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平城时期民族融合法理蕴含的传承价值

2022-11-27 00:33袁翠清
关键词:民族融合法理理念

袁翠清

(山西大同大学云冈文化生态研究院,山西 大同 037009)

北魏平城时期,鲜卑拓跋游牧民族在中原封建制度和文化的作用和影响下,建立“汉化”平城政权,为了使鲜卑拓跋游牧民族实现“封建化”,北魏平城政权推行了一系列“兼容化”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措施,形成了一种兼有民族性、开放性、多元性、包容性及融合性的法理。[1]北魏政权十分重视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创设,重视对民族融合理念的继承和发扬,进而造就了北魏民族融合法律制度的辉煌史。

北魏时期游牧文化与中原农耕文化碰撞和融合后形成了兼有民族性和封建性的中国法理,是民族融合的结晶,是对中华法理文化的继承和发展。融合性法理理念是北魏平城时期民族融合蕴含法理的精隨,对后世法理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北魏平城时期民族融合蕴含法理的传承有利于培养人们对中国传统法理的自信,充分发挥中国传统法理的能动性,提高人们的法理思维能力,将民族融合蕴含法理理念复归于“依法治国”意识形态,提升人们对社会和国家法治价值体系的认同,加快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

一、北魏平城时期民族融合蕴含的法理

北魏平城时代是游牧民族鲜卑拓跋部在平城建立政权的历史时期。东汉以来,北方黄河流域有匈奴、鲜卑、羌、氐、羯、汉等民族,鲜卑族畜牧业生产技术和经验在汉人中的传播,使汉族文化与鲜卑文化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孝文帝在政治、经济、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促进了北魏民族融合的发展。政治上,为了加强对国家的管理,推动封建统治制度的发展,孝文帝设立三长制,实行官吏俸禄制;经济上,推行均田制和租调制。孝文帝积极推行穿汉族服饰、使用汉语、将鲜卑族的姓氏改为汉姓、鼓励鲜卑族与汉族通婚等汉化政策,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复苏和繁荣。[2]

法理学作为人类关于法的经验与理性交融的科学,其法理既有普遍性,亦有特殊性,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当代中国法理学在学科性质上贯彻了马克思主义原理,在知识体系上源自西方,但并没有足够地重视和概括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的理论问题,对传统中国的法理经验和智慧缺乏深度的认知。如果我们要构建追求远大理想,以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中国人的法律实践经验和理性为主体的法理学,那么,构建当代中国法理学体系的重要支点就应该是,继续汲取域外尤其是西方法理学的营养,认真对待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的法理问题,同时还必须承认并充分重视传统中国的法理。在现代法学体系中,存在两个不争的事实。首先,法理学原是西方科学知识的一部分;其次,但凡自成系统而有特色的法律文化都有自己的法理。那么,导致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及其它的法理,在近代西方法学东进的过程中遭遇冷落的重要原因就应该是,先贤未能使其系统化,并提升为现代科学意义上的法学和法理学。事实上,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及其法理上下五千年,不仅形成了举世闻名的中华法系,而且影响了整个东亚地区。在相当广阔的空间、相当长的时间和相当部分人类的生活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中华法系是源远流长、法理独具一格,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关系的智慧成果。[3]

梁启超先生早在1902年,在他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的开篇中即已提到:“近世法学者称世界四法系,而吾国与居一焉。……我以数万万神圣之国民,建数千年绵延之帝国,其能有独立伟大之法系,宜也。然人有恒言,学说者事实之母也。既有法系,则必有法理以为之原。故研究我国之法理学,非徒我国学者所当有事,抑亦全世界学者所当有事也。”[4](P69)由此说明,传统中国是存有法理的,只是没有系统的法理学而已。我们的先贤对法的基本问题的实践理性和历史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将其作为一种共通理论,维护中华法系的秩序文明。只是人们没有将他们对传统中国法理的认识系统化并提升为法理学。但这并不能否认内容宏富深远的传统中国法理的存在与发展。“中国几千年法律思想演进的情形并不像一般所理想的那样贫乏。实际上中国法律思想的范围牵涉得很为广大,内容的义蕴很为宏深,问题很为繁多,不是只懂法学而不熟悉史事的人所能窥其究竟,亦不是专攻历史不娴法学的人所能赏识。”[5](P314)依据对法理学若干基本问题的认识,尝试着概括地探讨传统中国民族融合中的法理义蕴,同时借助对这种法理义蕴的表达,挖掘其在当代中国法制化进程中可能拥有的现实意义。

