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现实困境与推进路径

2022-11-26 13:02秦初生
社会科学家 2022年7期
关键词:道德生态

秦初生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系,广西 桂林 541199)

乡村生态道德治理是乡村治理的伦理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乡村振兴既要塑形,也要铸魂”。在当前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乡村治理、美丽乡村建设的背景下,我国乡村还存在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石漠化、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生态问题。这些显示出农村生态道德意识的缺失、生态道德行为的失范,以及传统道德治理的低效和无力。因此,亟须研究如何加强乡村生态道德治理,以促进农民生态道德素质提升,促进乡村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与和谐生态社会环境的生成,进而促进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的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

传统的道德是指“以善恶评价的形式调整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标准、原则、规范的总和,也指那些与此相应的行动、活动”[1],主要是凸显人际道德特征。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生态伦理学兴起,道德增加了人与自然维度,发展成为生态道德。生态道德反映着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伦理关系,是人类道德进化的产物,是人类社会进一步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2]。道德治理一方面是“以道德来治理”,即在国家治理活动过程中“自觉发挥道德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实现社会利益的作用”[3],“包括社会制度道德建设和国民道德建设两个方面”[4];另一方面是“治理道德(问题)”,如有学者认为道德治理“就是指社会多元主体(包括政府而不仅限于政府)运用其影响力量对社会诸多领域当中出现的道德问题进行柔性治理的过程”[5]。

综合学界对道德治理的界定,我们认为生态道德治理亦包括“以生态道德来治理”和“治理生态道德(问题)”,即生态道德治理就是社会多元主体(政府但不限于政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以生态道德对社会和成员施以影响或化解社会生态伦理道德问题,从而促进社会生态道德风尚建设,促进社会成员生态道德素质发展的过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专门聚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6]。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强调要加快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乡村治理,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7];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8]。这一系列的战略部署为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探讨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困境,提出相应的优化路径,对于促进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现代化、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意义重大。

一、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的现实困境

(一)对生态道德治理重视不够,且治理理念相对陈旧

一是部分基层政府还存在重经济轻人文的倾向,比较重视经济发展这一“硬件”,而忽视对乡村生态道德治理这一“软件”,因而将重心放在开发和挖掘农村经济资源和经济价值方面,在诸如环境治理等生态道德治理工作中只是被动地跟从上级指示,从实际出发、主动作为的意识不足。

二是存在“重管理轻治理”的倾向,行政化思维浓厚。近年来,虽然党和国家提出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战略,要求将“社会管理”转变为“社会治理”,要求政府和工作人员要从基于控制的管理转向基于服务的治理,明确了公众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与职能,当前更是大力倡导全民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构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乡村基层政府和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权威意识、官僚意识,未能真正将农民群众和民间组织视作生态道德治理中的合作主体而平等对待,在生态道德治理中存在行政性、命令性特征和服务意识不足。

三是规范意识和法治思维的不足。德治与法治相对独立,对于维护社会的有序与和谐发展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但二者又紧密联系、相依相生、相辅相成。“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村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社会矛盾化解、农民权益维护等方面拥有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9],有利于发挥法律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现今乡村还存在法治制度尚未健全,法治权威不足的问题。各级治理主体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开展生态道德治理的决策和执行时法治思维不足、凭经验办事,没有运用法治原理、原则、制度和程序“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处理问题”,不够遵守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

(二)治理队伍有待加强

近年来,乡村生态道德治理队伍较之以前有所加强,但总体仍显现出人员和力量的不足。一方面,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存在行政化思维,过于强调政府权威,强调自上而下的指挥与服从,引导、发动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生态道德治理的意识和机制缺失,农民处于被动地位和状态,参与生态道德治理的积极性受到抑制,致使乡村生态道德治理主要是以政府部门人员为主,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和群众参与人员数量和质量明显不足。村民对乡村公共事务、社会秩序乃至经济活动的参与管理意识不足,主动性不强,参与行为甚少,导致缺乏合力或者说治理合力不足。调查显示,虽有少数村民参与保护环境的护鱼队、封山育林巡逻队、种植示范区巡逻队等生态道德治理组织,但人数不多。另一方面,已有的农民生态道德治理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由于乡村空心化严重,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留在乡村的多为老人与儿童,致使青壮年教育主体大量流失,不仅使生态道德治理力量薄弱,而且参与到生态道德教育和管理中的人员也出现文化知识水平偏低、年龄结构老化的现象。由于知识文化水平偏低以及长期以来的被动管理经历,从而影响了其参与生态道德治理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三)治理方式的碎片化、封闭化

