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竞技假赛行为的刑法规制探讨

2022-02-04 12:42何立荣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电子竞技竞技比赛

罗 炜,何立荣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0)

电子竞技起源于人们日常休闲娱乐的电子游戏,又脱胎于普通的竞技类游戏,是电子竞技选手以电子设备为器械进行的、操作上强调选手之间智力与反应对抗的竞技运动。2017 年电子竞技正式被纳入体育竞技项目后,其以体育运动的身份刷新了大众的认知并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与认可。一方面,在政策扶持和资本注入的共同助力下,围绕电子竞技而形成的产业蓬勃发展。根据伽马数据显示,2019 年竞技类的游戏市场规模达到969.6 亿元,比2018 年增长近16.2%。2018 年电子竞技玩家人数已达4.28 亿人,2019 年移动端玩家人数同比增长7.2%[1]。另一方面,由于电子竞技产业自身的规范不足、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在巨大的关注度与可观的利益驱动下,打假赛事件频频出现。其中,以2020 年初的英雄联盟职业联赛假赛事件最为著名①2020 年初,一个用户名为Eyepzl 的用户在RW 战队的超话中举报现任选手WeiYan 伙同他人打假赛,同时给出了大量对话截图和一段包含语音的录像视频。英雄联盟纪律团队官方根据调查取证、与相关方以及当事人的核实,查明RW 俱乐部LOL 分部选手王某(比赛用户名:WeiYan)参与了非法组织的有关英雄联盟赛事的投注,并意图通过影响比赛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最终王某因违反《2020 赛季英雄联盟发展联赛比赛规则》,被处以24 个自然月的全球禁赛并禁止从事与比赛有关的直播。。这次假赛事件充分暴露出电子竞技这个新兴行业背后存在的问题,部分选手的假赛行为违反了公平竞技的行业规范,更是对公平竞技价值追求的严重损害。

一、电子竞技假赛的行为分析

(一)电子竞技假赛行为的本质

电子竞技假赛行为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采取虚假比赛的手段支配电子竞技比赛进程或结果的一种行为。用电子竞技圈内的行话来说,打假赛被称为“演比赛”,参与打假赛的比赛选手被称为“演员”。电子竞技中打假赛的最直接目的就是输掉比赛,其行为表现就是俗话说的放水,包括比赛过程中某次对抗时的放水和整局游戏的放水。一场比赛中,打假赛可以是一支参赛队伍的一个“演员”通过自己在比赛中的发挥失常影响比赛,也可能是一支参赛队伍里的多个“演员”相互配合作假,甚至有可能是参赛的两支队伍赛前就约定好的“默契配合”。比赛过程中往往表现为对抗中一方发挥欠佳或一方发挥超常或两者兼有,又或者是优势的一方在最后时刻“意外”失误而被翻盘,最终以结局出乎意料但过程却在情理之中的方式实现“预期结果”,达到欺骗观众的目的。

1.操纵比赛

打假赛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操纵比赛的行为,即行为人控制电子竞技比赛的过程或结果,完全实现自己的意图。而操纵行为属于一种支配行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支配的意思是“安排”和“对人或事物起引导和控制的作用”。一般而言,只有比赛双方实力过于悬殊时,优势一方才能达到支配比赛的效果。而在现实的电子竞技比赛中,因为比赛赛程依据的是按实力匹配的机制,基本上不会出现上述的情形。因此,如果出现一边倒的比赛情况,就极可能是有选手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了比赛。

2.不正当手段

在电子竞技领域出现的不正当手段通常有两种。一种手段是违规使用外挂程序(或者称之为“游戏作弊器”)。如果参赛选手在比赛中使用游戏作弊器,就能通过修改游戏数据增强其所代表的虚拟角色的功能,从而拉开与对手的差距,实现对比赛的控制。但因为一些大型比赛或官方赛事的主办方在赛前会对比赛设备进行反复检查,并在比赛时对参赛者进行严密监控,因此这种情况并不多见,故本文不在这方面过多着墨。另一种手段是指行为人指使参赛者或者行为人本人在比赛中故意做出与应有水平不相符的低级操作。在竞技比赛中,选手们的思维反应能力参差不齐,状态也会受到各自生理机能运转周期、外界舆论,甚至生活中的突发事件等各种因素的干扰而起伏不定。因此,偶尔的状态起伏导致思维反应变慢甚至出现操作失误是所有体育运动选手在所难免的,也是可以为人们所包容的。行为人正是利用这一点,假借状态不佳导致发挥失常来隐瞒其暗中影响比赛结果、破坏比赛秩序的行为。

