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

  • 禁止债权让与特约效力 ——基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展开
    担。乙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技术承包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丙,丙以书面形式告知甲债权转让情况。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债权至丁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将乙与甲签订的《技术承包合同》及相关合同已交付丁。丁向甲讨债未果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甲与乙存在乙不得转让其对甲享有的合同债权的约定,故根据该约定,乙不得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丙,同理,丁未取得案涉债权。故丁败诉。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让与自让与合同成

    区域治理 2022年8期2022-12-28

  • 债权二重让与的权利归属 ——基于债权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物权的转让相似,债权让与是指以某一基础债务为标的,在原债的内容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作为出让人,将其转让给第三人的事实。债权二重让与则是指出让人即原权利人将已经让与的债权再次让与给他人的行为[1]。对于债权二重让与中的权利归属,《民法典》第768条虽规定了应收账款的二重让与应采取“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但对于普通民事债权二重让与的权利归属,立法并未给出清晰的答案。近年来,因债权二重让与引发的纠纷日益频繁,各地法院的裁判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我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5期2022-10-18

  • 以多个抵押物担保 同一债权如何登记
    要求当事人先将主债权进行分割,有几处抵押物就分割为几个债权,并使每一处抵押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一对应,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累加起来仍然等于原贷款合同债权的总额。这样我们就可以为每一处抵押物出一个登记证明,也避免了申请人提交多份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但是申请人对这一做法意见较大。这种情况如何办理?金绍达:《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下称《规范》)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应当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多个不动产就是不同的登记单元,所以应当分别登记。《

    中国房地产·市场版 2022年3期2022-05-18

  • 反担保中哪个是主债权合同
    理时是否要收取主债权合同意见不一,主张不需要收取的观点认为:反担保并不是用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因此无须收取主债权合同。而主张应当收取主债权合同的观点认为:如果不收主债权合同,一旦主债权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也将无效,为无效的反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可能会使登记机构承担责任。问:在受理反担保的抵押登记申请时,是否要收取主债权合同?金绍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明确规定了: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

    中国房地产·市场版 2022年1期2022-04-29

  • 破产债权审核确认制度的修订与完善略论 ——兼评《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
    孔红 朱凤春破产债权从程序上讲是依破产程序申报并依破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从实体上讲则是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破产债权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不仅关涉债权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参与权,而且影响整个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的进程。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第五十八条则规定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但对管理人是否破产债权的调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2年11期2022-04-06

  • 错误执行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
    事权益”是否包括债权,学界基本达成共识,不过仍然存在不同看法,特别是在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若干问题的解释(草案)》过程中,围绕着是否规定债权侵权责任的问题,有关方面还有不同意见,因而对侵权责任保护债权还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对此,刚刚颁布实施不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规定了错误执行侵害债权司法赔偿的规范,确认法院执行机构错误执行当事人的债权

    法治研究 2022年6期2022-03-01

  • 如何理解最高额抵押中的最高债权
    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对最高债权额的这一解释有一点疑问,这里说的最高债权额不就是担保的范围吗?而我们的理解最高债权额就应当是对本金的最高限额。问:应该如何理解最高额抵押中的最高债权额?金绍达:自从最高额抵押出现之后,学界对最高额抵押中最高额所限定的方式一直存在着“债权最高限额”和“本金最高限额”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论。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1年3期2021-06-02

  • 企业债权风险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韵关键字:企业;债权;风险管理;法律问题在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背景下,企业迅速发展,我国企业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及金融环境背景下稳步发展,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而言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而在当前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中大部分存在“重经济轻管理”的问题,企业的管理环节还未成熟,尤其是对债务以及债权的风险管理还不够重视,造成企业经常出现债权危机,影响到企业的实际发展。所以,在当前企业发展过程中,应该注重对债权风险进行合理的管控,通过相应的债权风险法律手段,完成对企业的债权风险

    商展经济 2021年9期2021-01-30

  • 债权双重让与中的优先权顺序选择 ——以债务人清偿为视角
    条①正式确立了债权让与制度, 但在实践中却经常出现债权双重让与甚至是债权多重让与的情形。 那么债务人究竟应向哪一受让人进行给付才能构成有效给付以及债务人错误给付会带来何种法律后果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在理论上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债权双重让与中的优先顺序之争我国学理上关于债权双重让与的优先顺序判断问题主要存在债权让与合同的先后顺序说、 通知债务人先后顺序说以及债权让与登记先后顺序说三种理论模式。 但三种理论模式仅就债权让与公示行为的具体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5期2020-12-12

