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融合”视域下乡规民约的实践困境与破解之道

2022-12-18 15:10陈洪连孙百才
行政管理改革 2022年3期
关键词:三治融合乡规民约村民

陈洪连 孙百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以下简称为“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需要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的治理功能。乡规民约由村民协商确定,体现乡村自治色彩;奉行规则之治,蕴含乡村法治因素;弘扬美德伦理,彰显乡村德治精神。利用乡规民约推动乡村“三治融合”,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乡村振兴背景下亟需深化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乡规民约之于乡村“三治融合”的价值意蕴

乡规民约作为“集体契约”,是村民从本村实际情况出发,经过民主协商所共同制定和遵守的自治性规范。“村规”侧重于规定乡村公共事务的处理程序和规则,“民约”偏重于用思想共识引导和约束村民的行为。乡规民约属于民间非正式制度的范畴,具有地方性、自治性、规则性、传承性等特征。乡规民约坚持“依俗而治”“依法而治”“以德而治”的精神,对于促进乡村“三治融合”,增加乡村治理的弹性、刚性和韧性,提高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乡规民约促进乡村社会整合:夯实乡村自治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的离散化和碎片化趋势日益明显,促进乡村社会整合成为重要议题。乡规民约反映了全体村民的共同意志、利益和价值观,能够教育、引导、规范和约束村民的行为,发挥独特的社会整合作用,促进村民自治的顺利开展。针对乡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村民集体认同感匮乏、村民互助合作减少等困境,乡村社会亟需实现由“权威性整合”向“制度性整合”转变。乡规民约能够担负起“制度性整合”的使命,把分散的村民个体整合在一起,培育村组干部、村务代表、宗族寨老等多元主体的自主意识与合作精神,推动其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共同致力于乡村公共性建设。

不仅如此,乡规民约还能提高乡村自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乡规民约为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提供明确的规则,全面有效地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乡规民约属于乡村“软法”范畴,倡导“和为贵”的价值导向,规定村民理性平和地表达利益诉求,将乡村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之内,形成柔性化解乡村矛盾的机制。针对乡村共同体面临的突出问题,村民遵循“集体行动的逻辑”,共同协商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本,为移风易俗、产业发展、环境治理、社会治安等提供行为准则,为村民、村委会及相关基层组织开展乡村自治活动提供行为依据,更好地塑造乡村共同体的公共规则和公共权威。

(二)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相互衔接:健全乡村法治保障

国家法律属于“硬法”,乡规民约属于“软法”,二者的结合可以实现优势互补、相得益彰。“无论硬法还是软法都是现代法的基本表现形式,在公域治理法治化中两者功能互补、刚柔相济,共同构成回应公共治理模式崛起的新型混合法模式。”[1]从实践层面考察,乡规民约推崇规则之治,弘扬契约精神,与乡村法治内在契合,推动乡村法治建设走向深入。

其一,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相互融通与衔接,有助于弥补国家法律适用的不足。目前,乡村法治建设面临重重阻力或障碍,如乡村法治资源匮乏,村民法律信仰缺失;村民奉行“无讼”传统,排斥法律的适用;村民习惯于优先采用习俗、道德、和解等手段解决纠纷,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定分止争,等等。乡规民约发挥非制度性规则的优势,克服国家法律在乡村适用的困难,突破个别村落法治建设滞后的困境。乡规民约和国家法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动乡村社会“契约文化”的生成与“契约之治”的实现。

其二,乡规民约将笼统的法律语言具体化,促进乡村生活的法律化改造。乡规民约作为介乎国家法律和道德规范之间的“准法”,是国家法律通俗化和民间化的表现形式,是国家法律在农村的延伸和细化。乡规民约以遵守国家法律为前提,将现代法律术语转化为村民的共同约定,明确村民的权利和义务,使乡村生活契合现代法治的要求。乡规民约吸纳和借鉴国家法律的精神,并将其融入到乡规民约之中,让乡规民约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更容易为村民所认可和接受。

