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对于高压触电人身损害纠纷的法律风险分析

2022-08-24 01:19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农电管理 2022年8期
关键词:高压电人身损害赔偿

■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梁 捷

电力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电力线路的延伸,推动了各地经济发展,但因触电而导致的人身损害纠纷也随之增加。这给受害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威胁,也给电力企业带来了诸多的法律纠纷,损害其经济利益。司法实践中,电力企业有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先例,尤其是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电力企业应诉触电案件存在一定难度。因此,电力企业应当充分做好应诉前准备,建立完整的应诉机制以及案后警示制度,正确理解和运用现有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高压触电

根据我国现行侵权责任体系,司法实践对高压电引起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区别于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与之相应的举证责任、责任承担等均不相同。因此,对该类纠纷应首先界定电力设施的电压等级,再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对地电压在10 kV及以上为高压。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的“高压”包括 1 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压,目前司法实践仍将1 kV及以上电压作为高压电标准,即将1 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或电力设施上发生的触电案件认定为高压触电案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因此,1 kV及其以上电压致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分析

本文以2018年某供电局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2018云0111民初10586号)为例分析高压触电造成人身损害给电力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案件经过

被害人A与被告雇主B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主B与塑业公司C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根据A和B之间的约定,A应雇主B的要求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西冲口社区搭建塑业公司C所经营厂房的彩钢瓦屋顶。同时约定,按实际施工面积进行结算后,雇主B又按每天300元支付被害人A的报酬。被害人A在施工时不慎被供电公司D管理的高压电线击中导致意外触电,送往官渡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官渡区人民医院确认死亡原因系电击致呼吸心跳骤停。死者亲属E请求判令雇主B、塑业公司C和被告供电公司D向原告连带赔偿死者A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3.4568万元。

事故调查发现,高压电线距离房顶仅有60~80 cm的距离。此外,死者亲属E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包括供用电合同(高压),欲证明出事地点的电线归被告供电公司D管辖。

判决结果

针对被告供电公司D对被害人A死亡产生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系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害人A系接受雇主B的雇佣,在从事搭建彩钢瓦的工作过程中触碰到高压线不幸身亡。因为事故点电线的产权属被告塑业公司C,供电公司D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故供电公司D对被害人A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B作为施工工程承包人,明知高压电线距离房顶仅有60~80 cm的距离,在工作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故对被害人A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工程虽以雇主B个人名义承揽,但在施工过程中须服从塑业公司C的要求,否则可能面临被炒掉或拿不到工钱的可能。由于所承揽工程不可能由雇主B独自完成,需要其他人搭伙完成后,雇主B与被告塑业公司C结算后,再由他对其邀约一起干活的人进行分配,此种情形下若由徐侦银承担过重的雇主责任显失公平,故法院确认雇主B承担30%的责任。

被害人A在存在高压安全隐患的场所施工,对自身安全未尽谨慎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由其承担10%的责任。

塑业公司C作为受益方,明知其房屋顶上有高压线,且与房顶之间仅有60~80 cm的距离,对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该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发生,要求A、B等人冒险进行作业,故对A的死亡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电力企业作为从事高压电活动的经营者(产权人或维护管理义务人),可能成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的责任主体,因此需了解责任主体经营者的法律认定规则。我国法律在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的审理中,对无过错责任主体经营者的认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认定产权人为经营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前,几乎所有判决都认定高压电气设施的产权人为无过错责任主体,即依产权归属作为确认主体的原则;该司法解释废止后,部分法院根据高压供用电的实际情况,按产权与维护责任主体的原则确定经营者。例如本案中,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根据高压电活动的实际情况,确认供电企业不是触电高压设施的经营者,产权人才是经营者。但是,又如四川某中级法院在二审审理受害人张某因在自家屋顶整理电视天线时,被屋顶上的 10 kV高压线击伤,造成五级伤残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认为,涉案高压线路系修建铁路而架设,工程发包方为中铁某院,工程承包方是中铁某局,供电企业系涉案线路供电方,而上述三单位均不能举证证明谁是涉案线路的产权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都应承担责任,而没有直接认定经营者。

认定供电企业为经营者。例如贵州某中级法院在二审审理受害人因架设其所居住楼顶跨越公路水管时,所用牵引引水管的铁丝与楼顶上方的高压电线接触导电致死的侵权纠纷时,虽然法院查明案涉的10 kV高压电力线路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施工架设且为产权人;但供电企业系本案所涉10 kV高压线的经营者,其未举证证明本案事故系不可抗力造成,也未举证证明系死者故意导致,乡人民政府虽为产权人,但并非该高压输电线路的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仅供电企业系高压电活动的经营者,谁是经营者与产权归属无关。

其他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例中,工程的承包方,即雇主B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需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可见,判决其他过错侵权人直接承担人身损害责任的情况较为普遍。

面对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电力企业应该积极应对:首先,在其供电辖区内发生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后,电力企业应当保护现场,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和人员尽可能及时、全面地取得和保全现场证据,获得第一手资料,如证明受害人 有主观过错、证明触电事故是由于外力引起的等;然后,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进行分析,寻求有力证据支持,确保自己搜集的证据既有法律效力,又有利于诉讼,即使将来进入司法程序,也会因为掌握了充分确凿的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取得主动地位,从而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后,电力企业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案后警示制度,及时将案件的情况以案例的形式向有关供电责任和管理部门发出诉讼案件警示,把案后警示制度作为一种常态机制,引以为戒,建立风险识别、预警、控制、救济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降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发生率,控制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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