民族融合的法秩序与社会结构一致,形成了以国法为主、民间秩序规范为从的“官主民从”一体化秩序结构。民族融合社会秩序构成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各种民间秩序规范,在被官方和准官方所关注以至操控的同时,也具有民间的自治性。在这个秩序结构中既包括传统中国乡土社会的基本结构要素家庭/家族、村落/乡镇、国家/社会,也包括对应于家庭/家族的家法族规、对应于村落/乡镇的乡规民约、对应于国家/社会的国法。在这个秩序结构链条中,国法是从家法演变而来又居于秩序结构链条顶端的地域法,家法则是居于秩序结构链条底端的血缘法。国法相对于家法,是带有国家色彩的高秩序位阶、强法律效力的法秩序与社会结构秩序规范。

法的运行是指人们运用法律规范行为、解决纠纷、构造社会秩序,即通过法的制定到实施而实现法的效力的过程。法的运行应与社会的关系性特点和秩序结构相对应,民族融合蕴含法理在这种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有效的运行机制,一是“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政、刑,四达而丕悖,则王道备矣。”[6](P1529)在《礼记·乐记》中早有完整的记载。二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民间调解→官方调处→司法裁决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这套运行机制体现了运用中国思维、中国方法,即“道”的指引和追求;解决中国问题,即上述《礼记·乐记》中所指的“王道”。其与民族融合社会结构相契合,是民众/社会对司法的普遍合理性期待,即通过传统中国的自然法则的人文之道,运用“说理-心服”[1](P45)的结构模式,依序递进、由下而上地实现恢复和谐状态的目标。这是民族融合社会维持秩序和发展的必备机制。

民族融合的理想是仁政、善治、和谐的王道政治的实现,即大同世界。而在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道德即人的德性,是支配和限制法律,实现大同世界的主要力量。民族融合的大同世界凭借道德自律和法律补充达到个体与群体的和谐。不同文明理想的幸福内容或有不同,但人们对幸福的感觉是相似和相通的。古代民族融合对大同世界的追求,虽然不像西方社会那样通过权利平等实现社会正义。但其与法治社会的终极目标相契合,与人类法治文明价值的基本方向相一致:秩序和正义。正如德国比较法学家所说:“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8](P56)

仁政、善治与和谐的价值是对整体利益的追求,其不仅能克服和弥补西方个人主义法律观的弊端,而且能与现代中国法制体系的实质正义目标相同步。礼法结合的民族融合追求的高远理想是道德政治,其通向道德政治的途径是教化→控制→和谐的价值链条。仁政、善治与和谐浓缩了古代中国人的公德与民意,理应成为法的理想的一部分。道德原理是基于有机自然观而产生的。有机自然观将世界视为融合天、地、人的大生命体,世界的自然状态是和谐有序和生生不息,和谐有序是它的存在形式,生生不息是它的内在性质。先贤们将这种有机自然观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和谐有序以表达事物的有序性被抽象为道,生生不息以表达事物的创生性被抽象为德。所以,民族融合通过压制个体的私权利,张扬人类的整体责任,从个体对群体的责任出发,在结构上形成一种“重义轻利”的责任——权利型法理,以求达到个体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这种结构法理的合理性不仅在于其符合道德要求的实质,而且在于其遵从阳主阴从的形式,因此,民族融合社会的私权利存在于群体关系之中,私权利的有无和大小以群体责任为前提并与群体责任成正比。

寺田浩明教授说:“西欧似乎是选择以个人作为秩序形成出发点的发展道路。把秩序理解为保护每个个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而得到的总和。个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被称为‘权利’,而权利完全实现的状态则被称为‘法’。权力就是实现这个法的机关。其观念形态的发展最终归结为社会契约论。”[9]中国则是以全部个体的共存为基础。个体的生存以全体的生存为前提,公共权力应该履行的职责是要求所有个体顾全大局,抑制和处罚个体的私欲膨胀,维护个体间的互助互让。民族融合蕴含法理基于个体对群体的责任优先,而发挥对个体的抑制和处罚作用。这种价值观可能不完全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理念,但基于群体和谐的法思维却是一种有效解决现实问题的智慧。当然,在付诸法律实践时,其不能亦不应该代替或削弱法治、人权与自由的权利核心型的现代法律价值观,我们需要在两者之间做好协调,在追求权利正义的同时,不要忘记引入公德、顾及民意,即中国人自己关于法的道德性与目的性的价值目标。