其三,乡规民约在司法实践中被援引和适用,提升村民对乡规民约的价值认同。村民高度认可乡规民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有利于弥补国家法律在乡村适用的缺陷。例如,2005年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顶盆过继案”,虽然法律没有确认石某某与其四叔存在继父子关系,但法官依据“顶盆发丧”的乡规民约确认了石某某对其四叔的房屋继承权。[2]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确认乡规民约的合法性,提高了村民的规则意识,有效维护乡村法治秩序。

(三)乡规民约促进道德教化:明确乡村德治导向

乡规民约是乡村德治的重要载体和抓手,既为乡村德治提供源头活水,又能巩固乡村德治的成果。乡规民约在乡村营造崇德向善的氛围,促进移风易俗,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建乡村社会资本,不断提高乡村德治的成效。

首先,弘扬传统美德,促进乡村道德建设。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形成的家国情怀、诚实守信、助人为乐、尊老爱幼、和睦乡邻、勤俭节约等传统美德,通过乡规民约接续传承、发扬光大,不断涵养村民的美好道德情操。乡规民约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生产和生活习惯,注重培育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乡规民约推动乡村道德评价体系的构建,让德高望重的乡贤对乡村道德建设情况赋分,表彰和奖励乡村道德模范,吸引村民做到道德自觉,彰显乡规民约的德治功能。

其次,引导村民讲文明树新风,推动乡村移风易俗。一些地方将厚养薄葬、勤俭节约、反对迷信、崇尚科学等写进乡规民约,改造传统的陈规陋习,维护乡村公序良俗。乡规民约多采用集体契约、舆论批评或惩罚性措施遏制乡村不良风俗,引导村民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例如,云南省文山市天宝村制定乡规民约,让全体村民自愿“签字画押”,制定红白事酒席标准,大幅度减少村民办酒席的场次,制止盲目攀比、铺张浪费、频繁请客等行为,体现了村约自治的特点。该做法既遵循自下而上移风易俗的路径,又符合风俗习惯内生性的演化规律。

再次,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村民追求真善美和抵制假恶丑。例如,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平各庄村、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火龙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村民生产和生活之中,为村民提供价值标准和行为遵循,引导他们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时,乡规民约还将“家谱”“家训”“族规”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部分内容吸纳进来,融入乡村治理,传播社会正能量,培育文明新风尚。

最后,重建乡村社会资本,深化村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乡规民约是经由村民共同协商所做出的制度性承诺,能够重塑乡村社会资本,有效克服乡村“碎片化”“疏离化”“离散化”等带来的人际隔阂、诚信缺失等问题。乡规民约重建制度性社会资本,规避个人信任机制过于脆弱的风险。乡规民约建构有利于增进信任与合作的价值导向机制和监督惩戒机制,为村民提供社区安全网,降低他人失信带来的情感伤害,营造诚信团结的环境和氛围。

二、“三治融合”视域下乡规民约的实践困境

当前,乡村自治、法治和德治加快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逐步迈向现代化,乡村治理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这给新时代乡规民约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但是,在传统与现代、自治与法治、国家法与习惯法的交织影响下,利用乡规民约推进乡村“三治融合”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一)乡规民约自治色彩的淡化

