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硬混治:凉山彝区高价彩礼的治理模式

2022-11-18 19:23
民族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习惯法高价凉山

何 真

大小凉山是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传统彝族社会实行等级内婚、家支外婚的婚姻制度,并形成了订婚时男方付给女方彩礼的婚姻习俗,其中聘金主要给女方父母,礼金则给女方的亲戚,而且订婚后女方悔婚,则加倍赔偿男方彩礼,若男方悔婚,则女方不退彩礼。①彩礼习俗伴随着彝区缓慢的社会发展,对彝人的生活产生了深刻而长远的影响,成为了他们的生命基因和文化密码。民主改革前的彩礼,基本是等级、等第相同家支之间的礼尚往来的形式,并不是等级越高彩礼就越多,即使出现高彩礼也是女方不想与男方开亲的礼貌回绝。[1]伴随着国家政权建设所历经的民主改革和市场改革而至的“现代化”,逐渐成为彝族社会变迁的动力和彝族人民生活的场景,传统彩礼习俗正在受到“现代化”的涤荡和洗礼,并逐渐演绎为困扰彝族社会的高价彩礼问题。学界一直关注彝区的高价彩礼,并在精准扶贫、乡村治理和移风易俗的大背景中集中探讨了高价彩礼的现状、影响、治理路径、应对策略等问题。②但这些研究较少关注高价彩礼治理规则的演变过程、适用机理和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

2018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亲赴凉山彝区腹地视察,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打赢凉山的脱贫攻坚战。“要加强贫困地区移风易俗活动,促成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2]2020年5月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开展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整治,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的有机结合,引导鼓励试点地区围绕试点任务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探索形成一批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成果,并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长效机制。[3]这就要求在凉山彝区高价彩礼治理的相关研究中,关注人的内生动力与规则的外在激励和约束结合起来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凉山彝区已经形成了哪些有效的高价彩礼治理规则?这些规则之间构成什么联系?这些联系对高价彩礼的治理产生了什么影响?这些影响如何依赖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如何将这些规则上升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中的长效机制?

凉山彝区彩礼的上涨和异化,有其独特性,近年来当地在相关规则的指引下展开了对“高价彩礼”的治理行动,这些规则有着不同的社会属性和适用领域,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产生了一定的效果。在这些规则的彼此联结、相互支撑的过程中,形成了“软硬混治”的高价彩礼治理模式,该模式的有效运行依赖于一个能培育公共场域、树立公共信念和推行合作机制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立,从而达致“会通治理”之道。

一、彩礼的上涨及其异化

近代以来凉山彝族婚姻彩礼的上涨共有三次。第一次是清末民初鸦片在凉山大量种植后,银元的大量进入带来了彩礼的上涨,彩礼的计量单位也由以牲畜为主转变为以银锭为主,但上涨的数额在民众可接受的范围之内。[1]第二次是改革开放凉山卷入了市场经济的大潮后,彝人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彩礼也随之上涨,80年代中期大概五百元至两千元,90年代中期大概一千元至一万元,这时的彩礼的数额在大众尚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对彩礼的多寡也没有人公开讨论。[4]第三次彩礼上涨从2008年始至当下,彩礼的高低与女方的家庭、家支、社会地位、相貌、学历、职业等因素都有一定关系;③农村的彩礼一般在二三十万,城镇的彩礼一般在三五十万,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上百万的天价彩礼。④很显然,现在彩礼已经是人均年收入的数十倍,并在近三十年间上涨了数百倍,与前两次尚为民众所接受的彩礼上涨相比,第三次上涨已经达到了让普通民众瞠目结舌、难以负担的境地。

