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助力公益诉讼检察的实践探索

2022-03-22 00:34金石张运良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2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数字技术大数据

金石 张运良

摘 要: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如何借助数字技术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各级各地检察机关关注的焦点。通过解析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的建设和使用情况,梳理大数据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成效,发现实践中存在数据来源渠道不够畅通、采集时效性不佳、适用专业性不强及技术平台体系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对此,可通过完善公益诉讼数字技术支持体系建设、完善技术支持工作规范和依靠专业人才智力支持等予以完善。

关键词:数字技术 公益诉讼 大数据 应用平台

近年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但在实践探索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十分明显,如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鉴定评估难、被监督对象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权责边界不清等问题,严重制约公益诉讼检察的健康发展。大数据时代如何通过数字技术支持补足公益诉讼检察发展短板,有效彰显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和制度生命力,是检察机关要关注的时代课题。

一、数字技术支持公益诉讼检察是办案实践的需要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从党中央改革部署到立法到拓展,仅用5年时间,短期内办案人员在办案理念、知识储备、业务技能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以致影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长足发展。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办案力量不足等瓶颈问题,仅依靠传统的工作手段已不能完全解决,而大数据的应用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带来了现实可能。如借助大数据的应用,将大量行政机关的执法数据以及网络舆情信息统一收集,加之系统对各项数据的分析研判,推送出符合公益诉讼办案需要的案件线索。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实时上传现场照片、无人机航拍视频等现场数据,对接卫星遥感系统,实现对案件现场的实时查控,固定证据。还可以通过对大量的行政机关“三定方案”、法律法规等自动检索,既节约了办案时间,减轻了办案压力,又能帮助检察官准确界定被监督单位,提升监督的准确度和针对性,同时可以对照全国已办理的典型案例,借鉴成功经验,提升案件质效。因此,大数据的运用是公益诉讼工作发展的突破口,谁抓住了这个机遇,谁就能实现公益诉讼工作的高质量长远发展。探索大数据运用之路径是公益诉讼实践提出的迫切需求。[1]

二、数字技术辅助公益诉讼办案的成效

随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不断深入,大数据技术辅助公益诉讼办案实践探索在各地都卓有成效。如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创建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该平台采用市院集中部署,市、县区两级院共用的方式。软件包含两个中心、五大平台,两个中心为大数据中心、指挥调度中心;五大平台分别为数据采集平台、智能分类平台、分析研判平台、协同办案平台、知识资源平台。通过分析该大数据应用平台的使用情况,梳理出大数据技术支持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以下成效。

(一)持续稳定推送案源线索

线索发现难是制约公益诉讼检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在公益诉讼线索挖掘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兰州市检察院大数据应用平台数据类型有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检察数据资源目录、互联网数据、投诉举报数据等。自平台建设以来共有67万余条数据,数据来源包含互联网数据及兰州市24家行政执法单位数据。收录通用性及地方性法律法规200余部,行政执法单位权责清单2600余项,直接提供预警线索5000余条。平台运行以来开展的业务数据涵盖公益诉讼法定“4+2”领域及探索拓展的新领域。检察机关通过在平台设定线索研判规则,以行为违法性、行为实际损害和现实危害性、客体不特定和特定主体缺乏法律救济渠道以及行政机关具有相应职责等4个特点来精确判断,提升线索的成案率及监督有效性。

(二)促进办案工作更加主动灵活

如前所述,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范围广,通过平台收集的数据繁杂,如何从繁多的数据中推送出符合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的线索,并准确界定监督所属领域,是大数据应用平台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如检察机关在开展某一专项时,需要借助平台筛查相关领域案件线索情况,可以在平台上设定一定的研判规则,准确圈定某一领域内案件线索。兰州市检察机关在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中,通过设定网络销售、餐饮行业等平台线索研判规则,发现食药领域900余商户1200余条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案件线索,通过系统平台对类案问题智能分析研判,再由检察官确定具体监督内容,发送27份类案检察建议,召集市场监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辖区内三大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区域负责人开展联合约谈,并对辖区从事网络餐饮的商户进行全面核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实现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转变。还可以通过对数据的开发、深挖,通过自动归类对比分析,对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进行挖掘,及时发现普遍性和突出性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完善相关领域社会治理。

