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从价百分比标准设计的方法、比较和启示

2022-03-03 01:01刘杜若
对外经贸 2022年2期
关键词:原产原产地贸易协定

刘杜若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对外经济研究所,贵州 贵阳 550002)

一、引言

原产地规则是一国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对国际贸易中的农产品和矿产品而言,原产地就是其生长、收获、开采的国家,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歧义。但对于采用不同国家的原材料,或经历在不同国家的生产、加工工序的商品而言,其原产地的判定就显得十分重要。这是由于各国通常依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制定不同的待遇。因此,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规则,其背后是重要的国家间利益关系。

在原产地规则的判定标准中,从价百分比标准(又称为“增值标准”)运用较为广泛,它是指根据产品生产加工后所获得的增值情况来判断产品是否发生了可获得原产地认证的“实质性改变”。与税则分类改变标准或加工工序标准等其他有关“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相比,从价百分比标准有明文规定的比值的限值要求,较为清晰和明确,因此,出证认证人员和原产地规则研究人员往往忽视了其背后所蕴含的丰富内容。事实上,从价百分比标准为各国在贸易谈判中巧妙运用原产地规则作为战略贸易政策的工具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一方面,这一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已经演变出了多种变形,根据不同的变形,相同的产品可能会被判定有不同的原产国;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实践中,美国等发达国家还拓展了从价百分比标准的具体指向,从而将劳动力就业、科技创新和敏感产业保护等政策目标纳入这一标准的指标设计。

相较之下,中国的原产地制度立法技术明显滞后于国际标准。具体到从价百分比标准方面,有关的计算方法、政策目标规划、限值的更新和配套文件与政策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借鉴其他国家开展自由贸易区谈判评估的有益做法,通过第三方机构对自由贸易区谈判进行利弊分析和风险评估。为推进国内有关原产地规则标准设计领域的相关研究,本研究聚焦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从价百分比标准设计和比较,并提出关于这一标准改进的对策建议。

二、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计算方法介绍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非洲不发达国家和特别项目司的分类,原产地规则的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计算方法主要可分为2 种:增值法和原材料价值法。其中,原材料价值法又可细分为去非原材料价值法和原产材料价值法、非原产材料的最大限量法和非原产材料在原材料总成本中的最大限量法。

(一)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计算方法

1.增值法

在美国的普惠制和《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African Growth and Opportunity Act,AGOA)中,有关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计算主要采用了增值法(Value added calculation by addition,VA)。增值法的定义如下:

其中,VOM 是指原产材料价值;加工直接成本是指当地劳动力成本和直接加工(direct of processing)中发生的成本的加总;出厂价格(Ex factory price)是指商品离开工厂时的价格,它包括了利润。

2.原材料价值法

原材料价值法是指基于原材料价值对从价百分比标准进行计算的方法,它包括了去非原产材料价值法和原产材料价值法、非原产材料的最大限量法和非原产材料在原材料总成本中的最大限量法共3 种设计方法。

(1)去非原产材料价值法和原产材料价值法

在美国、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计算主要是去非原产材料价值法(Value added calculation by subtraction of the value of non-originating materials,VAVNOM)和原产材料价值法(Value of originating materials,VOM)。二者定义分别如下:

去非原产材料价值法(VAVNOM):

原产材料价值法(VOM):

去非原产材料价值法采用的是向下扣除法(Builddown Method)进行计算,而原产材料价值法采用的是向上累积法(Build-up Method)。其中,商品价值是指除去国际运输环节成本的商品交易价值;VNOM(Value of the non-originating materials)是指非原产材料价值;原材料价值是指进口时原材料的交易价值。

(2)非原产材料的最大限量法

非原产材料的最大限量法(Maximum allowance of non-originating materials)是较便于计算的一种方法。欧盟和日本在各自的普惠制框架下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roduct specific rules of origin,PSROs)采用了这一方法。非原材料的最大限量法定义如下:

其中,交货价格(Ex works price)是指商品在最后完成生产、加工的地点的价格,该值等于所使用原材料的价值减去任何国内税。

(3)非原产材料在原材料总成本中的最大限量法

非原产材料在原材料总成本中的最大限量法(Maximum allowance of non-originating material over the total of materials used)较非原产材料的最大限量法的区别在于,它的分母是商品生产中所使用原材料的总成本,而非交货价格。东南非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 for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COMESA)和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Communauté Economique des Etats d'Afrique Centrale,CEEAC)在其原产地规则中将这种方法列为从价百分比标准的备择算法。这种方法定义如下:

非原产材料在原材料总成本中的最大限量法是一种极为严格的算法,这是由于它的分母——商品生产中所使用的原材料的总成本的计算中不能包括任何劳动力成本和加工成本(processing cost)。由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能够为贸易商品中提供的原材料价值的比值极低,在将组装、加工等工序中劳动力成本和加工成本排除后,该商品中的非原产材料很可能超过原产地规则规定的最大限量值,导致商品无法合规享受优惠待遇。