第三次彩礼上涨发生在市场经济进入纵深发展,彝族的社会结构、思想观念、人际关系产生重大变化,传统习俗和价值标准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之后,是传统彩礼的异化。首先,彩礼中的礼金在原有名目的基础上,出现了大量的新名目。⑤其次,彩礼根据女性的学历、职业来计算数额,表面上是对女性能力的肯定,实质上是对女性能力的简单物化和货币化,甚至会降低女性的自我认知。然后,攀比严重、炫耀摆阔,面子竞争比较活跃,有的家庭的儿子能娶到高价媳妇,有的家庭嫁女儿能收到高价彩礼,都是有面子的表现,甚至出现彩礼虚高或彩礼虚低的情况。⑥最后,回收补偿心理日趋严重,很多家庭将女儿的生养成本和教育成本计入彩礼,一些深受高额彩礼之害的家庭,甚至用女儿出嫁的彩礼来换回迎娶儿媳的彩礼,并千方百计生育女儿。第三次彩礼上涨,是“货币下乡过程中民众价值错乱下的非理性行为,是不正常的人情”,[5]表面上延用了传统彩礼的形式,而实质上以血缘与情感为基础的彩礼中却更多的夹杂着金钱与利益的因素,反映了彩礼从社会礼仪交换向商业交换的变迁。

高价彩礼对凉山彝区的婚姻、家庭和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了热点话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第一,买卖婚姻、包办婚姻重新出现,婚姻自由受到干预与破坏,女性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尊重。第二,家庭经济负担增加,许多家庭为此负债累累、债台高筑,贫困程度加重加深,因婚致贫日益突出。第三,家庭家支矛盾增加,男方因高额彩礼欠下的债务,需要双方婚后共同偿还,导致家庭生活不和谐;同时因婚姻聘礼协商不成、退婚离婚聘礼退赔不成所引发的家族家支矛盾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极端的恶性事件。⑦第四,婚姻成本激增,适婚“剩男”增多,易滋生贩卖妇女、贩卖毒品、盗窃抢劫的犯罪事件,社会治安容易恶化。第五,拜金主义、金钱至上的风气愈加盛行,社会价值错乱。面对高价彩礼引发的广泛社会影响,彝区群众反映强烈,2015年凉山州政府专门成立课题组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了《凉山州婚丧嫁娶高额彩礼和铺张浪费问题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凉山日报》连发数篇社会评论,直指高价彩礼是陈规陋习,应该移风易俗对其规制,以摒除陋习,形成社会文明。[6]

二、高价彩礼的治理规则

(一)国家法的困境

彩礼作为正式的婚姻礼仪规范,源于西周 “六礼”中的“纳征”,随着纳礼入律和以礼率律的持续推进,唐宋及以后的律令中以国家法的方式肯定了彩礼,内容比较详细,涉及彩礼的法律效力、彩礼返还的条件及其法律责任,直至《中华民国民法》 还规定订婚或结婚须有媒妁之婚书或收受聘财方为合法有效。[7]可以说,在历史的漫长时期,彩礼获得了历代王朝的肯定,不仅是礼仪规范,也逐渐成为了法律规范。自上世纪三十年代起,中国共产党在实际控制的革命根据地,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为基本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彩礼在法律上被明文禁止。⑧解放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虽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直接对彩礼作出任何规定,彩礼似乎在国家法中消失了,只是以风俗习惯的方式存在;但《婚姻法》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强制性禁止规定,从侧面但也在实质意义上否定了彩礼。凉山彝区1956年的民主改革启动了50年代至70年代婚姻制度的改革,婚改将彩礼定性为买卖婚姻,进行坚决打击,规定“结婚不给聘金,离婚和解除婚约,原则上不退聘金”。[8]

虽然自根据地以来,彩礼在国家法中被视为包办买卖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载体而被废除,但作为文化传承和历史积淀的彩礼,在婚姻礼仪中仍然有重要的地位,并以风俗习惯的方式存在于民众的日常生活中。由于彩礼的现实存在,并因返还问题引发了大量的纠纷,2003年彩礼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重新出现。⑨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同时废止,但从《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国家法对彩礼的态度是明确的:以“婚姻自由”为基准,明令禁止作为公开或变相的包办买卖婚姻的物质载体的彩礼,因为其违反自愿原则;对男方自愿给付的彩礼,则视为习俗予以认可,并规定了返还原则。可见,国家法对彩礼的价值和数额没有规定,这是一个依照习俗而定的问题;因而如何来评判彩礼是高价的,并对高价彩礼进行规制,国家法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当下困扰彝族地区的问题并不是涉及包办买卖婚姻的彩礼问题,也不是彩礼返还的问题,而仅仅是被法律认可的、也被民间沿袭的彩礼不断上涨并影响到彝区社会治理成效的高价彩礼的问题。而对这个问题,现有的法律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在制度上的回应是稀缺的。