乡规民约作为“乡土法律”,其制定本应遵循自治理念,由多元主体充分协商、达成合意、形成约定。然而,调研发现,一些地方的乡规民约备受诟病,被称为“禁约”“官约”“管约”,是上级约束下级、官员约束村民、少数人约束多数人的工具,无法体现村民的集体意志。“现代的城市居民自治、乡村自治以及他们制定的自治性乡规民约主要是国家公权力意志的反映,而非村民意志和社会权力意志的反映。”[3]地方政府对乡规民约的强力干预,一定程度上破坏乡村自治的性质。乡规民约的制定缺乏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村委会和党支部“一言堂”现象较为普遍;乡规民约的表决只是象征性地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能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不能反映广大村民的“最大公约数”。有的乡规民约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制定,生搬硬套乡镇政府发布的“模板”,千篇一律、结构雷同、形式呆板、缺乏特色,乡规民约演变为政府规约。在实际中,部分地方的乡规民约直接照搬其他地区的乡规民约,换个名字就当作本地乡规民约,个别县乡政府甚至越俎代庖,包揽村委会制定乡规民约的职责,并以模板的形式将乡规民约颁发各村,让各村照此执行,该做法漠视和损害了村民的自治权,难以获得村民的认同和遵守。此外,乡规民约难以形成正式的文件,不适用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条款没有及时增补和修订。[4]

(二)乡规民约法治精神的缺失

乡规民约是乡村社会所具有的国家制定法之外的社会规范。[5]乡规民约属于一种“地方性知识”,带有明显的地域特殊性,大多沿袭地方宗族规范和乡土习惯,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不够紧密。个别地方的乡规民约仅是照抄照搬国家法律和政策,法治精神缺失状况较为严重。受制于乡村干部和村民法律素养的缺失,双方共同酝酿的乡规民约容易出现与法相悖,漠视或侵害村民正当合法权益的情形。如再婚生子给孩子上户口,要先交1 万元公益金;外嫁姑娘收回土地,上门女婿不分田地;本村寡妇外嫁他村不能继承丈夫遗产,有儿户不许外来女婿落户;村民不交垃圾清理费,不准参加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等。不仅如此,还有的乡规民约排斥法律法规的适用,用“土办法、土政策、土规定”代替国家法律的执行。例如,利用乡规民约包庇个别违法犯罪人员,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牲畜下田,打死不赔”;“偷鸡摸狗,吊打屁股”;“外出未婚打工女领取土地转让补偿金之前,需到医院做贞洁鉴定”;等等。上述规定或做法存在性别歧视、内容违法等情形,与法治逻辑和法律精神背道而驰。

(三)乡规民约德治资源的匮乏

乡村德治资源既是乡村软环境和软实力的体现,也是实施乡规民约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农民个体原子化、疏离化而带来的精神冷漠日益明显,农民价值观念的世俗化和“去意识形态化”日益突出,村民集体意识、共同体意识、公共责任观念等逐步减弱,导致乡规民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德治资源的滋养和浸润。

一是乡规民约缺乏集体主义价值观念的支撑。乡规民约的实施旨在维护村庄集体利益,然而乡村个体主义价值观念的盛行,却直接冲击乡规民约的德治资源。改革开放之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实行,农村社会进入非集体化时期。原先的集体经济转化为个体经济,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念缺乏经济依托,个人主义的观念日渐盛行。当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之时,有的村民选择个体利益优先,甚至为了一己之私利,置乡村集体利益于不顾。

二是乡规民约受到乡村共同体意识淡漠的影响。在传统乡村共同体内部,村民的经济收入、生活经历、社会地位相仿,容易形成情感共鸣和政治认同,培育乡村共同体精神具有现实依托。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乡村阶层分化加剧,村民收入差距拉大,妨碍现代乡村共同体精神的培育。在乡村共同体意识淡化、人际关系疏远、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弱化的形势下,乡规民约当中有关守望相助、环境保护、团结和睦、和谐安宁等方面的规定难以付诸实施。

三是乡规民约面临乡村公共精神匮乏的窘境。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乡村社会的利益关系和价值观念正在悄然发生变化。现代乡村社会呈现出利益多元、诉求增多、矛盾凸显的特征,乡村公共性不断消解。村民越来越重视物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满足,而对集体利益和公共福祉的增进关注不够,乡村社会团结合作的纽带发生断裂,利用乡规民约维护乡村公共利益的目标难以达成;个别村民只打自己的算盘,执行乡规民约意愿不强、动力不足、精神倦怠、冷漠敷衍,村民对乡村公共事务的态度,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6]部分村民公共精神匮乏,对村庄建设、选举、议事、公益事业等漠不关心,这导致乡规民约缺乏公共责任机制的保障,往往只停留在口头上的宣示与号召,难以转化为具体的行动。

