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共建共治共享型决策机制建构的新媒体路径

2022-12-27 03:58周志勇张淑华
关键词:村民政策农村

周志勇 张淑华

(郑州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系统阐述了要坚持和完善13个方面的重大制度,其中之一就是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对于乡村来说,公共政策是最能体现现存治理问题和展示乡村治理作为社会治理重点和难点的观察点。数字乡村、智慧乡村、云上智农等乡村振兴策略的提出,使新媒体成为当下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契机和最为重要的路径选择。 如何充分发挥新媒体在村民自治中的功能,建构共建共治共享型决策机制,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基于对豫中某县调研的实际状况,探讨乡村共建共治共享型决策机制建构的新媒体路径。

一、从人治到自治:乡村决策机制和治理结构变迁

中国农村治理结构长期稳定的特征,为一脉相承的人治体系奠定了基础。这种稳定,一方面体现在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结构稳定,另一方面体现在以亲缘和地缘为基础的人际关系稳定。千百年来,在“农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思想、“重农抑商”的历代农业政策以及“粮食安全关系国家命脉”现代国家安全管理理念指引下,农业始终在国家治理方面占据基础性地位。工业社会之前,农业生产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首要保障。因而以农业为主的农村经济结构完整而牢固。在农业技术欠发达的传统农村社会,人口流动极为有限。在这一稳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和人际关系结构下,农村社会治理也一直处于比较稳定的人治状态。在自古以来存在“皇权不下县”的治理思路下,除去皇粮国税、重大刑事案件外,国家权力无暇顾及广袤的农村,而长老制、地主制、乡贤治理模式一度成为农村地区的通用治理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下,权力和权利一定程度上从属于某些个人或小集体,治理一般也仅限于土地和劳动力的分配和使用,缺乏农业发展和远景规划指导。基数最大的普通农民往往难以融入权力机构和议事机制,难以有效参与到农村治理进程中。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伟大进程中,“打土豪、分田地”、让农民当家作主是农村工作的中心和重心,沿袭数千年的“肉食者谋之”决策机制和精英治理模式被打破。鉴于此,以往的权力精英被赶下台,农村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党支部和农村党员干部走上历史舞台,指导分田到户、农业合作化以及后续的包产到户等一系列农村制度改革。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1],首次提出“村民自治”这一概念,到199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村民自治在农村治理中具有法定地位[2],再到更为普遍的“海选”村干部、全面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建设,农民成为乡村事务决策的“当家人”和乡村治理结构中的主体,中国农村走向更为完善的自治的道路。

二、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基于对豫中某县的调研

在对乡村治理长期观察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团队于2020年6至8月针对豫中某县展开以“农村政策传播”为主题的实地调研,重点考察农村政策及其传播满意度、公民政治参与和乡村治理等方面的问题。调研时走访了7个乡镇的15个行政村,回收有效调研问卷690份。研究发现,在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为主的村民自治政策贯彻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公共理性缺失、政策媒介渠道单一、农民与基层组织和村干部之间的信任危机等治理问题,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治理效能较低。

1.公共理性缺失与村民参与不足

公共理性缺失、村民政治和村务管理参与意愿和行动不强是村民自治中存在的根本问题。

“公共性”一词源于古希腊城邦社会,弗雷德里克森认为,“公共性”表明一个人不仅能与他人共事,也能为他人着想[3](P21)。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交往网络”[4](P446)。而国内学者有关公共性的研究认为,公共性体现出共有性、包容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具有开放、平等与社群的特征,强调公共物品、公共需要、公共事务和公共领域等是公共性得以实现的载体、途径或外部条件[5]。有学者从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两个视角对公共性的内涵进行分析[6]。也有学者认为公共性构成内容划分为公共空间、公共服务、公共交往、公共规则和公共精神等五个维度[7]。公共理性是实现社会整合的基石,公共理性精神缺失或者滞后于社会发展,公民与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就难以在公民所共享的理由之上达成“理性和解”,社会整合难以有效实现,社会冲突事件就会频繁发生,社会的和谐稳定就会陷入危机当中[8]。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外出打工潮,许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严重,公共服务领域原有的村民内部合作机制缺失,主要依赖政府出资、货币化购买形式完成。中国农村社会已深陷极端个人主义泥潭,“无公德的个人”的普遍产生摧毁了农村公共生活得以维系的道德伦理基础。而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也导致对集体事务和本村公共利益漠视,公共理性缺失成为影响乡村治理的重要阻滞因素之一。同时,在“远离政治”“拒绝傀儡”“胆小怕事”等思想的指引下,农民政治参与意愿普遍较低。不少人在乡村活动过程中“前期不参与,后期不配合”,抑或互相攀比挑战村集体、村干部权威,严重影响乡村治理的有效性。

