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流转中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属性及权利行使方式

2022-07-08 13:32苗如霞
对外经贸实务 2022年6期
关键词:信用证债权银行

苗如霞

摘要:为明晰信用证下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权利的问题,通过分析提单的性质,结合不同学者的理论以及实践相关的案例,总结出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属性兼具物权性和债权性,银行行使权利时享有选择权,不同情况下行使权利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关键词:信用证;提单;银行;权利质押;债权

提单作为货物运输的单据,在贸易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一般为货物买受方)的请求,开立给受益人(一般为货物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对贸易结汇的影响颇深。当货物贸易使用提单运输同时采用信用证结汇方式,在提单流转中,银行可能成为提单持有人,使得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信用证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与基础关系下的合同互不影响,因此,在提单运输项下,无论是贸易合同当事人还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何种变化,都不会影响银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所以银行面临的风险较高。

司法实践中,因提单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而引起的纠纷很多,关于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问题非常容易引发争议。虽然信用证的开立只是为了保证结汇,银行一般并不关心货物归属,也很少因持有提单而主张权利,但是仍应肯定银行作为提单持有人的身份,不能否定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在逐渐完善,关于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属性及权利行使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一、提单的权利属性之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71条对提单的定义作出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提单具有三個功能,分别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接收到货物的依据以及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提单是“document of title”,虽然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中没有体现这一功能,但是提单是权利凭证已经成为普遍共识。提单作为权利凭证具有债权性没有异议,而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是何种性质存在争议,主要争论焦点在于提单的物权属性是所有权还是占有权。持所有权观点的学者认为,提单是所有权凭证,当事人持有提单即相当于享有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持占有权观点的学者则认为,提单持有人凭提单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持有提单只是享有占有货物的权利。

笔者认为,提单能否代表货物有待商榷,相比之下,提单占有权说更具有合理性。首先,我国货物所有权转移采取的是实际交付主义,对于单据交付,现行法律并没有肯定交付单据即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规定货物运输交付单据的同时,风险随之转移,所以尚不能认定提单是所有权凭证;其次,如果将提单作为所有权凭证,也即随提单的转让贸易出卖方失去货物的所有权,对于贸易出卖方行使权利极为不利,并且当货物出卖方基于订立运输合同主张货物控制权时,也会与持有提单而主张所有权的当事人存在冲突;最后,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权利”和“事实”在法律体制中被区分,占有制度已经得到确认,当事人合法占有控制某物,法律就会予以该占有人权利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0条第2款表明提单的物权性质是占有,实践中,最高院曾作出解释,不可认为占有提单就享有提单所载明的货物所有权,但仍然能给予提单持有人权利保护。因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将提单的物权性质认定为占有权更为合适。

二、信用证下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属性分析

(一)学术界的争议

理论界对于持有提单所享有的担保物权是何种性质曾经存在几种不同观点,主要为:抵押权说、留置权说和质权说,其中质权说又分为权利质权说与动产质权说。随着我国法律的完善,大多数学者逐渐认同提单上的担保物权是权利质权,但是也有学者对提单的权利质权属性持质疑态度。

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申请人委托银行开立信用证相当于申请人向银行提出借款,银行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授权协议,双方虽然没有明确作出以提单设立担保物权的约定,但实际上双方存在以提单设立担保的意思表示,银行不是无条件替申请人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价款的责任,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正如前文所述,提单的物权性质是占有权,提单不能代表货物,所以,笔者认为,提单担保物权认定为权利质押是合理的。一方面,如果认为提单持有人享有的是动产质押权,则当货物出现损坏时,银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银行的义务较高,而实际上银行对货物不负责;另一方面,根据动产质押的法律规定,即使双方约定提单持有人享有提单所载明货物的所有权,也会归于无效,所以,持有提单的担保物权应当属于权利质押,银行满足公示要件条件占有提单后即可享有权利质押权。

(二)法律上的规定

提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设定担保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40条和第441条的规定,银行持有提单可以享有权利质押,依据提单就货物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提单是一种海上货物运输单据,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合同”,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在承运人于除托运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之间,提单其实就等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背书转让提单,银行取得全套完整正本提单后,就可以成为合法的提单持有人,从而与承运人之间建立提单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第77条、第78条和第95条中的规定,银行依据提单可以向承运人主张与托运人相同的权利,包括货物控制权、货物损坏灭失或者被无单放货的索赔权等,除此之外,《海商法》中虽然规定收货人是有权提取货物的人,但如果是非记名提单,银行理论上还可以行使提货权。

(三)司法实践中的判定

在此,笔者将展示3个典型案例的判决结果,进一步论证司法实践中对信用证下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属性问题。

