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青少年犯罪量刑情节的研究

2022-05-31 00:09李庄颖
南北桥 2022年2期
关键词:犯罪心理量刑暴力

[ 作者简介 ]

李庄颖,女,江苏泰州人,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 摘要 ]

青少年的成长关乎国家的未来,因此对其定罪量刑需要经过慎重的考虑,不少学者也对此进行了研究。本文主要是从青少年犯罪心理的角度,通过两个青少年高发的犯罪类型,研究引发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并思考其是否应当纳入量刑情节,以及纳入后如何运用。

[ 关键词 ]

量刑情节;青少年犯罪;犯罪心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02.009

在我国量刑制度不断改革的背景下,量刑情节对于犯罪人员的量刑起到了深刻的作用,并且也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之一。司法必须公正、权威、保护人民的基本利益。量刑情节的运用会有导致司法不公的风险,因此量刑情节受到广大学者和司法人员的关注。而在此范围内,青少年犯罪是法学研究中一个严重的问题,随着近年来青少年的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加,年龄不断降低,恶劣程度不断升高,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大,如何对青少年犯罪正确量刑,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1 青少年犯罪的量刑情节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从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上的发展处罚,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已有了特殊规定。以上是对青少年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

而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以及审判时间中的已有经验,对行为人的危害程度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力大小做出判断。由于《刑法》中对法定量刑情节比较概括,只有“从轻、从重、减轻处罚”的表述,并没有更为细致的规定,因此在量刑中也需要考虑酌定量刑情节。对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适用,也往往取决于酌定量刑情节。因此,酌定量刑情节是量刑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客观方面,酌定量刑情节包括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等。从主体方面,酌定量刑情节包括犯罪主体的身份、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等。从主观方面,酌定量刑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等。

在未成年犯罪中,我国《刑法》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具体是从轻,还是减轻,要根据其酌定量刑情节,由法官自由裁判。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损害结果、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人身危险性以及其他一些促成犯罪的因素,都属于酌定量刑情节的范畴。

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犯罪进行量刑时,应当将一些导致其犯罪的因素考虑在内,例如青少年的成长环境、教育水平、认知水平等应当作为青少年犯罪量刑的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其处在十分恶劣的成长环境中,并且无法接受正常的教育时,惩罚与教育二者之间,应当更加着重于教育。如此才能达到进一步控制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效果。

2 从青少年犯罪心理的成因出发分析有哪些因素应当在量刑时考察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经历了1995年—1996年的低潮之后,出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趋势呢?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哪些?这对我们有效控制青少年的犯罪率,以及后期的矫正措施有着重要的研究意义。

2.1 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理论

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目前已有以下几个比较重要的理论:其一,“青春期危险理论”,该理论认为人的发展是由本能的生物人向理智的社会人发展的过程,青少年之所以更加容易越轨,主要是和身心发展与社会化的程度有关,他们做出越轨的事理以生理和心理学为基础,而不是道德。如果生理的发展超越发展心理,那么其就容易发生越轨行为。其二,“社会失调论”,该理论认为,社会失调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率升高的社会原因。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社会结构不断调整、利益集团不断变化是必然的社会现象,但是因此导致的贫富差距、权力关系、贪污腐败的社会现象,对青少年产生了一定的刺激,而他们并不具备理性分析的能力,也无法冷静地对待,一旦心理失衡,就会直接引发犯罪。其三,“不良环境决定论”,青少年的认识能力、自制能力差,易感性和冲动性强,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容易产生违法犯罪心理从而导致犯罪。

2.2 引发青少年校园暴力的因素

校园暴力是在全世界内都较为普遍的现象,青少年犯罪缺少专门的统计,因此对其无法进行直接、细致的了解,这种现象愈演愈烈,近年来,校园暴力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青少年的成长关系到的未来,关乎施暴方,也关乎受害方,更关乎国家的未来。我国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来对校园的施暴者进行打击,但是这种方法并不能很好地达到防治校园暴力的后果,应当在惩治的同时,更关注其犯罪的原因,做到惩治与挽救同时进行。

