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型社会视域下绿色财政税收政策

2022-03-18 01:14窦玮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街道办事处经济文化服务中心
环球市场 2022年7期
关键词:节约型财政税收

窦玮 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街道办事处经济文化服务中心

我国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了节约型社会的伟大战略发展目标,这让节约资源变成了社会发展、国民经济发展的巨大任务。推行绿色财政税收,不仅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而且能够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更加深入。从这个角度来看,应积极研究节约型社会视域下绿色财政税收的有效策略。

一、当前财政税收的概况

伴随世界范围内资源危机的严重,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成了各国的共识,我国为了实现高质量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就应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构建节约型社会。节约型社会既要教育、宣传等方式进行传播,让整个社会增强节约意识和绿色发展意识,又要借助税收和财政等一系列行政手段,将科学发展的节约型社会要求进一步落实,把更强大的政策保障提供给国家的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让粗放型经济增长逐渐朝着集约型经济增长的方向改变。由于节约型社会发展目标日益明确,因此财政税收政策的建立需求变得十分迫切,需要通过有效的绿色财政税收提升人们的绿色发展意识。

二、绿色财政税收的应用价值

近年来,我国推出了绿色财政税收的政策。绿色财政税收的目的是实现最大化资源利用率,促进我国绿色经济的发展。在我国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绿色财政税收既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而形成的一项政策,又是确保可持续发展顺利进行的一个保障。早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便出现了绿色财政税收的相关理论,经过几十年的具体实践与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财政税收体系及相关政策已经趋于成熟,这充分反映出西方国家在资源环境方面的重视。而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绿色财政税收起步晚,无论是理论形成、具体实施还是发展成熟都需要较长时间。虽然国内绿色财政税收仍未成熟,但是该政策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协调、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集约型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的作用不容小觑。

在经济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人类社会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成果,相应的,世界各地资源危机也源源不断地出现,这使得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经济成了节约型社会构建与处理资源危机的必然之路,同时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三者间协调性发展,让经济发展、社会生活提质的不二选择。从理论上讲,经济社会只有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会形成绿色财政税收,以此来补充并完善当前体系与政策,让国家政策法律变得不断完善。从实际上讲,企业和个体在市场环境中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市场主体经常因短期利益的实现而作出盲目行为,如资源浪费、资源无节制开发、环境破坏等,这不仅使生态环境受到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也破坏了长远的社会公共利益,让国家最大化效益目标的实现受到制约。

发展绿色财政税收,一方面能够让各种市场主体作出的行为得到规范与制约,借助财政税收杠杆使其资源浪费行为受到限制,实现最大化整体效益的目标,另一方面,绿色财税政策具有激励功能,能够推动节能技术、高新技术等绿色发展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在企业中推行绿色财政税收,将大量政府补助提供给实施绿色财政税收的企业,增加企业对发展绿色经济的重视,使企业的产业结构发生改变,统一并协调社会效益、企业效益。

三、绿色财政税收的现存问题

(一)制度支撑不充足

从制度保障来看,国内绿色财政税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流程繁琐、权责不明等,使得绿色财政税收实施中的执行力较差,未能让绿色财政税收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全面实施和执行,难以构建科学的政策评价机制。与此同时,绿色财政税收的标准不够清晰和具体。按照当前实施状况,国内绿色财政税收的部分方面缺乏具体化,如家用电器、办公设施、水电费定价等方面的节能标准和高耗能企业的节能控制,部分地区甚至未推行节能发展政策,从而让绿色财政税收顺利实施受到制约,不利于快速构建节约型社会[1]。

(二)激励效果不明显

从激励方式来看,绿色财政税收通常采取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等方法对节能设备应用和减排活动开展进行激励,以此推动节约型社会构建的进程。但是,国内制定、实施绿色财政税收时间有限,宣传绿色财政税收也不够广泛,使得绿色财政税收效果与预期水平相距甚远。详细来讲,绿色财政税收实施的独立性较差,对于相关部门的行政手段依赖性强,为绿色发展企业、开发新能源企业、制造节能设施企业和研发节能技术企业提供的绿色财政补助有限,无法让这类行业企业受到充分激励。

(三)政策内容不健全

从起步时间来看,国内的绿色财政税收出现较晚,暂未构建出完善、健全的体系政策,其发展也存在滞后性。目前,部分个体、企业组织、地方政府认识绿色经济和节约型社会的程度不深,片面地追求本地贫困状况的改善以及经济利益的短期获取,产生了各种资源浪费行为与开发过度行为,这反映出了绿色财政税收实施的滞后性。与此同时,绿色财政税收依然处在法规法律的层面,未产生巨大的政策影响力与社会影响力,人们没有充分建立绿色消费、绿色生产的发展观念,并且绿色财政税收也没有充分结合资源回收、减排节能等各类经济行为。

除此之外,绿色财政税收经常发挥事后规范功能。客观来讲,事后规范只能使绿色财政税收发挥有限的作用,并且事后的调节机制、事中的监管机制依然有待完善。一些地区过于重视经济的短期利益,使综合性的长期效益受到忽视,只顾经济指标的完成,将大量消耗资源多的产业引入,这与长远的社会发展相违背,不利于节约型社会的构建[2]。

四、节约型社会视域下绿色财政税收的有效策略

(一)健全财税政策

通常来讲,绿色财政税收需要基于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来构建,制定具体政策的过程中,还需要按照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具体状况加以优化和补充。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应构建绿色财政税收实施的长效机制,让各地贯彻落实绿色财政税收得到保证,政府部门则要不断增加对政策的监督管理力度,将充分的监管保障提供给绿色财政税收的实施。

