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红色文化的法律保护

2022-05-30 09:10赵海鹏司马紫薇李娜
理论观察 2022年8期
关键词:公众红色法律

赵海鹏 司马紫薇 李娜

摘 要:红色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重要内容,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源头活水,是重要的文化遗产。但是,近些年来随着一些地区对红色文化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一些红色文化资源遭到破坏。因此,应从加快出台红色文化的专门立法、更新完善红色文化地方性法规、明确部门职责、增强公众参与的实效性等方面解决红色文化在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红色文化;法律保护;地方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1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2)08 — 0135 — 04

习近平总书记在《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一文中强调,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1]。红色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主要思想来源,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源头活水。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红色文化的不断开发利用,注重经济效益的开发行为以及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缺失使得一些红色文化被侵害破坏,所以从法律角度加强对红色文化的保护十分必要。

一、红色文化法律保护的概述

(一)红色文化的概念

要想从法律角度保护红色文化,首要任务是对红色文化的概念予以界定。目前学术界对红色文化的概念有多种不同的观点[2]。第一种观点是以时间为划分,狭义的红色文化仅指革命战争时期,广义的则认为应包括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每一阶段。第二种观点是以空间为划分,狭义的红色文化是以中国范围为限,广义的则是以世界范围为限。第三种观点是以形态为划分,将红色文化分为物质文化形态和非物质文化形态。红色文化作为科学研究中的重要方向,近年来相关研究不断增多,但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不同观点的概念界定使得科研中的表述难以形成统一的认知。因此,统一红色文化的概念界定有利于对红色文化的保护。

(二)红色文化法律保护的研究综述

红色文化资源法律保护方面的成果数量不多,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的研究:

1.从理论层面探讨红色资源保护不力的原因、可采取的保护模式(包括法律保护模式)及(法律保护的)可行性研究。例如刘建平、伍先福(2005)从法律视角上对红色旅游资源的保护不力状况进行了原因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红色旅游资源法律保护方面的对策;刘建平,李双清(2008)从经济利用的角度探讨了红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与可能;姚建涛(2013)提出建立红色文化遗产建立法律保护与非法律保护相结合的双重保护模式。王婕等(2018)指出全国和地方层面都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红色文化遗产,提出要大力完善法律制度,即制定专门的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法和完善相关地方立法。2.建议出台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律法规。如黄超(2009)中指出遵义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法律法规不全,建议出台《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法》或《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3.提倡红色文化资源的地方立法保护。红色文化资源地方立法保护方面的成果,可以从宏观角度和微观角度两个方面来划分。宏观角度的研究成果,主要探讨了地方立法保护的主体、一般原则。例如胡健(2018)一文中明确了国有遗存由使用权人修缮保护、非国有遗存由所有权人修缮保护的基本义务,并且强化了政府的兜底责任,并规定了产权置换、购买等保护方式;邓凌(2018)提出加快红色文化地方立法工作步伐、以点带面,借鉴吸收已有地方立法经验、拓宽视野,研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等具体措施。

微观角度的研究成果,一般是以某个地方为例,来探讨该地区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经验、不足及改进的措施。如李晓蓉等(2016)以毕节市为例,探讨了红色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李晓蓉(2012)认为贵州红色文化遗产的地方性行政法、民事法律保护、地方性法律保护体系构建三个方面建议;石东坡等(2019)对福建龙岩和宁夏吴忠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对比分析,总结设区的市在红色文化保护立法上的初步经验,并由此为红色历史文化遗产的相应法规创制提供理论支撑和方案借鉴;罗芳香等(2017)指出闽西红色文化遗产亟待保护、传承和弘扬,但存在保护不力、经费不足等问题,并提出区分物质红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红色文化遗产,针对其共性和个性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

(三)红色文化的价值

红色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一部分,拥有独具特色的价值。红色文化承载了丰富的红色精神,是城市文化的主要来源之一。城市文化与红色文化紧密相关不可分割,红色文化为城市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同时也增强了文化认同巩固了文化自信。红色文化在不断发展中显现共产党人的信念与作风,体现了正确的執政理念,有利于规范党员言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红色文化能体现不同时期党的先进性,其浓厚的精神价值利于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是对党员实行党性教育的有力范本,是对不同阶段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来源,也是公众宣传教育的首要资源。弘扬红色文化也会形成经济价值,借助红色文化会产生一些品牌效应,派生红色文化周边产品,从而刺激红色文化关联产业的不断发展。

(四)保护与开发红色文化的意义

正确认识保护和开发红色文化的意义,有利于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历史,也有利于各学科对红色文化的深入研究。红色文化是加强党员党性锻炼的主要载体。保护和开发红色文化能够增强党员的党史知识储备量、提升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保护和开发红色文化有利于传承红色精神。红色文化中蕴含了丰富的红色精神,如“积极进取”“不畏艰难”“艰苦奋斗”“勇于拼搏”等,新时代需要青年人保护红色文化传承红色精神,可以通过一个个生动的事例,将红色文化融入思想政治教育中,增强红色文化对青年一代的影响力。