(四)乡规民约权威地位的弱化

塑造乡规民约权威性,对于提高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绩效,维护乡村社会公序良俗,重建乡村社会资本和信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乡规民约在促进乡村制度构建、乡村公共产品供给、乡村文明建设等方面存在薄弱之处,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乡规民约的权威性。从一般意义上讲,影响乡规民约权威性的主要因素是规制性要素和工具性要素。其中,规制性要素主要强调乡规民约要规定惩戒措施,强化对村民的约束效应;工具性要素主要关注乡规民约要提高乡村治理绩效,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上述双重要素的叠加与整合,影响和决定着乡规民约的权威性。与此相对应,乡规民约权威性的流失,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从规制性要素看,乡规民约的权威性主要来自于惩戒性条款。设立惩戒条款,目的在于处罚违背乡规民约的村民,让村民对乡规民约心存敬畏。但是,目前大多数乡规民约结构和体系不完整,内容空泛、脱离现实,多停留在口号性宣传、纲领性劝导层面,存在指向不明、弹性过大、意思模糊等弊端。乡规民约缺少通报批评、公开曝光、罚款、减少福利待遇等惩戒性措施。大多数乡规民约只停留在道德倡议层面,缺乏约束力和规制性,无法让村民有所敬畏,影响其权威性地位的确立。

从工具性要素看,借助乡规民约解决乡村矛盾纠纷,提高村民的幸福指数,改善乡村文明程度,提高乡村治理绩效,有利于巩固其权威性地位。然而,在乡村治理的工具选择和设计方面,基层政府、村民等主体更加看重上级政府的政策扶持、干部队伍素质的提升、乡村规章制度的完善等因素,而对乡规民约的工具性价值缺乏足够的认知。在乡村司法实践中,很少援引乡规民约来调解乡村矛盾纠纷和治理乡村腐败,乡规民约的权威性遭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五)乡规民约执行效力的削减

一方面,“液态社会”推崇法律法规的适用,压缩乡规民约的适用空间。我国城市化进程正加快推进,大量农村人口外出打工,城乡之间的流动日益频繁,“液态社会”的特征日益明显,乡村异质性和空心化现象严重。农村人口流动速度加快,乡村社会关系和人情往来逐渐淡化,削弱了乡规民约发挥治理效能的社会基础。“城镇化带来的最大影响就是流动性,这对乡村内生规则来说是致命的摧毁。”[7]传统乡村社会相对封闭,人员流动频率较小,类似于一种“固态社会”。人们交往遵循“熟人社会”的规则,乡村秩序的维系主要依赖人情关系、风俗习惯,乡规民约大有用武之地;而城镇化背景下的乡村社会,开放程度日益提高,人员流动速度快、规模大,接近于一种“液态社会”,奉行“陌生人社会”的规则,主要依靠法律法规维系乡村社会秩序,乡规民约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小。

另一方面,重制定、轻执行的弊病,影响乡规民约的执行效果。乡规民约属于软约束,一般不对村民做出硬性规定,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贯彻落实主要取决于村民的行动自觉。同时,乡规民约监督评估制度不健全,无法确保乡规民约得到严格执行;村民对乡规民约的重视程度不够,不能身体力行,乡规民约的执行缺乏乡贤、宗族等乡村公共权威的支持,争议受理主体和救济途径缺位,也削弱了乡规民约的执行效果。

