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共两党寺院土地政策的比较分析

2022-05-30 12:55刘振源
客联 2022年6期
关键词:比较分析

刘振源

摘 要:寺院土地所有权革命的改造对象,国共两党对寺院土地所有权有认识和政策不尽相同。国民党对于寺院土地所有权并未形成独立认识,而将之视为“庙产”组成部分来处理;而中国共产党则将寺院土地所有权列为改造对象,并成功地对其实现改造,推动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完成。通过对两党的政策及实践进行比较分析,总结经验,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寺院土地;政策概述;比较分析

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经验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对国共两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政策进行比较分析,来总结革命胜利的经验是学界对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研究的重要研究手段之一,这种比较分析包括了以土地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涉外政策等政策视角来对国共两党在革命时期的进行比较分析,但选择以诸多政策交汇点为视角研究较少。近代中国寺院土地所有权保护国内原有寺院土地所有权和西方教会土地所有权,涉及宗教问题,、民族问题、外交问题,是近代中国诸多社会问题的交汇点,以此为研究视角可以管中窥豹,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鉴于此,本文将以此为视角对国共两党寺院土地政策展开论析。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共两党寺院土地政策概述

宗教是封建统治工具之一,亦是近代西方列强对华进行文化侵略的工具,随着近代中国民族意识的觉醒,社会精英阶层对于宗教的认识和态度发生了变化,并掀起了几场风潮,其中包括1922-1927年 “非基督教运动”,国共两党有不少党员参与到其中,如1924年8月重建的上海非基督教学生同盟组织委员会,里面有中共党员柯柏年、张秋人、唐公,又包括国民党党员高尔柏等人①。该运动的斗争目标主要是反对文化侵略和收回教育权,尚未就西方教会的地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尽管国共合作的国民大革命时期存在个别地方的革命者变卖寺产做军费的现象②,但国共两党在这一时期并未对寺院土地所有权问题提出明确的政策和主张。

随着国民大革命失败,国民党反动派在南京建立了国民政府,形式上建立了对全国的统治,而共产党则走上了土地革命的道路,此后,国共两党在诸多方针政策上不尽相同,其中对寺院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处理政策亦是如此。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共产党寺院土地政策

土地改革是土地革命時期重要内容。寺院土地所有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组成部分,具有封建剥削性,亦是土地改革的对象,所以在土地革命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就制定和执行了“没收寺庙、教堂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的政策③,将寺院占有具有封建剥削性质的土地分发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同时也将原来依靠地租过活的宗教从业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红军长征期间在经过少数民族聚居区时,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及革命实际需要,为了团结当地的少数民族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党对原有的寺院土地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了“喇嘛寺的庙地不没收”④,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寺院土地采取暂不没收的政策,但改以“减租减息”的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租佃寺院土地的佃农的负担。

抗日战争期间,为了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少数民族信教同胞、各界宗教人士抗战,中国共产党适时地对寺院土地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寺院土地作为“特殊土地”处理,规定了“宗教土地(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及其他教派的土地),均不变动”⑤,对包括汉族地区佛、道教在内的寺院土地实行暂不没收而采取“减租减息”的政策。

解放战争期间,随着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深入,为了迎接全国胜利的到来,中国共产党对寺院土地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了“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⑥。在对寺院土地所有权的改造实践中,尽管中国共产党根据各类型寺院占有耕地实际情况,结合当时党的民族、宗教、外交政策,对汉族地区寺院土地所有权、少数民族地区寺院土地所有权、西方教会土地所有权,采取了不同的改造方式,但是它们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对寺院土地所有权的改造。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西藏自治区民主改革的完成,寺院土地所有权问题得到最终的解决。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国民党寺院土地政策

国民大革命失败之后,国民党在南京建立了国民政府。国民党统治当局针对不同宗教的管理有所不同,但主要都是通过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实现,对于寺院土地所有权问题,国民党的政策是将其纳入寺产来管理。

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只是形式上统一中国,加上其对帝国主义妥协的外交政策,使得国民党的宗教管理政策和法规并未统一,而是因宗教而异,将宗教分为汉传佛教和道教、伊斯兰教、藏传佛教(包括蒙古喇嘛教)、基督教等类别,分别制定不同的政策法规来管理。南京国民政府对各宗教进行分类管理,表面上是因“教”施政,实际上对各宗教管理的宽严程度不一,造成事实上的宗教管理政策的不平等,因而也造成了对于寺院土地所有权处理的不平等。

针对汉传佛教、道教寺产的管理,国民党政府并未将寺院土地跟其他寺产区分开来,一并归为寺庙财产,国民党政府以1929年颁布的《寺庙管理条例》和《监督寺庙条例》为主,其中“凡寺庙财产及僧道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与普通人民受同等之保护。”和“寺庙财产应照现行税则一体投税。”将汉传佛教、道教寺院的寺院土地等寺产比照普通人民私产征税,而“寺庙之财产处分或变更,由庙产保管委员会公议定之。”及“应由该管市县政府集合地方公共团体,组织庙产保管委员会管理之。”则将包括寺院土地在内的寺产归入政府组织的庙产保管委员会的监督之下,但是国民政府对寺产的立法又缺乏对寺庙性质的明确划分,导致寺产所有权认定困难⑦,时常出现关于寺产特别是对寺院土地的纠纷。