  • 试论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
    0000一、破产债权申报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确认主体根据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数额、性质等进行相应确认的行为[1]。根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申请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但能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此外,如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形不同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形。(一)债权申报期间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在25日之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的事项包括:申请

    法制博览 2020年18期2020-11-30

  • 授信额和被担保债权数额不一致可否受理
    信合同所约定的主债权数额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并不一致。问:在这两者不一致时,登记机构可否受理?如果可以,我们登记的最高债权数额应该是按照授信合同上的授信额度还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的最高债权数额?金绍达:授信额和被担保债权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在一般抵押权的设定时也会出现,只是在申请一般抵押权登记时,因登记机构并不收取授信合同而不太被注意。授信合同既不是抵押合同,也不是贷款合同。在最高额抵押中,授信合同上所写的并不一定都是最高债权数额。《不动产登记操作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0年1期2020-03-27

  • 论我国破产劣后债权制度
    0)一、构建劣后债权制度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普通破产债权是破产财产清偿的最后顺位,而在实践中,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比例较低,不能得到完全清偿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其他债权更谈不上能否被清偿,但此类债权不能被清偿并不代表债权人就会因此自行承担风险。目前已出现部分案例,债务人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因市场变化而增值,破产财产在变现后,能够清偿全部普通破产债权,且仍有剩余,债权人对其负担的除普通破产债权债权存在清偿需求。因为我国尚无劣后债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0年4期2020-03-01

  • 债权让与通知的有效性分析
    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上述规定中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问题,在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核心问题在于债权转让通知如果由受让人发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对此,审判实践中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因此就经常会发生相同或类似案件却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有损司法权威。采纳否定说的观点,主要是根据上述条款的字面理解,从而推定出“债权转让必须由转让人发出通知”的结论。有人还提出,如果受让人亦可以

    经济师 2020年9期2020-02-28

  •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制度研究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制度是破产企业及其他相关利益方关注的重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鉴于当前我国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债权确认制度进行综合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的研究,以促进破产债权制度的有效落实。一、破产债权确认概述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的概念,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破产债权确认是包括破产债权申报、记录、审查等在内的全部流程;从狭义的角度来看,破产债权确认是对破产债权的内容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真假情况进行确认的具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20年10期2020-01-17

  • 律师解疑
    款尚未进行结算,债权数额还不确定时,承包人能否向第三方转让工程款债权?某酒店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于2001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进行施工。2004年,因为公司重组改制的需要,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对外转让,并向发包人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发包人予以签收。2005年,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同年,因发包人违反施工合同的约定,长期拖欠工程款并造成窝工损失,债权受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此时,涉案项目正在施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19年10期2019-11-18

  •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类型探析
    要】: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在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一项民法理论。本文通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类型进行分析,将加大对债权的保护力度。随着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研究的深入,学界总结出了实践中常见的四种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基本样态。侵害债权的基本形态包括四种:“侵害给付标的物,侵害债务人人身,引诱债务人违约,对债权归属之侵害。”第三人侵害债务人人身指的是第三人以侵害债权之故意,侵害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使债务人给付不能或者给付迟延,从而达到侵害债权的目的。一.因第三人

    青年生活 2019年7期2019-09-10

  • 论债务人知悉制度对债权让与规则的影响 ——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35条”切入
    335条”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该草案“第336条”规定了债权二重让与的规则,但该草案二次审议稿将“第336条”删除了。①《民法典合同编(二次审议稿)》“第335条第1款”规定了我国债权让与规则,②该规定既继承了我国《合同法》80条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债务人明知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也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即《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35条”规定了两种对债务人生效的方式,分别是债权人的通知和债务人知悉,该规定在我国《合同法》80条第1款的基础上有所扩展。依照该条文

    宜宾学院学报 2019年8期2019-03-05

  • 俄罗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及其对中国破产法修改的启示
    26060)破产债权的确认作为一种司法裁判行为,应当具有司法的职权法定性、程序法定性、裁判权威性的特点。[1]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确定的“管理人登记造册——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民法院确认破产债权”的破产债权确认制度,彻底改变了旧破产法确立的由债权人会议审查和确认破产债权的不合理规定,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然而,我国现行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程序设计上的先天不足,致使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困惑。俄罗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与我国有相似之处,即均由审判机关最终