2.政策媒介渠道单一和公众政策满意度不高

政策在农村治理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农村政策满意度”的五级量表调查表明,累计有46.96%的受访者的满意度在中等——“满意”及以下,接近半数,而“非常满意”的受访者仅占6.23%。“对政策不满意的原因”考察量表中,分别有34.78%和33.19%的受访者是因为“政策传达的渠道不畅”和“农村人际关系太复杂影响政策传播执行”而对政策不满意。在政策宣传渠道方面,“党员和村民小组长通知”“大喇叭广播”占据前两名,分别有59.86%和48.99%的受访者选择。由此可见,目前乡村涉农政策传播受限仍然是影响政策效能的瓶颈。

涉农政策传播渠道仍然传统而且较少。访谈中,部分基层干部和村民表示,除上级强制推行的“禁止秸秆焚烧”等政策得到较广泛的宣传外,其余的大部分涉农政策传播渠道仍然比较单一,由村委会在告示栏张贴、“大喇叭”广播等“一播(贴)了之”的情况比较普遍。尤其是“扶贫”“低保”等涉及到全体村民利益的政策,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存在“刻意避免扩散”“不去乡政府问都不知道”等情况。一些村民尤其是那些非村委成员、无政府官员亲朋、无在外上学工作子女和不会上网的村民往往只能等待党员和村民小组长通知(占59.68%),或者经由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和邻居熟人(分别为19.28%、14.64%和12.9%)的口耳相传甚至是不经意间才得知涉及自身利益的政策信息,通过“微博微信”(26.67%)、“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14.35%)、“政府网站”(12.32%)了解政策的占比较低,而上述三种现代化网络方式了解政策、网上办事在城市已经比较普遍。

农村政策传播新媒体使用明显不足。村民对村干部和新乡贤的信任和期待较高,对网络和大数据的应用意识不足。在“遇到不懂的政策时,首先想到找谁去咨询”调查中,有43.33%的受访者选择了“村干部”,选择“村里有威信的人”“村中党员”和“村民小组长”的分别为10.72%、4.06%和7.68%,这也说明在受访群体中,村、组干部和乡贤群体在政策权威性解读、信息掌握全面性方面仍然拥有较高地位。虽有20.43%的受访者选择了“上网查找询问”这一选项,但占比仍较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21年8月发布的《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全国行政村通光纤和通4G比例超过99%,农村网民规模为2.97亿,互联网普及率差异为59.2%,城乡互联网普及率差异进一步缩小[9]。官方报告中59.2%的互联网普及率和调研中的20.43%受访者选择网络咨询的差距,一方面说明在农村地区网络和大数据思维仍然稍显滞后,另一方面也说明农民对互联网的使用更多倾向于消遣娱乐、购物消费等领域,而对政策领域的关注较少。上述两点,为政府后续调整农村政策传播格局提出了新要求。

3.农民与基层组织、村干部间的信任危机

以中国目前现状看,人们的政治信任度整体上处于较高水平,但在纵向分布上却表现出“央强地弱”“逐级递减”的差序信任格局,基层组织成为我国政治信任体系中最薄弱的一环。由于差序政治信任格局的存在,较低的政治信任水平会增加基层政府政策执行成本,削弱执政党和政权的权威性,进而出现社会控制能力下降的窘境。与之同时,由于地方组织往往又处于突发性事件的第一线,一旦应对不力,很容易产生信任危机,具体表现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舆情热点的爆发,前者如贵州瓮安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后者如新冠疫情初期个别地方政府应对处理不力带来的舆情的连锁反应等 。在部分农村地区,由于长期的信息不对等,加之部分基层干部的作风或蛮硬、或高冷、或只顾小团体利益,导致农村存在较强的农民与基层组织尤其是村干部之间的信任危机,这些信任危机长期积累下来,严重影响农民的政治参与意愿和政策顺畅执行。

