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纪法衔接的乡村反腐制式研究

2022-03-18 07:25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纪法违纪村干部

谢 晖

(湖北文理学院 政法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腐败的主要特点

(一)贪腐主体的权力化

近年来,从对乡村腐败案件的调查中发现,乡村腐败的主体主要是村干部和村会计,他们都是乡村基层组织的权力主体,掌握着管理、分配和处置乡村集体事务的权力,在村里拥有至高话语权。一些村干部滥用手中的公权力,不遵循办事程序,在乡村土地出让、征地拆迁等事项的办理过程中,违反程序、政策,不经村组织集体研究,就自行做出决定,以权谋私,进行暗箱操作,信息不公开,严重损害村民的利益。在中央下放到村集体的各种惠农专项资金的使用上,虽然需要经过审批,但由于村财务监督流于形式,村会计不严守财务规章制度,任由村干部使用和支配,导致大量的惠农专项资金被挪用或套用。因此,村干部和村会计手中的权力使他们成为乡村腐败的“主力军”。

(二)贪腐类型的多样化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国家对“三农”的投入力度持续加大,乡村补贴的种类和扶持的项目不断增加,造成村干部贪腐类型的多样化,具体表现为:1.侵占或挪用各类补贴款。例如,一些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上级发放的各类补贴款。2.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例如,一些村干部在低保户等各类贫困资格的认定中向村民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严重影响了乡村扶贫工作的落实。3.村务不公开,集体资产管理不善。例如,一些村干部村务不公开,甚至把村集体资产当作私人财产,随意处置,全然不知这是违纪违法行为。另外,还有一些村干部管理不善,不但没有使集体资产增值,还造成严重流失。4.贿选、霸选等违规选举。一些村干部为了连选连任,采用霸选、贿选等违法手段,破坏了乡村基层选举制度。[1]

(三)贪腐行为的涉黑化

近年来,一些黑恶势力横行乡里,无视法律,严重影响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些黑恶势力与村干部勾结,吸纳村干部,村干部加后,听从摆布,身处一个位置,肩负两个责任。也有一些村干部本身就是黑恶势力的领导者,他们利用黑恶势力治理乡村社会,欺压村民。当前,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国家对乡村投入的资金和扶持的项目增多,黑恶势力为了获得这些项目和资金,与村干部勾结,利用村干部蒙骗群众,严重影响了乡村经济的有序发展和乡村社会的稳定,阻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进程。另外,弱势的村民在强势的村干部和黑恶势力面前,显得非常无助,当权利被侵害时,为了免遭报复,通常会忍气吞声,不仅助长了当地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还打击了当地村民发展乡村的积极性。村干部涉黑是一个新情况,也是新形势下乡村反腐工作的重点。由于黑恶势力本身就欺压一方,如果与拥有公权力的村干部结合在一起,就会垄断乡村的话语权,这对乡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在乡村黑恶势力的背后,村干部充当“保护伞”,而在“保护伞”的背后,隐藏着严重的乡村腐败问题。

(四)贪腐方式的隐秘化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国家对乡村的投入不断增加,乡村征地拆迁补偿、农业政策性补贴逐年增加,村干部对国家投入“三农”和民生领域的这些资金和项目拥有管理和分配权,为村干部的权力腐败提供了土壤,当村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时,就发生了乡村腐败。近年来,村民们的法律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一些村干部为了更隐蔽地实施腐败,利用人际关系网与他人共同实施违纪违法行为,这就使得贪腐方式更隐秘。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腐败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乡村基层干部纪法意识薄弱

一些村干部平时不注重党纪国法的学习,纪法意识淡薄,长期脱离党组织生活和党组织的监督,个人的理想信念缺失,经不住利益的诱惑,违规为自己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村干部缺乏政治敏锐性,大局意识淡薄,为人民服务的理想信念缺失,不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知道党纪国法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一些村干部履职能力差,责任意识不强,纪律涣散,贪腐成性。还有一些村干部不按照党纪国法办事,守不住纪法底线,错误地认为自己权大势大,即使贪污也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他们往往无视党纪国法,肆无忌惮地以权谋私,不仅不关心村民的疾苦,不维护村民的利益,还利用职务之便刁难村民,不给好处不办事,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筹码,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使命,千方百计剥夺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本该分给村民的各种资金截留、挪用、骗取、侵占,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利益。

(二)乡村基层规章制度不健全

乡村基层一些规章制度存在漏洞,导致征地拆迁补偿、退耕还林补偿等资金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为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导致村干部乱审批、乱发放的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一些乡村基层规章制度的建立没有经历实地调查研究,缺乏专业论证、社会评估和专业把关,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只规定了做什么,没有规定怎么做,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导致制度在实施时问题百出,操作上的无章可循,反而给村干部违纪违法提供了机会,制度执行的随意性大大降低了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一些制度在设计上缺乏惩罚性措施,而惩罚性措施是制度规范的关键,是制度实施的根本保障,如果缺乏惩罚性措施,这样的规章制度是发挥不了实际作用的。

