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中对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连载五)

2022-06-08 07:39代海军
劳动保护 2022年5期
关键词:负责人工程师管理人员

文/代海军

编辑 赵苡萱

为深刻理解和准确掌握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相关知识,本刊“特稿”栏目从2021年11期开始转载由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代海军博士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一书的部分内容。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主要内容、条文的立法原意、适用和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等进行了解读。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规定。本条共分为三款。

核心概念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内容导读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两个关键岗位。这“两岗”人员的安全素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两岗”人员历来是安全生产立法规制的重点。《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根据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保障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同时具有领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通过对当前一些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出,不少事故都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管理不善、现场指挥不当造成的。因此,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对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也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一般来说,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并能认真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标准;(2)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生产建设规划、计划、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3)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经验,较熟练地掌握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4)熟悉安全管理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两岗”人员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单位直接、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这些人员直接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实施和检查,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他们的安全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这些知识和管理能力大致包括: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和能力、伤亡事故统计与报告,以及应急处置与救援等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

本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都是危险性比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于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有更加严格的要求。这里强调的“考核合格”,并非先前采取的安全资格准入(即先证后岗),而是一种能力认可,表明考核合格不再是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的前提条件。从形式上看,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好像是放松了,但实质要求并未改变,是在推进“放管服”背景下,由事前的安全资格准入转变为事中、事后的考核监管。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关于危险物品“装卸”单位的规定,是2021 年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增加的内容。一方面,源于危险物品“装卸”单位本身所具有的高度危险性的特点;另一方面,也与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等内容做好立法衔接。

本条第三款是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规定。对安全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也是很多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在美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被称为“注册安全师”(Certifed Safety Professional,CSP)。注册安全师不仅是安全工程专家,他们在企业安全管理、保险公司损失控制等衍生行业中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我国危化、矿山、建筑事故等领域事故多发,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技术和管理人才缺乏是深层次原因,这一问题在一些中小企业尤为突出。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我国自2002 年开始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2014 年《安全生产法》修订时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截至2017 年11 月,全国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有27.2 万人,经注册执业的16.9万人,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达200余家,但尚不能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人才需求。随着安全生产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要求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规范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培训咨询、安全标志管理等专业机构规范发展。2017年9 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列入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这大大提高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社会地位,有利于促进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的职业化建设。2019 年1 月,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将注册安全工程师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3 个级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等7 个专业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为了缓解从业人员工学矛盾,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滚动由2 年一个周期调整为4 年一个周期。同时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本文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一书,由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内容略有修改;作者代海军,系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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