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法律监管模式及价值体系探索

2022-11-27 00:33王喜萍
关键词:借贷规范监管

王喜萍

(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时代,校园贷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高校大学生对网络贷款的认知度较高,多数人有贷款需求,甚至很多同学已有贷款的经历。但在大学生攀比心理和超前消费观的影响下,以及一些不规范、甚至不法借贷机构逐利本性的驱动下,校园贷也暴露出种种问题。对此,监管机构是任由市场自我修复,或是由行业自律去自发调节校园贷,还是重拳出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运用公权力手段去强行干预,以及如何把握干预的程度,这些都是值得考量的。因此,分析校园贷监管模式及其价值缺失,如何正确践行价值判断和选择是很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一、校园贷监管模式分析

无论是传统电商平台衍生出的信贷服务、专以大学生为客户的分期购物平台,还是专门以提供现金贷款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都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将借款方和广大在校大学生借款人联系在一起签订借贷合同,形成校园贷。因贷款程序简便、到账快等优点,校园贷符合大学生的消费和创业需求,经历了一段像野草一样的自由疯长期。但缺乏监管的自由就是不自由。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空白,校园贷平台双方信息不对称,再加上利益的驱使,催生了一系列的不良校园贷问题。高利贷、暴力催债、裸贷等负面事件不断发生,甚至还出现因还不起高利贷被强奸、被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和被逼自杀等极端事件。不良校园贷对家庭、学校和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如何对校园贷这个新型的平台商业模式进行有效监管值得考量,以下分别探讨两种监管模式。

(一)消极监管 无需任何专有的作为,也即无为而治。监管主体对这个赋有创新性的商业行为给予充分自由发展的空间,不增加任何多余的新管理规范。首先,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运用市场规律,利用价格杠杆促使生产资料供给侧和需求侧趋向平衡,利用优胜劣汰竞争机制来实现供给方的动态变化。其次,继续沿用现有的法律体系。以美国网络借贷为例,到目前为止,并未出台专门针对P2P监管的部门法,其国内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为P2P网络借贷监管提供充分的依据。我国的校园贷也可以沿用相关民商法律规范和相关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无需制定专门规范校园贷的监管法律。再次,利用自身的自愈机制。自愈机制是自我恢复机制,它同样适用于一种创新经济,在经济体中,无论是内在的结构、要素等出现不良状态,还是来源于与外界交往过程中表现出的不适、矛盾或偏差时,都会通过自身的调节功能逐步达到良好的内在状态,改善不适、矛盾或偏差。校园贷也有自愈机能,借贷方、借款方和平台各方当事人通过多次的试错,加上相关判例的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影响,不断调试、磨合,以达到相对健康的状态。

很显然,不作为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无论市场规律还是自愈机制都有自身的缺陷,都需要较长的周期来修复,而且容易反复,会给各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风险,导致纠纷不断,滥诉盛行。总之,不作为并非是明智的选择。

(二)积极监管 监管的积极介入基于以下原因:首先,交易信息不对称。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与过去相比不仅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还通过积极参与评论和反馈产生信息,通过评论和退出表达不满,影响市场,实施有效市场制裁的可能性”。[1]消费者似乎可以通过线上这种没有时空界限的专家和有经验者的评论,来分析和判断商品和服务的性价比,但是虚假的销量、质量评价和专家意见使得消费者仍然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其次,交易优势地位滥用,滥用优势地位通常表现为格式合同,交易相对方只有选择签订合同和不签订合同的权利,选择签订合同就不得不接受合同的不利条款。[2]校园贷这一平台经济,由于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优势地位易被滥用,使得广大大学生、平台和出借方的议价能力不平等。借贷方在交易中的弱势使其没有话语权,不能讨价还价,通常不得不接受出借方的格式合同。

因此,我们应当意识到尽管市场自发调节的方式、机体的自愈能力、行业自律规范可以解决校园贷的部分问题,但监管这双有形的“手”的参与干预依然是必要的。相关部门如何监管,监管的度的把握依然是理论和实践的难题。“一刀切”看似有效,但经不住实践的检验,各种变相的“套路贷”依然活跃。面对这样的监管困境,校园贷监管的价值判断和选择的分析有利于监管度的把握。