(二)习惯法的应对

面对高价彩礼带来的社会弊端,彝区民众积极行动起来,以“盟誓”的方式对其进行治理。2012年3月美姑县300余名德古在巴普镇环城路召开全县德古大会,共商遏制高价彩礼的问题,集体宣誓:从即日起,凡女儿出嫁时,包括舅舅家在内所有礼金不得超过2万元。[9]2012年8月马边县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暨第二届彝族民间文化学会大会在建设乡高石头村召开,大会商议了彝族婚姻彩礼的金额,共同宣誓:新娘彩礼为3-5万元,规定舅舅、幺爸、送亲队、伴娘等11项礼金分别为4800元至200元不等。[10]2015年峨边“3.8”惨案发生后,为控制彝族婚娶聘金礼金“双高”问题,4月峨边县召开了首届“德古”协会代表大会,大会上“德古”代表进行了集体宣誓:聘金最多不超5万元,礼金最多不超2万元。[11]

盟誓是中国各民族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是“两个及以上的行为主体通过特定的宗教仪式向共同的神灵起誓,以约束彼此在誓言规定的范围内的行为,从而达到解决利益冲突或保障其共同利益的目的,以及一旦出现违背誓言的情形即遵循神灵指示以惩之。”[12]盟誓具有共同意志性、神圣性、功利性、非强制性。盟誓的程序,是召开由民间精英们参加的大会,在大会上经过充分的商议后举行具有彝族特征的盟誓。盟誓的内容,是在承认彩礼是一种事实存在的基础上,肯定其民间习惯的地位,恢复其传统性和礼仪性,淡化但并不否定其商品性,并规定了各不相同但能为当地民众所接受的彩礼数额。盟誓的形式,是以民间组织的名义发布盟誓,并不具有官方色彩。盟誓的执行,是由出席会议的代表发挥带头作用,带领各家支家族和县域内所有彝族人认真遵照执行。

在以血缘和地缘为社会结构主导的彝区,家支家族的同根同源,造成彼此之间较为激烈的竞争关系,并集中体现为面子竞争。而当“现代化”所带来的物质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附着在面子竞争上时,面子的评价标准日趋单一化和物质化,金钱财富成为衡量面子的最重要甚至唯一的标准。这就使得在传统中以情感和礼仪为核心的彩礼产生异化,成为当代彝人面子竞争的重要载体。当彩礼在面子竞争中以重形式和好攀比的方式展现时,其直接结果就是彩礼金额的急剧上涨。而彝族精英们面对高价彩礼给民众们带来的强大压力时,意识到这种压力是彩礼的异化所致,而异化的根源在于物质化、金钱化的面子竞争。于是以盟誓来对高价彩礼的治理,既没有否定彩礼,也没有否定面子,而是将面子竞争产生的彩礼异化问题的解决寄托于竞争的消除,并具体表现为依据当地的生活水平,拟定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彩礼标准,既有了彩礼维护了面子,又避免了面子竞争下的彩礼异化问题。