红色文化的发展同诸多产业有着密切联系,其中最紧要的便是旅游业,两者之间是辅车相依的关系。红色文化资源所在区域大多是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方,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红色文化资源,发展红色旅游业,既能提高当地的经济效益,又能满足人们的精神文明需求[3]。例如,以“大庆精神”和“铁人精神”为载体的红色旅游,通过参观铁人纪念馆、油田历史陈列馆等,感受“三老四严”“四个一样”“两论起家”的精神,既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又弘扬和传承了红色文化。红色文化也是对青年一代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的基础,能满足青年一代的精神文化需要、丰富精神世界并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二、红色文化在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层面专门立法方面

目前,我国现行关于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主要有《英雄烈士保护法》,同时在《民法典》、《刑法》中散见一些与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有关的条款,还有最高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的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法、尚未形成法律保护体系。鉴于目前没有出台红色文化保护的专门法,红色文化保护工作难以具备统一性,所以对红色文化予以保护仅能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的零散规定。相关法律僅以某个单一要素为重点进行规定,条款规定并不全面,均采用间接管理的方式,无法全面完整的保护红色文化。甚至法律条文中没有出现红色文化一词,且条文中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的能够实施的措施。

(二)地方立法方面

截止到2022年7月20日,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查询到的,国内有关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文件)386个,比较侧重于物质形态的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以黑龙江省为例,有5个省级地方性文件,均是针对具体问题的批复或通知。

没有上位法的指导,保护红色文化只能依靠相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先行是我国红色文化在法律保护方面的现状,各个省市也陆续制定了具备地方特色的红色文化保护条例,从而有针对性的保护本地红色文化资源,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红色文化地方性法规中的条款简单抽象,部分条文规定都比较简略,大多都是简单描述,原则性规定也比较多,条款的实际应用性不强,使得红色文化的保护规定过于简单和抽象,缺少具体的能够应用的实施细则。部分红色文化地方保护条例中,适用对象的范围较窄,没有同相关的上位法做好衔接,降低了地方性法规的保护作用。此外,红色文化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与相关法律规定有冲突,使红色文化地方性保护力度大幅下降,无法高效的保护红色文化。

(三)管理部门职责划分方面

对红色文化的保护涉及到诸多部门,如文物部门、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及旅游部门等。我国红色文化的立法保护并不健全,缺少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地方立法质量参差不齐,目前红色文化相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中并没有对主管部门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各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无法准确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在红色文化保护中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互相推脱都不想承担责任,另一种是争先恐后抢着管理,最终无论哪种情况都不利于对红色文化的保护[4]。部门职责划分不清,一旦出现破坏红色文化的行为,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就无法在第一时间找到行为的责任主体,也无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所以明确部门的职责划分是保护红色文化的重中之重。所谓红色文化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保护红色文化的法律法规,破坏了红色文化资源,就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四)公众参与方面

红色文化作为一种文化传播方式,需要公众积极踊跃的参与,但目前我国红色文化的公众参与度较低。公众认为对红色文化开发和保护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于是很少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红色文化保护中。大部分公众不了解红色文化,更意识不到保护红色文化的重要性[5]。红色文化所在地的周边会有红色文化的宣传口号,也会张贴红色文化相关的宣传海报,宣传的力度不强效果不高。红色文化基地的宣传流于表面,采用的宣传方式主要是向公众叙述事件经过以及播放音频视频等,公众也只是对音像图案和摆放的物件有兴趣。基地的展列形式比较单调,缺少新鲜的科技元素,公众没有参观的激情不愿观看便无法起到教育的目的。大部分红色文化基地都没有开发自己的红色文化网站,也没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展示本地方的红色文化,以致公众对红色文化的理解不全面,不愿参与到红色文化保护中来,降低力度公众参与度。

三、完善红色文化的法律保护

(一)加快出台专门立法

为加强对红色文化的保护,确保红色文化保护工作能够全面有序地开展,必需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支持,从而使得红色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能够有法可依。目前红色文化保护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立法体系不健全,对此应尽快出台专门的红色文化保护法,例如《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法》。近些年来随着红色文化的不断开发利用,只注重经济效益的开发行为使得红色文化被大量侵害破坏。我国未针对红色文化保护进行专项立法,红色文化保护的立法体系不健全,而最为有效地方式就是加速制定专门的红色文化保护法,实现保护红色文化和控制红色文化的开发利用行为。制定专门的红色文化保护法是保护红色文化最有力的举措,既能合理有效的开发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又能对其予以法律保护,因而需要尽快出台全国性的专门的红色文化保护法。