3.影响比赛进程

影响比赛进程是指行为人本人或其他比赛选手在比赛的某次对抗或某次决定性的对抗中故意发挥失常,使得自己所在的队伍最终落败,将胜利拱手相让。与传统竞技体育不同,电子竞技的一场比赛一般由多次团队对抗组成,俗称“团战”。这些“团战”会发生在虚拟比赛地图中的不同地点,每个地点的“团战”的结果都会影响到整个比赛的走向。如果打假赛的选手“演技”拿捏得当,即使是专业人士也很难立即发现端倪。

4.影响比赛结果

影响比赛结果,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人为操纵改变了正常比赛的胜负。决定电子竞技比赛结果的可能是比赛中表现难分伯仲的双方最后一次对抗所决定的,也可能是在比赛前期一方在对抗中落入下风,最后被对手“蚕食”,甚至可能是比赛中长时间处于被压制状态的一方靠一次关键性的“团战”逆风翻盘。因此,根据比赛双方的实力以及观众相应的心理预期或赛前预测,操纵者可以采取以上几种方式干预原本应势均力敌的比赛。

(二)影响电子竞技假赛行为的因素

影响电子竞技假赛的因素很多,包括俱乐部之间的利益纠葛、参赛俱乐部为了规避下一阶段的比赛对手等,但最主要的是因为参加比赛的俱乐部高层或选手自己参与了博彩(俗称“买外围”)。一些参赛选手先在比赛前买对方赢,然后在比赛时故意放水影响比赛的正常走向,从而达到赢取博彩的目的。除了比赛结果,比赛的“团战”也是各个博彩机构的盘口。与直观的比赛结果相比,“团战”更能体现选手的思维反应能力和指尖操作能力,再加上操纵某次“团战”的胜负比操纵比赛结果往往更不容易被发觉,故而现实中对比赛进程的操纵频次往往多于对比赛结果的操纵。例如,在2018 年DOTA2 职业联赛的一场职业比赛中,因为双方选手赛前都买了对方能率先获得十次“团战”击败己方虚拟人物的“外围”,于是双方选手都在比赛的对抗中疯狂“谦让”,都试图以各种低级失误达到让对手率先击败己方虚拟人物十次的目的[2]。

(三)电子竞技假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选手在比赛中打假赛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操纵竞技比赛的行为。这种行为影响了比赛本身的真实性,降低了观众的观赛体验感,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电子竞技假赛行为阻碍了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电子竞技产业自形成至今不到20 年,得益于观众的关注、资本的投入和政策的扶持,方兴未艾。电子竞技假赛行为不仅会使参赛选手的信誉降低,俱乐部的名誉受损,比赛门票、游戏周边产品的购买力还会因此被削弱。如果打假赛状况持续恶化,电子竞技比赛将失去原有的观赏性,观众的关注度就会随之下降,那么,电子竞技的商业价值也会随之持续下降,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将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

其次,电子竞技假赛行为扰乱了比赛的正常管理秩序。竞技比赛的秩序亦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竞技活动动态有序的一种平衡状态,也是竞技规则有效发挥、确保竞技公平的重要保障。整个电子竞技比赛过程有着一套完整的管理秩序,包括赛前的诚信比赛承诺、比赛过程中的环境和设备的管理维护、主办方对比赛的监管、赛后的分析。电子竞技假赛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比赛的承诺,还使赛事的管理者为选手们营造相对客观公平的比赛环境的努力付诸东流,给赛后工作人员正确分析比赛增加了障碍。虽然电子竞技假赛不会像传统竞技体育比赛中的“黑哨”那样瞬间点燃比赛双方的情绪,造成现场比赛的停滞或引发暴力冲突。但是假赛事件一旦曝光,势必会引发粉丝和观众在网络上对该选手的抨击,甚至会在该选手所在队伍之后参加比赛时进行现场声讨,引起现场秩序的混乱,给比赛秩序维护工作带来困扰。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电子竞技假赛行为侵犯了体育运动的公平性。电子竞技作为一项新兴的体育运动,既需要与传统的体育运动一样尽力挖掘参赛选手的潜力,追求更强的竞争精神,也需要与传统体育竞技一样,在遵循规则前提下,公平地进行“好中选优”[3]。竞技体育展现的公平竞争性有别于原始社会奉行“丛林法则”的弱肉强食,既是吸引无数群众喜爱的原因之一,也是选手们的行为准则[4],更是其传承千年不息的精神内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明确规定体育竞技要遵循公平的原则,电子竞技假赛行为既严重违背了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原则,也是对法律的无视。

