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农村矛盾化解机制研究

2022-11-05 04:24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27期
关键词:矛盾基层人才

李 敬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郑州 450000)

当前,正处于大力促进农村社会转型、全面开展乡村振兴战略、科学改善农村社会生活质量、积极推动农村社会现代化步伐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农村社会的经济产业、生态环境、文化教育、社会治理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城乡之间存在差距,乡村社会确实面临着巨大的人力资源、经济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治理体系等诸多短板。这些制约因素使得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过程变得更加漫长而复杂。尤其是在推进乡村城镇化改革的过程中,为了调整和改革原来的人口、土地、农村产权、财政金融等政策制度而引起的各方利益冲突越发突出,这都给矛盾化解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维护新时代新条件下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不断完善农村矛盾化解机制,创新基层治理思维与模式,建立自主有序的现代化矛盾纠纷调处体系。

一、农村矛盾化解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物质生活日益充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精神文明亦需要更上一层楼。新时期全面全新的需求,意味着会有之前没有碰触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一)农村矛盾具有新的特征

社会转型期,传统的以熟人社会、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农村社会结构秩序也面临着不断地变化和调整,传统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农村矛盾纠纷也面临新的特点。一是矛盾类型多样化。当下,农村矛盾数量增多,类型多样,从总体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基于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郊土地被大面积征用、城中村改造等产生的征地、拆迁、补偿中的经济纠纷;基于家庭结构变化,家庭内部子女因遗产纠纷、赡养老人、两地分居的婚姻危机等产生的家庭矛盾;基于农民相邻权利意识的觉醒而产生的宅基地、通行等邻里矛盾;基于村干部、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处事不公、工作不力、与民争利等诱发的干群矛盾。二是矛盾主体多元化。基层矛盾的主体打破了传统社会里村民、邻里之间的纠纷,涉及主体日益多元,如农民、开发商、企业、村干部、基层组织等,其中农民工与企业之间、村民与村干部之间、农民与基层组织之间的矛盾呈上升趋势。三是纠纷化解困难化。基层矛盾往往具有群体性,极易形成群体性事件;纠纷具有复杂性,涉及的亲缘关系、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等内容广泛,极易牵一发而动全身;矛盾容易激化,即便是一个极小的利益纷争,当村民利益受损时也极易演化为家族纠纷或刑事案件。

(二)矛盾化解意识有所缺失

有些部门在解决群众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疲于应付,究其根本是缺乏现代化矛盾化解意识。首先,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尚未根植于内心。个别部门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围绕的是上级领导的指示,想法、办法犹如空中楼阁,不能时刻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和需求考虑问题,难以看清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源,甚至动摇了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立场。其次,理想信念松动。个别领导干部受到商业利益思想的熏染,理想信念不坚定,用权力换利益,有利则办,无利则推,使得矛盾化解工作脱离群众基础,成为自身利益的交易场。再次,缺乏时效意识。矛盾调解是一项极其注重实效性的工作,如果不及时处理,它极有可能由小变大并引发新问题。个别地方和办事人员仍旧抱着“打太极”的态度,拖延推诿,重检查轻实务,重形式轻事实,矛盾难以得到实质性有效处理,产生积怨,进而发酵成更大事故。

(三)矛盾化解制度运行失力

在国家不断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形势下,有的地方仍忽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基层村居情况千差万别的现实,过度追求“样板化”模式工程,为了应付上级考核指标,设立的矛盾化解组织或部门成了“空壳中心”,停留在平台、制度层面,并不能开展实质性工作;实地调研中不能深入基层,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一刀切”式设立矛盾化解、法律服务等部门,不注重不同村(社区)的实际需求,未能很好地从人民调解、信访等矛盾处理方式过渡到法治方式,造成既浪费国家财政,又分散消耗基层工作人员的现象。

(四)基层人才资源严重断层

农村年轻人择业就业倾向于综合条件更好的城市,城市人才更不愿意回到条件相对落后的农村开展工作,乡村现代化人才青黄不接,基层社会治理人才资源出现严重的“失血”“贫血”现象。人才政策缺乏制度保障,工作条件待遇设计不规范,各类想返乡的人才想回回不来,回来留不住,留下留不长;留村工作的年轻人,一方面面临繁重复杂的基层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不满足于基层的待遇、升迁等条件,工作消极,难以安心;农村本土的人才培育、管理技能又相对薄弱,难以形成本土的自我供应体系。

二、阻碍农村矛盾化解机制健全的重要原因

针对当前矛盾化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到问题存在的根源,方可有的放矢,精准地进行解决。阻碍农村矛盾化解机制健全的重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传统的基层矛盾治理思想根深蒂固

比如有的地方仍旧停留在重发展、轻治理的误区中,忽视群众矛盾,轻视社会治理,极易导致在不合理不科学的项目规划中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面对历史积累与新生的社会矛盾,个别部门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拖延就是最好的处理办法”的心态,没有从内心真正重视矛盾的解决,以自身利益为先,形成片面的政治观念,缺乏群众意识,忽视治理实效。

(二)矛盾化解制度建设的现实依据不强

一方面,过于重视多元化矛盾化解平台的建设,忽视镇、村(社区)等区域性需求的差异。平台建设看文件,而非客观现实,不关注镇、村(社区)彼此间的经济水平、民风民俗、法律意识等的不同,更不考虑矛盾基数、种类、调解组织的经验与主动性、法治水平等具体因素。现实中原本抱着美好目的推广到村级的矛盾化解、法律服务平台大部分沦落为摆设。另一方面,人事制度不配套,选人标准拘泥传统,奖惩制度不完善。基层矛盾化解与法律服务的相关部门与社会化组织,在现有条件下很难激发本土人才的积极性,又不能为外来人才提供良好工作条件和土壤。村居一级矛盾化解工作人员的选任相对随意,带有明显宗族、人情关系色彩,上级指导部门的考核偏主观、形式上多一些。一些调解工作人员得不到充分的业务培训,工作积极性难以施展,另外还要面临许多并非主责外的工作,一定程度上分散了矛盾化解的专注力。

