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高速发展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2022-11-14 08:00
商业经济 2022年6期
关键词:保护法个人信息用户

石 瑶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2021年我国快递业务量已突破1000亿件,快递网点覆盖率进一步扩大,日均服务人群近7亿人次,快递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市场规模的持续扩大和人们对快递的依赖性加强,其中所蕴含的数以万计的快递个人信息的价值也日益凸显,这就导致快递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其问题也日益突出,特别是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通过这些泄露的个人信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从而引起一系列安全性问题,这无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困扰,如何为“裸奔”的个人信息建一面厚实的“防火墙”成为越来越多人思考的问题。因此,研究快递业高速发展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快递业中的个人信息泄漏现状

(一)快递业用户个人信息的价值

快递业中的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用户在收寄快递时快递面单上显示的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特定相关信息,其中包括收寄件人的姓名、收寄地址、收寄联系方式和快递单号等内容。

由此可见,快递业中的用户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和价值性的特征,个人信息因可识别性而具有财产价值。各类主体通过快递面单可以轻易掌握收寄件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收寄地址等信息,并借助这些信息识别定位到特定个人。

在快递业和大数据产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上述快递用户个人信息对犯罪分子和公司的价值日益凸显。首先对犯罪分子来说,他们可以通过不法手段来获得快递业的用户个人信息,从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售卖个人信息、电信诈骗等,形成一整条快递个人信息泄露的违法犯罪链条。其次对公司来说,公司可以根据收寄件人的商品信息进行精准营销,推送用户可能感兴趣的商品,公司可以利用用户的相关信息借助大数据判断其消费偏好,从而确定该商品的消费群体,该商品甚至可以成为公司增加利润的一个产品,增强公司自身的竞争力,更好地开拓市场。

(二)快递业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现状

2021年我国的快递业务量达1085亿件,可见我国快递业发展之迅猛。但是,眼下快递业中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断涌现,如何保护好用户个人信息成为公众比较关心的问题。

据光明网报道,记者通过某通讯软件发现记载有快递用户个人信息的快递面单被明码标价售卖,价格最低的面单每张只要1.5元。而在2021年9月,浙江宁波警方侦破了一个犯罪团伙,这个犯罪团伙为了获取快递面单上的个人信息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入职快递公司的方式,利用接触快递包裹的时间偷偷拍摄快递面单上的用户个人信息,整理好后放在网上倒卖赚取非法利益。可见,犯罪团伙对于快递用户个人信息存在一条完整的犯罪链条。此外,犯罪分子还会利用这些快递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网上购物诈骗,常见的手段有诈骗分子冒充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声称快递丢失需要进行理赔,他们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进行诱骗,从而可以在短时间内骗取公众一定数额的金钱,这无疑给公众的生活造成了安全性威胁。例如,2021年某自媒体从业者接到自称某快递公司快递员的电话,对方能准确说出其姓名、快递单号等快递个人信息,在假冒快递员的诱骗下,该自媒体从业者在短短半个小时被诈骗了十多万元。

大数据产业和快递业日益发展壮大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快递行业的用户个人信息与其他行业的用户个人信息相比具有很强的识别性和价值性,公司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可以通过算法对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并进行侵扰式利用,从而对用户精准推广和营销,甚至一些快递公司员工通过售卖快递用户个人信息以谋取利益,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实施各种犯罪活动。通过检索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发现,以“快递个人信息”为全文关键词,检索的专题分类为“个人信息保护”,检索的文书类型为“判决书”,截止检索日期2022年2月9日,检索到刑事判决书1058篇,民事判决书677篇。例如,2021年10月,浙江省嘉善县检察院对顾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发现顾某某等人买卖的个人信息中一些是通过快递面单的渠道取得的。此外,中国经济时报开展的《个人信息保护网络问卷调查》显示,“电商平台消费;收发快递、物流”是“导致个人信息泄漏的途径”选项中占比最高的。

综上所述,快递业中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在一定程度上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进行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严重危害了公众利益。基于此,相对于其他行业,我们需要更加关注快递行业中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寻找解决方案,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二、快递业中用户个人信息泄漏的原因

(一)快递企业缺乏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措施

企业是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最终目标的,快递企业也不例外,这些企业在追求最大利益的同时,往往可能会忽视履行一定的义务或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一方面,关于快递面单的问题,早在几年前快递企业就发现了快递面单有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风险,并且为了更好地降低泄露风险和保障快递运转环节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大部分快递企业都推出了“隐私面单”服务,但是在实际收寄快递中,用户收到的快递面单还是会显示个人信息,其中包括收寄姓名、收寄手机号码、收寄住址等信息,引得公众不满。通过微信小程序进入某些快递企业的寄快递界面,会发现部分快递企业的隐藏相关内容选项需要手动选择,甚至有些快递企业就没有相关选项。虽然隐私面单推广时间较长,但效果并不为大众所满意的原因,除了隐藏相关个人信息的选项需要用户手动选择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隐私面单的推广与快递的配送效率产生了冲突。隐私面单会使用户取件体验感降低,此外也会增加快递员的配送时间成本。

另一方面,快递企业内部存在个人信息管理漏洞,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和企业内部监管机制。企业对保护快递用户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认识不高,管理个人信息的软件存在安全漏洞,销毁快递面单的工作不够及时有效,以及对内部工作人员泄露个人信息后的追责机制不够完善。典型的后果就是内部人员售卖个人信息和黑客利用非法手段入侵内网窃取用户个人信息,从而造成大量快递用户个人信息泄露。