(三)调查取证更加便捷高效

平台采用线上发现收集线索、线下现场初核比对的方式,对系统自动筛查推荐的线索进行初步审查。一线检察官在接收线索后,根据平台智能推荐地点到现场进行初查,并在调查过程中通过使用无人机调查取证,调查结束后相关照片、视频、电子数据等及时上传平台,为案件办理各阶段节约办案时间。上级院也可通过平台随时掌控办理进度,提供案件侦查方向意见,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平台从数据采集、线索发现到对线索分析研判、现场调查情况、整改情况等均进行记录与留存,同时对已经发送了检察建议的案件,是否按照檢察建议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是否已经停止等对行政执法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实时跟进,提高公益诉讼工作质效和社会公信力与满意度。比如,在开展文物保护专项过程中,保护对象具有广泛性、散乱性和一定的隐藏性,通过传统的调查手段,检察机关在短期内极难采集到相对完整的线索信息,影响办案积极性和办案效率。而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的应用就有效地破解了这一难题。检察机关主动收集涉及文物类型的互联网数据,平台将采集到涉及可能存在损毁、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互联网数据进行分类筛选,排查出224条文物保护的网上线索,在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卫星图片数据,与先期采集到的文物数据库进行交叉比对,并在线下与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对,最终确定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5件,并随时跟进查看整改情况,对确实整改到位的作出结案处理。

(四)补强办案力量不足的短板

借助平台自动对各类数据进行采集,利用大数据技术全面分析,最终作出公益诉讼线索研判预警,通过平台智能研判功能,将平台过滤分类的线索数据与平台中预置的研判模型进行碰撞,自动识别出线索数据中反映的违法行为,快速研判出负有监管责任主体和保护责任的权利清单,并根据已经识别出的行政区划、权责主体、涉及领域等信息,对案件线索自动归并,减少人工查找线索的弊端,将有限的人力资源集中到案件的关键节点和重要环节上,解决人员数量紧张的问题。在线索涉及多领域多行业或新领域时,平台为办案人员提供相应的知识匹配,自动推荐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全国范围内检察机关所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例,结合已经预警的线索详情,智能推荐相关典型案例,通过大数据平台为检察官精准提供办案所需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及类似案件,拓展检察官的办案思路,提高案件办理准确度,提高了办案的效率,有助于检察官办案能力的提升。

三、数字技术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收集数据信息的目的是辅助办案,因此数据的收集使用也应当围绕办案、服务办案,要以便于办案为原则进行建设。

(一)数据来源渠道不够畅通

数据是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大数据技术辅助公益诉讼办案,主要是通过平台对收录的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推送出办案所需要的各类信息。数据如此繁多,具体哪些数据是平台所需要收录的数据,又要通过何种方式将这些数据收录进来。首先要从公益诉讼制度本身考虑。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2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都属于公益诉讼的监督范畴,与此相关的数据都可以纳入平台管理。数据来源应主要包括互联网数据、政务平台投诉举报数据、行政执法信息。其中前两项数据因处于公开状态,收集较为容易,而行政执法信息的收集,则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或授权后,检察机关才能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线索的收集造成了障碍。

(二)数据采集的时效性不佳

公益诉讼是对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民事侵权人的侵害行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情形的监督,因此,界定该线索属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最重要的评定标准就是截至检察机关掌握线索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如检察机关调取的卫星遥感数据图,必须保证是当前的最新数据,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否则该份证据将达不到预期的证明目的。再者相关证据可能因为主观或客观因素导致存在灭失的危险,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增加了证据被损害的可能性,而且还可能会出现伪造或变造的数据,若不能及时采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一定影响。如前所述,检察机关的大数据应用平台收集的部分数据来源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的授权,在采集中难免错过最佳取证时间,对案件事实认定造成阻碍。