1.银行作为合法提单持有人享有对货物处置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中(指导案例111号,案号为[2015]民申字第1461号),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声明:当事人之间没有货物所有权移转的意思表示,不能认为建行广州荔湾支行持有提单即获得货物的所有权。根据双方开立信用证的特别协议,当事人具有关于处分权和设定提单担保物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享有提单质权并有权处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及货物,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作为提单持有人对案涉信用证项下提单对应货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承运人无单放货构成对银行提单质权的侵权。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杨浦支行诉三祥海运株式会社等案中(案号为[2017]沪72民初177号),上海海事法院在判决中解释:提单可以设立权利质权,双方约定的有关合同既有设定担保的一般约定,又有处分提单的明确意思表示,杨浦支行持有提单,应当认定杨浦支行享有提单权利质权。中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赎单,三祥海运无单放货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致使杨浦支行原本可以凭提单提取涉案货物并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行使权利质权无法实现,损害了杨浦支行作为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提单质权,构成侵权。

3.银行作为合法提单持有人根据提单法律关系享有索赔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天津西南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案号为[2018]浙民终624号),浙江省高级法院在判决中表示:按照《海商法》第78条的规定,肯定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形成依照提单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支持岚山中行向西南公司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

(四)信用证下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属性分析总结

综合上述理论分析与司法实践判例,信用证下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属性应当兼具物权性与债权性,银行作为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既可以依据提单行使物权性权利,也可以依据提单行使债权性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述银行指的是开证行,如果是通知行、保兑行等银行,由于其并非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与信用证申请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能否直接凭借持有提单享有上述权利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知行、保兑行等银行如果成为受益人的代理人则有可能享有提单上的权利,除此之外,通知行、保兑行等银行与开证行之间存在委托等法律关系,在向受益人支付价款后享有向开证行追索的权利。

三、信用证下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行使方式

在权利行使的途径上,以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为基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银行可以与义务人事前或事后者协商并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当没有达成协商或者协商后难以执行,银行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或者请求,通过法律程序行使权利,而需要强调的是,前提银行必须是合法提单持有人,否则其权利不能得到合法保障。

当银行通过法律程序行使权利时,提出权利请求需要有权利基础,银行同时处于信用证法律关系与提单运输法律关系中,被请求人可能不同,主张的权利也有所不同,对此,笔者将银行行使权利的方式分情况讨论:

如果是承运人过错导致货物灭失、损坏或者出现无单放货等情况,银行持有提单,买受人不支付价款赎单,此时银行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享有请求权,可以依据提单法律关系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向承运人主张侵权责任,从而获得损害赔偿。

如果申请人出现失去经营能力或者破产等原因无法偿还银行借款,根据《民法典》第442条和第446条的规定,银行持有提单可以提取或者提存货物并处置货物就所得价款获得支付,包括货物的赔偿金和保险金等,并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银行丧失提单失去对于货物的担保物权,根据信用证法律关系,银行依然对申请人享有债权,可以通过一般债权的行使权利方式向申请人主张债权。

如果货物转移至第三人手中,银行持有提单,即使银行不是提单上所载明的收货人,根据担保物权的追及性,其质权也并不丧失,银行仍然可以行使提单上的权利质押权。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则第三人能够获得货物所有权,银行此时可以就货物价款优先受偿;如果第三人为恶意,则第三人不能获得货物所有权,银行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货物,从而处置货物获得受偿。

四、结语

本文通过理论和实践分析得出结论,认为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属性应当兼具物权性与债权性,银行依据提单向不同当事人主张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肯定银行作为合法提单持有人的身份,明确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使法律关系更加清晰,有利于处理有关纠纷,并且可以有效保障银行的利益,进而促进货物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行业的有序运行和良好发展。▲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②张特生,《海商法实务问题专论》,北京:五南图书出版社,1998,第169页。

③吴焕宁,《海商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第93页。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0条第2款: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依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约定或者跟单信用证的惯例持有提单,开证申请人未按照约定付款赎单,开证行主张对提单项下货物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证行主张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指导案例11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2015)民申字第1461号),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称:跟单信用证对应的提单具有债权凭证和所有权憑证双重属性,但并不意味着谁持有提单谁就当然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跟单信用证对应的提单持有人的具体权利取决于提单流转所依据的原因法律关系。

⑥详见何艳华.跟单信用证条件下银行对提单的担保物权属性[J].国际商务研究,2002(03):48-51.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1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沒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提单,是指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一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已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已交付货物的保证。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7条:除依照本法第75条的规定做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8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明确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95条:对依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2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6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1]张特生.海商法实务问题专论[M].北京:五南图书出版社.1998.

[2]吴焕宁.海商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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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洪涛,徐智宏.信用证项下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J].中国外汇,2019(16):53-55.

[7]刘贵祥,刘敏,高晓力.跟单信用证下持有提单的开证行享有何种权利?[J]法制与经济,2016(2):62-63.

[8]王中华.银行在指示提单下的法律地位和责任[J]中国外汇,2015(16):26-29.

[9]何艳华.跟单信用证条件下银行对提单的担保物权属性[J]国际商务研究,2002(3):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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