(三)党规的彰显

2015年2月中共峨边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峨边彝族自治县推进彝区婚俗新风工作的实施意见》,专门规定了在“双高”治理中的干部示范制度。2015年6月为了推进移风易俗,狠抓高额礼金和铺张浪费治理,中共凉山州委、州政府制定了《关于遏制婚丧嫁娶高额礼金和铺张浪费之风的规定(试行)》,在此基础上凉山州纪委制定了党员干部违反该规定的问责暂行办法,州委组织部制定了全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落实该规定的实施办法,全州17县(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相继出台制度文件贯彻落实规定。[13]并对一些违反规定的典型事例,进行了严肃处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上述凉山各地党委政府针对党员干部在婚丧嫁娶中违规收受高额礼金行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对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廉洁从政、厉行节约的党规的具体化和地方化。这些文件以规定、办法、实施意见等具备明确表述特征的规则行文,对涉及党员干部的彩礼的数额限定、备案公示、纪律惩戒和举报奖励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建立起了完整、权威的规则体系,调整了党员干部与移风易俗的互动关系。它定义了党员干部在凉山彝区高价彩礼治理中的道德责任和纪律约束,借助党委政府的组织动员能力,依靠党纪的外在强制力,划定了党员干部在高价彩礼治理中的权力红线。它通过对维系党员干部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党德及其所负载的行为规则的宣扬和保障,发挥党员干部在高价彩礼治理中的表率作用,引领凉山彝区人民群众理性看待“面子竞争”,培养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的婚姻道德和消费观。它通过对党纪的详细阐释,提醒和告诫党员干部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并以党员干部自身政治生命的暂停或终结来惩戒违纪的党员干部。可以说,党规以这些规范性文件为载体,以规范“关键少数”的行为作为突破口,抓住了高价彩礼治理中的要领和根本,也抓准了移风易俗中的难点和痛点,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法律多元主义下的高价彩礼治理模式

“求治之道,莫先于正风俗。”凉山彝区的移风易俗是一项重大且复杂的社会工程,而高价彩礼治理则是这项工程的重中之重,它不仅关系到适龄青年的终身幸福和家庭的安定团结,还关涉到社会风气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长治久安。总体而言,国家法、习惯法和党规构筑了凉山彝区高价彩礼治理中“四梁八柱”,形成了层次分明、效力相错、功能叠加、效果显著的规则之治。首先,国家法构成了高价彩礼治理中第一层次的规则,《民法典》第1042条以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形式,禁止以包办、买卖婚姻为实质内容的彩礼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彩礼;因此彩礼的给付如果不是自愿的,这种彩礼就是不合法的,就得不到国家法的认可,可以说国家法构成了高价彩礼治理的底层规则,它划定了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其次,习惯法构成了高价彩礼治理第二层次的规则,它在社会共识的基础上以盟誓的方式对彝族传统彩礼习俗进行肯定、修正和反思,是具有指导性、号召性、激励性和宣示性的社会性规范,被用来规范彩礼的金额限度和给付方式,并通过彝人关系网得到实施;因此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彩礼不仅是合法的,还得依照习惯法来判断其合理性,可以说习惯法构成了高价彩礼治理的中层规则,它划定了合理不合理的界限。最后,党规构成了高价彩礼治理第三层次的规则,它以党委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载体将党规具体化和地方化,以比国家法和习惯法更严格的标准要求党员干部,是具有教育性、引导性、评价性的组织性规范;因此与党员干部相关的彩礼,还得依照党规来判断其合规性,可以说党规构成了高价彩礼治理的高层规则,它划定了合规不合规的界限。至此,国家法、习惯法和党规成为了凉山彝区高价彩礼治理的重要规则,它们一起使彩礼受到了合法、合理、合规的检视。

国家法、习惯法和党规的不同性质使得它们在高价彩礼治理中的效力并不是均值的,而是相互交错和互为补充的。国家法作为底层规则,奠定了治理的基础,它以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禁止非自愿性彩礼的收取,国家强制力使其具有“硬法”的性质,从而划定了彩礼不可逾越的红线;但国家法在划定红线之后又留出了巨大的空白,因为其对彩礼金额并没有规定,可以说高价彩礼的合法性治理是有限的。习惯法作为中层规则,保持了治理的维度,它以盟誓的方式对凉山彝区彩礼习俗进行了重塑和改造,通过村规民约来推行,并依靠民众自觉和社会舆论来执行,这使得习惯法具有了“软法”的特征,从而规定了彩礼的大致金额;但在“现代化”的洗礼下传统彝族社会正在历经急剧变化,民众自觉和社会舆论所依托的彝族民众的生活体系、信仰情感和集体意识有式微的趋势,村规民约所依托的村两委组织、乡贤理事会和红白理事会等也难以获得充足的社会资源,这使得习惯法的“软”的特质更加显著,可以说高价彩礼的合理性治理是富有弹性的。党规作为上层规则,把握了治理的精髓,它以强制性的组织规范禁止高价彩礼的收取,一方面它仅是针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组织规范,具有“软法”的特征,另一方面它对党员和党组织有着其必须遵循的硬标准和严要求,具有极强约束力和高效执行性,可称之为“坚硬的软法”;[14]因为中国共产党在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党规在对与党员干部有关的高价彩礼的治理中起着教育、评价、示范、引导和惩治的作用,可以说高价彩礼的合规性治理是具有辐射力的。由此,国家法、习惯法、党规三者搭建起了“硬法”为基础、“软法”为维度、“坚硬的软法”为导向的“软硬混治”的高价彩礼治理模式。