(三)乡村基层信息公开不到位

现实中,乡村事务的管理工作不透明,村里重大决策由个别村干部作出;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流于形式,村干部自批自用,资金“来去无踪”;村务公开不到位,党务、政务、财务信息长期不更新,村民最关心的问题不公开,刻意模糊处理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村财务的收支情况,为村干部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在乡村基层,一些村干部不愿意让群众多了解村里的党务、政务、财务信息,不愿接受群众监督,担心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乡村管理,只向村民披露一些不重要的信息,剥夺了村民的知情权,村民因不知道资金使用情况,很难进行监督和发现资金的使用问题。乡村基层党务、政务、财务等信息一般公布在村委会信息公开栏,而村民一般很少去村委会,因不知道信息,也就无法监督。受文化知识、纪法知识欠缺的制约,村民参与监督的能力不强,在信息掌握不对称的情况下,面对村干部的腐败往往不知道如何参与监督,他们不了解举报的程序条件,举报的信息得不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反馈。

(四)乡村基层纪检监察监督乏力

乡村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案源线索的能力不强,办案大多依赖当地派出所等部门提供的线索,查处的主要是乡村赌博等违法行为,对于乡村贪污腐败案件,由于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乡村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害怕得罪人,能不通报的尽量不通报,警示教育没有做到位,威慑效果没有达到。一些乡村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监督存在片面认识,认为监督的力度大了,查办的案件多了,会损害当地村干部的形象,影响当地乡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乡村腐败视而不见,甚至瞒报不报,压案不查,大事化小,处罚从宽,助长了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受财力物力的限制,基层纪检监察人员查办案件的技术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查办案件的需要,影响了案件侦办效果。

(五)乡村基层政权渗入黑恶势力

当前,乡村基层政权涉黑的问题很严峻。一些村干部希望通过黑恶势力的“威力”治理乡村,他们用黑恶势力压制有不满情绪的村民和村干部。一些基层村干部腐化堕落,与黑恶势力为伍,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为黑恶势力非法获取信息,庇护黑恶势力的犯罪活动,与黑恶势力一起进行违纪违法活动,损害了乡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黑恶势力入侵乡村基层政权的主要目的是谋取利益,个别黑恶势力还会借助宗族势力,通过控制乡村基层民主选举程序,从而控制乡村基层政权,进而破坏乡村社会经济秩序,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影响基层治理。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纪法衔接的乡村反腐制式构建

我们应秉承纪法衔接的乡村反腐理念,构建乡村振兴背景下纪法衔接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制式,形成党纪与国法相辅相成的格局。

(一)“不敢腐”的反腐制式——加大村干部“不敢腐”的“纪法震慑”

贯彻落实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加大对腐败的惩治力度,增强村干部“不敢腐”的意识。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调,形成纪法合力,严厉查处乡村腐败案件,始终坚持“违法必究、违纪必处”的原则,形成村干部“不敢腐”的“纪法震慑力”。结合乡村腐败案件,分析乡村腐败的深层机理,做到“查处一案,威慑一批”,建立预防村干部腐败的长效机制,持续整治乡村振兴过程中的腐败和不良行为,协调推进纪法执行力,坚决杜绝权力腐败。将乡村反腐工作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相结合,防止腐败案件查处过程中社会各界的干扰,深入打击背后的“保护伞”,贯彻落实纪法衔接,纪在法前,先由监察机关进行纪律审查,做出政务处分,再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既符合纪法衔接的逻辑,又满足了纪法衔接的实践需求,实现了村干部“不敢腐”的“纪法震慑”。[2]

(二)“不能腐”的反腐制式——强化村干部“不能腐”的“纪法监督”

加强对村干部权力的监督,建立健全纪法监督,强化对村干部行使权力的纪法合一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村干部“不能腐”的反腐制式。乡村腐败的发生主要是因为缺乏监督,我们应加强对村干部的纪法监督,防微杜渐,有错必纠,及时批评教育,防止村干部小的违纪违规问题转化为大的违法犯罪问题。加大对村干部的监督力度,村民如果发现村干部存在贪腐问题,可以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纪检监察机关首先初步审查村干部是否有严重的违纪行为,如果有,就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要在立法上理清纪法边界,明确规定案件的移送时限、证据的转交要求等,做好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使司法机关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例如,重庆市出台的《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支持配合纪委监委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去看守所、监狱调查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时,不再需要多部门的审批手续,只需要持本人的工作证和纪委监委机关出具的正式公函,这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这种纪法分离的程序规定,本身也是一种监督机制,筑建了村干部“不能腐”的“纪法监督”防火墙。[3]

(三)“不想腐”的反腐制式——增强村干部“不想腐”的“纪法意识”

做实村干部的纪法宣传教育,从思想上剔除腐败的根源,增强村干部“不想腐”的“纪法意识”,形成“不想腐”的反腐制式。由于一些村干部的纪法意识薄弱,对纪法知之甚少,因此,一方面,我们应该加大纪法宣传,培育村干部的纪法意识,让纪法意识深入村干部的内心,确保村干部始终以合法合规作为履职的前提。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大力丰富纪法宣传的活动载体,通过村干部遵纪守法建设活动,实施村干部纪法培育工程,注重村干部纪法教育,不断增强村干部的纪法意识。现实中,除了加强对村干部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还应该加强村干部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为了增强村干部“不想腐”的“纪法意识”,我们可以将村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制作成警示片,对村干部进行“纪法教育”,实现以“案”育“人”,引导村干部以此为警示。纪法衔接的前提是必须依法依规办事,不得滥用公权力,因此,我们应该纠正村干部“权力大于纪法、权力代替纪法”的错误思想,为治理乡村腐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有效增强村干部“不想腐”的“纪法意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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