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为青少年交友敲响警钟

2022-09-08 02:17李英锋
青春期健康 2022年17期
关键词:罪行交友被告人

文/李英锋

2022 年7 月7 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对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槌落地,3 名被告人被绳之以法,可慰人心。尽管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的宣判只是一审判决,3 名被告人还有上诉的机会,但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裁量合理,符合罚当其罪的原则,在后续的审判环节,一审判决大概率会得到维持。

从情理角度看,死刑对于他们而言是恶有恶报;从法理角度看,他们获领死刑是罪有应得。

恋爱纠纷≠免死金牌

非法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最严重侵犯,罪犯理应付出最沉重的法律代价。在该案中,洪峤、张晨光、曹泽青处心积虑地设计了多套谋杀方案,并在恋爱期间多次准备实施这些谋杀方案。他们反复演练作案手法,并准备了摄像头、头盔、迷彩作训服、伪装网、单目夜视仪等作案工具。最终,洪峤利用男友的身份将李某月诱骗至作案地点,并徒手扭断了李某月的颈椎,将其残忍杀害。一条鲜活的生命骤然凋零,3 名被告人的犯罪行径令人发指。虽然,案件已经过去了两年多的时间,但被告人的犯罪心理和犯罪手段释放的邪恶力量依然在沉重地敲击着人们的心,让人心痛不已。

3 名被告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量刑是死刑。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指挥者,并提供作案费用,诱骗被害人至案发地,张晨光与曹泽青积极参与策划、分工合作杀害被害人,3 名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罪责最重。

洪峤组织张晨光、曹泽青成立“第一特殊作战分队”,并将杀害与其交往了仅仅1 个月的女友李某月作为考核队员的一项任务。法院认为,洪峤因与被害人产生恋爱纠纷,精心策划犯罪,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以严惩。且其具有明显的反社会人格,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尽管我国目前秉持“少杀、慎杀”的司法理念,但不等于一味宽宥免死,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还是应当予以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洪峤的罪行完全具备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定罪量刑要件。此外,洪峤称其杀人动机为恋爱纠纷,但在法院的判决下,恋爱纠纷也不足以成为一张“免死金牌”。洪峤的犯罪行为不仅性质恶劣,危害极大,还有很强的外溢危险性,即社会危害性,所以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的司法意见,不能对冲依法严惩洪峤的司法刚需。只有对洪峤严肃处理,才能守住法律底线和公众的安全底线,才能充分释放法律的惩戒、震慑、警示、教育、拒止效应。因此,法院以“3 个死刑”捍卫法律的严肃性,体现朴素的死刑报应观,以极刑告慰死者、安抚家属,震慑潜在犯罪。正像王万琼律师所分析的:这起“一立执、两死缓”,反映了命案中趋严的司法理念。

而张晨光、曹泽青2 人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符合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可以宣告死缓。

青少年交友须谨慎

这起案件发人深思,也给青少年交友敲响了警钟。洪峤性格阴暗、卑劣,无业,整天招摇撞骗,对交往了一个月的女友就产生了杀机,着实是一个十分危险的交往对象。李某月从决定与洪峤交往的那一刻开始,就踏进了危险区,为日后的悲剧埋下了伏笔。

近年来,有不少青少年在恋爱、交友时遇人不淑,有人被骗财骗色,有人被施暴,有人甚至被害命。诚然,一些不法分子可能花言巧语,善于伪装,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但其性格中的缺陷或行为中的问题依然会通过一些细节暴露出来。比如,外出与他人产生矛盾时,是否能理性解决问题,而非使用暴力手段等。

青少年要学会如何保护自己。在交友时,一定要谨慎,应多观察对方的言行举止,充分了解对方的性格、品行、爱好、价值观等,看对方是否有较多负面情绪或存在暴力倾向。如果对方存在言行不一致,或是品行不端的情况,应及时止损,立即采取措施,与对方减少甚至停止交往,从而降低交友风险,提升交友安全系数,也给交友的稳定、成功、幸福带来更多的安全保障。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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