“软硬混治”的高价彩礼治理模式,是法律多元主义下凉山彝区在面对高价彩礼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时,根据民众自发的规制需求,针对各种规则的利弊扬长避短以求实效所产生的一套组合拳,它是以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为出发点形成的当代“地方性知识”,反映了对社情民意的尊重和对时代变迁的适应。在这种模式里,国家法、习惯法与党规厘清各自的适用范围相互配合与补充,在协同互动的过程中共同完成了对高价彩礼治理的规则供给,即“中国法治之路不仅要重视国家正式律法,而更要重视党规党法,与此同时也应当关注民间习惯法。这三类法律规范共同构成‘多元主义法治共和国’的规范基础。”[15]作为多元法律基础的国家法是对民众保证彩礼的收取不能违反“婚姻自由”的底线要求,因为在利益多元的社会需要用国家法这种“硬法”作为底线来确保多元局面共存的共识基础。“而在国家法的基础之上,法律多元主义就是鼓励公民遵守比国家法具有更高道德伦理要求的法,从而在国家法的底线基础上,生长出自我规范、自我要求和自我期许的法,鼓励更多的人去追求更美好的生活。”[16]于是,以盟誓为载体的习惯法作为对国家法的补充,按照社会共识给彩礼的金额划定了一个大致的合理范围,鼓励和引导民众在这个范围内收取社会所接纳的彩礼金额;但习惯法毕竟是“软法”,其通过自愿适用、和解、调解等柔性手段的软约束力来保障实施,最严厉的制裁也只是被逐出某个团体,这种补充作用在社会转型、利益多元的凉山彝区被大打折扣。而“中国共产党通过自己的政治理念、纪律伦理、路线、方针和政策,确立了一套类似于‘高级法’的、对党员干部提出的高于国家法律的政治、道德和伦理标准,从而使党员干部成为护法、守法、推动法治建设的模范。”[17]以党委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载体的党规,按照比国家法、习惯法更高的政治纪律和生活作风的要求,对与党员干部有关的高价彩礼进行严格规范,并制定了细致绵实的党纪来保障其实施,成为“坚硬的软法”,即“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18]党规通过给党员干部施加更高的道德要求和更多的义务责任,调动党员干部在高价彩礼治理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从而有效地发挥其威慑力和辐射力,以弥补国家法与习惯法在功能上的不足。由此,拓展了法的范围,将法从国家法延伸到习惯法、组织法等社会法领域;并慎用国家强制力,节约了社会治理的司法资源,以实现法治、自治和德治的融合。“正是在这样一种法律多元主义法治秩序中,法治不仅是现代社会解决问题的治理术,而且应当成为推动、鼓励人们追求更美好生活的助推器。”[19]