校园暴力一般是由校园中比较强势的一方通过心理或者物理上的攻击,对被害方造成心理或者身体上的伤害。大多是通过抢劫、勒索、敲诈、侮辱等方式实施,并伴有暴力行为。校园暴力行为一旦超过界限,将侵害《刑法》中的法益,并且施暴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性和社会危害性。

校园暴力行为具有以下特征:其一,青少年身心发展尚不成熟,对于事物的发展缺乏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实施校园暴力的施暴者通常是班级里成绩较为落后,被老师或者同学视为不良学生的个体。他们极度缺乏自尊心,当他们聚集在一起时,就能获得他们内心所渴求的归属感,并且通过实施暴力的方式来找回自己的自尊心。因此校园暴力通常都有团伙性的特点。其二,当青少年所处的环境经常能够接触到暴力、色情的信息,青少年容易模仿,或者产生崇拜的心理,進而在同学之间的一些小矛盾、小情绪的催化之下,产生暴力行为,而且青少年容易根据潜意识中的模仿,不自觉地使用暴力来解决问题,因此校园暴力有感染性的特点。其三,青少年在校期间,极容易因为一些小事、小矛盾发生冲突,一旦个别人或者小群体产生攻击行为,其他个体也会随时产生攻击行为,所以,校园暴力的发生通常具有突发性。

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类案件中,青少年如果处在十分恶劣的环境中,或者处在容易接触到暴力、色情等内容的环境中时,应当将该因素纳入量刑的考察范围,注重使青少年脱离不良环境,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矫正,这样更有利于其未来的发展。

2.3 引发“留守儿童”的犯罪因素

“留守儿童”违法犯罪近来越发受到社会的关注,“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现象事是由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主要是关于其父母家庭关系、学校关系、同辈关系和其他关系。

“留守儿童”的心理认知有如下特征。其一,人生活在社会上有很多需求,包括物质精神、精神需求、发展需求等。人的需求可以激发个体的发展和进步,但是不合理的需求,以及实现需求的不恰当的方式,会引发越轨行为,导致犯罪。儿童的成长不仅需要物质条件,还需要家庭的关爱和良好的教育。而“留守儿童”普遍缺乏父母的关爱,也缺少父母子女之间的沟通,其成长的环境也存在较大的问题,父母离开后,其缺少了保护,各方面的心理压力都无法及时得到疏解,直接影响了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导致其性格孤僻又自卑。其二,“留守儿童”普遍缺乏自我认同感,自信心偏低。因此从众心理较强,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和干扰,容易产生模仿心理,并且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较差,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确立,容易受别人的行为模式的影响。加上“留守儿童”的自控能力差,情绪波动大,又有家庭和学习的压力,就容易出现过激行为。其三,“留守儿童”对违法犯罪的认识不高,其犯罪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的特点,大部分“留守儿童”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自己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其四,由于“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普遍较为贫穷,而在其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不免会遇到家庭条件优渥的孩子,在穿着消费上的差异,容易使“留守儿童”的虚荣心受到伤害,心生羡慕和嫉妒,如果无法及时解决,就会引发犯罪。

“留守儿童”犯罪的影响因素有:其一,父母家庭关系。父母是每个人出生后首先接触到的人,对每个人的成长十分重要。只有家庭父母关系和睦,有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才能形成良好的心理和人格。“留守儿童”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部分孩子对这种行为并不理解,容易产生不良情绪,认为是社会不公,产生金钱至上等不良思想。其二,学校关系。学校是青少年长期生活、学习、成长的重要场所,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于此类犯罪,笔者认为,应当将其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等环境因素纳入量刑时考虑的范围,“留守儿童”犯罪的危害性较小,其主要是因为情感需求欠缺、自尊心缺乏、自我认知的错误导致的,因此对其多加关心,满足其情感需求,建立正确的自我认识,增强其自尊心才是使其改正的重要环节。