    社科纵横 2019年4期2019-02-18

  • 债权二重让与中债权归属问题探析 ——以受让人权益保护为视角
    276800)债权二重让与,是指债权人就自己所有之同一可转让债权分别与两个或以上受让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并移转债权的行为,实质为债权人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方式处分可支配债权之权利而给受让人造成损害,为法律所禁止,固无争议。如今时代发展迅速,尤以互联网金融为甚,使得债权让与情形成为司法实践之常见。然当今我国相关制度规则仍不甚健全,就二重让与中争议债权之归属问题,目前于我国《合同法》并无相关规定,而各国认定方法也各不相同。因此,关于债权二重让与中债权之归属的规则

    天津法学 2019年3期2019-01-18

  • 一个抵押权可否担保多个债权
    ,分别担保这两个债权,现在当事人前来申请抵押權登记。像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受理吗?有人认为:一个抵押权只能对应一个主债权,如果对应多个主债权,不就是最高额抵押吗?是否可以要求申请人作为两个抵押权分别设定或是作为最高额抵押申请?如果分别设定,就是两个抵押权,这又牵涉到抵押权的顺位问题,如果是按顺位登记,如何来确定这两个抵押权哪个顺位在先?金绍达:对于是否可以用一个抵押权来担保多个债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9年12期2019-01-06

  • 企业破产债权与普通民事债权有何不同?
    羽 魏莹企业破产债权是普通民事债权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条件下转化而来,其在清偿办法、清偿数额、清偿程序等各方面都与普通的民事债权大不相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若想其债权得以受偿,就必须参与到破产程序,在法定期间内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申报同时又是债权审查的前提,而债权异议处理是对债权审查结果的救济。因此,债权申报、审查、异议处理都是民事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的重要环节,发挥着各自的重要功能。债权人需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我国现行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民主与法制 2018年46期2018-12-11

  •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从(2016)最高法民申7号民事裁定书切入
    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此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遵义渝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合同纠纷案”所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申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尽管债权让与人中信银行和受让人东方资产公司杭州办就涉案债权达成转让协议,涉案债权由中信银行转移至东方资产公司杭州办,但是中信银行未向债务人渝禾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无论渝禾公司是否通过其他途径知悉涉案债权已经由中信银行转移至东

    法学 2018年5期2018-04-02

  • 用以出资的债权不能实现时责任分析
    摘 要:对于出资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我们更多的关注于前期规制工作,而忽视了各主体责任的承担。本文在对用以出资债权不能实现的背景、原因分析基础上,针对此类情况下的股东、董事高管等主体责任提出相应的责任构建,以明确相应的责任承担。关键词:债权出资;责任缺位一、用以出资的债权不能实现内容分析债权出资是公司法第27条所规定的其中一种出资方式,其作为出资方式具体来说包括两大类:一种是债权人将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转化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的出资,即所谓的“债转股”。另

    速读·下旬 2018年1期2018-01-26

  • 浅议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
    中,对于企业破产债权确认程序的理解与执行,还存在一些异议,尽管在立法上,对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问题也进行了规定,但因沿用理念的错误,特别是一些操作惯例,反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甚至出现与立法不符的问题。如在债权确认程序中,管理人负有债权申报、编制债权表等权力,而法院则负有对管理人所提交的债权表进行审查和裁定确认的权力。但是,新《企业破产法》中也对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问题进行了规定,与原来的司法解释存在较大区别,以致于在司法实务中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出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2018-01-22

  • 债权转让中合同效力认定浅析
    告甲与原告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支付1万元给甲,乙方受让甲方对丙方2万元的债权,并通知了债务人丙。2016年10月28日,原告乙对债务人丙提起债权转让之诉,诉讼过程中,债务人丙提交偿还的银行流水证明提出债务已经清偿。原告乙于2017年3月7日申请撤诉。2017年3月9日原告乙提起债权转让合同之诉。原告乙提供下列证据:①2013年5月27日债务人丙出具给被告甲的2万元借条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实际借款关系;②2016年10月19日债权转让合同及通知一份,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2期2018-01-22