(二)保护快递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这凸显了我国严厉处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坚定决心,是对个人信息的专门保护规定,这弥补了此前一般立法的不足,由此看出个人信息的保护尤其受关注。不过在适用不同行业时可能还存在一些障碍,特别是对于可识别性强和价值性高的快递用户个人信息。首先,如何判断快递行业中哪些是必要信息、敏感信息略显复杂,对于普通快递用户来说更是难以判断,导致普通用户在日后因个人信息泄露的侵权纠纷中存在维权困难。其次,2019年修订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是针对用户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定,但这一条对快递行业如何真正保管好用户个人信息的表述还存在模糊的地方,不够明确,例如,该《条例》第三十四条中的“定期”。因此,在我国快递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以及快递用户个人信息泄漏现象屡见不鲜的情况下,我国需要完善快递业中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快递行业发展。

(三)用户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缺乏足够重视,维权意识薄弱

《个人信息保护法》系统地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不过大部分公众对其认识只是局限于表面含义,还不清楚个人信息这个概念的具体所指,还不清楚自己的快递个人信息是通过哪个途径泄露的,更为严重的是不知道自己的快递个人信息泄露后的严重危害。与其他刑事案件,比如强奸、绑架等案件相比,大部分公众没有意识到如果快递个人信息被泄露了,也构成违法,甚至构成犯罪。在日常生活中,公众也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当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很大一部分公众因为维权意识不强和考虑到通过各种方式维权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成本等因素,往往只是通过拉黑电话号码等简单方式解决,可见公众的防范意识不足以及防范措施不够有效。

(四)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不到位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部门,由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工作。但与其他权利被侵害相比,个人信息被侵害的紧迫性和危险性更高,且由于现行统筹协调机制往往事后启动,导致恢复至原状的难度很大。基于此,现行机制对于个人信息的事前监督还需完善,对除了姓名等具有很强识别性的个人信息也不能忽略监管,力争在个人信息被侵害前的环节就遏制住。其次,网信等相关部门在某些专业领域可能会面临困难,例如,对于刑事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网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可能不如检察机关更加专业、客观和有力,导致保护该领域个人信息的工作效率不高,以及满足不了该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需求。

三、快递业高速发展背景下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对策建议

(一)快递企业切实履行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由于快递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和严峻性,以及快递用户个人信息对相关公司的重要意义,快递公司在获取和处理用户信息时,理应履行作为快递企业的义务。与此同时,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采取一定的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措施。首先,各个快递企业对于推行多年的隐私面单要切实贯彻实施,对于采用隐私面单可能会影响配送效率的因素,要积极从技术上进行克服和突破,做到在不影响配送效率的情况下,也能解决因快递面单而导致个人信息泄漏的问题。

其次,重点要提高快递企业有关个人信息处理部门的规范水平,可以运用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监管快递员工,监管范围可涉及到快递员工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全过程,从快递用户个人信息泄漏现象产生的根源有效控制住对个人信息的非法侵害。最后,快递企业对于违反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以致于出现大量个人信息泄漏的员工要进行相应的追责和惩戒,提高其违法成本。

(二)完善快递行业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在快递行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快递用户信息的价值不断提高,也与此同时催生了一批违法犯罪活动,可见快递个人信息安全制度和体系建设还需加强。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实施,这部法律系统地规定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但仍需要通过相关法规和条例来完善法律不够具体明确的部分,针对不同行业进一步细化保护对象和保护信息的范围,特别是对于与个人信息紧密联系的快递行业。首先,可以在新出台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快递暂行条例》,从而更好地适应快递行业的良性发展。其次,由于我们所面对的快递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复杂性和法律的局限性,一部法律显然不能解决所有相关问题,所以要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一起合力保障好公众的信息安全。与此同时,《反垄断法》等其他法律需要融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要求。这样形成协同共治的局面,进一步巩固防止快递用户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法律“防火墙”,使得被侵权的用户和执法部门有法可依,真正解决快递用户个人信息泄漏维权难的问题,促进快递业高质量的健康发展。

(三)用户自身增强保护快递个人信息的意识

快递用户增强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意识,尽量降低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首先,用户在网上购买商品时收货地址可以写快递驿站和单位等非家庭住址,在不违反快递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收件人姓名可以匿名,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其次,伴随着快递与人们的联系更加紧密,快递用户在收到快递后不能直接丢弃快递包装,要立即销毁快递面单上的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避免快递面单上面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最后,快递用户要主动去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当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及时保存被泄露的证据,先向有关快递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在这类合法手段无法有效保障自身权益时,不能就此跟快递公司妥协,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最大程度避免自身精神和财产损失。

(四)建立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力监督机制

对于快递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虽然快递企业对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承担着较为重要的义务,但是在快递业和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其他主体的监管和保护义务也不能被忽视。因此不仅要从加强经营主体自律和个体防范意识的角度着手,还要从整体的角度入手,注重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部门对快递个人信息监管的积极作用。首先,相关部门要形成常态化的全环节监管,特别是要加强事前监督、分工配合,从而形成对公众个人信息权益的有效保护,更好地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其次,检察机关要以新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契机,对于企业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及时监督,当企业未履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义务且满足起诉条件时,检察机关要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这些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并且与主管部门进行工作上的对接和制发检察建议,持续跟进监督损害快递用户利益的企业的相关整改措施,为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发挥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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