三、乡规民约促进乡村“三治融合”的策略选择

乡规民约是推动乡村“三治融合”的重要载体。现代化的高歌猛进推动农村社区的巨大转型,同时也给乡规民约的适用提出严峻挑战。主体的多元裂变、内容的全面调整、效力的日渐式微呼唤不断健全和完善乡规民约,以适应乡村社会结构裂变之势,找准价值传承之处,适应乡村“三治融合”之需。

(一)质量先行:提高乡规民约的规范化水平

彰显乡规民约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让乡规民约富有时代性和生命力,要以提高乡规民约的规范化水平为基础和前提。基于此,要将“三治融合”贯穿于乡规民约制定全过程和内容各方面,推动乡规民约更好地发挥治理效用;要增强乡规民约的科学性、民主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改进乡规民约的内容、形式、程序、效果;注重培育村民的契约精神与合作意识,引导村民涵养公共精神,主动承担维护乡村共同体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从方向层面看,乡规民约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乡规民约要传承历史文化,弘扬传统美德,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创造性转化,聚焦树新风、除陋习,消除盲目攀比、奢侈浪费、污染环境等现象,抵制天价彩礼、滥办酒席、薄养厚葬、暴力涉黑等问题,将孝敬父母、勤劳节俭、诚实守信、团结友爱、乐于助人等理念内化于乡规民约之中。要将科学民主精神和“美丽乡村”时代元素融入乡规民约,把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政策转化为乡规民约的具体规定,引导村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勇于拼搏,助力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目标的实现。

从内容层面看,要加强乡规民约的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制定具有适应性和规范性的乡规民约,做到接地气、近民情、顺民意。“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千里不同情”,乡村因其地理位置、历史传统、经济水平、思想观念等的不同,呈现出千姿百态的多样化特征。因此,制定乡规民约,必须因地制宜,充分考虑乡土习俗和人情习惯,贴近农村实际生活。例如,沿海地区的乡规民约,应侧重于渔业资源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内陆地区的乡规民约,应侧重于农田保护和农业生产;经济发达地区的乡规民约,应侧重于发展商业贸易和公平分配;经济落后地区的乡规民约,应侧重于发展经济和移风易俗;环境脏乱差的村庄,应侧重于清洁卫生和环境保护;等等。唯有如此,乡规民约才能契合地方实际,内化为村民的生活逻辑,增强自身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而得到村民普遍认可与自觉遵从。

从形式层面看,乡规民约的文本结构要自成体系、逻辑严密,具体规定应言简意赅、内在和谐,语言风格应简洁明了、通俗易懂。应避免使用标语式口号,反对照抄照搬法律条文和政策文件的做法,避免具体条款的高度雷同。例如,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嘉川镇石桥村将乡规民约精简为“十要十不要”和“七字诀”,讲好“地方话”,便于村民理解和记忆,对推广乡规民约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多元参与:优化乡规民约制定程序

从某种意义上讲,乡规民约制定程序越民主,参与主体越广泛,其群众认可度就会越高,执行效果也会越好。因此,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实施广泛的社区动员,聚焦村庄事务管理、集体资产管理、村庄环境保护、乡村风俗变革等事项,发动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妇女代表、党员群众、村民等多元主体广泛参与,调动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禁赌禁毒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的积极性,营造共同商讨、民主协商的氛围。实践证明,多元主体参与乡规民约修订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理解和领会乡规民约的过程。多元主体对乡规民约修订完善讨论的越充分越热烈,贯彻落实的效果也就越明显越到位。

在乡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保障村民的参与权,形成“我制定、我签字,我承诺、我执行”的广泛共识,直面农村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道路建设、公益事业等问题,促进邻里关系、干群矛盾的有效解决,形成文明和谐、友爱诚信、互帮互助、尊老爱幼的良好风尚,不断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美丽乡村注入强劲动力。

