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提高法治记者的社会责任意识

2022-05-30 01:49杨红
新闻潮 2022年7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

【摘 要】在互联网时代下,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深切关注和对法治事件报道在不断深入,但因司法重逻辑、讲证据,而媒体更偏重“爆点”,导致二者之间经常出现一定的冲突和矛盾。这一方面体现了受众、法治工作者与新闻媒体之间存在思维差异性;另一方面也对如何报道法治新闻,如何培养合格的法治记者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对当下部分法治记者的社会责任意识薄弱的现象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切入点,探索提高法治记者社会责任意识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法治记者;社会责任;法治新闻

法治类新闻因为社会关注、贴近民生、读者喜欢,始终是国内各类媒体不惜版面浓墨重彩推出的重点报道。在全媒体时代,庞杂的网络信息,新媒体、自媒体的涌现,给法治记者的采编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作为法治类新闻报道的核心,法治记者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承担着引导舆论、传播正能量、讲好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好声音、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责任。然而,部分法治记者在从事新闻活动中呈现出诸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的表现,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现实工作中,法治记者的社会责任意识亟须提高。

一、法治记者社会责任意识薄弱的表现

(一)专业知识和大局意识有所缺失,需进一步提高

法治新闻在新闻传播行业中具有非常的特殊性——2000年以前,法治新闻记者必须在持有宣传部门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基础上,再持有各政法、法治单位统一制作的采访证,方可开展采访活动。目前,各政法、法治单位已不再发放特别采访证,但因为法治新闻采编的特殊性和采访内容的专业性,以及法治新闻自身的社会敏感性,依然要求法治记者必须具备相当程度的媒介素养、法律素养、客观判断能力以及大局意识。

法治记者在广义上已经不仅是单指长期在法治类媒体工作并进行采编的新闻工作者,还涵盖了对涉法司法活动和社会事件进行报道的所有新闻工作者,即当某一名新闻工作者在报道司法活动和涉法新闻时,他就是一名法治记者。除此之外,新闻行业本身在经历了大量新闻专业编辑、记者离职的阵痛后,也因为转型融合的需要对新闻采编人员的需求量增大。于是,一些记者仓促上岗,就可能存在专业素质不高、法律观念薄弱的情况,主要表现为,缺乏大局意识,不能站在大局角度进行报道,盲目追求轰动效应引发法治新闻娱乐化倾向;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在案件判决前以不当方式对案件做出审判预设,以带动舆论的方式干涉司法独立或在报道中出现常识性错误;报道缺乏公正性,对弱势群体的同情超越法律和道德,甚至带头对相关人员及其家属进行网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缺乏客观判断能力,对案件有自己的想法,不能客观公正记述真相,在内容和表述上有一定的倾向性,造成舆论引导不当;缺乏敬畏之心,少数法治记者为了文章的合理性,泄露阶段性案情,扩散证据材料,甚至对采访到的案情经过加入个人想象并展开描述引起负面的效仿。

(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法治记者从事新闻活动的采访对象多是执法、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涉法涉诉的相关人员,如果记者不掌握相关法律知识,采编内容、采访过程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将比普通新闻活动更高。特别是有关涉法涉诉人员的处理,更容易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犯常识性错误。

比如,2022年6月14日,备受关注的“唐山打人”事件发生后,某知名網站邀请唐山事件报警的小姑娘连麦,连线过程中公布了个人信息和住址、手机号码。评论区有网友善意提醒:不能只为寻求第一手资料,丝毫不考虑后果……近年来,媒体及新闻记者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并不鲜见,其中大部分是由于记者对相关法律规定缺乏了解,对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造成影响。部分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因为过度渲染情绪、过度挖掘被采访人的个人信息,甚至主导、诱导“人肉”被采访人及其近亲属等网暴行为,侵犯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甚至是“路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唐山打人”事件中,极个别媒体不满足于报道事件本身,直接将矛头指向事发现场的围观群众,在报道中将围观群众渲染成“冷漠”“无动于衷”的形象,引导受众向错误的方向思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还有少数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泄露犯罪嫌疑人亲属信息,未得到允许发表不利于亲属的言论,未有效保护其未成年人亲属等。这些,不管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而为,都反映了部分记者媒体素养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