现今的乡村生态道德治理方式相对单一,且呈现碎片化、封闭化特征。主要表现为一些单位或部门往往基于其部门工作的要求,推进生态道德治理,力量单薄,而且方式多为广播与电视宣传、拉横幅、发宣传单等。这些停留于口头的宣教式的生态道德治理方式,往往使农民难以意识到生态问题的严重性,也由于无法深入了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细则与具体的可操作性方法,部分农民即便萌生环保意识,也不知从何入手保护生态环境,因而生态道德治理实效性不高。乡村生态道德治理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农村生产实践、乡风建设以及农民的日常生活和消费方式。它不仅是精神文明办或环保部门等某个单一机构和部门的事,还需要各行政管理部门、农村社区和家庭、民间社会组织的共同关注和协同合作。在具体的生态道德治理工作中,既需要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分工,落实管护责任,将各部门工作职责细化、量化,落实考核机制,又需要横向联系和沟通,必要时还需要联合作业。如,江河湖的生态环境保护,既需要负责保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的参与,需要排污处理监测人员的参与,需要畜禽养殖的禁限养方面的监管,还需要渔政的防电、炸、毒鱼方面的监管等。然而,在现实生态道德治理实践中,存在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缺乏整体关联性,呈现封闭与割裂的现象,显示出治理主体的协同性与共生性不足。

(四)对传统文化中生态伦理元素挖掘不足

一方面,中国过去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方式形成的诸如安贫乐道、思想保守、墨守成规、狭隘自私等小农意识对农民生态道德治理和农民生态道德的形成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需要通过教育和引导予以消除。另一方面,在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积淀了厚重的生态伦理思想,不仅有作为“大传统”的儒、道、释中所阐述的生态伦理,还有作为“小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中也蕴含着丰富的生态伦理资源。如在我国各民族的婚丧嫁娶、节日庆典、农耕习俗等各类民俗文化中都包含天与地、人与自然、人生态度等生态伦理道德元素。如广西、贵州、云南等地的壮族、苗族、瑶族、侗族、傣族、哈尼族等少数民族中都有保护村屯或寨子里水源林的传统。中国传统农业中亦蕴含着丰富的生态伦理道德元素,如云南红河的哈尼梯田、广西龙胜的龙脊梯田、贵州从江侗乡稻鱼鸭复合系统等均被列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主要源于其农业生产中很好地处理天、地、人的生态关系。乡村中的传统民俗节庆文化中也都蕴含着歌唱劳动、保护自然、乡亲和睦相处等丰富的生态道德元素。我们在对农民进行生态道德宣传和教育时,对生态道德与传统文化、民俗文化的关联研究不足,因而存在对传统文化和民俗中的生态道德元素和伦理精神进行系统性挖掘不够的问题。

二、乡村振兴视野下生态道德治理的优化路径

(一)树立乡村振兴的“德治”意识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可见,德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农民生态道德素质是推动乡村振兴的精神动力。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农民生态道德教育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农民生态道德教育,树立以道德力量助推乡村振兴的“德治”意识。振兴乡村的目的是让广大乡村有青山绿水的自然生态美,有人的淳朴、善良,关爱、善待自然与他人的生态德性美,使乡村美于外、秀于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10],为开展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的乡村生态道德治理指明了方向。

(二)构建共建共享的治理共同体

乡村生态道德治理是一个系统性、整体性工程,要求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民群众等多元主体根据自身的生态位,积极参与到乡村生态道德治理中。通过协商与对话等方式,丰富合作行动模式,增强信任与韧性,遵循和而不同原则,包容人的差异性、发挥人的自主性,将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理想和目标转变为现实方案,形成互动互补、共商共建、共治共享、共生共赢的治理共同体格局。

一是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在乡村生态道德治理中起着主导作用,是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的直接引领者,在乡村生态道德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作用不可替代,是“自组织的组织”即“元组织”的角色,发挥着“元治理”的作用。它为乡村生态道德治理提供顶层设计,并在法律和制度上提供各种机制,使有关各方明确不同主体和行动领域之间的功能联系和行动的相互依存关系,以此充分调动其他参与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这也是乡镇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乡镇政府作为国家科层系统中最基础的行政管理单位,是党和国家关于“三农”问题所有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同时也是乡村社会经济、文化、伦理建设和发展的组织者、指导者。正如有学者提出的,在多元治理主体结构中,乡镇政府的职能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职能的强化完善[11],特别是在维持乡村治理秩序、推动乡村社会走向和谐有序中发挥着调节器的作用。