二、北魏平城时期民族融合蕴含的法理传承价值

(一)培养中国传统法理自信 法理是指经济基础和社会政治决定的,民族或国家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积累并创造的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所形成的群体性法理认知,即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律行为、法律心理及法律思想等法律现象的总和。中国传统法理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与民族个性在历史长河中的结晶。中华民族是通过共同的生活地域、共同的语言、生活风俗、历史传统、精神信仰等文化纽带来维系的民族群体,其经过几千年的历史积累形成的法理传统强有力地影响着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情感、评价、追求及其制定、执行和遵守法律的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华法系的基本内容,在实践过程中重视天理、国法、人情的融合,使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极具司法智慧。”[10]

北魏平城时期民族融合蕴含法理是北魏文化、鲜卑文化、游牧文化、农耕文化、佛教文化、法律文化等相互融合、渗透的历史性杰作,其历经千年沧桑,依然显示出不朽的历史风范。北魏平城时期民族融合蕴含法理是中华各民族法理长期交融和发展的历史性产物,在这本法理教科书中不仅记载了民族融合蕴含法理的中华文化基因、历史元素及多样的交融故事,而且还记载了中华法理与中亚、东南亚及印度法理相互融汇的经典的历史性结晶。因此,作为中国传统法理的北魏平城时期民族融合蕴含法理不仅具有宝贵的民族价值,还具有世界性法理价值,对北魏平城时期民族融合蕴含法理的弘扬和传承,不仅能激发起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文化自信心,还有利于提高中国传统法理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及全球文化一体化发展中的地位,实现中国法理与世界法理的交融发展。

“传承中华文化,绝不是简单复古,也不是盲目排外,而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辩证取舍、推陈出新摒弃消极因素,继承积极思想,‘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11]实现对北魏民族融合蕴含法理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作为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要认识到中国法理具有悠久的历史,这体现了中国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得以发展壮大的强大思想动力。我们唯有善于传承和弘扬包括北魏民族融合蕴含法理在内的中国传统法理的精髓,才能保存这些优秀传统法理的特质。竭尽全力地弘扬这些传统法理,才能使中华优秀法理精神生生不息,让中华法理在与世界法理的碰撞和融合中取得一席之地。学习和传承我国北魏民族融合蕴含法理的过程中,要掌握这种优秀传统法理的思想精髓,并将其植入内心理念,潜移默化地改变我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同时带动更多的人从北魏民族融合蕴含法理中汲取思想、理念营养,保持中国传统法理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在传承北魏民族融合蕴含法理精神的基础上,通过交流、学习,传播北魏民族融合蕴含法理,激活中国优秀传统法理的活力。

“当时民族汇聚逐渐成为时代的主流,孝文帝顺应历史潮流,经过孝文帝的主动融合和以后的发展,鲜卑族和其他北方少数民族最终成为汉族的一部分。鲜卑和其他民族的加入,为汉族不断注入了新鲜血液,促进了民族大融合;鲜卑族原有文化也融入汉族文化之中,可以这样说,在融入汉文化的同时,鲜卑文化的精华成了汉文化的一部分。鲜卑文化主动汉化的结果,却在一定程度上使汉文化鲜卑化或胡化了”。[12]汉族文化与鲜卑族文化相互交融,为当时的中华法理文明注入了新的文化活力,促进了整个鲜卑族精神和法理文化的发展“时变革之始,百度惟新,鉴上遵高祖之旨,下采齐之旧风,轨制粲然,皆合规矩。……齐人爱咏,咸日耳目更新”。[13](P46)孝文帝在“坚决抛弃狭隘的民族偏见实行改革”[14]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处理应对不同民族间的冲突、交往、竞争,其法治改革极大地促进了社会进步和民族融合。

物质决定意识,北魏民族融合蕴含法理的发展和创新是由特定社会实践决定的,因此,在实践中不断促进对北魏民族融合蕴含法理的创新,对北魏民族融合蕴含法理的创新是该种传统法理发展的内在动力。我们既是中国传统法理文化建设的主体,又是中国传统法理作用的对象,肩负着传承和创新的双重使命,既要具备对中国传统法理积累的自觉意识,又要通过不同的方式和路径,学习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传统法理的精华,逐渐将其转化为内在的法理素质和修养,传承和创新中国优秀传统法理的内涵,又要将优秀传统法理知识和理念外化于行。[15]中国传统法理精髓是民族文化体系的根基,能否在新时代和新形势下被传承和发扬,直接关系到民族文化内涵的生存与发展。

(二)发挥中国传统法理的社会价值理念能动性 拓跋鲜卑族法律经过汉化、儒家化、佛教化后,使拓跋鲜卑族形成了民族文化共同体意识,在这种民族文化共同体意识的影响和作用下,形成的兼有民族性和封建性的法律制度,这种民族共同体意识及法律制度为北魏平城时期民族融合的发展提供了法理基础及法理依据,进而形成并发展了当时民族融合性法律制度及法理。

