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

2022-04-24 06:37陈琳
大众投资指南 2022年5期
关键词:贸易协定一带一带一路

陈琳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一、“一带一路”的深度内涵

自“一带一路”提出以来,提升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塑造力取得了积极进展,并得到了许多沿线国家的支持。其立足于各国的长远利益需要,体现了中国与沿线国家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世界经济遭受着各种问题和挑战,同时也迎来了许多发展机会,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中国会同沿线国家一起,乘坐上“一带一路”这一发展列车,运用各国协作这一重大机会,深入开展合作,在推动更具广度和深度的开放与融合的路上共同发力。“一带一路”深度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一带一路”是公开的、高度接纳性的区域合作倡议,不是歧视性、局部性的中国“小圈子”。不论是作为过去通商往来重要商路的丝绸之路,还是现在的“一带一路”其初衷和原则是始终如一弘扬开放精神。中国提出“一带一路”令自己的发展成为世界的发展,迎接全球各经济主体广泛参与,构建伙伴关系,共同向前发展。

其次,“一带一路”为国际法治提供了新的思路。“一带一路”要求合作方的地位平等、包容普惠,提倡共同迎接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幻,开创寻找新机会,挖掘新的发展动力和空间,创立了亚投行、新开发银行、丝路基金等新型国际机制,构建了多形式、多渠道的交流合作平台,共同积极搭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再次,“一带一路”为新世代全球迎来共赢提出了中国方案。“一带一路”是在各个经济主体迫切需要新的发展的所需之下,并且作为一个多方协作舞台,其最基本的是尊重各国发展道路选择,它符合各个经济主体共同利益的最广泛期待。无数实践表明“一带一路”是一条协作之路,更是一条发展之路、通往福祉之路。

最后,“一带一路”为世界可持续发展的协调提供了新动力,设立了新平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与“一带一路”的核心要义和内涵高度契合,在功效上可以相辅相成,联合运用。其囊括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现了东西南北、四通八达地统一,十分有利于世界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必要性

传统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以布雷顿森林体系为核心,对于二战后的世界经济繁荣做出了历史性贡献。90年代WTO体制的诞生使得国际经济法律体制再次呈现出活力和适应性。

为了应对新的挑战,中国提出了“一带一路”的解决方针,中国经济在不断壮大过程中,世界多方力量也期望在诸多国际事务中能够越来越多地看见中国的身影,平衡当今世界格局,为全球经济变革出一份力。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崛起,过去主要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规则逐渐无法满足其日益需要,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迫在眉睫。推进国际经济法发展能够促进各方经济体利益的整合,促进国际经济法治的公平正义,从而帮助解决目前全球现存的各种社会问题,像贸易战、越发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以及失业率上升等等。故而,“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有非常重大的实践意义。三、“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一)WTO机制的改革

WTO自中国入世以来一直为中国的国际经济发展一路保驾护航,在“一带一路”的建设过程中,期待WTO能为其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援助。争端解决机制是WTO贸易体制的核心制度,自1995年成立之初到现在是解决各方经济主体贸易争端的重要机制。从1995年WTO成立至今,WTO上诉机构对受理的案件的解决卓有成效,许多案件都被实际执行解决,由此可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有很高的效力。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在长期的实践中也凸显出一系列缺陷,再加上某些超级大国对其采取的不恰当行为,迫使WTO争端解决机制遭受了重大的危机,以至于将近面临裁决中心停摆的可能,从美籍成员Thomas R.Graham和印度籍成员Ujal Singh Bhatia任期结束起,目前上诉机构只有1名裁决者,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然陷入停摆困境,然而其争端解决机制并未因此失去作用,多边贸易体系更不会由此终结[1]。直到2019年9月,多数WTO成员方针对此困境提出了许多解决方案,这之中就有加拿大WTO改革部长级会议联合公报;欧盟等14成员方案;欧盟公布的《WTO现代化》文件;中国、欧盟、印度、黑山四方联合提案;非洲集团方案等。

美国国际法学教授贝克·怀特认为,国际经济实力的巨大变化(分化、分散和不对称)导致国际法律进程中出现了“多中心主义”,新崛起的国家并不否定旧有的国际法规则,而是在支持旧的国际法规则的同时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构建新的国际法规则。其中,中国、印度和巴西更强调国家中心主义,即重视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美国、欧盟、日本就WTO改革发表《美日欧三方贸易部长联合声明》,明确提出某些发展中国家非市场导向的战略安排造成自身产能过剩和不正当竞争,不利于新技术的研发和使用,有悖于国际贸易的繁荣发展,还要求其中的第三世界国家支持WTO目前及今后的谈判结果。由此得知,该要求明显针对中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成员要求具有片面性,并不能为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变革提供有效方案。

