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香”蛀虫

2022-08-03 08:41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22年15期
关键词:钟某陆某挪用公款

文/郭红敏

本案庭审现场

2020年12月31日,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杜森,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20万元。2021年4月26日,挪用公款4700万元、贪贿305万元的石益敏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获刑20年,并处罚金75万元。

时任广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正厅级干部杜森,伙同集团后勤物业部主任、集团下属公司董事长、正处级干部石益敏,挪用公款1400万元购买商铺。

退休4 年后落马

2019年6月20日,广西天一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天一公司”)原董事长石益敏被采取留置措施。石益敏,1964年9月出生,广西忻城人,2008年7月到广西出版总社工作。2009年11月起,他任广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西出版集团”)后勤物业部主任、机关工会副主席兼天一公司董事长、广西天宏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天宏公司”)董事长、南宁市天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诚公司”)董事长等职。

广西出版集团前身是1986年4月组建的广西出版总社。2009年12月,广西出版总社及其原下属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组建广西出版集团,是广西最大的文化产业集团。

成立于2010年10月的天一公司,由广西出版集团独立出资设立,2010年至2016年,石益敏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天宏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7日,广西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禾信公司”)占股51%,天一公司占股49%,杜森曾任公司董事长。2013年7月,禾信公司将51%的股权转让给钟某后,石益敏担任公司董事长;天诚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014年11月至2018年11月,石益敏担任天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19年10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广西出版集团党委原书记、董事长杜森,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监察调查。杜森,2015年5月退休。2019年11月,杜森被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4700 万元

石益敏在受指派监督管理天一公司、天宏公司、天诚公司国有资产的过程中,以向天一公司、天宏公司借款的方式,挪用公款47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中,他挪用天一公司公款600万元、天宏公司公款200万元,用于个人入股投资公司;挪用天一公司1400万元公款,用于个人合伙购买商铺;挪用天一公司公款2500万元给其他公司进行营利活动。

2013年7月,石益敏与时任南宁市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义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天宏公司股东钟某商议成立天诚公司。在公司筹备过程中,为解决入股资金问题,石益敏与王某商议从天一公司挪用公款。2013年8月14日,石益敏从天一公司挪用公款600万元,用于其与王某入股天诚公司。为解决彭某等人入股天诚公司的投资款,石益敏与钟某商定从天宏公司挪用公款200万元,其中140万元彭某入股天诚公司,60万元钟某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013年上半年,石益敏得知王某能以超低价购买浦北某公司的楼盘商铺后,与时任广西出版集团董事长的杜森一起实地考察,认为该商铺值得投资,石益敏和杜森、王某、钟某签订了《合伙投资购买商铺协议》。2013年8月,为了解决合伙购买商铺的资金问题,石益敏与杜森决定以天一公司代建的广西民族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西印包集团”)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名义从广西出版集团借款5000万元,其中的2000万元石益敏决定由天一公司以委贷的形式转到王某控制的公司,其中的1400万元作为他们四人购买商铺的首付款,钟某却将1400万元挪作他用。

贪污受贿305 万元

2013年7月,天一公司代建的广西印包集团危旧房改造第一期工程项目对外招标,建筑商阮某通过广西某公司副总经理陆某介绍认识了石益敏。他想通过挂靠方式参与投标,并约定按工程中标价的6%支付好处费,石益敏同意。

2013年11月,阮某挂靠广西某工程公司中标该项目,为了让石益敏尽快拨付工程预付款,阮某通过陆某送去150万元感谢费给石益敏,石益敏让陆某帮其保管。之后,石益敏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阮某提供了帮助。2013年12月,石益敏指使陆某将150万元转到自己控制使用的梁某银行账户,用于个人开支。2015年7月,石益敏将150万元退给陆某,由陆某将钱退给阮某,但陆某没将上述款项退给阮某,而是另作他用。

2013年7月至12月,石益敏为了谋取私利,利用担任天一公司和天宏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同意天宏公司累计借款8000万元给信义公司,以及个人决定挪用天一公司公款2500万元借给信义公司。为了感谢石益敏,时任信义公司副总经理的王某于2013年9月中秋节前送给他好处费5万元,2014年春节前送给他好处费2万元。此外,信义公司在2014年2月、3月按与石益敏约定的1.05%月利率,将好处费26.25万元转账至石益敏控制使用的罗某银行账户。石益敏将收到的好处费用于个人开支。

石益敏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石益敏担任天宏公司董事长期间,伙同天宏公司股东钟某,将收取的天宏公司贷款咨询服务费存进该公司职员谭某的个人账户。2014年1月,经石益敏、钟某商量后,决定从天宏公司收取的咨询服务费中进行股东分红,天一公司和钟某各得40万元。2014年1月11日,谭某从其银行账户领取40万元现金,在天一公司石益敏的办公室交给他。石益敏将该40万元占为己有。

2014年3月、4月,石益敏担任天诚公司董事长期间,分别以补偿其本人设立天诚公司过程中开支及天诚公司需要补偿天宏公司装修款等虚假理由,在天诚公司未采购办公用品和未装修的情况下,指使天诚公司工作人员虚开53万元、30万元的发票在天诚公司报账,并将报销所得共83万元存进天诚公司出纳韦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后石益敏将该83万元个人使用。

上级和下属均获刑

2019年12月5日,石益敏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此案调查终结后,经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由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石益敏利用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470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18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在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款1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石益敏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挪用公款犯罪,是共同犯罪。在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020年12月15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石益敏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责令被告人石益敏与同案人共同退还天一公司经济损失420余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受贿所得赃款。

石益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3月12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定: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2021年4月26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杜森涉嫌职务犯罪一案调查终结后,由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不退还;滥用职权违规提供担保,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70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20年12月31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杜森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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