  • 债权让与在通知前对债务人的效力 ——以债务人不知悉为中心*
    350116)债权让与作为一种处分债权的行为,与物权让与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1](P391)均需要让与双方达成让与合意。不过债权让与和物权让与也有较大的区别,就前者而言,一旦让与双方之间达成有效的债权让与合同,债权则从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2](P304)其没有让与层面的外观,从而往往无法被让与双方之外的债务人和其他第三人所知悉;就后者而言,除了让与双方达成有效的物权让与合意外,还具有相应的让与外观——即交付和登记,从而能被让与双方之外的人所识别。从这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2018-01-15

  • 试论电子债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桂华摘 要:电子债权是指由银行发出的,在电子债权管理机关登记的,以数据电文形式的存在金钱债权。电子债权是一种记名债权,性质上属于普通债权,而非证券债权。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化,传统的结算手段已经不能满足企业间交易的要求,而交易的复杂性也使传统的债权制度很难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电子债权集安全性和快速性于一体,为债权人提供充分安全的结算手段。因此,电子债权的开发和发展也将成为信息社会的必然趋势。关键词:电子债权;指名债权一、电子债权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2017-08-25

  •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摘要:传统民法债权理论观点认为,债具有相对性,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成为侵害债权的主体。债的相对性告诉人们,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也只能对债权人为履行。债的关系与其之外的第三人无关。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不仅是对债权的有力保护,更是对我国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的保障。关键词:债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系指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一旦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只能由

    科学与财富 2017年15期2017-06-03

  • 关于最高额抵押的几个问题
    抵押合同中的最高债权额相同?(4)有的银行没有授信合同,只提供首次借款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也可以办理?金绍达:是否是最高额抵押可以从最高额抵押所具有的特点来判断:(1)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最高額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2)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因此,一是最高额抵押有最高债权额,抵押合同中没有最高债权额约定的,就不是最高额抵押;二是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所以一般应当有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7年5期2017-06-02

  • 债权让与相关问题研究
    京 100089债权让与相关问题研究刘 乾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9目前,我国《合同法》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但纵观他国法律规范或实务之问题,我国在该领域的规定依旧不够完善。本文通过分析不同学说和比较法,对债权让与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究,并着重讨论了债权的善意取得、让与人的瑕疵担保义务、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让与通知的知悉主义和到达主义、多重让与的优先权规则等问题。债权让与;让与通知;对内效力;对外效力近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投资日益流动化,并

    法制博览 2017年35期2017-01-28

  • 试论电子债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昆明)试论电子债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许桂华(650000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云南 昆明)电子债权是指由银行发出的,在电子债权管理机关登记的,以数据电文形式的存在金钱债权。电子债权是一种记名债权,性质上属于普通债权,而非证券债权。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化,传统的结算手段已经不能满足企业间交易的要求,而交易的复杂性也使传统的债权制度很难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电子债权集安全性和快速性于一体,为债权人提供充分安全的结算手段。因此,电子债权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8期2017-01-25

  • 第三人侵害债权实证研究
    沈阳)第三人侵害债权实证研究林 森(110036 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 沈阳)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英美等国早已确立的一项制度。由于坚守债的相对性原则,我国法律未予承认这一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件,有必要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作出实证研究。本文在介绍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和构成要件的基础上,通过一个实际的案例分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运用,以期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在我国得到更多的认可。第三人侵害债权 理论基础 构成要件 实例分析传统的民法理论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2017-01-25

  • 论日本民法中指名债权的让与性
    论日本民法中指名债权的让与性王俣璇指名债权的财产性与划一性随经济发展而日益增强。日本民法体系下债权让与具有契约性、准物权性和同一性特征,成为交易安全维护的内在支援。指名债权区别于指示债权和物权而具有相对性、特定性,应设特别债务人对抗要件及第三人对抗要件,并参照日本法完善公示制度和债权证书交付制度。指名债权;让与人;受让人;交易安全日本民法将债权分为指名债权和指示债权。指名债权债权人特定且债权的成立、转让不以证书制作及交付为必要的债权。指名债权作为债权的原

