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困境与出路

2022-03-29 18:22陈瑛钰
国际商务财会 2022年4期

陈瑛钰

【摘要】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之争旷日持久。股东出资义务具备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双重属性是为加速到期之必然性,股东享有期限利益的非对价性和负外部性是为加速到期之合理性,出于债权人信息不对称和交易风险加大而保护债权人是为认缴制之现实需求。可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有其正当性基础。主张原则上保护股东期限利益,例外时出资加速到期才是中国法的应然性选择。在肯定加速到期下,从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界定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更为妥当。比较美国和日本出资规定,借鉴国外资本催缴制度,明确催缴主体、催缴程序和催缴责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等配套措施,明确信息披露主体、形式和内容,是为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出路。

【关键词】认缴资本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期限利益;债权人保护

【中图分类号】DF411.92

一、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困境

(一)法律缺位致使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

为说明实务中裁判的不同,笔者以“出资加速到期”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截至2021年10月23日,共得到3391份文书。在网页左侧选择“福建省”,共获得裁判文书95份,其中执行31份、民事案件64份。经统计,共得到94份有效文书。逐份统计文书后发现,福建法院对于加速到期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37份判决支持,57份判决不支持。支持的法院大多是根据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以破产实质条件为参照,真正非破产条件下支持加速到期的仅4例,占比为11%(见表1)。

1.支持理由不一

2.否定理由不一(见表2)

(二)学界观点存在争议

否定说认为非破产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加速到期于法无据;债权人自担风险;无法做到公平清偿;仍有其他救济手段未穷尽。肯定说认为出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股东期限利益即丧失;加速到期具有救济成本低、效益高之优势;股东出资是为公司资本担保。折中说认为在公司经营困难时可加速到期;也有的学者认为应区分主动之债和被动之债,主动之债无加速到期适用余地,被动之债才可加速到期。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延

认缴制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延体现于债权人面临的交易风险加大。一是设置过低资本使公司空壳经营或以期限利益对抗债权人。二是我国企业信用体系不健全,多数企业未进行信息披露或披露不全面。三是股东若为法人,一旦破产其认缴出资可能无法到位。

二、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正当性论证及其适用条件

(一)正当性论证

1.必然性

股东出资义务法定决定加速到期的必然性。出资义务的性质是约定和法定义务的双重结合。一方面,出资额、出资期限由股东和公司达成协议,是为约定义务,期限利益的得丧在他们之间才有适用空间。另一方面,认缴出资经登记机关向社会完成公示后,即上升为法定义务,绝不可免除。债权人主张加速到期实际是要求股东履行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缴纳出资这一法定义务是股东有限责任的核心要义。[1]现有立法明确破产时未到期出资一律加速到期,也正是对出资义务法定的确认。

2.合理性

股东获得期限利益的非对价性和负外部决定加速到期之合理性。非对价性的弊端体现在:股东仅凭一个出资承诺即可享有股东资格,有违权利义务相同原则。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却无对价决定对股东的保护不应过分绝对。[2]负外部性在公司法中体现为股东和公司自由约定出资期限,却使得外部的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而债权人也无法因此得到补偿,此种负外部性法律应予以干涉。否则法律赋予股东意思自治的优待将会演变成为股东逃避出资这一法定义务的温室。[3]

3.现实需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现实需求。认缴制对债权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法律对出资期限没有限制,易造成股东滥用权利将交易风险转于债权人;另一方面,在股东、公司和债权人三方关系中,对于债务人资产情况,债权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一方,而保护弱者是法律的价值体现。因此,允许特定情形下出资加速到期以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现实需求,也是实现公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

(二)适用条件

目前大多数学者主张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与《九民纪要》之规定并无区别。区分主动和被动之债的缺陷在于只考虑被动债权加速到期,将使主动和被动债权竞合的债权人全都放弃主动债权而主张被动债权以快速实现债权。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应从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进行界定更为妥当,包括但不限于《九民纪要》的规定。