(三)矛盾化解人才队伍的管理水平不高

忽视“以人为本”的问题,使得现有乡村矛盾化解工作队伍在愈来愈复杂的基层纠纷中力不从心,远远无法满足基层治理的需求。首先,不能对调解组织进行“以人为本”的管理,常常出现重平台轻队伍的现象,人员编制混乱,在基层松懈的工作氛围中,一些工作人员难以树立自我教育的职业观,存在一定形式的造假,容易滋生腐败和形式主义作风。另外,“以人为本”管理是“以人为本”治理的人才基础,新时代矛盾调解队伍需要具备文化素养、法律知识、网络办公能力等综合型现代化人才。只有全面型调解人才,面对调解工作才能坚定“以人为本”理念,树立服务意识,在处理群众矛盾中方可明晰需求,敢担事务。

三、完善农村矛盾化解机制的举措

农村矛盾处理不当,容易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农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推动社会治理中心向下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要求……使农民能够有序参与乡村治理,自主化解利益矛盾”的要求,不断完善乡村矛盾化解机制。

(一)增强矛盾化解意识,扎根一线服务群众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各项矛盾化解制度的实质是以人民为中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始终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也是取得全面改革、持续发展等各项事业胜利的重要保障。而这也决定了开展现代化群众矛盾化解工作必须具备“四个意识”,即政治意识、群众意识、职责意识、时效意识。只有在这四个意识下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才能做到既清白干净做人,又坦荡踏实做事。

若想较好地化解新时期农村出现的各类矛盾,必须转变观念,注重服务。开展周期性乡村实地调查、调研活动,深入基层一线中去,学思践悟总结矛盾规律;进一步加强对工作人员基层经验的倾斜性考核体系和指标,建立调研、工作推动等相关方面的实绩档案;重视矛盾调解部门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基层矛盾治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培养良好群众基础;矛盾调解工作需要做事干事,勇于承担,为人民处理日常或特殊的问题,需要不断规范选人用人,及时调换不作为的工作人员,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氛围,激励先进,深入组织学习先进调解经验,督促履行职责,引导基层形成务实工作作风。

(二)不断加强平台建设,逐渐完善各项制度

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矛盾化解方式要从传统的政府主导的人民调解、信访等渠道拓展到法律方法。矛盾化解路线,一面走进民情民理,一面捍卫法律法纪。现阶段,推广建设的诉前调解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也正是沿着这样的思路进行。首先,强化平台搭建制度。在建设各类调解平台时,应先对具体的村情村风村务进行考察,按照村(社区)实际生活中矛盾的种类、多寡等加以分类,判断是否具备平台建设的必要客观条件,条件达不到时,可建立法律联络员制度,以村居人民调解队伍为基础,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待到规模达到合适标准,再建设相关平台。其次,强化选人用人制度。选人用人不拘一格,对于村中留守的年轻人,可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与待遇;建立调解型人才长期工作机制;建立精细化的以案考核制度,定期检查调解的数量、真实性以及质量,以案考核,主动回访当事人,确保案件质量,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惩罚弄虚作假虚报案件的行为,对积极开展工作的人员进行物质与精神奖励。

(三)创新工作开展模式,加强人才培养培训

近几年,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直播办公,阳光执法”“镜头调解,现场处理”等成为政府重要的办公方式,现场调解的视频也成为全民学法的重要渠道。如直播调解,公开处理的方式可以提倡,尤其是在消费者维权、农民工讨薪等矛盾中,造就“锄强扶弱”的與论声势,推动矛盾成功化解。实时引进网络调解工具,可以有效增强执行力与时代感。此外,必须为乡村治理培养、引进人才,利用乡村振兴战略的契机,借助农村产业发展引进、培养、使用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动力,为有文化、有能力、有技术、有贡献的乡土人才提供做事办事的空间。利用乡村本土条件,提供符合生活水平的待遇,对工作优秀的人员,还可授予建设与治理的相关荣誉,推广其创新实效的工作成果,保障现代化人才物质与精神的全面需求。尤其是村居一级的调解队伍,应注重培养本土人才,加强调解工作的职业素养培训,引导其在正确的乡情观念中为村民排忧解难。引导律师、仲裁、公证等第三方优势社会资源入村,进一步弥补农村人才缺陷,推动基层矛盾化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创新矛盾化解机制,化解基层干群矛盾

1.创新利益协调机制。要不断发展农村生产力,让农民享受到发展的红利;要引导干部和群众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要有针对性地实事求是地建立并适时调整利益补偿制度。

2.创新沟通疏导机制。既要会使用传统的信访、听证等疏通渠道,更要熟练掌握微博、微信、小视频等互联网新型传播媒介,为干群沟通搭建新平台;在沟通中确保信息准确真实,传达上级精神不走样,反映基层情况不变形。

3.创新监督制约机制。既要彰显道德约束的作用,更要体现法律制约的力量,尤其是一些偏远山区农村,更要保证做事情有章可循,不断将矛盾处理引导到合理合法的轨道上来。

目前阶段,政府在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中仍旧占据主导主动的地位,若要取得良好的社会矛盾化解实效,须以人民的利益需求为重,尊重客观事实,敢于面对,敢于处理,重视一线具体工作人员的能力与素养。基层工作人员矛盾化解工作做得越细致,案件处理越精细,考虑到了每个当事人的需求,方能圆满解决群众矛盾,也能为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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