(三)数据适用专业性不足

一方面,系统本身需要专业的技术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仅依靠检察机关的技术人员很难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转,这需要检察机关持续投入一定的专项资金,支付给第三方技术公司。另一方面,检察人员通过平台对数据的收集、研判等也需要一定的技术专业知识。目前,数字技术辅助公益诉讼办案,仍处于探索阶段,缺乏相应的行业标准和操作指南,取证人员一般只经过短暂的培训后即投入到具体实践操作中,实际办案中因取证人员操作不规范造成检测数据不准确时有发生,更有出现因检测人员无相应资质导致检测数据无效的情况。检察办案工作需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就要求所采集数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无论是在线索收集阶段还是立案后调查阶段,检察机关在通过互联网、无人机、快速检测设备等采集相关数字信息时,要保证第一手资料的准确完整,这无疑对检察官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仅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也要同时具备专业的技术信息采集知识。

(四)技术平台体系建设不完善

1.使用地区仅限于当地使用。目前,受跨行政区划、权限分配、资金等多种因素,该平台的使用权仅限于当地市县两级检察官使用,其他地区检察机关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

2.基础设施配备滞后。相关证据的收集采集需要借助无人机、照相机、测量仪器等设备,但这些设备的配备和使用上还不能完全适应办案需要。

3.融合发展有待加强。该技术平台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对接上不够畅通,对检察办案需要的法律法规、热点问题解读、新领域案件的探索等方面的信息更新不够及时有效。

4.移动平台的开发使用有待加强,将移动办案平台与中心平台对接,便于检察官实时将采集到的视频、照片等信息上传到中心平台。同时还可以探索与志愿者平台、线索举报平台对接,便于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案件的举报和监督。

四、数字技术助力公益诉讼检察的实现路径

数字技术作为基础性的辅助办案手段,支持公益诉讼办案工作必须依托完善的应用平台和体系。

(一)完善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体系建设

1.建设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平台的建设要坚持需求导向,公益诉讼工作需要什么,平台就要努力解决什么,围绕线索发现、调查取证重要流程节点,研发公益诉讼指挥中心、线索共治平台、线索管理平台、协同办案平台、移动办案平台、志愿者管理平台、数据采集平台、数据汇聚平台、数据计算平台、数据赋能平台、数据管理平台等,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鉴于平台建设管理投入费用较大,且要对接相关部门的卫星遥感、行政执法数据等,由基层院或市级院建设难度较大,所以可以考虑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设计建设,地方各级检察院通过授权形式共同使用,也有助于发挥一体化办案的积极作用。

2.配备基础性的调查取证办案设备。随着技术手段在公益诉讼办案中的实践应用,无人机、照相机、移动終端设备、快速检测设备等基础性调查设备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也越来越便捷,成为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必不可少的工具,同时也是调查取证环节的重要数据来源,为大数据应用平台提供了分析研判的基础数据,因此市县两级院作为主要办案主体要加强基础设备的配备。

3.完善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对接。通过人工智能、类案推送等技术,对已发海量检察建议、生效判决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进行识别分析,推送案件走向信息,甚至需要重要关注的证据提醒等,为检察官办案提供参考。对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书,由系统自动推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书模板和参照文书。文书制作完成后可以同步到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呈报领导审批。

(二)依靠专业人才智力支持

1.由技术公司全面负责对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根据检察官反馈的办案需求,研究解决完善相关技术,确保平台各项功能处于可持续使用状态。

2.建立完善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与科研单位研究人员、知名高校学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建立合作关系,组建公益诉讼技术专家库。 专家以接受咨询的方式,提供对相关问题的专业意见,辅助办案人对证据和事实作出认定。

3.培养检察队伍的技术能力。从检察机关内部甄选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和检察技术优秀人才,组建公益诉讼办案专业队伍,检察官负责从法律层面对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则根据检察官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取证、提取相应数据,确保所取证据符合证据要求。

(三)完善技术支持工作规范

制度化和规范化是做好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工作的前提。如前所述,技术支持要服务于司法办案的需要,数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对案件审查办理至关重要。因此,要让所采集的各项数据信息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特征,办案中应用的技术手段必须遵循一定的技术规范,必须要有符合其工作特征的工作流程和规范。这包括取证人员资质的要求和评定、技术手段的启用程序、各类技术手段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所要达到的技术标准等,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委或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公益诉讼案件中技术支持使用标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在借助技术手段辅助公益诉讼办案时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参考,使采集的各项数据更有利于案件办理,也有利于统一司法认识和尺度,以此推动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

[1] 参见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公益诉讼大数据运用路径探析》,《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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