

不可否认,上述文件的颁布和措施的实施在促进飞行员有序流动,促进保证航空安全,维护航空公司及飞行员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也应引起充分重视。为进一步推动飞行员有序流动,提升行业安全运行品质,本文针对相关措施实施和文件颁布后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针对不足提出相关提升路径。

飞行员有序流动相关措施的有效性分析

(一)各项措施的局部有效性分析

1.民航局牵头出台的《意见》开启了局方对飞行员有序流动管理工作序幕。该《意见》从心理和实质上给流动飞行员和流入航空公司增加了约束,有效遏制了无序流动迅猛增长的势头,为保证队伍稳定,确保飞行安全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2.《公约》得到了航空公司的广泛认可和执行,进一步促进了飞行员有序流动。截至2020年12月,加入《公约》的航空公司数量达到78家,比首次签署时增加了36家,增长近一倍,其中121部航空公司全部加入。《公约》的签署从行业自律的角度有效遏制了飞行员无序流动的发生。

3.中国航协组织开展的流动补偿金评估结果有利于提高有序流动效率。为各层级、不同年龄段的飞行员流动补偿金提供了参考标准,有效提高了后续补偿金确定的效率。

4.法院系统的大力支持较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按照《意见》确定的原则处理飞行员辞职案件,倡导以调解或和解撤诉等手段化解矛盾,支持了《意见》执行,形成了鲜明的司法导向,上海、济南、成都、厦门、海口等地法院做出了司法实践,航空争议调解中心的成立更是将调解的司法实践向纵深推进。

(二)系列措施的总体有效性分析

1.飞行员有序流动数量明显增加。中国航协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间航空公司飞行员年均流动160人左右,2015年以来除2020年受疫情影响流动人数下降外,其他几年流动人数均在300人左右,系列措施的实施有效促进了飞行员有序流动。

2.飞行员有序流动的占比明显提高。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有序流动人数占40%以下;2015年该比例提高到近80%;2016年至2020年,该比例提高至90%及以上(图1)。可以看出《公约》签署之后,有序流动的占比显著提高,充分体现了《公约》等相关措施的约束力和有效性。

图1:2010~2020年飞行员有序流动占比变化情况

3.有效减少了流动飞行员的平均停飞时间。通过对东航、山东航和四川航三家大型航空公司飞行员近10年的流动情况统计发现,无序流动飞行员平均停飞时间为11.35个月,最长为35个月;而有序流动飞行员平均停飞时间为3.02个月,最短为25天。有序流动的停飞时间远低于无序流动,有效减少了行业流动飞行员的平均停飞时间,从而减少了飞行员的收入损失,相关措施实施带来的有序流动比例增加,维护了飞行员本人和航空公司的利益。

4.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了航空公司的合法权益。飞行员流动主要是从国有航空公司流向民营航空公司,流动补偿金的参考标准在有序流动协商过程中被广泛采用,也被越来越多的法院作为判决的参考依据,补偿流出航空公司培训培养飞行员的费用支出诉求得到广泛支持,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了流出航空公司的合法权益。

5.有效促进了民航飞行安全。近年来有序流动的数量和比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相关机制和措施有效保障了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合法利益,营造了和谐的工作关系,有力保证了良好的飞行安全态势,为创造全国民航有史以来最长安全记录贡献了力量。

6.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推动飞行员有序流动相关措施,有效遏制了早些年出现的不正常情况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影响飞行员有序流动的几个问题

(一)仍然有航空公司不严格遵守《公约》

流出航空公司超出流出调控比例的未向监督协调委员会备案,向非签约公司流动飞行员的未报请同意。流入航空公司不与流出航空公司直接沟通,私下承诺给予流动飞行员补偿金促使飞行员采用诉讼方式,个别签约航空公司接受3年内发生过人为原因事故征候、3年内已流动过的飞行员等等。