第二,应对绿色补贴政策加以明确,根据各个行业领域的不同,为其节能工程和节能项目提供相应的政府补助,倡导企业研发并应用节能技术、节能设备、环保材料等,让企业消耗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得到节约,在节约型社会思想的引导下发展。

第三,实施优胜劣汰机制,借助支付手段的转移,激励高污染、产能低、耗能高的企业发展和转型,大批量投入满足节约型社会发展要求的行业,建立一个良性淘汰机制,使落后产业被节约型社会淘汰的同时,推动节能行业产业的快速发展,进而引导经济发展集约化,使产业结构得到改进。

第四,应完善绿色补偿机制。对于利用资源、开发资源等阶段,应针对性地采取不同补偿机制,设置资源补偿资金,引导资源开发的合理化、科学化,倡导企业有序开展恢复环境地质的工作,同时,在燃气资源和煤矿资源等方面实施有偿使用政策,让不可再生资源得到大幅节约,从而让绿色资源的应用与推广效果进一步增强。

(二)加快推行速度

构建节约型社会的过程中,我国制定并发布了与之对应的财政税收政策,然而,具体实施绿色财政税收时依然存在诸多挑战,许多因素都对绿色财政税收产生制约,如宣传范围有限、推广程度不足等,从而让绿色财政税收的功能和效果大打折扣。客观来讲,绿色财政税收的重点在于推广和实施,我国应把绿色财政税收落实到地方政府,让绿色财政税收在整个国家的范围内实行和推广。地方政府需要与自身利用资源情况与经济特色产业相结合,在满足绿色财政税收标准的情况下,实施对节约型社会发展适用的减排举措和节能举措,让绿色财政税收对各地发展的适应性进一步增强,从而获得最大化的综合效益[3]。

山东省青岛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节约型社会思想,充分发挥绿色财政税收的导向作用,与多个部门联合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按照与节约型社会发展的相关性,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的绿色财政税收支持政策,确保财政资金投向符合节约型社会建设要求。在当地应急减排指南中,许多重点行业被纳入环保绩效分级,氧化铝名列其中。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严格把关绿色资金流向,防止绿色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不达标、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和个体,确保绿色资金投向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在制度倒逼下,大量企业加大投入,对脱硝设施进行改造升级,用最短的时间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下降到标准范围以内。由于绿色财政税收推行速度加快,当地众多企业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资金扶持,使企业真正意识到了节约型发展的必要性。加快推行绿色财政税收以来,山东省青岛市已经拨付生态补偿和节能减排奖励资金30.86亿元。为了让政策支持更加精准,严格对绿色资金的标准和门槛进行了制定,明确列出优先支持、不予支持等多种情况。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把企业分为多个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一些县区因地制宜,出台更符合本地实际的创新性、针对性绿色财政税收举措,相关部门通过查询信用信息平台或函询等方式,对企业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进行审核把关,财政部门进行复审后下达绿色资金。除此之外,山东省青岛市还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发展基金、税收政策等综合效应,推动了节约型社会长效机制的发展。

(三)增加扶持力度

我国在发布绿色财政税收的政策后,应增加扶持该政策的力度,确保绿色财政税收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中国正处在关键的经济发展阶段,无论是经济转型还是经济增长都迎来了极大的挑战,各种市场主体逐渐将发展定位更多地放在发展绿色经济方面,将开发新能源、研究节能技术和清洁化生产等产业当作自身未来发展的重点[4]。在此背景下,国家需要与企业所产生的经济行为相结合,对绿色财政税收加以优化,推动绿色经济朝着可持续、可循环的方向发展,让资源得到进一步开发。

详细来讲,相关部门应设置绿色财政税收专门机构部门,打造绿色资金的专门划拨渠道,按照绿色经济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绿色专项资金进行构建,明确常规项目和绿色经济项目的界限与范围,确保绿色拨款资金可以精准落实在符合绿色财政税收标准的经济项目上,让财政资金效率有效提高,防止绿色经济项目所处资金链发生断裂现象。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应合理划分绿色经济项目的具体等级,将绿色经济项目分成一般项目与重点项目两种,并按照绿色财政税收的有关政策内容对支持的范围领域加以确定,让重点的绿色经济项目可以取得足够的绿色财政支持,从而保证绿色经济项目更好地完成。

(四)完善税收优惠

现阶段,绿色财政税收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但其激励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出来。目前我国的绿色财政税收宣传手段和方法相对单一,未实现预期的宣传目标和应用效果,这要求有关部门在健全绿色财政税收的同时,也应与具体的激励方法相结合,借助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节能技术、新能源技术的良性发展提供支持与鼓励。相关部门应扩大税收优惠以往的范围,让税收优惠更多地提供给构建节约型社会的企业和个人,并与产业发展情况相结合,使税收优惠渠道和方式得以完善,以此来建立健全绿色财政税收。

要想做到这一点,我国应健全增值税制度。针对回收废品、处理废品、净化污水等环保型企业和节约型企业,实施优惠的增值税政策,按照企业利用废弃物的程度水平来推行增值税的差异化税率,若利用废弃物程度高,则优惠政策可提供的更多更广。与此同时,我国应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5]。优惠的所得税政策具体表现在减免企业所得税上,相关部门应将优惠所得税的具体范围进一步扩大,把更多企业划分到减免所得税的范围中,如资源利用率高、使用减排节能设备、使用防污染设备的企业,从而对企业的减排行为、节能行为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五、结语

总而言之,研究节约型社会视域下绿色财政税收的有效策略具有重要的意义。相关人员应对当前财政税收的概况有一个全面了解,认识到绿色财政税收的应用价值,充分把握绿色财政税收的现存问题,能够通过健全财税政策、加快推行速度、增加扶持力度、完善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实施绿色财政税收,从而使我国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发展得到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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