二、电子竞技假赛行为的立法规制与定罪处罚的困境

(一)行业规章处罚无法遏制假赛行为

对于电子竞技比赛中打假赛的行为,目前都是根据行业规章来进行处罚,处罚方式主要是警告、罚款、剥夺资格以及禁赛。例如在2019 年英雄联盟职业联赛的次级联赛中,RW 俱乐部的RWS战队就被举报存在假赛和参与非法投注的行为。经官方调查确认,该俱乐部的一些队员确实存在上述违规行为,最终这些队员均被禁赛18 个月,俱乐部失去接下来比赛的资格,其教练和经理则被予以官方警告。但一段时间之后,这些队员通过更换比赛的用户名或转会到其他俱乐部,又重新回到了电子竞技职业比赛的赛场。前文所述2020年3 月被举报打假赛的王某(比赛用户名:WeiYan)就是2019 年参与假赛的RWS 战队的成员之一。而对于依靠比赛直播收入、现场观众门票以及比赛周边收益的俱乐部而言,罚款简直是九牛一毛。即使是对于选手而言,由于收入颇丰,他们也并不在意罚款。由此可见,上述依据行业规章进行的处罚并不能有效打击假赛行为。

(二)现行刑法无相关罪名可以适用

作为一种新兴的体育竞技项目,电子竞技可以适用体育法。体育法中规定了附属刑法,通过刑法的介入可以对电子竞技比赛中的操纵行为起到很好的打击效果。但是我国体育法中的附属刑法存在一定的不足,如其中规定,体育活动中涉嫌贿赂、诈骗和赌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体育法第四十九条: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表述过于空泛,对于如何认定犯罪行为既没有细则规定,也没有其他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适配。不仅如此,这种过于空泛的表述还可能造成司法解释张力太大,一方面容易形成口袋罪,过于扩大打击范围;另一方面容易出现不同的法院对同样的行为做出不同的定性及判罚的情况。

对于操纵行为的刑事处罚,我国刑法早有规制,如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罪,旨在打击利用资产、内部消息以及职权等优势条件,制造证券期货市场的假象,误导他人在无法得知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最终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与该罪相比,电子竞技假赛的操纵行为有着相似性,因为电子竞技假赛行为同样是操纵者通过暗箱操作,制造了一场看似公平的电子竞技比赛,误导参与博彩的彩民,扰乱了体育比赛的正常管理和比赛秩序。虽然两者的犯罪主体和侵犯的客体大相径庭,但是其社会危害性是相近的。可是对于像电子竞技假赛这样的操纵竞技比赛的行为,我国法律却缺乏直接的罪名予以规制。

(三)司法适用分歧较大

对于体育比赛中的假赛行为的罪名认定,学界主要有受贿罪和诈骗罪两种观点。受贿罪以“甲B 五鼠案”的判决最为典型②足球联赛中臭名昭著的“甲B 五鼠案”。在2001 年甲B 联赛(现“中甲联赛”)最后两轮,在事关冲击甲A(现“中超联赛”)的关键赛中,有五支球队严重涉嫌打假球,这五支球队最后都受到了严厉的处罚。对于那些操纵了比赛的“黑哨”,如龚建平,司法机关最终认定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持诈骗罪观点的学者认为,行为人试图非法占有的不仅是财产还包括债务免除在内的财产性利益。以操纵手段制造虚假比赛,是虚构比赛事实,隐藏真实比赛,通过免除劳务性债务的方式骗取赛事组织者或者观众们的财产[5]。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未能准确诠释体育竞技中的操纵行为的特征,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对操纵比赛的行为可以通过行为发生的样态进行结构上的剖析,最后分为核心行为与非核心行为两部分[6]。核心行为包括“假赛”“黑哨”等,是操纵行为在比赛中的具体表现方式。非核心行为包括赌球、受贿、诈骗等,这些行为通常是引起操纵行为的原因或是操纵比赛的目的。