(二)飞行员流动池系统未能有效使用

飞行员流动池系统正式启用一年半来,各航空公司也积极导入待流动飞行员,完成系统使用培训和对飞行员的宣传引导,其中2020年度共有17家签约公司使用流动池系统,但入池飞行员总计仅249人。相当数量没有通过流动池流动的飞行员,反映出航空公司和飞行员对流动池的接受度普高较低,飞行员流动池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各地法院对飞行员档案转移判定不一致

因相关政策法规无明确规定,导致不同地区法院对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各类档案转移判决不一致,增加了飞行员跨地区诉讼的案件数量,加大了航空公司飞行员管理工作的难度,不利于飞行员队伍的稳定和有序流动。

促进飞行员有序流动路径

(一)确保《公约》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

各签约公司要加强《公约》的宣传,严格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强化《公约》的执行力度。流出航空公司要合理把控流动比例,及时向监督协调委员会报告。流入航空公司要合理限制流入数量,加强与流出航空公司的直接沟通,严格按照要求办理备案、通报事宜,不应录用《公约》中明确不得录用的飞行员。监督协调委员会加强对遵守《公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约》、严重影响安全运行、扰乱有序流动秩序的事件,监督协调委员会经核实后应进行通报并上报民航局,共同维护有序流动的良好局面。

(二)充分发挥好法院系统重要作用

协调最高院在法院系统内推广使用飞行员流动补偿金评估成果,提高补偿金确定效率,降低不同地区法院判决的差异性,同时争取以调解或者和解撤诉等手段化解矛盾。充分发挥航空争议调解中心的示范作用,调解中心要配强工作人员力量,提高调解的权威性、高效性,主动走近飞行员开展座谈、定期发布白皮书、编写裁判精要或者案例汇编、推动典型案例的司法确认;各航空公司要做好宣传,引导流动飞行员利用好调解中心平台;条件成熟时,大力推广调解中心的经验做法,设立更多的调解中心或者行业调解委员会,解决好飞行员流动的劳动争议。

(三)大力推动流动池使用

流出航空公司要主动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宣传引导,使拟流动飞行员认同并加入流动池;流入航空公司要通过流动池管理系统预约并选择飞行员,主动与流出航空公司进行直接对接;流动池系统维护方要不断优化完善流动池系统,改善入池飞行员的感受,加强对流动飞行员的审核,提高系统的易用性和使用价值;监督协调委员会要及时协调解决飞行员流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难题,加强与局方沟通,争取局方的更多支持,以期更好地推动飞行员的有序流动。

(四)加大飞行员培养力度

飞行员短缺的航空公司应充分考虑飞行员培养周期长的特点,结合中长期飞机引进规划,提前做好飞行员的招收、培养计划,开展好飞行员的培训培养工作,确保飞行员培养速度与机队增长速度相协调,飞行实力与机队规模相匹配,尽可能避免飞行员短缺的情况出现。

(五)严控新飞机引进节奏

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量随着疫情的反复而不断波动,短期内难以全面恢复甚至超越疫情前水平;国际航空旅客运输量回升缓慢,国际航协预测最快到2024年才能恢复到疫情以前的水平。航空运力过剩的情况难以在短期内缓解,无论从市场需求还是效益水平的角度来看,都应该严控新飞机的引进节奏,从而有效减少对飞行员的需求。

(六)加大自动驾驶应用力度

飞机的自动驾驶起步比较早,目前自动驾驶在飞机巡航阶段的应用相当普及,有三类仪表着陆设备的机场支持飞机通过自动驾驶方式降落。空客公司A350-1000商用客机成功进行的自主滑行、起飞和降落,更是标志着飞机全程自动驾驶时代的来临。随着对飞机感知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断迭代以及混合翼等新技术应用带来的着陆方式改变,都会加快飞机全程自动驾驶推广的进程。自动驾驶大大减轻了飞行员的疲劳程度,相信不久的将来,通过进一步加大自动驾驶的应用力度,飞行员的年度飞行时间可以逐步延长,甚至完全实现无人驾驶,从而减少对飞行员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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