四、会通治理:高价彩礼治理之道

在依靠国家法、习惯法和党规的彼此配合与互动而形成“软硬混治”的高价彩礼治理模式中,一个由公民、社会组织、党和政府共同参与,并经过对话、协商、谈判、合作等集体行动,而达成的价值互通、利益共享和互惠合作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已大致而成。该模式的有效运行取决于围绕着“场域—理念—机制”的逻辑展开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实践,从而实现对高价彩礼的会通治理。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运转离不开一个共同体成员能表达意见、平等对话和参与行动的公共场域,这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成长空间。[19]“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20]在公共场域中,共同体成员对“彩礼上涨并异化”的系列问题加以感受、选择和总结,并经过提升后引入其间,进行公共协商,形成建制化的共同体。一方面,这个公共场域将成员嵌入高价彩礼治理的平台,以便成员能进行提出议题、提供信息、诠释价值、表达态度、提出方案的参与性行动。另一方面,这个公共场域通过成员的参与性行动,将各种分散的观点汇集起来,在目标的制定、权利(权力)体系的诠释、冲突调解的集体行动中,形成了对高价彩礼治理的“合法合理合规”的社会共识,造成了广泛的舆论转向,引领着移风易俗的实践。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有效运转离不开对公共性进行信仰和坚守的、彰显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关注社会普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公共理念的建构。公共理念的确立,意味着共同体成员在差别和统一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即寻求既存在差异又为不同主体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之间的平衡,而达到共同体成员能接受的程序规制和共同的价值核心。在“软硬混治”的高价彩礼治理模式中,法律、习惯法、党规三种规则虽各不相同,但在法律多元主义下不同成员可以选择适用契合自己的规则,也不排斥其他成员对其他规则的适用,而这来自于将“高价彩礼应该得到有效治理”的共同利益置于首位的公共理念的维护。当然,公共理念的认同能力,即认识其他成员特性的能力以及愿意考虑并将具有更大包容性的集体性意识置于自我意识之上的能力,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分布并不是均匀的。而高价彩礼治理的“合法合理合规”的安排,顺应了公共理念认同能力的非均质化分布。即绝大多数成员必须至少具有体现为“国家法”的较低程度的公共理念认同;一些具有体现为“习惯法”的适当程度公共理念认同的成员分散在共同体的各个部分;作为“关键少数”的党员干部应该具有体现为“党规”的较高的公共理念认同,而且这种认同还必须有目共睹。当然具有较高程度公共理念认同的成员也应该将这种认同斥诸为具体行动,以激发程度较低的公共理念认同,如此递进辐射,达致共同体内最少公共理念认同的成员,最终使得共同体的公共理念得以维系。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良性运转离不开一个能促进共同体成员信息沟通、利益协调、权责明确的合作机制的建构。这需要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通过角色认知、行为互动、责任担当的实践来对合作机制进行评判。一方面,党和政府发挥主导力量,用党规党纪对党员干部进行行为规范、纪律约束和检查督促,使其意识到自己是高价彩礼治理的“关键少数”,激励其做移风易俗的引领者,带头改变社会“面子竞争”的风气;并重视和回应社情民意,将以“盟誓”为载体的习惯法吸纳为共同体的制度。另一方面,其他共同体成员也不再是沉默的大多数,通过恢复彩礼的礼仪性并淡化商业性的反思性行动,将彩礼习俗改造成能被共同体所接纳的习惯法,积极参与高价彩礼的治理。

“软硬混治”的高价彩礼治理模式是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而成的,考虑了在传统与现代双重变奏下的凉山彝区的生活方式多样化、价值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是一个集规范性与灵活性、稳定性与变动性、控制性与调适性的复杂综合体,体现了会通治理的方略。会通治理是一种以法律多元主义为制度框架,通过国家和社会双重力量下的社会整合机制,来实现国家现代化政权建设与社会动员、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治理方略。它是引导式治理,引导国家政权建设在基层的延伸应以“法治德治自治”为主题,体现了国家对社会治理的统摄性和主导性;它是融合式治理,用多元性规则将多元性利益融合为彝区的整体利益,融合了大众尤其是社会精英对社会治理的参与,看重共同体成员的参与行动对社会治理的能动作用;它是层级式治理,通过国家法为基础、习惯法为维度、党规为导向的“软硬混治”模式,以整体化思维对社会治理提出了精细化的要求。当下,会通治理下的高价彩礼治理模式正致力于公共场域的建立、公共理念的树立和合作机制的展开,从而实现凉山彝区的移风易俗。