对于伊斯兰教的管理,多由该教团体“中国回教协会”来承担,并由该团体参照《监督寺庙条例》制定了《清真寺管理办法》;对于基督教的管理,南京国民政府虽然颁布了《指导外人传教团体办法》,但是外国传教士在华享有治外法权,南京国民政府对他们的管理只不过是一句空话,至于对外国教会所占有的土地进行处理更是无从谈起;对于藏传佛教(包括蒙古喇嘛教)的管理,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发了《蒙古喇嘛寺庙监督条例》和《管理喇嘛寺庙条例》,但是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并未实现对全国实质上的统一,需要蒙古、藏族地区地方政权的支持,对藏传佛教(包括蒙古喇嘛教)的管理相对松散,对当地寺院土地的处理亦是无从谈起。综上,南京国民政府在宗教管理上,采取事实上不平等的政策,这种不平等也表现在对包括寺院土地在内的寺产处理上,特别是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实施办法》更是唯独要求佛教寺庙用庙产兴办公益慈善事业,而不提其他宗教。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共两党寺院土地政策比较分析

通过综述,可以看到尽管国共两党在处理寺院土地问题、寺产问题时都考虑到问题的特殊性、复杂性,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来处理,但两党的寺院土地政策在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的。

(一)两党对寺院土地所有权认识上的不同

国共两党的寺院土地政策是基于两党对寺院土地所有权认识基础上的。

国共两党对寺院土地所有权的认识显然是不相同的。1927年11月中国共产党《关于土地问题党纲草案》指出“统治阶级霸占官地,以及侵吞祠族庙宇田产的收入,更加增加他们的权力。”认为寺院土地事实上为统治阶级所有,具有封建剥削性,是土地改革的改造对象,并专门制定了寺院土地政策来处理寺院土地问题。而正如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寺庙管理条例》和《监督寺庙条例》里规定“寺庙财产应照现行税则一体投税。”那样,国民党政府将寺院土地划入寺产管理,并可参照私产征税,认为相较于地主土地所有权,寺院土地所有权只不过是田主不同罢了。两党这种不同认识源于两党不同的阶级立场,也决定了两党在处理寺院土地问题上的政策差异。其次,中国共产党历来就不承认一切不平等条约,对西方教会依托这些不平等条约取得教会地产的侵略性和剥削性有清楚的认识,因此中国共产党对寺院土地的政策包括了对西方教会土地所有权的改造。而南京国民政府基本上承认了不平等条约,从而导致西方教会依托这些不平等条约取得教会地产及通过租佃进行剥削的行为得到南京国民政府事实上的保护。

(二)两党对寺院土地问题处理上的实践差异

国共两党在寺院土地政策上的差异还表现在两党对寺院土地问题处理上的实践差异。首先,不同于国民党政府在寺产处理和管理上,事实上实施的宗教间不平等的政策,中国共产党在处理不同宗教的寺院土地问题时,尽管考虑了宗教间、民族间的差异,在处理寺院土地问题时根据革命发展情况,采取了因时而异和因地制宜的方针,对寺院土地政策进行动态调整,但是在对宗教的管理上始终坚持着宗教间的平等性;其次,不同于国民党政府保护了寺院土地所有权的封建剥削制度,中国共产党则是通过对寺院土地所有权进行改造,从而消除其封建属性,并将食利为生的宗教从业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再次,与国民党政府联合各民族封建统治者进行独裁统治不同,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是解放和团结各民族的劳动者,实现对寺院土地所有权的改造,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维护的是广大人民的利益;最后,国民党政府在对西方教会占有的土地等问题上未能完整地捍卫国家主权,而中国共产党的寺院土地政策包括了对西方教会占有的土地进行改造,从根本上维护了国家主权和中华民族的利益。

(三)两党对寺院土地问题处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同

从对寺院土地问题处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来看,中国共产党的寺院土地政策最终的实践目标是实现对封建寺院土地所有权进行改造,在解放生产力的同时,也将原有食利的宗教从业者改造成为新社会的建设者,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反观国民党政府的政策,可以看出它维护的是地主阶级、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利益的阶级立场,其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维护其独裁反动的统治,其政策是维护了封建剥削制度,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寺院土地问题,而中国共产党的寺院土地政策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得到全方位的落实,寺院土地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三、结语

国共两党对寺院土地问题处理的政策差异折射出两党阶级立场上的迥异,从对国共两党寺院土地政策的分析比较来看,我们可以看出南京国民政府代表的是地主阶级、买办性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其政策是维护了封建剥削制度,阻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发展,这也是其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对象的原因;而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中华民族最忠实的利益代表者,始终将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己任,这也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重要经验之一。

参考文献:

① 薛晓建.论国共两党与非基督教运动的关系[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2).

② 郭华清.国民党政府的宗教管理政策述略[J].世界宗教研究.2005(2).

③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30年)[M].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656).

④郎维伟,周锡银.红军长征与藏区现代宗教、土地等法规的诞生[J].中国藏学.2006(3): 65-71.

⑤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1-1942年)[M].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⑥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6-1947年)[M].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⑦ 王小丹.民国庙产所有权认定的依据——以江苏地方法院判決书为中心[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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