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为就业兜底

2022-08-26 02:28刘立可
浙江人大 2022年8期
关键词:上位法保险金失业

刘立可

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在对条例进行全面清理的同时,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升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并进一步简化有关申领手续。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现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于2003年制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在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定省条例时,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主要上位法依据是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以及社会保险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条例的不少内容已经与上位法和目前国家政策不衔接、不一致,修改条例十分必要。

如何让施行近20年的“老”条例焕发“新”活力,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充分征求各地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提出了修改方案。此次修改不仅清理了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的内容,还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同时,简化了办事程序。修改内容既体现了省委“两个先行”的要求,也体现了我省在社会保险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数字化改革的成果,更具浙江特色。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

当前,我省正全面建设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对照共同富裕“扩中”“提低”的要求,聚焦失业人员等“提低”重点群体,需要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

条例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企业最低工资的70%~80%确定,我省目前统一按照80%的标准执行。此次修改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升至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目前,我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略有差别,按照现行80%来计算,失业人员能够领取的失业金范围在1472~1824 元不等;按照修改后90%的标准来计算,失业人员能够领取的失业金范围在1656~2052元不等,平均增幅在200 元/月左右。同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确省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更长

优化不同缴费年限的领金期限,提高短期就业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不仅更加契合上位法关于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的核定规则,也是防止中等收入群体因失业滑入低收入群体的重要兜底保障。

此次修改,调整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核定办法,延长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按照条例规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此次修改,在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前提下,对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适当延长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即: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六个月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条例的修订出台既体现了社会保险领域新形势、新特点,也体现了浙江特色。 蔡荣章 屠轶钦 摄

办事程序更简便

随着我省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数字化改革,依托信息技术和数据共享,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程序可以通过更加便捷的方式来实现。为了推进社会保险网上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简化申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此次修改将有关精简材料、优化服务的一些做法以法规形式确认下来。如删去关于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内容,增加失业人员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等内容。

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衔接

社会保险法出台后,社会保险领域的改革是不断推进的,有些政策已经落实到位,有些还在进行中。为了固化我省已有改革成果,并为政策方向留足空间,条例在多个方面做了修改完善。

例如,以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是不参加失业保险的,通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制度来保障其失业待遇。2018年我省实现了失业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此,此次修改删除了这些已经是“过去时”的制度。

再如,社会保险法要求失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我省即将在2023年底前全面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因此修改了条例中由设区的市、县(市)分别统筹的相关规定,有关的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也做了相应调整。

此外,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后,取消了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同时,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此次修改将上述不一致的内容也做了全面修改。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怎么办

关于修改决定的实施前后存在一个衔接问题,也就是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待遇如何重新确定。为此,修改决定草案的最后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照本决定重新确定,剩余期限内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重新核算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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