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贷款买房,妻子也有还贷义务吗

2022-03-30 23:14
伴侣 2022年2期
关键词:马某婚姻关系买房

我与马某结婚时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婚后是租房居住的,房租也各付一半。结婚5年后,为改善居住条件,丈夫马某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120万元的合同,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他名下,还贷期限为20年。直至拿到房子钥匙后,马某才告诉我买房的事。我想,房子是他以个人名义贷款买的,贷款应由他独自偿还,跟我没关系。最近,银行突然联系我,称马某已经有3个月没有还房贷了,让我来还房贷。我告诉银行,我和马某实行的是“分产制”,他的债务与我无关,可银行不依不饶。请问,我真的有还房贷的义务吗?

虽然是马某单方向银行举债,但该笔债务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虽然马某独自借贷买房且房产登记在他名下,但贷款确实是用于你们家庭共同生活的,而且也是必要、合理的开支,所以,该笔债务属于你们的共同债务。

另一方面,你不能以实行“分产制”为由拒绝承担还贷义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償。”这里的“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是由夫妻一方承担。本案中,银行并不知道你们实行的是“分产制”,而且你也无法证明银行知道,所以,你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向银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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