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社团国际交往中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2022-05-07 07:57陈畅
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科技社团解决机制

陈畅

摘 要:近年来,我国科技社团逐渐拓展自身国际业务,走向世界舞台。然而,科技社团的国际交往并非一帆风顺,会遇到一系列的纠纷。本文系统整理了科技社团的业务形式,并且从法学角度分析科技社团的纠纷形式,提出适合科技社团运用的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科技社团;国际交往;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63(2022)02-00078-03

一、科技社团的主要业务形式

科技社团是指由科技工作者发起和组成的,以自然科学为基础,以从事科学研究、科技交流、推动科技发展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其主要形式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等[1]。科技社团的主营业务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促进科技交流和进步;二是承担相应的社会公益服务;三是参与政策制定。

(一)促进科技交流与进步

一是举办学术会议。科技社团通过举办学术会议,可以实现推动科学发展的宗旨,也有助于树立其学术权威。举办学术会议是科技社團重要的业务活动,也是科技社团扩大自身影响力的重要手段和路径。

二是创办学术期刊。除了举办学术会议外,科技社团促进学术交流的另一重要手段就是创办学术期刊。学术期刊对内是科技社团为会员提供服务的载体,对外是科技社团筛选学术研究、确定研究走向的指示牌。

三是科技奖励与资助。科技社团通过吸纳社会资助和政府拨款,成立自己的基金并设立奖项。除了科技奖项之外,还有科技社团对会员的直接资金援助。

总而言之,科技社团既是学术交流的载体,也是研究人员资金补助的来源,进而以推动交流和提供资金两种手段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

(二)承担相应的社会公共服务

一是提供教育培训。科技社团为不同的人群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服务对象并不局限于社团会员,而是包括了社会公众。

二是承办标准制定与专业资格认证。科技社团在标准制定和专业资格认证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项工作因而成为科技社团对外提供服务并扩大影响的一项重要业务。

(三)参与政策制定

科技社团具有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跨国界、跨学科的组织网络优势,可以为政策制定组织相应的技术人员,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专业的意见。科技社团虽然不是政策制定的主导者,但却在政策制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让科技社团获得相关政策支持,有利于社团的发展。因此,科技社团也重视发展自身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并积极参与政策制定。

二、科技社团国际交往中的纠纷形式

根据科技社团的日常业务形式和已有的国际民商事纠纷形式,可以把科技社团可能遇到的纠纷分为内部纠纷和外部纠纷两类。

(一)内部纠纷

内部纠纷是科技社团内部或者科技社团之间的纠纷。与国外科技组织进行合作是我国科技社团参与国际交往的重要手段,在这种合作中,我国科技社团主要采用向他国科技组织派员或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当两国科技社团之间产生矛盾时,矛盾往往集中在成员权利与合同效力上。因此,这类纠纷的主要内容就是社团成员权纠纷和社团间合作协议的效力纠纷。

社团成员权纠纷指的是,外国科技社团对我国科技社团派出成员的正常权利进行不公正限制或单方面取消而引起的纠纷。在我国科技社团不断参与国际交往的今天,很多国际科技组织中都有我国的社团派员,这些派出的科技工作者为促进我国科技发展和扩大我国科技话语权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由于受部分西方国家地缘政治思想的影响,一些世界性科技组织以政治为借口,公然打压我国的科技工作者,以除名、限制权利等手段干扰我国相关人员的正常工作,这对我国科技社团参与国际交往造成不利影响。所以,社团成员权纠纷是内部纠纷中一种主要纠纷形式。

除了社团成员权纠纷,内部纠纷的另一重要表现是社团间合作协议的效力纠纷。我国科技社团在向外派员的同时,还通过与他国科技组织签署合作协议来开展社团的国际交往。合作协议的内容各不相同,包括了从科技交流到生产实践的各个方面,因而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合同纠纷。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合同在具体执行时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形成纠纷,进而妨害两国科技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社团间合同纠纷也是内部纠纷中亟待解决的一种纠纷。