二是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头羊”作用。做好农村各项工作关键在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建设。因而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领头羊”的作用。在包括乡村道德治理在内的乡村治理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实现乡村道德治理目标,推进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因素。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持续抓党建促乡村振兴。”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强调“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扎实有序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8]乡村道德治理自觉践行“党管农村工作”的原则,始终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和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头羊”作用,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12],为乡村道德治理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让每一位农村党员成为生态道德治理的“排头兵”,每一位农村村民成为生态道德治理的主力队员。一般来说,基层党组织建设得好、凝聚力强,往往当地的生态道德治理效果比较好。如“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广西宜州屏南乡合寨村,以及贵州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塘约村等,都是典型的案例。

三是社会组织及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在传统社会管理中,随着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社会组织由传统的被治理的对象转变为社会治理的主体。社会组织参与乡村生态道德治理是我国乡村社会解决治理难题的有效途径。社会组织来自民众、服务民众,有民间性、志愿性、服务性等特征,具有实现合作互补的组织优势和服务优势[13]。近20年来,中央政府相继发布文件予以强调农村要组建社会组织,近几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已频繁出现“发挥农村社会组织在服务农民、树立新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14]等要求。现今,农村社会组织虽然较之以往有较大发展,但相当一部分村庄尚未成立农村社会组织,即便一些村庄有社会组织,也很少能体现农村社会组织的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

此外,社会力量的参与也非常重要。社会力量是指除社会组织之外参与乡村治理的来自社会其他领域的力量。如城乡融合发展中,助力乡村振兴的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新闻媒体记者等,在输送智力资源、技术资源、文化资源等时,与乡村生态道德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资源整合促进乡村生态道德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是农民群众的基础性力量。农民作为居住在某一乡村区域内的社会群体,是乡村治理中最基础和最重要的力量,这种内生的秩序生产能力构成了乡村治理的社会底盘[15]。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新时代的农民既是乡村生态道德治理成果的享受者,更是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的主体,是重要的参与者和践行者,需要具备新时代所要求的生态道德文明素养[16]。作为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的对象和最终成果享有者,其主体性尤其是主体意识的觉醒及其主体能力的发挥,对于推动乡村生态道德治理向纵深发展起到积极而关键的作用。马克思指出,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伟大人物发挥历史作用是继承“人们的实践能力的结果”[17]。在乡村生态道德治理中,农民的参与与否及参与程度如何直接决定着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农民是推进乡村振兴和乡村社会变革的基础性力量,他们意识到生态道德治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生态道德治理将有效弥补政府治理力量的不足,并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他们也会从乡村生态道德治理中获得良好的伦理环境、社会效益和生存条件。因此,乡村生态道德治理中既要把农民作为生态道德治理的对象,关注农民生态道德治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更要把农民作为生态道德治理的主体,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村民对生态道德治理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使他们成为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的关键力量。

(三)树立整体性的治理观

生态整体主义理论认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乡村建设的主体——农民的生态道德素质提升,进而促进乡风文明,以及乡村自然生态环境的美化。由此,在开展乡村生态道德治理时我们要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注重人际生态道德与人地(人与自然)生态道德的整体治理。二是注重农民生态道德构成因素——生态道德认识、生态道德能力、生态道德情感、生态道德行为的“知、情、意、行”的协调统一与整合。既要注重生态道德领域的专门治理,又要把生态道德治理融合到农民的农业生产、文化艺术活动(如民俗文化节庆活动、民间工艺)、日常生活与消费等全部生态活动中,形成全程全域的整体性治理。三是注重各治理部门的协调与联动。乡村生态道德治理既是宣传部门的职责,又与环境保护、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国土、林业)、教育、科技、卫健、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紧密相关、相生相融。因此,整体性的乡村生态道德治理观需要上述部门的协调与联动,开展整体性治理。如为了保护水生态环境,我国专门实行河长制管理,各个县专门设置河长办,可以综合协调治理河流的污染、电炸毒鱼等。又如,漓江是桂林的母亲河,也是桂林的山水之魂,为促进对漓江的保护,桂林市专门成立了漓江风景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漓江水体及周边环境诸如采石场、养殖区域的限定等方面的保护与建设。

