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述评

2022-03-24 17:04董红霞吴寿仁
科技中国 2022年7期
关键词:深化探索改革

董红霞,吴寿仁

(1.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2.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

2021年,中央发布了一系列与科技创新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和解读。

一、修订科技进步法,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规范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将科技成果转化摆在突出位置。无论篇幅还是内容都有较大的扩展,从科技创新基本法角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2015年施行以来的重要决策和政策举措,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是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三是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第三十条第一款);四是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第三十条第二款);五是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第三十一条);六是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第三十三条);等等。

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关键一环。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有助于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1.中央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标准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推进技术经理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等标准化工作。”这一规定既强调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增强标准的科学性,也强调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标准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

2.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2021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提出:“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着力强化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角度,该意见提出以下措施:一是“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二是“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鼓励一定时期内未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成果进场集中发布信息并推动转化”;三是“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四是“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

三、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激励分配政策,激发科技成果转化动力

激励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是激发第一动力、激活第一资源的重要举措,关键是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政策。国家多个文件强调要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分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提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主要用于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并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政策落实中如何把握政策执行尺度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技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以及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中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都可以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核定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四、重拳提高知识产权质量,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

知识产权质量决定了科技成果质量,进而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效。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国家从源头治理入手,特别是从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入手,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的总体要求是“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定量指标是到2025年“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3%,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5%,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500亿元”;重要举措是“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和高校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提出到2025年“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的目标,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密切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二是“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体制机制”,包括推进权益分配改革、优化运营服务体系、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和促进产业协同运用四个方面;三是采取提升主体管理效能、知识产权融入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区域协同等措施“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效益”。《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也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这些规定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要求是一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提出:“健全职务发明制度”。

为提高科研组织的知识产权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印发了《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运字〔2021〕7号),并提出了两项促进创新成果转化的措施:一是探索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二是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提出:“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筛选高校院所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发现潜在许可实施对象,利用专利开放许可等机制,提高专利转移转化效率,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先后发布多个涉及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文件,并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等联合发布了多个文件。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多年来,体制机制创新仍是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重点。2021年,国家多份文件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包括“三权”下放、国有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激励分配、赋权改革、市场化定价机制等。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机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二是“将标准研制融入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缩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标准研制周期,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步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主要包括:一是“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二是“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三是“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机制”。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是法律与行动法规之间衔接,避免彼此产生冲突。

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9号)提出了青少年、农民、产业工人、老年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提升五大行动,以及科技资源科普化工程、科普信息化提升工程、科普基础设施工程、基层科普能力提升工程和科学素质国际交流合作工程五大工程。

5.《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提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其中两个关键词:一是“深化”改革;二是“探索”分享机制。

6.《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84号)将“促进技术要素市场体系建设”纳入改革任务,提出了以下改革措施:一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二是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和容错机制,以释放活力;三是推进技术要素市场配置改革;四是建设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五是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六是探索低碳技术交易体系和规则建设;七是促进创新资源跨主体跨区域合理有序流动机制;等等。

另外,科技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即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成果转化载体。

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促进区域发展的重要抓手

国家大力支持区域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纳入区域发展的重要举措。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提出:“聚焦人工智能、健康医疗、金融科技、智慧城市、物联网、能源新材料等港澳优势领域,大力发展粤港澳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科技合作管理体制,促进港澳和内地创新链对接联通,推动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其中,新型研发机构是科技成果转化载体,科技合作是科技成果转移的重要途径,港澳与内地创新链对接联通是科技成果转移的重要通道,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

2.《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提出:“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与革命老区合作,共建中科院赣江创新研究院、国家钨与稀土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创新平台,研究建设稀土绿色高效利用等重大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其中的创新研究院、创新平台都是科技成果转化载体,是基础;技术转移机构是科技成果转移的服务机构,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是区域高地,是目标,也是结果。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1〕17号)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北京市、浙江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地,2021年“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分配中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因素予以加分奖励,加大资金倾斜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广“十三五”时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发改振兴〔2021〕1454号)推广辽宁大连市、吉林长春市等地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典型经验做法。通过先进经验的总结和资金倾斜的激励鞭策地方更加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4.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支持地方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15号)提出:“探索科技成果转让市场化定价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支持跨区域共建一批产学研创新和成果转化实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1〕479号)提出:“鼓励高校在海南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印发的《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方案》(国科发规〔2020〕287号,2021年4月1日公布)提出共建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制定跨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建立统一的技术交易市场等。科技部、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国科发区〔2020〕187号)提出“支持深圳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通过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载体、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深化体制机制创新等,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5.科技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336号)提出“实施西部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其主要内容:一是“加快完善西部地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二是促进西部科教资源实现当地转化;三是鼓励与发达地区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机制。

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行业发展、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

国家支持相关行业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措施有:一是深化体制机制创新;二是加强载体建设;三是加强人才培养;四是加强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等等。

1.《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提出“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包括“采取‘揭榜挂帅’机制,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将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成果纳入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国有企业有关绩效考核”,“推进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建设,加快创新成果转化”;二是通过载体建设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组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共建一批国家绿色低碳产业创新中心”,“深化产教融合,鼓励校企联合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组建碳达峰碳中和产教融合发展联盟,建设一批国家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人才基于平台也成就平台;三是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前沿科技项目,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装备研发取得突破性进展”;四是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广先进成熟绿色低碳技术,开展示范应用。建设全流程、集成化、规模化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推进熔盐储能供热和发电示范应用”,“加快氢能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探索在工业、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规模化应用”。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提出 “实施中医药产学研医政联合攻关工程”,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依托高水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中医医院以及中药创新企业,建设一批代表国家水平的中医药研究和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基地,解决制约中医药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制定一批中医特色诊疗方案,转化形成一批中医药先进装备、中药新药。”二是“支持中医医院与企业、科研机构、学校加强协作、共享资源,促进优秀研究成果投入市场应用。”三是“探索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强中医药临床效果搜集和客观评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提出:“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国家中医药临床研究和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基地,制定一批中医特色诊疗方案,转化形成一批中医药先进装备、中药新药。”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提出:“构建产学研推用协调机制,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产学研推用既是草原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重要举措。

4.《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 号)提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内容包括:一是从政策上,“积极利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绿色技术应用”;二是从资金上,“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强化创业投资等各类基金引导,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三是从载体建设上,“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四是从具体举措上,“及时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加快先进成熟技术推广应用”;五是从技术市场上,“深入推进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建设”。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提出“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二是“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三是“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

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将“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列为一项重要措施。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372号)提出:“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业,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

8.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碳中和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教科信函〔2021〕30号)提出“碳中和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是七个行动之一。

工信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也印发了有关科技创新的文件,都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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