    市场周刊 2016年12期2016-12-27

  •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新规定
    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这里两次提到“部分债权”的转移,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全部债权都转移,登记机构可否受理?另,如何理解该条第二款中对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三项新规定?金绍达:《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物权法》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民法的规定,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没有完全沿用《担保法》的上述规定,在第二百零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6年4期2016-04-21

  •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若干问题
    彦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现实问题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这种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并不偶然。第一,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角度看,无孔不入的商品交易使得合同行为成为每一个民事主体都会必然参与其中,每个主体都可能成为潜在的被侵权主体,从而出现了个人权利自由与限制权利滥用的矛盾。第二,大型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形成了全社会范围内

    商 2016年9期2016-04-15

  • 论我国“将来债权让与”制度的立法完善
    7)论我国“将来债权让与”制度的立法完善姜平,彭庆环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510507)通过我国法律实务现状分析和国内外立法比较研究,论证我国债权让与制度框架内允许将来债权让与在理论上的可行性,进而提出在将来债权让与制度的设计中,应从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制定合理生效规则、建立登记公示制度三方面进行立法,以预防将来债权让与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将来债权;将来债权让与;风险防控债权让与制度是民法中重要范畴,一般而言指的是“债之变更的一种,债之变更者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3期2016-03-18

  • 论我国破产债权例外制度 ——基于劣后债权的制度构建视角
    00)论我国破产债权例外制度 ——基于劣后债权的制度构建视角于新循1,彭旭林1,2(1.四川师范大学 法学院,成都610066;2.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泸州646000)破产债权制度的设立与完善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破产债权的公平清偿。先进国家的经验表明,构建以劣后债权为核心的破产债权例外制度已成为众多国家的立法选择。我国目前的破产债权制度体系呈现出以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为核心的二元结构,也辅以一些除斥债权规定。在坚持公平清偿这一核心目标导向、理性体现“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3期2015-04-11

  • 论未来债权的让与
    的国家认可了未来债权的有效性,这就给现行的债权让与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现行的债权让与制度不适合未来债权的发展,不能很好的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我国,法学界对未来债权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我国必须要加紧对未来债权转让的研究工作,在归纳总结国内外实务和学说的基础上,对未来债权让与的有效性、法律效力等特殊规则进行初步的阐述。一、未来债权让与的概念未来债权,又被称为将来债权,是指现在尚未产生、仅将来有可能产生的债权,即“或有发生债权之前提基础(一定法律关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2015-02-07

  • 债权让与性质斟酌及其类型化尝试
    门361005)债权让与性质斟酌及其类型化尝试谢潇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是一个债法(或者说合同法)中的经典问题,学界对此颇多争议。比较法上的关于债权让与性质的讨论由于理论路径与历史嬗变的不同,呈现出较大差异。事实上,债权让与因债权充当支付手段抑或交易标的而呈现出不同性质,民法理论中的准物权行为说、债权合同说与事实行为说均难以对债权让与的性质作出圆满而统一的解释,故而应以类型化的方法将债权让与区分为标的型债权让与和支付型

    政治与法律 2015年3期2015-01-30

  • 论破产债权的申报、调查与确认
    执行功能所要求的债权统一性的实现又有赖于债权申报、调查和确认制度。通过债权申报、调查和确认,确定破产债权人的范围、破产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并作为分配破产财产的根据。债权申报是债权调查和确认的前提,债权调查是对申报的债权进行查证;债权确认是指通过特定程序明确债权额,该债权额将作为破产分配的根据。因此,债权的申报、调查和确认都是民事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的重要环节,三者不可偏废。我国2006年重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称:现行破产法)以单列的第六章规定了债权申报

    政治与法律 2015年2期2015-01-30

  • 试论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建立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概述1、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由来与发展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明知他人合法债权的存在,以损害债权债权为目的,故意实施侵害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财产利益损害。该制度理论首创于英国1853年LumleyV.Gye一案,该案是第三人引诱违约的开创性案例。其案情如下:剧院老板Lumley与一演员签订合同,约定由该演员在剧院独台演出一定期限。另一剧院的老板Gye明知此约定,仍然以高价诱使演员违约到自己的剧院演出。虽然法院颁