(二)两类计算方法的比较

原材料价值法的优势在于,实际情形中想要获取原材料的价值是较为可行、便捷的,而且也易于核实。有关原材料的价值往往可以通过发票或《海关估价协议》等计算得到。相较之下,增值法就显得非常复杂,这一方法有关加工直接成本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的规定非常繁缛。

加工直接成本是指在特定商品的生长、生产、制造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或可被合理分配至这些过程中的成本。此类成本包括但不限于:1.特定商品生长、生产、制造或加工中实际发生的劳动力成本,包括附加福利(fringe benefits)、在职培训(on-the-job training)以及工程、监督、质量控制和类似人员的成本;2.可分配给特定商品的模具、工装和机器设备的折旧;3.可分配给特定商品的研究、发明、设计、工程和蓝图(blueprint)成本;4.检验和测试特定商品的成本。

未对商品产生直接贡献,或不属于商品制造成本的项目不能被列入加工直接成本。此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利润;2.与特定商品的生长、生产、制造或加工无关,或不可分配至上述过程中的一般业务费用(general expenses),如行政薪金(administrative salaries)、意外及责任保险(casualty and liability insurance)、广告及推销员的薪金(salesmen's salaries)、佣金(commissions)或开支(expenses)。

显然,上述会计类术语对企业和相关出证认证部门的专业知识储备提出了较高要求。因为商品的价格、成本和数量在生产中容易发生变化,由汇率波动引致的非原产材料价格波动会导致从价百分比变动,所以必须经常重新测算以保证企业合规资格。测算过程中,有关单位成本的测算是较为困难且容易出错的。例如,企业必须提交有关制造成本的更多证据,例如产品特性、原材料账单、生产成本表格、支付记录、开销分配表、原材料采购记录、工厂劳动力的证明和制造费用等,且相关文件和记录必须可以通过库存和会计记录进行验证,例如月度生产报告和应付账款记录等。此外,相关文件和记录还必须能够证实每票/每批/每船(lot-by-lot,batch-by-batch,shipment-by-shipment)商品的原产地资格。

虽然增值法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程序较为复杂,但计算结果的精度很高,因此能够很好地实现保护敏感产业之目的。与增值法相比,原材料价值法的计算虽然更为便利,但由于采用了价格数据,跨国企业可通过操纵转移定价等手段调节成交价格。因此,在没有采购足够多的区内中间品的情况下,能够通过东道国原产地认证,“搭便车”难度较小。进一步的,原材料价值法允许企业将利润记为本国所有,致使在扣除利润所占比重后,商品中真实的从价百分比低于规定的下限。换句话说,原材料价值法对特定产品的实际保护力度是低于名义保护力度的。

因此,在对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设计过程中,对两种方法的选用应由涉及产业的现实需求决定。若出于贸易便利化考虑,则选用原材料价值法;若要实现对区内敏感产业发展的保护等政策目标,则应侧重考虑增值法。近年来,美国渐进式地降低对增值法的使用,转而更多采用原材料价值法。但是,在汽车等敏感产业少数商品的原产地规则设计中,美国仍采用了增值法,从而更好实现产业保护的目的。

三、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从价百分比标准的比较——以汽车产业为例

绝大多数国家将汽车视为关乎国计民生的敏感产业,因此在相关政策设计中,考虑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在原产地制度方面也是如此,各自由贸易协定的汽车原产地规则往往由相关部门连同业界共同制定,通过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复杂的设计技术,使得这一政策能够充分体现区内汽车及其上下游产业发展的需求。因此,汽车原产地规则较好地体现了一国在原产地规则设计方面的技术现状。本研究按生效时间顺序选取了国内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及体现了原产地制度较高水平的《美墨加协定》,对各协定中汽车原产地规则的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设计进行比较研究。

由表1 可见,各协定有关汽车原产地规则主要采用了从价百分比这一判断标准。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中国已有自由贸易协定的汽车原产地规则的从价百分比计算方法均采用了原材料价值法,而《美墨加协定》采用的是增值法。根据前文所述,《美墨加协定》所采用的增值法能更加严格地限定企业必须加大对区内原产材料的使用,因此能更好地实现保护汽车这一敏感产业的政策目标。