(三)职业道德需进一步强化

在全媒体背景下,大量政法、法治单位都设立了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头条号等新媒体账号,用于报道本单位的工作动态、典型经验、先进访谈等,这一方面有利于推进法治宣传,但另一方面也造成部分记者“拿来主义”,不到实地进行采访、了解事实情况,不听取被采访单位声音,而是直接将所负责板块的相关单位新媒体账号上的内容简单复制修改,作为自己的稿件发表、刊登。

同时,由于网络时代各类信息传播迅速,如时常出现的“微博控诉小作文”和微信转发的各种难辨真假的内容,更是经常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该类信息真实性大多存疑,少数记者在拿到该类新闻素材后只做简单采访,不向各方仔细核实甚至推波助澜,全部或部分转载、刊发,导致新闻失实。这些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在法治新闻领域带来的危害比起普通新闻犹有过之。此外,极个别记者以“封口费”“公关费”等理由开展有偿新闻活动,不仅违反职业道德,更有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二、增强法治记者社会责任意识的必要性

新媒体时代众声喧哗,如何在芸芸杂音中正本清源,发出最正确的那个声音?主流传统媒体及所属新媒体特别是法治类媒体身负重任。记者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不顾采访对象的感受,忽视社会责任和舆论导向。责任意识必须放在法治记者个人素养的首位。

(一)树立正确舆论导向的需要

导向是新闻的精神、媒体的灵魂。新闻记者要自觉反映党的主张,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国家制定的各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能否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真正入耳、入脑、入心,是否能在基层落地生根并开花结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新闻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是否全面、准确、到位。假如新闻的导向出现偏差,宣传的声音不够响亮,阐释中出现矛盾混乱,新闻舆论工作统一思想、团结鼓劲、凝聚力量的作用就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

(二)维护法治记者职业道德的需要

真实、客观、公正是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也是新闻工作者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一些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为了收视率和点击率,不顾事实根据、主观臆断,甚至超越法理和社会道德进行“媒体审判”,这种审判不仅伤害了当事人,更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产生了不良影响。

以南京彭宇案为例,按照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无过错的行为认定按比例分担责任。但判决书中“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的说法一被公布,少数新闻记者并没有及时探寻法律的依据、向权威部门寻求解释,而是以《帮人反被法院判赔4万》《“常理”让人胆战心惊》《史上最弱判决将把人性引向恶》为标题,利用所在媒体平台的影响力,将矛头指向法院和法官。不久之后,彭宇自己承认,事发当天他的确碰到了徐老太,但是各路媒体对真相的广泛传播,已经不能阻止“老人摔倒不要扶,当好人可能吃亏”的错误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蔓延和固化,以至于时隔5年之后,广东再次发生了小悦悦事件。而“唐山打人”事件发生后,彭宇案件再次被人翻找出来带节奏:“其背后的漠视真相,恐怕是过去的司法实践对人们产生了极大的恶意,让所有人都不敢惹事上身!”可以说,这些案例体现了新闻媒体特别是法治类媒体及所属法治记者缺乏较真的职业精神,对新闻事件不能尽到完全的义务和责任,造成所传播事件的真实性、客观性不足,对新闻事件的发展和社会的影响起到了听之任之、推波助澜的消极作用。这些案例从反面力证了法治记者维护职业道德的必要性。