夯实乡规民约的自治基础,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完善乡规民约的创制流程。乡规民约的制定可先由村党支部提出建议,村两委形成初稿,然后发动村民充分讨论、修改完善,再由村民会议审议通过,最后予以公布实施。大体步骤如下:(1)广泛讨论、征集民意;(2)拟定草案、征求意见;(3)修改完善、提请审核;(4)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5)备案公布、广泛宣传。在乡规民约制定过程中,还要注重培养村民的协商能力,优化乡规民约的协商程序。村级民约应是多元主体基于民主、开放、协商的合意而达成,获得多元主体的普遍认同。要对乡规民约展开充分的辩论,找到各方的利益平衡点和最大公约数;要对尚存争议的条款,如“出嫁女权益保护”问题,循序渐进地调和分歧,逐步扩大村民的接受度;针对不合理的、陈旧的、歧视性的乡规民约,要达成清理共识,规范清理程序,确保公正合理。

(三)协同推进:实现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衔接融通

加强乡村法治建设,呼唤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协同推进、和谐共生。乡规民约和国家法律分别属于民间规范和国家规范,有着各自的适用范围,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国家法律存在诸多立法空白和自身局限,需要乡规民约“拾遗补缺”,对“法律治村”发挥辅助与补充作用。

增强乡规民约的法治意蕴,需要引导其沿着法治轨道运行。乡规民约的内容要符合党的方针路线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的保留和优先原则,同时实现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融通。要将民主、法治、平等的精神和元素融入到乡规民约之中,渗透到村民的思维和行动之中,培养村民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提高村民依法办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坚持法治原则,维护法律权威,鼓励村民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大量的司法审判活动,使乡规民约的合法性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确保村民对乡规民约的认同和遵从。

应强调的是,不能将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混为一谈,模糊二者的界限。乡规民约发挥作用的空间,在于弥补国家法律供给不足;乡规民约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维护和遵守国家法律。为避免乡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冲突,可由乡镇政府对乡规民约进行备案审查;对于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可构建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相衔接的乡规民约法律专家审查机制,由法律顾问、专家给出审查意见,再交付乡镇政府进行备案。该工作主要审查乡规民约的制定程序、条文等是否存在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及时纠正或清除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四)资源嵌入:推动乡规民约获得公共精神的滋养

在乡规民约之中,有大量关于弘扬传统美德、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传承家风家训、爱护集体财产、保护乡村环境、维护乡村秩序等规定。乡规民约以规立德,将传统道德化风成俗,滋养乡风文明。新时期拓展乡规民约德治意涵,需要汲取传统伦理道德中的有益成分,重点培育村民的公共精神,强化村民的责任担当意识和能力,健全其道德人格与公共理性,弘扬志愿服务和自觉奉献精神。罗伯特·普特南认为:“公共精神是孕育于公共社会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的以公民和社会为依归的价值取向,它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命题。”[8]在公共精神的涵养与浸润之下,村民将乡规民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其更具生命力和感染力。

其一,增强责任观念,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乡规民约之中蕴含大量关于发展生产、维持治安、稳定秩序、保护环境、移风易俗等方面的规定,涉及乡村公共事务的方方面面。“唯有让公民亲自参与实践,在讨论、判断、裁决的过程中,公共精神才能有所增进,规范地参与实践是培养公民精神的最佳场域。”[9]农民在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过程中,担负起维护乡村公共利益的责任,公共精神得到最大限度的张扬,自然而然地推动乡规民约的落实。

其二,锻造健全人格,开展公共理性教育培训活动。乡规民约的落实,需要村民具有理性思考能力。因此,要教育村民树立正义感和与人为善的观念,培养自立、自强、自助、协同合作的意识,塑造理性的公民态度和健全的公民人格,正确处理公益与私利、自由与规制、公平与效率等方面的关系。唯有如此,村民才能深刻领悟乡规民约的精神和要义,自觉遵守乡村公共规则,达成乡村价值共识,维护乡村公共秩序。