二、我国校园贷监管中的法律价值缺失

面对校园贷的种种“失范”现象,监管机关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指导工作的通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新政。监管的思路首先是设立预警机制、应急机制,加之对大学生的教育、引导来温和地监管。之后逐步加大对“校园贷”在内的网络借贷的监管力度。但因校园贷遭到暴力催收,还不起高额本息自杀现象仍时有发生,于是校园贷被叫停。校园贷的监管从较温和到严厉再到被叫停,体现了法律监管中的价值缺失。

(一)自由和秩序价值的牺牲 法学所关注的自由是指意思自治,按照主体的意愿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合同法领域自由是灵魂,校园贷也是一种借贷合同,是不同于线下借贷合同的一种新型的借助互联网平台的线上借贷合同。自由价值追求下的校园贷应是在市场规律指引下,各方主体自由竞争、自由磋商,按照供需规律来实现资源的配置。秩序是指“一个系统内诸事物运动的常态,它表现为事物之间的相对固定的关系,表现为各个事物运动的一致性、连贯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3]自由和秩序本应相辅相成,但我国现行法律监管新政,不仅没有为自由发展提供保障,而是全面“扑杀”,网贷机构不允许开展校园贷业务。禁止性法律监管将这一创新型借贷方式扼杀,对正规的网络借贷业务、正当的投资创业和消费借贷也未给留出一丝发展空间。同时这样的监管也不符合秩序的价值追求,秩序价值要求法律具有一致性,即校园贷的法律监管规范前后应当保持一脉相承,不得随意变动;连贯性,即监管体系前面和后面部分要保持连续的思路;可预见性,指未来监管和现在监管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我国校园贷监管政策像过山车一样,前后不一致、不连贯、不确定、不可预见。在无秩序监管保障下的不自由,就会催生法外交易、地下交易,因为需求并未随着监管的叫停而消失,利益也并未随着监管的叫停而不再追求。因此,不良校园贷改头换面,它们不再以“校园贷”自称,而是变换一种形式以更具隐蔽性的方式出现。

(二)正义与效率价值的缺失 正义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概念。无论从那个角度来考虑,正义一定是指公正合理的事物,不论是法律法规,还是一个条文,公正合理都是正义的内在要求。当然正义也是法律监管的价值追求。效率一般是指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单位时间内投入大于产出效率就低,反之效率就高。公正和效率都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往往在追求正义的公正合理时就需要较大的时间和成本投入,相对效率就会低下。反之不顾公正合理,就会投入小,效率高。但如果没有公正合理的前提,效率也会变低。校园贷是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借助网络平台实现借款方和贷款方超越时空范围的新兴产业。在网络平台上,所有的潜在借款方和贷款方通过排列组合被织成巨大的潜在交易网,使交易规模化,减少了磋商的时间和精力。比如,在校园贷出现之前,大学生无论是创业还是合理消费,想找到合适的借款方都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反之,线上平台可以为借贷双方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这也是校园贷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然而它也有许多外溢出的负面效应,各种侵权、违约,甚至违法现象使得监管越来越严格,直到喊停。这样的监管确实是快刀斩乱麻,但“一刀切”式的操作是否能兼顾到公正合理与效率值得商榷。首先,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合理依据应该是没有更好的替代性监管方案,非叫停不足以保护国家安全,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将遭到严重侵害。校园贷并未威胁到国家的网络金融安全,外溢的负面效应确实给部分在校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侵害,也给学校、家庭和社会带来一定的困扰。但是,在探究校园贷负面效应的深层次原因,寻找解决方案到喊停的道路上哪一个节点是公正合理、高效率的,很显然需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喊停是不得已的选择。其次,喊停式的监管表面上看是高效率的监管,但实质上是低效率。效率是以投入和产出为评价标准的,规范制定的效率既包括制定前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还包括制定后实施中的投入考量。校园贷现在被监管机关喊停,却以其他的形式存在着。监管机关和在校大学生对其进行识别需要更大的成本和风险。因此,“一刀切”牺牲的不仅仅是公正合理,也包括效率。

三、我国校园贷监管机制价值体系的重塑建议

为了更好地对校园贷进行监管,监管机关应重新考量监管措施的价值选择,方向正确是具体措施正确、有效的保障。具体有以下四方面的建议:

(一)尊重客观规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从零乱的现象中发现事物内部存在的必然联系,从客观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律出发,在实践中按照客观规律办事。”[4]校园贷作为新生事物,在短短的几年内发展成如此大的规模,背后定有其客观发展的规律,监管机关必须透过表面现象看到校园贷发展的规律。校园贷的发展得益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但巨大的市场需求是供给的背后推力。我国大学生消费群体不仅规模大而且在持续增长,网购等消费需求、创业等资金需求是客观存在的。有需求定会有供给的市场规律,也调节着校园贷的发展,因此对校园贷的法律监管必须尊重供给和需求的客观规律,无视其存在的禁止性监管,只会催生黑市。校园贷经历了大规模的发展后,在大学生群体的认知度已经很高,庞大的潜在消费需求依然存在。尽管强压监管使得其规模缩小了很多,但校园贷并不甘于退出市场,而是从光明正大变成偷偷摸摸的“地下”变相存在。相应的不良问题也并未根治,只是更隐蔽了。因此监管机关就更应当吸取教训,尊重市场的供需规律,尽快重新调研、论证、出台新的符合客观规律的监管方式,既要保障校园贷的生存,又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二)安全是监管的首要价值方向 对任何主体而言,安全都是永恒的追求,安全也是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因此,“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安全属于必需品”。[5]法律的自由、正义以及效率价值的实现都要以安全价值为保障。任何一种经济模式,无论多么创新都要以安全为前提,才能保障效率和效益的实现。校园贷的监管要把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交易安全做为首要价值目标。要坚决打击校园贷交易中的胁迫、欺诈、趁人之危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及各种高利贷,更要坚决打击侵犯学生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暴力催债,以保障大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下学习、生活,以维护校园、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三)适当的自由发展空间 在保障安全秩序的基础之上,应给校园贷适当的自由发展空间。校园贷有其不良现象的存在,但其本身并非是恶的。所以对其监管应循序渐进、查找原因、多角度解决、规范引导,而非一堵了之。不良现象产生的原因来自多方面,有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比如在校大学生的消费太超前、风险意识差,有些借贷方的唯利是图、不择手段、违规违法操作;网络平台的风控和管理不到位;行业自律组织及行业自律规范缺乏;规范该行业的法律法规欠缺等。相应的监管机关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规范、引导校园贷:首先,加强家庭对校园贷风险预防的积极作用,不仅要重视学校对在校大学生校园贷风险的教育,引导大学生合理消费,在校园进行广泛的法律宣传,还应该将大学生校园贷的种类、风险和危害发给每一位大学生的家长,让家长一对一地教育、指导,做到家庭与学校共育。其次,对校园贷的借贷方设置准入条件,抬高门槛;建立非诚信企业名单;每一笔交易都在平台备案,接受平台监管;披露其不法行为;设置退出机制;加大惩罚力度。再次,在全国范围内成立网络平台行业协会,所有平台和平台经济的经营者都需加入协会,并制定相关自律规范和惩罚措施。另外,应尽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充分发挥监管机关的调控和管理作用。总之,对校园贷应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保障其自由发展的空间。

(四)从管理型监管向治理型监管转变 传统立法规制方式通常是命令控制方式,表现为禁止性规范或者义务性规范,要求被管理对象不得或者必须有某些特定行为。[6]这样的理论和做法明显已经不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社会主义法治政府要更好地为服务人民,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努力,并非管理与控制。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应从禁止性规范向引导性规范转变。面对新时代的新要求,监管机关应及时转变观念,面对像校园贷这样的新型经济形态及其出现的各种不良现象,监管机关不能像过去那样强制性地单方面提供政策、服务,而不考虑社会大众的愿望和需求。否则,这些政策和服务不仅不能起到高效的监管目的,还可能会加大监管成本,引发更深层次的矛盾。相反,监管机关应充分尊重校园贷供给侧和需求侧的愿望与利益,顺势而为的同时将潜在的风险列为治理的重点,将着眼点放在如何治理,规范引导其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四、结语

对校园贷的法律监管从宽还是从严,是考量管理者智慧的问题,同时也是监管价值考量的问题。首先,绝对的无为而治,放任自由发展显然是不可取的,现实中的种种校园贷案例暴露出的问题充分说明监管是必要的。其次,把握好监管尺度也十分重要,一刀切的监管措施并不可取。如何把握好尺度,需要监管主体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具体而言,第一,对校园贷进行监管要尊重客观规律,尊重市场对校园贷的客观需求。第二,大学生群体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是第一位的。第三,对校园贷应积极引导,在安全的前提下,为其存在、发展留一定的空间。第四,监管主体应找准定位,向治理型监管积极转变,以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总之,在找准价值方向,做好价值判断的基础上才能合法、合理、高效地对校园贷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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