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修编的几点体会

2022-11-02 11:37金朝晖金长周
大众标准化 2022年19期
关键词:处理厂污泥福建省

金朝晖,金长周

(1.莆田市排水中心,福建 莆田 351100;2.安徽建筑大学,安徽 合肥 230009)

近年来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行业取得较大发展,至2020年全省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117座,处理能力达630万吨/日。《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规范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规范运行、达标排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福建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均已按照《标准》建立了运行管理体系,福建省住建厅每年都依据该标准组织开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标准》第一版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版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超过十年。2021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再次组织修编。本人参与了本次《标准》的修编,现将修编过程的体会和几点思考和大家交流。

1 修编的必要性

1.1 法规规范不断更新

十年来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大量更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2021年2次修订,《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2次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期间行业标准也大量更新。全文强制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室外排水设计标准》2011年、2014年、2016年、2021年4次修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2012年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2015年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多部污泥处置标准先后出台。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人员配置也有较大影响。

1.2 行业发展方向转变

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由处理“水”向处理“污染物”转变。《“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实现城镇污水处理由“规模增长”向“提质增效”转变,由“重水轻泥”向“泥水并重”转变,由“污水处理”向“污水资源化”转变。《“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要求从增量建设为主转向系统提质增效与结构调整优化并重。

1.3 排放标准提高

福建省大部分地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已完成提标改造,排放标准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提升到一级A甚至更高。截止2020年底,福建省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平台的117座污水处理厂,一级A77座,一级B 33座,类Ⅳ类8座。排放标准的提高不可避免带来处理工艺的升级换代,本次修编相应增加深度处理工艺的运行管理内容。

1.4 考核体系调整

城镇污水处理行业考核指标由“城镇污水处理率”转变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住建部《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运行质量评价包括设施设备利用率、环境效益、能耗物耗、设施设备完好率等4个评价要素14个评价指标。《标准》据此相应调整、补充完善考核体系与指标。

2 修编思路

坚持“依法依规,安全第一、过程可控、规范运行、适度超前”原则,安全运行、达标排放是底线。

2.1 依法依规

本次修编高度重视《标准》的合规性。进水水质超标影响、污泥含水率等缺乏法理支撑的条文本次均予以调整。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要求方面也根据新的法规做了调整。

2.2 安全第一

本次标准修编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在人员配置、现场管理、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方面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并吸纳了安全培训、第三方管理等内容。

2.3 过程可控,规范运行

过程可控是规范运行的基础。污水处理厂安装了越来越多的在线仪器,每天都产生很多数据,但在实际运行中很多在线设备、数据处于“空转”状态,没有发挥作用。本次标准修编强化数据收集—分析—反馈全过程闭环管理。如在工艺管理章节,强调应根据在线仪表、水质泥质检测、中控运行、成本分析、统计报表分析等,指导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管理。设备管理章节也传导了日常维护管理的要求。通过过程管理,对运行中的问题及时纠偏,实现从经验管理到规程管理、数据管理,从而实现过程可控、规范运行。

2.4 引导方向,适度超前

一是智慧管理,在“污水处理”部分要求中央控制系统应能监视主要工艺设备的运行工况和工艺参数,具备数据显示、处理、记录、分析和自动生成变化曲线图等功能,对主要生产过程实现集中控制。二是增加运营质量评估内容,导入能耗物耗指标,引导城镇污水处理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三是推进大数据应用。能耗物耗基准值的设定参考全省不同排放标准、不同规模污水处理厂的电耗、药耗、处理成本等指标确定。

3 《标准》主要内容和各章要点

本次《标准》修编后共9章30节,分别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水质和泥质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运营质量等。

3.1 总则

一是明确标准适用范围、用途等。《标准》服务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主体,主管部门也可以据此规范提升全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二是明确标准适用范围,适用于0.5万吨/日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2 术语

根据条文修编新增部分术语和定义,已有明确释义的不再纳入。

3.3 基本规定

一是调整城镇污水处理厂分类。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8-2022)规定,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分为5类,2万吨/日以下不分类。二是根据现行法规体系并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调整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机构设置、技术职称、从业经验等要求,设备管理纳入关键岗位。三是明确3类需持证上岗人员:安全职业资格证书(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表1 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分类及人员配置要求

3.4 污水处理

一是不再考核污水处理量负荷率。200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现阶段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低的问题已基本解决,反而是一些新建污水处理厂建成不久就出现满负荷运行。为此,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明确《意见》失效。2020年,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首次提出“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可适度超前”。2021年,两部委《“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再次明确“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可适度超前”。因此,本次《标准》修编删除了关于负荷率的规定。二是适应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需求,单设“中央控制系统”一节,并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宜利用精准控制单元替代人工调整方式,实现曝气、除磷、脱氮等精准控制。三是提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供电电源的要求,即至少应满足二级负荷要求,重要设备应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5 污泥处理处置

近年来中央环保督察多次曝光污泥处理处置不规范的问题。本次《标准》修编大幅增加了污泥处理处置的内容,同时也有不少创新。一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污水处理—污泥处理—污泥处置全流程管理的思路,要求“处置决定处理,处理满足处置”,并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与污泥处置单位建立联动机制。二是结合污泥处置一般与污水、污泥处理分属于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可通过委托等方式,保障污泥全量处理处置的目标。三是《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件已废止,《标准》不再对污泥含水率做统一规定,而是根据处置方式确定。四是明确了污泥处理、转移和计量、处置等全过程各节点的要求。

3.6 水质和泥质检测

一是明确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化验室的标准。考虑到部分小型污水处理厂难以独立建立化验室,本次《标准》修编提出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可单独建立或联合建立。二是将污泥的泥质纳入检测和管理范畴,并明确了水质、泥质检测指标和周期。三是衔接生态环境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由现行取瞬时样修改为取混合样。不能采混合样的监测项目,应采集瞬时样,并对其进行分析测试。

3.7 设备设施管理

设备正常运行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一是调整了设备重要性分级方法。根据设备的重要性进行分级管理,划分为关键设备(I级)、重要设备(II级)、一般设备(III级)。二是强调设备全周期管理,根据设备重要性的不同对巡视检查、维护检修、维修管理、技术管理等实施差异化管理。三是针对不同类别的设备,制定基本的管理要求。

3.8 安全和应急管理

安全和应急管理是本次修编的重要内容。一是强调主体责任并要求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基本规定,包括首次提出运行巡视宜不少于2人、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的区域应设置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等规定。三是明确了应急管理方面的规定。

3.9 运营质量

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体系。一是新增能耗物耗,导入单位污水耗电量、单位耗氧污染物耗电量、单位污水处理运行成本、单位污水处理药耗成本、单位干污泥药耗成本等能耗物耗指标,引导城镇污水处理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二是整合水质合格率、泥质合格率用于评价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效益。三是定量评价设备完好率,定性评价设施完好程度。

4 两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4.1 进水超标对出水水质的影响

这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普遍面临的问题。目前的监管政策及司法实践均不支持污水处理厂可以免责,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显失公平。

4.2 污泥处置的边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据此,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该对污泥处置后的产品去向也要进行跟踪、记录,这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来说都是难以做到的。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唐建国先生也指出,污泥处理、特别是处置后就不应再称为污泥,而应是产品,不应属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范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低碳水环境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王洪臣指出“污水处理厂实现稳定运营和可持续运营,才是水污染控制的根本,才是水污染控制的第一生产力,哪怕是少部分处理厂运营不稳定,水环境都将面临威胁”。笔者将争取以修编的《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为抓手,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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