法理的本质特征是保守性和灵活性。北魏平城时期民族融合蕴含法理在坚守民族性及封建性的同时,[16](P47)又表现出开放性特征,其创造性地吸收西方同时期法律制度及法理的内容,与世界法理相融合发展。北魏平城时期民族融合蕴含法理在形成及发展中所体现的民族文化共同体意识是我国传统法理的精髓,这种法理的世界性、开放性发展更是将这种民族文化共同体意识进一步与世界法理实践相融合,形成世界性法理。北魏平城时期民族融合蕴含法理的民族性及开放性对我国日后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北魏立法活动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形成,从模仿、附会向更大程度的改造、创制发展。既要将儒经的准则和汉化的理念体现贯穿于法律改革活动之中,又要凝聚各方共识反复平衡、通盘筹划、审慎设计撰作。北魏法律儒家化与汉化改革相缠绕而一体化发展的态势,决定了其更为重视制定法作用和地位的特性和趋向,内在地要求其必须以法典为推进政治和制度发展的最佳法律形式。且其汉化改革和儒家化进程的规模越大、越深入,对法律法典化程度的要求也越高。以孝文帝为代表的北族政权不惜将本族命脉连根拔起,其法治改革表现出来的彻底性,在中国法制历史上空前绝后。北魏法理之所以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北魏立法和法律史之所以构成了中华法系发展史上的关键环节,就是因为其民族融合蕴含法理的发展具有后世不可比拟和无从复制的性质。自孝文帝法治改革以来,无论是法典内容和形态的完善,还是法典作用和地位的强化,都已经取得了可观的进展。

北魏民族融合蕴含法理的传承就是要培养文化主体的法理思维。法理思维在形式上表现为规范社会行为、社会交往的法律规则,是主体在法治实践中形成的精神性思维理念,是主体在法理精神理念和法理价值追求的指导下,分析、判断并处理法治实践问题,调节和治理社会国家运行的合法性、规则性法理思维方法和思维过程。

因畏惧法律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后果,被动地遵守法律规则并做出合法性行为,主体虽然通晓法律知识,但却并没有将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则转化为主体的行动目标,没有将法理理念内化为主体的行为信念。在现实生活中,这些被了解并掌握了的法律知识容易遵从主体在现实利益诱导下的偏好,出现具备法律知识却知法犯法的情况。

推行法与规则的法理理念是法理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推行法与规则的思维要求主体主动宣扬法理理念,使其成为一种法理意识形态,将其视为社会和国家发展的法理目标,并取得社会和国家范围内的价值共识,建立和完善调节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工具性法律规则体系,而主体在以这种法理理念为信念和行为动力作用下形成的法理思维的引导下的守法行为,是主动地遵守法律行为,是将法律规则视为行动意志的行为。

法理思维运用的宗旨不是限制或废除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是人们行使自由权利的表现。当法理思维旨在建立和完善法治理念和方式时,法理思维教育就不仅仅是一种法理思维方法的授予,更是一种法治目标理念的引导。法理思维运用表现为如何在运用公共理性的基础上,使法治最大程度地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行为理念;按照自己所理解的自由规则来行动的,具有自我导向性和自我控制性的积极自由行为。积极自由的法理思维具有能动性,它能实现对传统法理的超越,实现法理发展的与时俱进。相反,若法理思维运用的宗旨是人们按照法律规则实施行动,严格遵守和执行社会法律规则,履行义务的目的是避免对权利的侵犯时,法理思维的运用则表现为强调法律规则本身为自由权利所划定的边界的消极自由行为。消极自由的法理思维也具有能动性,它能引导主体被动、消极地遵守法律,为法理的超越性发展设置了障碍。

人们心中的法律信仰应该是法律规则背后所蕴含的法理理念和社会价值共识。法律规则是人们法律行为活动的特定标准,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给社会发展提供有序、安定的法治环境。但这种仅依据法律规则设定的标准来判断并实现主体行为正当性的方法,使法律规则的明文规定渐渐替代了人们的实践理性,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严守具有强制性法律规则的同时,却逐渐地远离了道德判断的理念和标准,这种分离的状态造成了人们道德判断能力的下降。[17]

法理思维教育的目的是要积极地建构人们的法理精神世界,抑制道德矮化的判断标准,以法理价值理念的能动性引导人们开展高品质生活。人们在以法律规则本身为标准约束自身行为时,不仅是出于对法律规则强制性的遵守,更是出于对法律规则内涵性法理价值理念的洞悉和认同,才能以法理精神世界的高尚性带动社会物质生活品质的提升。