其三,弘扬志愿精神,支持村民开展丰富多彩的乡村服务活动。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与乡规民约中乐于助人、睦邻友好、与人为善、爱护环境等规定高度契合。要动员村民积极参与农村社区精准扶贫、纠纷调解、保护环境等活动,涵养他们的道德情操和奉献精神,提高农村社区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要构建互信互助的社区关系网络,搭建乡贤志愿服务乡村建设的平台,为落实乡规民约提供更加充分的力量和资源。

(五)重塑权威:增强乡规民约的执行效力

提高乡规民约执行效力,是促进乡村“三治融合”的题中应有之义。基层政府的认可和支持,乡村干部的意志和决心,村民群众乃至被处罚者本人对乡规民约权威性的认同,直接影响乡规民约的执行效力。基于提高乡规民约权威性和执行力的需要,基层政府要把执行乡规民约同乡村中心工作相结合,与乡村振兴战略相契合;乡村干部、老党员、村民代表、乡贤等可成立道德评议会,综合考评乡规民约执行情况,奖优罚劣,维护乡规民约的权威性;要依托各级民政部门,培育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乡规民约的监督;村民要不断提高自治能力、法治素养和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和执行乡规民约,切实发挥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作用。

为提高乡规民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还需要构建乡规民约激励与惩戒双重机制。乡规民约既要提倡“什么可以为”,还要规定“违反了怎么办”,既注重榜样示范和利益诱导,又注重批评教育和监督整改,有效提升乡规民约的执行效果。一方面,构建乡规民约激励机制,大张旗鼓褒奖遵守乡规民约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可在乡村宣传栏上张贴“红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行文明诚信家庭评比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家庭,信贷部门给予贷款优惠,劳动部门优先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岗位和免费技能培训,民政部门将其子女优先纳入慈善助学范围,让文明诚信家庭拥有更多荣誉感与获得感。另一方面,构建乡规民约承诺与惩罚机制,解决乡规民约“软法偏软”的问题。新制度主义代表人物诺斯指出,“制度运行的实质内容之一,就是确保违反规则与律令会付出沉重的代价,以及受到严厉的处罚”。[10]村民委员会作为乡村公共权威的代表,可将乡规民约条款转化为合同条款,制定乡规民约协议书,让全体村民签字承诺。村民一旦签字,就意味着愿意接受乡规民约的约束和规范;如果违反乡规民约,则需要承担赔礼道歉、书面检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惩罚性措施是保障乡规民约得以执行的有力保障,可在乡规民约中做出专门规定,如果村民出现不讲诚信、滥办酒席、铺张浪费、薄养厚葬、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权益等情形,应将其列入“黑名单”,适当减少其村级集体经济分红,或削减其享受村委会福利和国家政策性补贴的机会。

四、结语

乡村“三治融合”是一种多元复合性基层治理模式,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融合,能够最大程度地释放三者的叠加效果和乘数效应。“三治融合”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和综合治理的逻辑理路,把内生约束、刚性约束、柔性约束相结合,实现多元主体参与、法律制度规范、伦理道德教化的相互交融。“三治融合”的实施,需要一条红线贯穿其中,需要具体载体的生成转化。乡规民约以其自身独特的运作机理和治理效用,打通乡村自治、法治和德治的逻辑关联,在促进乡村“三治融合”,提高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当前,乡规民约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作用空间狭小、与乡村自治理念相背离、与乡村法治规则相冲突、与乡村德治精神相脱节、自身执行力较弱等问题,亟需从质量先行、多元参与、协同推进、资源嵌入、权威重塑等方面寻求破解之道,不断丰富“三治融合”的内涵,提高乡村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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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存海:带领村民过上好日子
论乡规民约在现代乡村治理中的困境与对策
乡规民约在重庆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研究
以“三治融合”创新乡村治理
“三治融合”视域下城市社区公共空间的构建
岭南苗族瑶族乡规民约述论(二)
岭南地区苗族瑶族乡规民约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