2.4 相关因素的总结

根据以上两类青少年犯罪的总结,笔者认为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大致上有以下几类:其一,青少年生理发育与心理发育的矛盾,青少年时期的生理发育影响心理的发育,为心理的发育提供了物质基础。但是青少年人生体验不足,心理发育水平欠缺,辩证思维和批判思维都不发达,遇事容易偏激,固执己见,自身也不能正确地、理性地处理感情上的冲动,缓解焦虑的情绪状态,客观地分析自己所经历的人和事儿,也正是由于一些青少年没有解决这一矛盾,才导致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二,青少年自我意识的消极统一,青少年个体会用推诿给客观原因或原谅自我的办法来解除自我的意识矛盾,获得心理上的平衡,或者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形成错误的认识。其三,青少年的个性心理结构内部的矛盾,个性心理结构是一个多层次、多水平、有机统一的整体,其内部各因素之间相互依存,但又存在矛盾,青少年由于心理尚未发展成熟,矛盾更为突出。由于其认识能力欠缺,容易偏激,容易影响他们对人和事物的判断,或者使他们在正常状态下获得的认知发生扭曲,他们喜欢在同龄人中寻求支持和友谊,但是又缺乏辨别是非曲直的能力,亦不能完美地预见行为的后果,因此在认识与情感上容易产生矛盾。青少年在遇到困难时,容易轻易放弃正确的行动方向,出现比较顽固的倾向,面对困难反而会产生逆反心理,从而更加容易引起突发性的犯罪行为。除此之外,青少年的意志与情感之间的相互作用不成熟也不稳定,不善于依靠自己的意志来操控情感,因此经常表现得活泼、热情、急躁,经常感情用事。而且青少年受到生理因素的影响,其心理因素也发生了改变,认为自己不再是小孩子,独立意识不断增强,想要摆脱成年人的控制,但由于年龄小,容易受到欺骗,也容易聚集形成不良群体。其四,客观环境的影响。青少年长期生活在学校里,缺乏社会实践,因此缺乏社会经验,他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容易受到感情的驱使,对符合自己本能欲求的事物感兴趣,但无法辨认善恶是非,导致犯罪。青少年在成长的过程中,渴望亲身去体验社会的需求逐渐升高,当客观条件不能满足青少年这样的需求时,青少年可能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引发犯罪行为。青少年比成年人面临更多的适应问题,如果青少年不能使用正确、社会允许的方法来处理这些问题,就会引发犯罪行为。

3 多种量刑情节同时出现时如何处理

关于酌定的量刑情节,一般情况下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当同时存在几种从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其从轻处罚情节的多少来对其处以不同幅度的处罚。但是,如果具备了两个以上的从轻处罚情节时,是否能够减轻处罚呢?其二,如果同时具备了多种减轻处罚的情节,能否免除处罚?或者说能否增大减轻处罚的幅度?其三,笔者认为,在青少年的犯罪中,对其进行心理矫正以及进行管制教育,能够起到更好的效果,尤其是上文所述的几种情形,青少年的犯罪主要是由于其家庭因素、学校环境等造成心理上的问题,青少年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刑罚并不有利于其改造,并且青少年容易模仿他人的行为模式,所以笔者认为,当家庭因素、环境因素等原因同时出现,导致青少年越轨时,可以减轻处罚,将重心转移至矫正青少年的行为与促进心理健康上。而当出现多种减轻处罚行为时,不能直接免除处罚,因为青少年在做出犯罪行为后没有得到处罚会产生侥幸心理,因此会导致再犯率大大提高,不利于青少年的行为矫正。

除了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的同时出现,还有同时出现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当同时出现了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又同时具备从重处罚的情节时,是否能够减轻处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这些情节不能够简单地两两相抵,即使从轻处罚的情节与从重处罚的情节大致上相同,也必须经过细致的考虑才能决定。处罚过轻,或者免除处罚,都会入上文所说,使得青少年产生侥幸心理,不利于其弃恶从善,容易再犯。而过重的处罚,由于青少年的生理心理都尚未发育成熟,有可能加重其心理问题,导致其仇视社会,不服从法律,从而成为社会的隐患,并没有因为受过刑罚而产生畏惧,而是变本加厉地危害社会。无论是过轻的处罚或是过重的处罚都是行不通的。因为对于青少年的量刑关乎其未来,以及其成人后的发展趋势,必须谨慎又重视。

4 结语

只有仔细地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正确地适用量刑情节,从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惩罚与正确矫正相结合,才能真正解决青少年的犯罪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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