这些学者认为应该将操纵比赛行为以受贿类罪名规制,其实是试图通过类似牵连犯中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方式进行规制。这种以规制非核心行为去规制核心行为的方式一方面不能准确反映行为的性质,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会存在一定的漏洞,难以完全应对包括电子竞技假赛在内的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对于受贿类罪名而言,如果操纵者与被操纵者之间并无财产交易,比如电子竞技假赛极少是因为参赛选手收受了对方的贿赂,很多情况下,参赛选手只是听从教练的指示或者俱乐部高层的安排进行假赛,这种情况是无法以受贿类罪名对其进行规制的。

对于诈骗罪而言,由于电子竞技比赛的观众付费购买的门票只是一种观赛资格,因而只要购票人根据所付款项获得了对应的观看方式,如现场贵宾席位、线上观赛资格等,并通过这种方式顺利观赛,即实现了其所购买的财产价值。即使出现假赛行为,购票者也不存在财产利益减少的问题。因此,对电子竞技假赛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进行规制。

三、增设操纵竞技比赛罪的建议

(一)构建操纵竞技比赛罪的正当性

电子竞技假赛行为的本质是一种操纵竞技比赛的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作为体育根本价值的竞技公平[7]。竞技公平是社会公平在体育竞技方面的直观体现,操纵竞技比赛的行为破坏了公众对社会公平的信任。在我国,操纵比赛行为不仅发生在电子竞技比赛领域,在一些传统的体育竞技领域也时有发生,例如“甲B 五鼠案”。本文虽然着重研究的是电子竞技假赛行为,但是其他体育竞技领域中的假赛行为也应一并予以打击,因此,笔者认为应在刑法条文中新增操纵竞技比赛罪。增设操纵竞技比赛罪既符合刑法理论精神,又可以在实践中有效打击发生在所有竞技领域的操纵比赛行为,维护竞技比赛的公平。

首先,设立操纵竞技比赛罪符合罪责刑相应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不同的行为侵害不同的法益,所构成的罪名也不尽相同,不同的犯罪性质所承担的刑责大小也有所不同。电子竞技假赛的本质行为是操纵行为,因而无论是以贿赂类罪名、赌博类罪名还是诈骗罪的刑罚进行规制,都会导致竞技公平等法益刑法保护的缺失,也会致使刑罚与犯罪性质不相当,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增设操纵竞技比赛罪可以对电子竞技假赛行为进行更准确的规制,实现罚当其罪。

其次,设立操纵竞技比赛罪是对社会治理现实需求的有效回应。电子竞技作为一种新兴的体育竞技,假赛行为既是对体育公平竞技的亵渎,也是对社会公平的一种打击。对操纵竞技比赛的行为设立新的罪名予以规制,是刑法对社会公众要求打击假赛行为、实现体育竞技公平乃至社会公平呼声的一种有效回应。对电子竞技假赛行为进行立法规制,不仅可以更好地维护体育竞技的公平正义,还能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价值观。

最后,增设操纵竞技比赛罪符合我国刑法结构调整的趋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我国的刑法结构通过适度扩张犯罪圈和合理配置量度,开始不断地朝着“严而不厉”的方向进行优化调整。增设操纵竞技比赛罪有助于严密我国的刑事法网,填补法律在涉及电子竞技假赛乃至体育竞技方面的漏洞。通过非法操纵竞技比赛罪的合理立法,既可以有效严惩利用刑法漏洞操纵比赛、牟取私利的电子竞技从业者,也可以警示其他的体育竞技从业人员。

(二)操纵竞技比赛罪的构成要件设置

笔者认为,应当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分则的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操纵竞技比赛罪”的条款:“在重大竞技比赛中,实施操纵竞技比赛行为,影响比赛过程或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犯罪构成如下。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为复合客体,是操纵竞技比赛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竞技比赛的正常管理秩序和竞技比赛的公平性。

任何一个比赛的正常运行都需要进行管理,比赛的管理秩序包括比赛环境条件、设施设备的正常供应使用以及比赛的顺利规范运行。电子竞技假赛行为正是利用了管理上的漏洞才得以实现,并违背了比赛的公平原则,这无疑会妨害到赛事的正常管理秩序,因此,比赛的正常管理秩序是其侵害的法益之一。