(四)治理方式的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是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的基本遵循,协商民主就是要转变过去的“命令-服从”“权力-执行”“威望-接受”的行政式、命令式传统模式,政府由过去的指挥式、命令式的工作方式向沟通协商式的协同治理转变,由命令式角色转变为服务型角色。协商民主对于推进包括乡村生态道德治理在内的乡村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在充分的沟通、对话与协商中,政府学会以一种倾听、对话的方式听取民意,了解乡村村民的生态道德需要和诉求,了解其生态道德认识水平和治理能力,同时也可以使村民更好地理解政府的生态道德治理目的及工作方式方法。对于政府而言,通过沟通与协商,既增进政策的合法性,也减少政策实施的难度。当今社会,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秘诀就在于把人民力所能及的事情交给人民共同体,把人民力所不及的事情交给他们的代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18]。为此,需要探索乡村社会中存在的实际经验与协商民主要求之间的契合点,进而有效发挥协商民主在实现中国基层治理良性运行中的功能与价值[24]。协商民主有助于促进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落实,有利于化解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碎片化,实现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的创新。

(五)治理的法律化、制度化

道德与法律虽各自有其独特的作用和边界,但又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二者在总体目标追求上又是一致的,即实现社会的规范有序与和谐发展。习近平总书记说:“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20]乡村生态道德治理法律化、制度化有助于提高生态道德治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如我国国家和地方陆续出台的有关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地方传统文化中的诸如水源林保护、村规民约、家风家训、忠孝文化等成了乡村生态道德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云南红河哈尼梯田,当地政府制定了关于梯田文化景观村庄民居保护、修缮及其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制度,对违章建筑及乱采滥挖等破坏行为严厉整治[21],有效地促进了乡村生态道德治理,促进了乡风文明和农民生态道德的提升。可见,把法律和规章制度以及村规民约的约束力量、底线意识与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提升精神紧密结合,可促进人们牢固树立规则意识、诚信观念、契约精神,尊崇公序良俗,实现法治的育人功能。

(六)本土化与国际化融合

乡村生态道德治理要以我国的基本国情,特别是乡村的乡情为基础和前提,才能适应我国乡村的现实发展需要。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的目的和归宿终究是为了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实现乡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蕴含着丰富的生态道德治理思想,在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要从中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的生态道德治理智慧和营养,较好地保持民族性和本土性,树立文化自信。

在推进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不能把“现代化”与“西方化”等同起来,更不能将我国传统文化视为乡村生态道德治理改善的阻碍力量。为此,我们既需要借鉴西方治理理念和经验,但是又不能把治理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不能一切唯西方是从,要坚持走自己的路。乡村生态道德治理需要自觉走出“现代化”与“本土化”的对立思维,自觉汲取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所包含的生态道德治理智慧,并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之成为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现代化的丰厚资源和精神土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22]传统文化对我国当今的社会治理有着极其重要的正面价值,如传统文化中“孝悌忠信”的道德操守、“礼义廉耻”的价值认知等都是赓续在中华民族血脉中的伦理教育资源。在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同时,要重视挖掘中国传统优秀伦理文化。结合农民受教育程度偏低、知识水平不高的实际,思考如何使农民生态道德治理植根于中国大地、植根中华的深厚文化根基,促进民族认同与民族团结、人民幸福和社会安宁,凝心聚力,铸牢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体意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深厚支撑。如恭城莲花镇的红岩村,家家户户门口都挂有家训牌,上面有诸如“孝为先,和为贵,诚待人,亲持之”“施惠无念,受恩莫忘”“居身务期质朴,教子要有义方”等充满倡导忠孝心、敬畏心、互助心的内容,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生态道德治理。

在注重乡村生态道德治理本土化的同时,我们也要有国际化视野。国际化治理视野和理念要求我们在乡村生态道德治理过程中一方面要学习借鉴西方先进的治理经验,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注重汲取西方的生态道德治理理论与实践中的积极元素,助力乡村生态道德治理。另一方面,在国家交流与交往中,也要把我国的包括乡村生态道德治理在内的生态道德治理理论、方法与经验向世界介绍,让世界了解中国,认同中国的治理理念,贡献中国方案和智慧。如,我国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过程中,与沿线国家“加强生态环保合作,建设生态文明,共同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23]。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一方面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智能化、专业化、绿色化[24];另一方面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国际合作与交流。

(七)美善相乐,生态美育与乡村生态道德治理融合

“美善相乐”是中西美学思想中的重要内容。在古代,中国孔子“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就有道德教育起于美育、终于美育之深刻蕴含;荀子直接提出“美善相乐”(《荀子·乐论》)之说。在西方,古希腊的柏拉图认为“节奏与乐调有最强烈的力量浸入心灵的最深处”[25]。亚里士多德说:“美是一种善,其所以引起快感正因为它是善。”[26]并说音乐学习同时具有“教育、净化、精神享受”[27]几个目的。近现代,西方的席勒说:“道德的人只能从审美的人发展而来,不能由自然状态中产生。”[28]中国的蔡元培提出“以美育代宗教”[29],并说:“美育者,应用美学之理论于教育,以陶养情感为目的者也。”[29]指出了美育的怡养性情作用及其对道德教育功能。朱光潜先生也提出“要洗刷人心,并非几句道德家所言了事,一定要从怡情养性做起”[30]。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提出,美育“不仅能提升人的审美素养,还能潜移默化地影响人的情感、趣味、气质、胸襟,激励人的精神,温润人的心灵”[31],鲜明地承继了美善相乐的文化传统。

