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重婚,另一方是否可以请求赔偿

2022-07-14 09:49
伴侣 2022年6期
关键词:高某损害赔偿陈某

陈某与高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两人交往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来高某到外地发展,结识了年轻貌美的王某,随即在當地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与王某同居。高某和王某对外一直以夫妻相称,在他们居住的小区,人们都以为高某与王某是夫妻。因高某一直付给妻子陈某生活费,并且每年回家探亲一次,因此3年后陈某才知道王某的存在。陈某痛不欲生,咨询了朋友之后,得知丈夫的行为很可能构成了重婚罪。于是,陈某以高某犯了重婚罪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高某给予损害赔偿。请问,高某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陈某请求损害赔偿的要求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结婚的行为。重婚具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前一段婚姻未解除的情况下,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是事实上的重婚。高某与王某长期一起生活,对外一直以夫妻相称,即事实上的重婚,已构成重婚罪。而王某如果对其有配偶这一事实是知情的,也构成重婚罪,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重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婚姻中实施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是对配偶的极大不尊重,婚姻也是无效婚姻。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可知,作为无过错方的陈某,请求损害赔偿的要求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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