电子竞技假赛行为侵害的另一个社会利益就是竞技比赛的公平性。这是本罪的社会危害性的重点所在,也是设置本罪的根本缘由所在。电子竞技比赛不同于其他按照剧本进行的舞台表演或影视演出,其过程与结果取决于参赛者的临场发挥,具有一定的偶发性。虽然经验和实力可能使竞赛的双方获胜概率不同,但偶发性使每个选手、每支队伍都拥有一定的获胜机会。而假赛行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改变了比赛的进程与结果,使比赛双方的获胜机会严重倾斜,这不仅违背了竞技比赛的规则,还破坏了竞争比赛的公平性。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在重大竞技比赛中实施操纵竞技比赛行为。由于刑法具有谦抑性,因此,并非所有竞技比赛都需要纳入本罪的范畴,如一些民间团体或单位举办的、以促进交流为目的的竞技比赛。设置重大竞技比赛这一范围是对刑罚规制范畴的限制。所谓重大竞技比赛,应包括各级别的各项职业联赛,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竞技比赛。重大影响力可以根据比赛的性质(如主办单位的行政级别)、观众的人数、售卖的门票收入等因素进行考量。

本罪的核心行为是操纵行为,但具体手段方式多样,无法也无须在罪状上一一罗列。其包括但不限于在竞技比赛中弄虚作假,如在比赛的过程故意退让(故意输球、让球或是在一些多局取胜制的比赛中让局)、在比赛过程中故意实施某个本来可以避免的行为、在比赛中不公正裁判、不合理合规使用药物或辅助工具等影响比赛的、修改或谎报不符合比赛要求的选手资料使其参加比赛等。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是本罪的主体。

有学者认为这种操纵比赛类犯罪应当是特殊主体,范围应限于与这些赛事有关的从业人员和单位,具体包括比赛的选手、教练、裁判以及俱乐部、赛事协会工作人员等[9]。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实践中参与操纵竞技比赛的人员远不止这些,应根据对比赛进程或结果的影响程度分为直接操纵者与间接操纵者。直接操纵者是指那些直接干预比赛进程或结果的人,通常包括选手、裁判或评审组成员、教练组成员在内的比赛直接参与者或管理者,后者通常是利用管理上的便利,通过违规操作,例如在电子设备上安装木马或外挂程序等方式操纵比赛的进程或结果。直接操纵者与上述观点中特殊主体的人员范围大体相当。但是,实践中除了直接操纵者,还有间接操纵者。间接操纵者是指直接操纵者以外的与比赛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对比赛直接参与者或管理者施加影响的,使他们按照其意志来操纵比赛的人。这些人通常都是通过控制直接操纵者来影响比赛的进程或结果。可以说,间接操纵者是操纵行为的幕后黑手,是犯意的发起者。因此,对这部分行为人同样要予以打击,因而将本罪的主体设置为一般主体更为合理。

除了个人,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例如,一些竞技比赛的参赛俱乐部为了本队的利益,以俱乐部的名义操纵了比赛,违法所得也归俱乐部所有的,这种情况下该俱乐部应构成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操纵行为会影响比赛进程或结果的公正或真实性,仍积极实施该操纵行为,致使结果的出现。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直接故意是为了区别竞技比赛中教练出于战术的考量并未安排战队最佳阵容而被误认为是假赛的情形,如安排实力相对较弱的新人上场或使用新的战术等,这些情形不应被纳入本罪的范畴,因为这是教练合理利用比赛规则布置技战术、锻炼新人或者控制比赛节奏的一种方式。尽管这种操作可能会降低战队应有的竞技水平,给对手以可乘之机,但其出发点并非为了操纵比赛,本质上不符合本罪的直接故意。由于对人的主观意图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必须通过教练在比赛过程中的反映来进行推断,如果教练在发现选手发挥失常后及时做出了调整,则应当认定其在主观上并没有操纵比赛的意图。

(三)操纵竞技比赛罪的刑罚配置

刑罚的配置是刑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实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依据,也是一国法律是否合理良善的重要体现。因此,刑罚的配置要遵循谦抑性原则,以最经济方式实现刑法目的效果的最大化,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1.刑种

操纵竞技比赛行为不会对他人的生命或健康造成直接的危害或紧迫的威胁,也不会对国家安全有太大的影响,对其适用有期限的人身限制即可。又因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然会造成他人一定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损失,因而对行为人单处或并处罚金是很有必要的。

此外,应当对直接操纵者宣告职业禁止,在刑罚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与电子竞技比赛有关的工作。

2.刑期

操纵竞技比赛罪侵害的法益与组织考试作弊罪所侵害的法益相似,因而第一档法定刑可以参考组织考试作弊罪设置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由于操纵竞技比赛罪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如在国际比赛中打假赛使国家形象受损、“黑哨”行为引发暴力冲突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因此,需要配置第二档加重的法定刑,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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