    当代经济 2014年15期2014-10-21

  • Determination of sildenafil by preconcentration on surfactant coated polymeric resin followed by spectrofluorimetry
    示强调,如“最高债权额”一词的译文“maximum allowable amount of creditors’ rights”和“maximum amount of creditors’ rights”,两者仅相差一个“allowable”。两种译文在词义上也不会因为添加了或减少了一个词而有所变化。因此,“allowable”的作用在于强调这个最高债权额的范围,是合同中所约定的、允许的最高债权额。2.3. Assay solutionsSildenafi

    Journal of Pharmaceutical Analysis 2013年3期2013-12-23

  • 债权转让有效 债务人不履行遭诉
    债权转让有效 债务人不履行遭诉合法债权转让他人后,债务人拒绝履行被起诉。2012年12月5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杨文井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易一萍偿还借款3万元。杨文井与第三人吴耀发以介绍工程项目来往相熟。2010年8月10日,杨文井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吴耀发借款3万元,吴耀发当天给了杨文井3万元现金后,杨文井当即出具了借条给吴耀发。2010年8月12日,吴耀发将杨文井所借的3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易一萍,并当着易一萍的面通过免提电

    浙江人大 2013年1期2013-09-12

  • 债权让与形态下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兼评《合同法》第83条
    族大学法学院一、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概念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主动债权或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1]。从对债权标的是否为同一种类可将抵销的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合同法》第99条规定为法定抵销,第100条为约定抵销。因为约定抵销权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情况下行使,具有很强

    商场现代化 2013年3期2013-08-15

  • 资产证券化中的将来债权让与
    产证券化中的将来债权让与代 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 100191)将来债权证券化的制度基础是债权让与制度。但以保护债务人为目的的传统债权让与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将来债权证券化的需求——将来债权转让应具有对世效力以促进将来债权自由流转。借鉴比较法经验,构建我国证券化下将来债权让与制度:将来债权发生时债权让与效力溯及至让与合同成立时;公示机制采以登记对抗主义;债权受让人对其他竞合求偿人采以登记为准的优先权原则;相对排除“禁止转让约款”的效力。资产证券化;将来债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3年1期2013-04-10

  • 浅谈债权侵权行为
    主要是绝对权,然债权作为相对权,从权利的法律性质、债的效力本身、债的财产性以及法律秩序等方面亦体现了其与绝对权相类似的一面,具有不可侵性。《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文件虽在一般规定上暗含债权侵权的法律精神,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文,致使债权侵权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上存在混乱局面。[关键词]债权侵权不可侵性违约一、债权侵权制度的法理基础(1)从权利的法律性质看债权的不可侵性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一定给付或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其相对性体现为:一当事人特定;二债的内容特

    商场现代化 2012年21期2012-05-08

  • 应注意防范债权转让过程中的风险
    11)应注意防范债权转让过程中的风险■ 李 铮(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湖南长沙410011)随着产权市场平台功能社会认知度的不断提升,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的债权转让项目呈逐渐增多的态势。债权转让项目,相对于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权转让项目,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在债权转让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如何有效防范交易风险是产权交易机构业务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1 债权的基本属性要做好债权转让工作,有效防范相关交易风险,首先要充分认识债权的基本属性。1.

    产权导刊 2012年9期2012-04-01

  • 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辨析
    200042)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辨析安翊青 张 骏(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020;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对于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观点将其理解为:未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合同就不生效,或者即使债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但原债权人仍享有对债务人主张给付的权利。然而,《合同法》该条款的本意只是: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且是否通知债务人仅影响该债权转让合同是否能够对债务人产生约束

    政治与法律 2010年11期2010-02-16

  • 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要件的内涵新解
    否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我国大部分学者皆持肯定态度, 但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形态和构成要件以及第三人责任等问题意见并不统一。本文对一些批判“第三人的债权制度”的观点进行了思考,提出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的新的内涵,从而说明该制度建立的合理性。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01-01关于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可分为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认为侵害债权行为没有统一的构成要件,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2009-07-02

  • 债权让与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李 晶债权让与,《合同法》称债权转让,指当事人在保持债权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以协议的形式将同一性债权债权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的一种事实行为过程。本文就债权让与合同的构成条件及债权让与通知的相关问题阐述管见一、债权让与合同的构成条件1.可让与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让与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订立让与协议,这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要件。所谓债权让与合意,是在承认物权行为的法律制度下,与基础行为相区分的准物权行为,而在不承认物权行为

    活力 2009年20期2009-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