表1 各自由贸易协定汽车原产地规则主要内容比较

通过对各协定中从价百分比的具体内容进行进一步的梳理比较,发现在整车产品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汽车原产地规则仅规定了从价百分比不低于40%条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汽车原产地规则调整为税则改变或从价百分比可选条款,这一做法能够增强整车车企在选择适用的原产地规则方面的自由度和便利性。但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整车从价百分比保持在2003 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制定时的40%而未作出任何更新或调整,因此没有反映出近二十年来区内汽车产业发展的动态。相较之下,《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整车62.5%区域价值含量提升至75%,使这一指标与区内汽车生产的情况更加匹配。此外,《美墨加协定》通过整车原产地规则对零部件区域价值含量、钢铝区域含量和劳动价值含量做出了详细设置,体现出通过整车生产这一中介,为北美地区各类中间投入品、劳动力和研发过程提供保护的政策倾向。例如,在劳动力市场方面,《美墨加协定》规定原产于北美地区的整车必须达到40%至45%的劳动价值含量,相关指标包括汽车生产各环节中的原材料和制造支出、研发和信息技术支出以及高工资组装支出等。在指标的具体释义中,《美墨加协定》不仅对制造、组装及运输过程中的生产工人工资下限和工资支出占比提出了硬性要求,还在劳动价值含量中对研发和信息技术过程的工资占比赋予了专项权重,充分体现出了保护区内生产工人和研发人员就业的双重目标。与《美墨加协定》的这一实践相比,中国现有自由贸易协定对原产地规则的政策目标规划得还较为简单。

在零部件原产地规则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区域价值含量均为“一刀切”,设置为40%。《美墨加协定》分别对乘用车和轻型卡车的核心件、主件和辅件,重型卡车的主件和辅件,以及其他机车的零部件中需要达到北美地区价值含量的零部件的HS 编码进行了逐一列表,并分别设置了65%至75%的区域价值含量要求。值得一提的是,《美墨加协定》汽车原产地规则对区内零部件区域价值含量的实际要求是高于上述名义要求的。原因在于,在仅满足65%至75%的零部件区域价值含量下限值的情况下,车企无法达到75%的整车区域价值含量下限值。因此,车企必须采购较《美墨加协定》零部件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区域价值含量更多的区内零部件,才能达到整车合规的条件。

在有关汽车原产地规则的配套文件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均无相关配套文件,在术语释义、例外情形和实施程序等方面缺少充分的解释,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而《美墨加协定》则在其配套文件中对上述内容做出了详细阐述。具体而言,《美墨加协定》《对<美墨加协定>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和第六章(纺织品和服装)有关规定的解释、适用和管理的统一规定》(以下简称《统一规定》)《<美墨加协定>执行法案》(以下简称《执行法案》)和《基于<美墨加协定>执行法案对劳动价值含量中高工资组成成分的要求的临时最终规则》(以下简称《临时最终规则》)相互耦合、互为补充,提供了一套清晰明了的指标计算方法和实施步骤。例如,《统一规定》对《美墨加协定》提及的高工资装配厂合规要求作出了明确定义,《临时最终规则》对《美墨加协定》中的参与直接生产的工人的类型进行了明确阐释,《执行法案》授权美国劳工部部长和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核查车企对劳动价值含量的合规认证。总之,从制定到执行,《美墨加协定》及其配套文件对每个环节、每个步骤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因此具有很强可操作性。《美墨加协定》的这一做法,充分体现出了美国在运用原产地规则保护敏感产业上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优势。

四、总结和启示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判定“实质性改变”的三大标准之一。由于具有较强的技术复杂性和灵活性,从价百分比标准常被欧美用于实现保护区内敏感产业的政策目标。本研究以汽车原产地规则为例,就中美对从价百分比这一标准的设计现状进行了比较研究。比较发现,中国对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中从价百分比的设计和运用还较为简单,在计算方法、政策目标规划、限值的更新和配套文件与政策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改进空间:在计算方法的选取上,针对汽车等敏感产业,为减少区外企业“搭便车”行为,应改用更能约束企业采购来源的增值法这一计算方法;在政策目标的规划上,应创新拓展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战略贸易政策功能,使从价百分比设计能够更好满足区内稳市场、稳就业的现实需求。例如,针对“市场换技术”这一政策目标,可借鉴《美墨加协定》做法,在现有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加入有关研发的从价百分比指标,从而激励区内企业加强研发的资金和人员投入;在从价百分比的限值上,应及时更新和调整从价百分比中有关非原产材料成本的限值,使其更好符合现代汽车产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在配套文件方面,应尽快制定并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完善对相关术语定义和例外情况的解释,增强中国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此外,中国还应同步改革反倾销领域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等机制,使其更好发挥反规避功能,从而为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挥作用创造必要条件。

[注释]

①向下扣除法和向上累积法两种方法看似互为补充,事实上,后者的值通常要低于前者10 个百分点左右。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企业提供原产材料的价值的证据比非原产材料价值的证据要难得多,因此后者中确定的原产材料的价格往往低于前者公式中的分子(郭涛,2015)。

②劳动价值含量是《美墨加协定》在整车原产地规则中对零部件企业所提出的合规要求。这种要求并未出现在零部件自身的原产地规则中。换句话说,北美地区汽车零部件企业享受《美墨加协定》优惠关税减免并不以符合劳动价值含量为前提。但是,如果该零部件企业的合作车企谋求享受《美墨加协定》优惠关税减免,那么,根据整车原产地规则的劳动价值含量条款要求,该车企及相关零部件企业必须同时合规。因此,劳动价值含量通过整车车企对零部件企业产生了间接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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