(三)“依法治国”意识形态复归与实现 北魏少数民族政权的建立,为了体现统治者的阶级意志,其法律制度建立在鲜卑族传统习惯基础上,带有明显的鲜卑习惯法特点。因而,北魏法制兼有民族法和封建法的特色,表现出二元化特征。北齐、北周法律制度的价值导向和内容模式基本源于北魏法律制度,北魏法律制度体系为大规模的民族融合创造了制度性前提。北朝诸代通过对西汉以来礼法结合法理思想的继承,用批判的眼光借鉴并吸收汉族封建法理内涵,融合了游牧文化与农耕文化的差异和冲突、胡汉法理文化的冲突,对封建汉族法理进行改造,在适时地引述和保留鲜卑族习惯法理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融合吸收了儒家礼法结合、礼义教化的法理思想。因而,北魏法律制度及民族融合性法理既是民族的,又是时代的;既是继承的,又是发展的。通过对北魏法律制度体系形成过程及期间法理演进过程的把握,有利于我们认识并体会民族融合蕴含法理在中华法理发展中的历史地位和历史效应。

意识形态价值理念体系承担着社会各阶段发展的历史使命,获得特定社会意识形态价值理念体系的认可,并在这种意识形态的支持下,法理价值理念才能最终实现作用于客观经验世界、指导人们的具体法律行为的目标。[14]意识形态价值理念体系为法理价值共识和经验世界之间架起了桥梁,因为意识形态价值理念体系能帮助这种法理价值共识获得国家威信力的认定,并且使这种法理价值共识通过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被国家和人民授予合法性,从而实现“依法治国”的目的。民族融合蕴含法理价值理念也必须借助于意识形态的帮助,获得意识形态权威力量的支撑,并融入意识形态内容作用于客观经验世界,才能使这种价值共识被“依法治国”理念所强化和普及。

对法理思维的运用始终应建立在对客观社会现实分析的基础上,然后才能在这种多样性的对立统一之中由解释世界转向改造世界。若脱离经验世界的客观前提,将传统法理抽象为一般的、空洞的中立性价值立场,最终得到的将是经不起客观世界考验的、不具有改造客观世界功能的法理理论而已,这样的法理思维无法为人们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科学、有效的视角和立场。因此,民族融合蕴含法理传承的价值共识必须从一厢情愿的价值中立转向意识形态,复归于意识形态的传统法理思维具体表现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依法治国”理念的认同,这种复归于意识形态的传统法理思维为民族融合蕴含法理的传承和发展创造了坚定的、权威的思想基础,也正因为如此,民族融合蕴含法理传承才具有了改造世界的现实性功能和意义。

因此,若要实现民族融合蕴含法理理念传承的目标,引导法理思维向更高阶段发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就应成为民族融合蕴含法理理念传承路径的必经之地。民族融合蕴含法理理念传承要复归于实现“依法治国”理念,就应该充分发挥人们的主观能动性,调动人们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积极性,这种法治共同建设理念是要让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考与实践中,通过强化法理理念共同体意识,将对国家民族的认同感,非简单机械地而是实质性地蕴含到意识深处。意识形态的本质就是国家民族利益、价值和理念的表达,其中不乏对传统法理文化理念的表达,因此,公民对意识形态的认同,就是对意识形态下“依法治国”法律制度体系及法理理念价值体系的认同。[19]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核心性、独特性和必然性,决定了其在民族融合蕴含法理传承过程中的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回避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性指导着民族融合蕴含法理传承活动,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和渗透,民族融合蕴含法理理念被注入了民族核心价值机制,其具体表现为民族融合特色的法理价值体系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行为导向。

“依法治国”是要实现在国家的各项治理活动中,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宪法和各项法律规则是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律规则是平等地约束人们行为的最高行为准则,“依法治国”是要通过法律规则和法理理念实现国家和人民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中国传统法理传承教育是为了让更多的个体加入到这个由“依法治国”理念建构起来的、体现人民意志与国家意志的法治思想共同体之中,通过合法行为提升对国家和人民的认同感,实现对法治思想共同体法律规则和法理理念的同构。

结语

北魏平城时期民族融合蕴含法理是拓跋少数民族与汉族法理融合的结果。北魏平城时期民族融合蕴含法理兼有民族性和开放性特征,传承这种民族融合性法理有利于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意识的构建,提高对中国传统法理的认同感和自信心。传承好这种民族融合性法理有利于我国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构建,将中国传统法理的精华与世界法理相融合,提高中国优秀传统法理的实践导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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