(二)外部纠纷

科技社团的外部纠纷主要包括涉及科技社团的经济纠纷、知识产权与信息保护纠纷,以及其他纠纷。

科技社团的跨国经济纠纷均可以归类至国际民商事件纠纷之中,将之视为普通的跨国经济纠纷进行处理并无不妥。

科技社团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与一般的知识产权纠纷并无二致,但是基于科技社团的特殊性质,在保护社团知识产权时需要更加注意信息保护问题。科技社团作为拥有高精尖技术的社会团体,对于技术信息的保密有着很高的要求。科技社团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如何以适合科技社团的法律机制来保护信息安全;如何以适当的事后机制来解决信息泄露后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其他纠纷

科技社团的特有纠纷形式并不在国际私法的范畴内,因而这类纠纷与上文的经济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有所区别。这样划分的原因在于,科技社团较之一般的国际私法主体有其特殊之处。首先,科技社团容易成为政治打击的对象;其次,科技社团拥有的科技成果和提供的科技服务并不能完全被视为普通商品,这种特有的战略性和保密性使得科技社团在开展业务时区别于一般的企业与社会组织;最后,我国的科技社团往往与政府部门保持一定联系,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能一概划入民商事法律的范畴,必须予以具体对待。

三、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一)社团内纠纷化解机制

科技社团权力分立的内部治理结构决定了科技社团对内部纠纷具有一定的处理能力。对于决议侵权问题,被侵权成员可以报理事会或秘书处处理;对于社团中因规章修改造成的不公正问题,被侵权人可以在会员大会提交反对议案,对不合理规章进行质疑或再修改;对于社团内机构违反社团规章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报请监事会纠正或报请理事会撤销。总而言之,我们若能够充分利用科技社团内部权力分立的体系,就可以解决大部分常规的成员权争议,从而维护我国派员合法权益。

(二)网络信息保护的事后纠纷解决机制

科技社团在日常运作的过程中会产生众多的会议资料、期刊资料、研究资料等重要的科研信息,这些信息实际上是一种战略资源。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这种战略资源的争夺将引发一系列的纠纷。信息产权可以视作知识产权的上位概念,而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外,有很多种类的信息产权难以及时得到保障,因而我们需要通过更高效的事后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这类纠纷。

《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对信息安全的保障,其从法律层面界定了破坏网络安全、侵犯信息安全的行為模式;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提供的保障措施;还规定了一系列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数额、行政处罚措施等。以上法律规定可用以解决可能产生的相关纠纷。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网络安全问题。近年来,各国的立法呈现出专业化、立体化的特点,从打击网络犯罪、加强网络监管、收紧网络主权、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等方面对自己国家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了规定。在这样的立法趋势下,以打击犯罪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各国网络治理模式逐渐形成,同时,各国之间也形成了相互合作的治理体系。各国推动这一治理体系的建设,建成了更加健全的国际间纠纷解决机制。这些为我国科技社团在国际交往中解决网络纠纷提供了可能。

(三)领事保护制度

由于科技社团工作的特殊性,科技社团的正常海外活动有时会受到当地政府或社会力量的阻挠,解决此类纠纷必须及时且有效,而普通的事后机制却不能满足这一需要。因此,领事保护制度便成为此时解决纠纷的首选。

在海外利益保护制度中,领事保护是相对成熟且适用广泛的一种利益保护制度。实施领事保护所依据的法律有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其本质是借助国家力量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工作条例》等赋予了我国使领馆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权,当我国的科技社团在遇到相关情况时可以通过寻求使领馆的帮助来解决有关纠纷。此外,我国的使领馆已经建立了事前预警和事后保障的成熟机制[2]。当遭遇跨国纠纷时,领事保护机制将是我国科技社团可以运用的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

(四)其他普适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科技社团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一种,其以社会组织身份参与国际交往时涉及的法律关系与一般的国际私法主体涉及的法律关系相类似。当产生法律纠纷时,可以适用跨国诉讼、国际仲裁和以调解为代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科技社团可以根据自身实践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机制[3]。

当我国科技社团在国际交往中面对纠纷时,需要重视以法律手段为主的纠纷解决策略,熟练掌握更加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 唐德龙.英国科技社团发展:趋势、经验及启示[J].学会,2019(12):5-15.

[2] 张丹丹,孙德刚.中国在中东的领事保护:理念、实践与机制创新[J].社会科学文摘,2019(10):37-39.

[3] 袁发强.“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之建构[J].求是学刊,2018(5):82-90.

责任编辑: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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