(二)及时更新完善红色文化地方性法规

为解决红色文化在地方性法规方面所出现的问题,需加强红色文化地方立法的实际可操作性。如上文述,我国红色文化在地方立法中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将公众参与制度引入到地方保护条例中,并在条款中对公众参与的方式予以规定,确保公众能及时了解相关的红色文化保护信息。公众只有充分掌握相关信息才能更好地保护红色文化资源,才能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与红色文化有关的立法事项,还可让公众享有听证的权利。红色文化地方性法规要与相关的上位法做好衔接,针对同一事项的规定要保持上位法与地方性法规具有连贯性。红色文化地方性法规应该与时俱进,主动呼应相关政策的要求,及时修改不妥当的相关条文。应结合相关上位法的修改情况,对现有红色文化地方性法规的条款进行评估,从而避免出现红色文化地方性法规与相关上位法规定不符的情况,如上位法为加大处罚力度,已将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提高到1万元,而地方性法规未及时修改,罚款数额仍为2000元。因此要掌握红色文化方面的最新动态,了解最新的政策,若相关上位法进行修改,要及时检查红色文化地方性法规条款是否存在与相关法律不符的情况,及时更新完善红色文化地方性法规。

(三)明确部门职责

明确法律责任首先要明确责任主体。可以在保护红色文化的地方条例中先写明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色文化的义务,再明确红色文化保护的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划分的具体部门和主要责任人。将主要保护责任赋予市县级的人民政府和相关的文化行政部门,并将保护费用划分在本级财政中。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也有红色文化资源,这些地方的村委会和居委会便成为责任主体,从而加强红色文化資源的基层保护。保护红色文化的过程中会涉及一些专业知识,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红色文化专家咨询组,增强地方实践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明确部门职责后再出现破坏红色文化的行为,就能在第一时间找到行为的责任主体,及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可增加违法的处罚力度,对于破坏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要严厉惩处,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提高违法的处罚额度,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合理提高处罚的最低标准,从而使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人起到震慑的作用。

(四)增强公众参与的实效性

为增强红色文化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应利用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从而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可以创办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文化节,增强公众的互动感参与感,并制作成短片在电视台播放。根据地方特色规划高品质红色文化旅游路线,举办模拟体验活动,让公众身临其境的感受红色文化,还可以制作红色文化小礼品作为纪念,既能加大对红色文化的宣传又能刺激当地经济发展。建设地方红色文化网站,制作数字博物馆,同时配套3D的视频讲解,让人们足不出户就能在网络上实现“云参观”,让公众通过网络了解红色文化。开设红色文化的微信公众号,以图文视频的方式宣传红色文化,公众可以随时随地的浏览,定期举办红色文化知识竞赛,以寓教于乐的形式让公众认识到保护红色文化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对红色文化的认识。开发红色文化手机软件,录制红色党课的学习视频和红色教育的微课视频,上传到手机软件中,让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利用红色文化手机软件进行在线学习。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建立专门的红色教育智囊团,利用定期宣讲、视频授课、主题讨论等方法宣传红色文化。但不能仅针对党员干部宣传红色文化,应该扩大宣传的受众范围,让红色文化宣传进校园进社区。对于青少年群体,可以将革命英雄人物作为原型,创作一些动漫人物,制作红色文化方面的动漫产品,提高青少年对红色文化的认识。

3.5红色经费多元化

在保护和开发红色文化过程中,多元化的经费投入是至关重要的。保护红色文化应开展常规化的维护工作,需要大量的修补复原资金。为加大红色文化的宣传和保护力度,采取的一系列行动也需要足够的经费。目前红色文化的资金支持来自政府财政投入,资金支持的来源比较单一。在红色文化保护中要利用各种经济政策,确保红色文化的保护经费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日趋上升。为了使红色经费呈现多元化,可以引入企业资金和社会团体资金,向公益组织寻求帮助筹集红色文化保护经费,也可接受社会捐赠,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加入到保护红色文化队伍中,同时也加大了对红色文化的宣传。结合政府财政状况出台一些鼓励政策,例如在红色文化产业的税收方面,可予以适当减免,减轻红色文化产业的经济压力,促进红色文化产业的发展。对于红色文化的保护经费,应制定合理的经费使用计划。按照实际需要,在经费使用计划中确定重点项目,提前预算项目所需经费。对于保护红色文化的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可以成立专门组织监督红色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布。

总之,本文通过对红色文化法律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法律保护的建议,由此为我国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开发,特别是红色文化资源的地方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借鉴。

〔参 考 文 献〕

[1]李帅旭,李敏.红色资源在青年思想政治教育中应用的困境及出路[J].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2020,29(01):59-64.

[2]侯仕福,宗永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红色文化研究述评[J].教育现代化,2017,4(12):163-164.

[3]夏兰芹,张峰.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和开发困境解读[J].大众文艺,2014(12):266.

[4]孙孝东.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与推进保定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6(05):408.

[5]黄三生.依托红色文化建设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刍议[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2(05):106-109.

〔责任编辑:杨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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