生态文明社会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背景下,美育也由过去以艺术为主的传统美育走向了覆盖科技、文化、生产实践与日常生活等生态活动的生态美育,它的“全部意义是生态审美培育,即培育美生人类和美生世界,培育自然美生场”[32]。生态道德治理与生态美育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融合。如生态和谐是生态道德的核心思想与精髓,而生态和谐也是生态美学的内在规律与追求,二者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当生态道德达到自足、自愿层面时,就实现了生态道德的审美化境界。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美丽中国”“美丽乡村”建设目标,“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以及“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33]等建设理念某种程度上就是美学命题,蕴含着丰富的美学意蕴。生态美育融入乡村生态道德治理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培育“生态人”[34],升华生态伦理之善,培育人的生态绿性,促进人的绿色化、诗意化生存。经由生态美育所陶养的人,会“具有充分的生态伦理素养和生态环境意识”[34],是绿色化生存的美生之人,实现了生态规律与美学规律的耦合,从而造就了一个诗化的绿色人生文本[35]。

二是促成具有生态美的绿色艺术世界的生成。经由生态美育的“生态人”,把生态原则、审美原则融入乡村生态道德治理中、融入乡村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以美促绿、以美添宜,如在农村环境整治中为曾遭受生态破坏的自然物复绿,为未被遭受生态破坏的自然物增绿,从而在整体上为自然界复魅和增魅,生成具有“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唐·孟浩然《过故人庄》)生态绿性,促成乡村“宜居”“宜乐”“宜养”“宜游”之生态宜性,促进乡村自然生态美。在农业生产中坚持科技兴农、生态兴农,以美促绿,生成“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的产业生态美。通过开展乡村艺术普及活动,以及乡村各类民俗文化艺术活动等形式多样的文化生态美育实践,可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促成社会生态美和人的精神生态美。如主要生活在黔、桂、湘的侗族人民群众,在犁田、插秧、收割、运肥、种棉、摘果等生产中,常常互相换工、互相支援、相互关爱。劳动之外的闲暇时间,特别是节庆时节,地区之间、村寨之间以及青年男女之间,往往走村串寨、行歌坐夜,开展群体性交往活动,开展唱歌对歌、踩堂多耶、讲款讲锦、玩龙灯、抬官人、吹芦笙等文化娱乐活动,其内容及活动过程不仅有利于促进村寨内成员之间的团结和睦,还有利于促进村寨与村寨之间的和谐与友好,促进人地和谐,这些具有一定审美和美育特征的生态美育活动发挥着以美促合和的作用,生成“莫笑农家腊酒浑,丰年留客足鸡豚”的社会生态美。

由此,生态美育融入乡村生态道德治理,促进了人地和谐,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促成了乡村的生态文明化和绿色审美化,造就了人的生态人格,使人臻于“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至善至美之自由境界,促成了人与世界的美生。曾繁仁教授提出美育要进行“美是生命共同体的稳定和谐与美丽”的生态转型,并说这一新的美学概念,由生态伦理学的诞生为其标志[36],强调了生态美育与生态道德治理的相辅相成、共生共荣。

三、结语

综上,乡村生态道德治理是促进乡村“治理有效”的关键一环,是乡村振兴的伦理动力和精神支撑。针对乡村生态道德治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的现代化失语,我们应突出整体性治理、构建共建共享的多元化治理共同体,注重协商民主,注重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的审美化,以促进乡村生态道德治理的现代化,使乡村成为诗意芬芳的生态画卷,村民在“一水护田将绿绕,两山排闼送青来”(宋·王安石《书湖阴先生壁二首》)的美丽家园中过着道德而美好的生活。

猜你喜欢
道德生态
“道德即自然”新证——儒家生生伦理学对道德与自然关系的思考
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
秦药新生态之二 药好才是真的好
长抓政治生态
筋骨 道德 温度
住进呆萌生态房
《营利》的生态批评解读
跟踪导练(五)(2)
道德是否必需?——《海狼》对道德虚无主义的思考
生态公园,四季皆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