五、结语

在现代性的叙事中,凉山彝区面临着移风易俗的时代任务,而高价彩礼及其异化的陋习,成为困扰着个人幸福、家庭安定和社会稳定的社会顽疾,是凉山彝区移风易俗工作的硬骨头。高价彩礼应当得到有效治理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在国家法、习惯法和党规的彼此配合与互动下,一个 “软硬混治”治理模式大致形成,对高价彩礼提出合法、合理、合规的治理要求,并展开了以公共场域、公共信念、合作机制为要素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实践,由此会通治理初现雏形。在“软硬混治”的高价彩礼治理模式中,国家法、习惯法与党规之间无疑有着复杂的交叉和重叠关系,在现实中如何真正厘清三种规则的适用界限,如何将三种规则融会贯通,如何拿捏软硬的分寸等等这些问题,既是实践中的难题,也是学术上值得细致探讨的议题,有待于笔者进一步的探讨。而这些问题的提出,也恰好让我们去思考在法律多元主义下高价彩礼治理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

注释:

①彩礼,即聘礼,彝语音译为“乌让遮”,汉语中也可称为“身价钱”“婚嫁钱”“彩礼金”。 彩礼在民主改革前以银两和牲畜如牛为主,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现金为主。参见阿苏克的莫《彝族婚俗中高额“乌让遮”的研究》,《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17(5):28。

②如王卓等人认为高额彩礼导致了凉山彝族贫困的代际传递;曲比阿果认为高额彩礼的出现反映了彩礼从社会礼仪交换向社会商业交换的变迁;阿苏克的莫认为高价彩礼增加了彝族人的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应因势利导、移风易俗;沙马阿青认为高额彩礼是传统彩礼的异化,破坏了婚姻自由,导致了经济负担;等等。参见王卓、李蔓莉《凉山彝族婚姻习俗与贫困代际传递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19(3):92;曲比阿果《传统与现代婚姻观念之间的调适及社会影响——以凉山彝族婚姻观念变迁为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7(12):70;阿苏克的莫《彝族婚俗中高额“乌让遮”的研究》,《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17(5):32;沙马阿青《凉山彝族婚俗中聘金的变迁》,《今日民族》,2015(12):47。

③家支是指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宗族联合体,在以家支为本位的彝族地区中,所有社会组织均以家支为中心,在内卷化的封闭社会中,依附于家支成为了彝人面对内外压力的一种生存策略。参见李金发《解放前凉山彝族家支异化刍议》,《牡丹江大学学报》,2011(4):9。

④2017年凉山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17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15元。凉山州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EB/OL].中国统计信息网,http://www.tjcn.org/tjgb/23sc/35693_2.html,2018-8-20。

⑤传统婚俗中的礼金有“媒人钱”“舅舅钱”“叔叔钱”“兄弟钱”“伴郎钱”“族亲钱”6项,当下的礼金除了这6项以外,新增“陪舅舅坐钱”“姨表兄弟礼金”“送亲钱”“爷爷奶奶钱”“新娘步行礼金”“糖果礼金”等名目繁多的礼金。据统计,目前大致存在26项礼金,各县市情况有所不同,有的地方保存传统,有的地方花样翻新不断派生。参见巴且日火,张明等.凉山彝族婚姻聘礼现状调查[EB/OL].彝族人网,http://www.yizuren.com/social/jd/34696.html,2019-10-6。

⑥所谓彩礼虚高,是指有些彩礼对外说得高,实际给的少的现象,比如说给30万的彩礼实际只给25万或20万;彩礼虚低,是指部分领导干部为了逃脱党规政纪的监管,对外宣称不收或少收彩礼,实际上却收取或给付了高价彩礼。两种特例,都显示了彩礼与面子的正相关关系。

⑦2015年3月8日峨边彝族自治县发生一起因婚姻彩礼纠纷而引发的两个家庭的成员斗殴杀戮的事件,造成4人死亡(女方3人男方1人),3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参见高懿《四川峨边发生一起两家庭婚约纠纷斗殴致4死3伤》,http://money.163.com/15/0309/16/AK9DTL7V00253B0H.html,2015-3-9。

⑧如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8条“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

⑨参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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