故而,中国要对此做出充分的处理方案,防止被迫面临“二次入世”的不利局面。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耿爽指出WTO作为多边贸易框架,绝非某些超级大国所独揽话语权的。相应地哪怕在WTO体系里和成员方退出相关的约定实质上也未规定WTO有权放弃某一成员方,WTO成员之间拥有平等的地位,然而目前表现出来的貌似是在WTO里暗含有“开除”规则。现下解决WTO停摆问题的方案大体有两种:对WTO整改时借鉴运用《马拉喀什协定》的第十项条款;利用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协商与谈判构建现代化的WTO体系,尤其是以上的“开除”规则就暗含在第十项条款里。协商一致原则在当下的WTO多边贸易机系里通常是作为程序性的必需条件来设立的,每个WTO成员方都可以承认WTO更改的方案,也可以选择利用弃权或者投反对票来限制其他成员的权力。

(二)国际贸易法的发展

首先,“一带一路”成功开展这要求国际贸易法做好相应的完善工作,而其重中之重则体现在区域贸易协定合规化的运行。现在WTO多边谈判无法得到实质性推进,从区域贸易协定发展作为切入点相对较易符合世界贸易的实际需求。

其次,鉴于“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因为方方面面的因素考量没有成为WTO的成员方,因此对上述国家来说区域贸易协定更为适合他们。可是,同高质量的区域贸易协定相比较,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稍显落后与不足。发达地区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内容通常囊括新能源、金融、信息安全、电子商务、高新技术等新领域,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意识显现,但中国目前的区域贸易协定通常在这方面略显匮乏。中国要做到更好借鉴发达国家区域贸易协定的优势,建立健全当前彰显新型经济模式与实践特色的区域贸易协定框架,以及通过更加积极地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达成现代化贸易协定,下一步形成沿线国家大量加入的贸易协定整体框架。

最后,国际贸易法治化发展的另一主要方向为努力推动沿线国家商业往来低成本高效率改革。中国要变革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减少流通成本,促进成员国的商业交往,建设四通八达的贸易之路。相应地,中国要深化改进自贸区法治建设,加大配套法规修订,为世界经贸往来营造健康完善的法治环境,去保护主义化,促进贸易良好发展。

(三)国际金融法的发展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简称亚投行,AIIB)作为第一个由中国组织建成的多边金融机构,在它的运转过程中一定伴随着国际经济法的进一步变革。按照亚投行章程,有两种因素影响成员国投票权,其一为亚洲国家或地区所有的75%,其二为上述之外国家或地区所有的25%。亚洲成员国依照人口和GDP等因素配置投票权,这基本确定了中国在亚投行里的举足轻重的核心地位,第三世界国家在其决策里具备较过去更高的地位。所以亚投行自身的设立就代表了国际金融法的改革。与此同时亚投行会通过“一带一路”的推进向国际金融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建立重要舞台。亚投行要做到进一步完善并且参考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丰富实践成果,不断改革运行规则。就比如,亚投行在风险评估与金融借贷审查方面建议多参考世界银行的做法,重视加强项目的风险评估和防范。在将贷款放出以前,亚投行还要做出严谨的调研统计,对项目隐藏的风险综合考察。凭借亚投行这个重要机遇推动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把加强推动地区交流往来同“一带一路”相结合发展。

另外,要深化融资体系改革,进一步建设可持续发展的亚洲金融圈,一边应保证稳定构建亚洲国家基础设施,另一边更应防止对生态文明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同时还应确保融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使得借钱的国家免于陷入债务危机。

(四)国际投资法的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转变很早就是在当今国际形势大背景中产生的新趋势。在“一带一路”的拓宽规模实践中,中国积极对沿线国家的进行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实际国情十分复杂,他们的复杂不仅仅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上的差异,部分国家政局常年处于动荡状态,由此产生的经济落后,民族宗教遗留问题无法解决,更有甚者还常发生武装冲突。上述情况均不利于引进外国投资者,不利于国际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在东道国的展开,由此亟需构建更加完善周全的国际投资法律规范。中国应同沿线国家共同搭建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大框架,在尊重国家安全审查的前提下重点保护来自海外的投资。就当前表现而言,中国就外国投资保护的领域过于传统,也都是些基础性的保护,再者中国做出承诺的双边投资协定大多依靠东道国的管制权,但事实上大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是第三世界国家甚至是极不发达国家,他们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法治化十分落后,很低的社会管理能力,难以给予到位的社会治理,上述问题均不利于保障中国海外投资的安全,造成中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

综上,中国要加大谈判力度,进一步修订改善已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同步对应的制度体系继续创新,让协定可以充分发挥保障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应的,中国也应同更多国家和组织达成相关协定,拓展海外投资保护的领域,简而言之,推动国际投资法的发展不可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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