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 责任 赋能 多赢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之际

2022-01-18 10:35朱仲贤
青春期健康 2022年1期
关键词:监护人家教家风

文/朱仲贤

(作者系江苏省张家港市少年宫副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在源远流长的5 000年历史长河中,涌现的家庭教育成功例子不胜枚举。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有许多关于家庭教育的思想和论述。早在2000多年前成书的《礼记·大学》就提出了“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观点,其中亦有不少涉及家庭教育。

如何定义家庭教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回答:“家庭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教育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精准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采取了狭义的概念,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应当看到,传统家庭教育多以家规、家训、家书为载体来进行,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这样的家庭教育也随之暴露出一系列问题或弊端。最明显的,就是一些家庭教育的目标低浅、视域狭窄、结果功利。这些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相结合。家庭建设是个人幸福、国家发展、民族进步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而家庭教育是家庭精神内核的具体体现。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家庭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家庭、家教、家风时,把“注重家庭”放在“三个注重”之首,并鲜明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他还指出:“孩子们从牙牙学语起就开始接受家教,有什么样的家教,就有什么样的人。”

2021年7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继后3个月,呼应“双减”,引导家长转变家庭教育育儿理念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了。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建设重要论述、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优良传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保障,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新模式迭代升级。该法通过制度设计,将家庭教育由旧时期的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相结合”形成呼应。《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对于贯彻落实“双减”文件精神,从根本上改变“家庭只是学生课堂的延伸”“家长只是学校老师助理”的状况,彰显家庭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附庸地位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在孩子教育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个“更加明确”明确家庭教育目标和责任

与以往涉及家庭教育的各类法律法规政策相比,《家庭教育促进法》具有了3个“更加明确”,即家庭教育的目标更加明确、定义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明确。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的目的: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简单概括来讲,家庭教育的目标就是“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确立了这一认识,就为家庭教育的迭代升级奠定了基础。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中明确了家庭教育定义: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首先,没有使用传统家庭教育中常用的“家长”一词,渗透了施教对象和受教对象地位和关系的变化;其次,列出了家庭教育的范围,有利于纠正不少家庭只为孩子提供物质保障、只注重孩子学业、只关注考试结果等诸多家庭教育误区。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将家庭教育定义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而不是宽泛地扩大为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影响;在“家庭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当然,也明确了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责任,包括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等。这对于纠正在部分家长中颇有市场的“孩子吃饱穿暖是家里的事,学好学坏是学校的事”的不正确思想,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3个“更为具体”为补齐家庭教育短板赋能

与诸多泛泛而谈的家庭教育材料不同,《家庭教育促进法》具有3个“更为具体”,即家庭教育的内容更为具体,开展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更为具体,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的工作措施更为具体。

《家庭教育促进法》列出了开展家庭教育6个方面的“指引”内容:一是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二是培养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法治意识;三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四是引导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五是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增强安全知识教育与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六是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这是以法律形式促进家庭教育,也是每位父母做好家庭教育职责的具体体现。

《家庭教育促进法》合理利用9个方面的方式、方法开展家庭教育。其中,有一些要求是针对当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比如,针对当前年轻父母“甩手掌柜”比较多的现象,提出了“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针对有些家庭父母一方长期不作为的现象,提出了“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的要求;针对有些家庭严爱失调、教育措施极端化的现象,提出了“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的要求。有些要求,如相机而教、潜移默化、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等,是在说开展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既要遵循未成年人成长规律,也要符合教育发展规律。这就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身加强学习,依法育儿,取得家庭教育“上岗证”。

《家庭教育促进法》还明确了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的的工作措施,涉及范畴比较广,要求也比较具体。引人关注的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该机构有对辖区内家庭教育的指导、研究、培训等功能;妇联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具有独特作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些措施都是对近年来各地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成功经验的推广。

3个“更加重视”让家庭教育实现共育“多赢”

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需要做到3个“更加重视”,即更加重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文化素养和个人修养的提升,更加重视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更加重视家庭教育的实践。

就目前来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能力是开展家庭教育的一个短板。在有些家庭,“教无能”“教无力”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开展家庭教育,首先要提升家庭教育能力,这是毋庸置疑的。各级政府、相关机构以及监护人自身,都要有这个意识,并为此付出实际行动。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开展家庭教育,重视家庭教育,是每位公民的必修课。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教育现象,常常会成为网络热门话题,其中不少涉及家庭教育。这说明家庭教育也是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因此,开展家庭教育,每个家庭、每位监护人都责无旁贷。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不仅能让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而且能使父母和子女“相互促进、共同成长”,进而实现孩子、父母、国家以及社会的共育“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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