因客观原因加速到期是指只能在公司现有能力不足清偿债务,已被列为被执行人,此时可加速到期。这将避免已满足破产要件但债权人和公司均未申请破产的公司执行陷入僵局。在执行阶段加速到期既高效,又避免破产的滥用,减少司法负担。

因主观原因加速到期是指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和公司利益,此时可加速到期。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第一,股东设置畸长出资期限,推定股东预期违约而加速到期。第二,股东从未履行过出资义务。第三,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此滥用股东权利的恶意更大。作为惩罚,此时更应加速到期而非恢复至原期限,否则无需代价更加怂恿股东恣意延长出资期限。

三、国外出资相关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出资的规定

美国采取分期缴纳制,分期比例和期限由公司自由决定,如今大多州都取消最低资本的限制。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了不履行出資义务的违约责任。认购人出资不到位,公司可以如同收取其他拖欠债务一样予以收取,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缴纳数额和期间[4]。对于未缴纳出资的认购人,美国法规定了失权程序和股款催缴制度。而且,美国的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已有加速到期的立法例,规定于该法162条。

(二)日本出资的规定

日本采取全额缴纳制,根据《日本公司法》第62条第3款之规定,认股人若不缴纳股款将失去成为股东的权利。2014年日本修改公司法,对出资不实规定了股东、董事和证明者均负相应的责任,以此保证股款全额缴纳。同时《日本公司法》第46条设置了董事四项调查义务,其中就包括董事调查出资的履行情况。

(三)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和日本都有保护出资到位的措施,如股本催繳、董事调查和失权除名等。日本募集设立时董事无法免责,这无疑加大了董事的责任,不利于董事管理公司的积极性。且董事调查义务只规定在设立阶段,因此,日本做法并不适合我国现阶段。比较之下,美国对出资没有法定限制,由公司自治,这与我国目前的完全认缴制较为相似。美国虽没有资本催缴制度,但规定了由董事会决定缴纳数额和期间的做法。我国现阶段降低出资门槛,完全认缴制下更应有相应配套措施保证出资到位。可借鉴国外资本催缴制度,明晰董事会职责,为解决公司资不抵债时加速到期股东之出资提供一条路径。

四、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出路

(一)建立资本催缴制度

1.催缴主体

董事会作为催缴主体较为适合。债权人若无法证明公司已达破产条件或法人人格否认,想越过公司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实务中支持率甚低。反观由公司主动催促股东出资更具可操作性和便捷性,将矛盾在内部消化。在我国监事会并没有太大实权,由股东会催缴股东出资更为滑稽。董事会管理公司事务,其中也应包括股东的资本认缴和实缴情况。有学者认为《公司法解释三》就已经显现出了董事承担催促股东出资的责任倾向,只是适用范围仅限于股东增资和抽逃资金。

2.催缴程序

可将催缴程序作为起诉未缴出资股东的前置程序。催缴前置可降低法院工作压力,同时也是公司治理能力的体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后,董事会应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催缴决议,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发出,确保股东知悉,并给予股东合理的宽限期。

(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1.明确信息披露的主体

信息披露不应局限于董事会这一管理部门,应公司内部共同负责,如董事会披露并由专业人士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监事会监督,公司高管为第一责任人,以保证披露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2.规范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

应统一规范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避免各公司披露事项和形式不一。信息披露应统一以书面形式作出。信息披露的内容可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资状况、资产状况、信用状况、公司财务报告、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偿债能力等。自愿性披露包括公司潜在价值、发展战略等。

主要参考文献:

[1]钱玉林.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证成[J].法学研究,2020,42(6):114-127.

[2]陈妮.非破产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限度实证研究[J].法学评论,2020,38(6):183-193.

[3]彭真明.论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责任:兼评“上海香通公司诉昊跃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J].法商研究,2018,35(6):92-100.

[4]卢宁.公司资本缴纳制度评析:兼议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6):7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