(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现实中,哪怕一条简单的社会新闻、一个普通人的故事都会有明确的导向问题。前两年, “上海女孩逃离江西农村男友家”的新闻突然蹿红,一些主流传统媒体及其新媒体在这一波舆论“狂欢”中试图破圈,获得流量,于是不经核实,纷纷转载转发,引发热议,成为春节期间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但也因为各种一眼可见的常识问题,很多人提出了质疑。一片质疑声中,该“新闻”最终被证实为假新闻。这则假新闻的广泛传播,再一次暴露了一些记者、编辑日渐浮躁的心理,暴露出少数传统媒体在全媒体时代不加核实、把关薄弱、以讹传讹式的顽疾,也暴露出少数法治记者导向意识的薄弱。

这些网络热点新闻,大都是通过夸大其词的形式,通过代入立场,引导出团体、阶层之间的对立情绪,以此吸引更多的点击量,吸引一大批缺乏认知力的受众,进而以“带节奏”的方式,扭曲人民群众真实的生活,扭曲人的本性,最终扰乱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法治记者提升社会责任的方法及路径

作为法治类新闻媒体和法治新闻工作者,必须具有基本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而最能体现社会责任感的行为,就是以真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完整的新闻报道。反之,无视公众知情权,对新闻内容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新闻事实,违背新闻真实、客观和公正原则的做法,都有悖于法治记者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一)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一名法治记者,必须要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自己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出现问题,则会造成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例如,某报关于扫黑除恶的稿件,因为记者采写不到位,把关不严,导致一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案件辩护人申请二审法院全体法官回避,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作为法治记者,要有知重负重的责任感,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兴文化、展形象的神圣职责,将真实性作为新闻的生命,对疑难问题,要咨询权威人士和专业部门,坚决杜绝政治性、专业性错误。另外,法治媒体、法治记者绝不能将新闻传播的公共权力变成一种“钱权交易”的筹码,用公共权力来换取个人利益。对稿件的审核把关,特别是涉及案件的,要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不出纰漏。

(二)尊重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一小部分法治类新闻因新闻失实、恶意评论或者不当评论等违背新闻道德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新闻侵权。从近年来发生的各类新闻侵权事件中可以发现,绝大部分均与新闻报道内容失实、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在新闻报道或评论中代入主观立场造成负面影响等有关。所以,自觉保护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既是媒体和记者需要严格履行的法律责任,也是其必须遵守的道德责任。法治记者要紧扣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将笔头、镜头、话筒对准基层、对准人民群众,真正反映民生诉求、沟通社情民意,架起党委、政府与群众之间沟通的“连心桥”;要及时改进文风,用人民群众听得进、看得懂、记得住的语言特别是数据、典型、案例说话,让人民群众以喜闻乐见的方式接受法治、理解法治、支持法治,用如履薄冰的危机感,走好新时代新闻传播群众路线,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

法治新闻媒介被称作“社会监视器”或“环境监测者”,有着预警和监督的功能及责任。法治记者通过报道各种违法行为、不良现象的方式,对政府、社会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和引导,通过履行社会监督这一职能,来维护公众的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一名法治记者,必须要坚守职业道德,把捍卫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业责任。近年来,个别新闻媒体以及一些法治记者因为政治信念缺失、金钱物质诱惑、人际关系、私人情感等问题,在面对某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的时候,选择“闻而不报”或夸大其词、歪曲事实,违背了自己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的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而有的新闻媒体及记者出于私利滥用舆论监督权力,寻求监督权力“出租”,背弃了自己所背负的职业责任,甚至触犯了法律红线。

四、结语

增强法治记者的社会责任感,不僅是对新闻媒体负责,更是对社会和人民负责。只有增强法治记者的社会责任感,才能更好地构建法治媒体的良好生态,推动法治新闻事业正向发展。潮

参考文献

[1]郑银国.法制新闻报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探究[J].记者观察,2019(6):138.

[2]李洋.新媒体语境下改善法制新闻报道的策略[J].中国传媒科技,2018(2):100-101.

[3]张怀民.法治新闻记者的职业素养与责任探析[J].传播力研究,2017,1(11):192.

(责任编辑:黄康温)

作者简介    杨红,广西法治日报社总编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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