针对“当前农村政策制定到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调研表明,“政策宣传、解释不到位”“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对不力”“村干部积极性不高”“地方政策制定者或执行者存在私心”等矛头直指对基层干部工作信任的选项,选择人数最多。在“当前农村政策实施过程中滋生矛盾的原因”方面,除“众口难调,利益分配问题本就很复杂”选择人数较多外,“政策宣传工作没做好”“政策执行得不公平”“上级部门没有有效监管”“干部权力过大缺乏监督”“村干部能力不行”等也都将矛头对准基层干部,对干部的工作提出质疑,抱怨干部权力膨胀以及上级部门缺乏监管等。这表面上体现出农民对干部工作的不满,背后则暗含“塔西佗陷阱”式的信任危机[11]。而针对部分反映强烈的问题,在和乡村干部的访谈中发现,“村民不理解”“有些人不自觉,全放开就乱了”“基层难、没钱的基层更难”等苦恼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工作的实际困难,部分基层干部头脑中存在对村民的认识偏见,也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双方的信任鸿沟。

4. 曲高和寡:事不关己的社会心态及流于形式的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被法定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形式,但在实践中却面临主动响应匮乏的曲高和寡之境地,一些地方浮于表面。“村民自治”以法理权威的形式,成为农村治理的法定议事方略,在村级公共事务的层面具有决定性地位。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工业、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显著拉开,农民不再满足于种地卖粮养家糊口。长期以来城乡二元对立结构被打破,城乡人口流动、经济交流的加深也使得农村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思维下沉,动员村民以志愿形式参与到村级公共空间治理也变得愈发困难。调研中发现,农村青壮年在外工作或做生意、中年人进城“哄孙子”,他们大多认为“先管好自己”“村里的事(就算管了)也没几个钱”“上面的事有干部呢”,甚至天然地认为“跟我有啥关系”。留守村中的群体多为干部、农业生产大户和老弱病残幼等群体,一名受访者的一句“能动的都出去了,剩下的都是动不了的”引人深思,也表达了对在村农民难以完成高质量自治的担忧。

伴随着农业合作化、土地流转集中经营政策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农民离地并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以谋求个人和家庭增收成为当下农村的普遍现状,作为“公用地”的乡村治理往往被忽视,“搭便车”现象较为普遍,“公用地悲剧”在农村接连上演。“公用地悲剧”一词最早由英国学者加勒特·哈丁于1968年提出,指的是公共资源因自由使用和要求不受限制而被过度剥削,犹如亚里士多德所言“那由最大人数所共享的事物,却只得到最少的照顾”,最终必然因资源有限而引发冲突,损害所有人的利益[12]。这一道理应用到农村治理层面,因缺乏对村集体公共领域的关注,最终难以避免村集体缺乏生机、走向衰败的公用地悲剧之路。因此,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交互性、实时性等优势,打通自治壁垒、激活村民的参与热情,才能从根本上扭转乡村治理的局面,真正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三、共建共治共享决策机制及新媒体作用空间

1.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治理的内在要求

随着国家一系列以服务和发展乡村为核心的政策、战略的不断推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农业现代化程度、农村人居条件和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纵向对比,全国范围内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而横向来看,由于地理位置、农业现代化水平、民族和社会文化等客观因素,我国农村地区间发展仍不均衡、城乡差距较大,例如东部农村和中西部农村差异、核心城市周围卫星村和边远地区农村差异、以农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和以工业服务业为主要经济来源村落的差异等。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乡村振兴的步伐。以厕所改造为例,在河南省乡村进行的调研发现,每户补贴500元、提供水泥等建筑材料、政府和村委会全包等情况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原因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乡村文化建设方面,有的村通过建设“淘宝村”“直播村”“旅游村”发展产业、带动消费,整村朝气蓬勃,乡村文化和村民幸福指数颇高。而有些村则明显囿于人口外流、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多等原因,经济发展缓慢,也因为缺乏集体资产而导致在乡村文化建设等方面踏步不前。凡此种种,单纯依靠政府扶持、乡村干部努力和外部协调难以从根源上解决。中国的城市发展和城市问题大同小异,而农村问题则千差万别,因此必须以各地实际为依据,动员全体村民主动参与到乡村振兴中去。

以差序格局和人情社会为依托的农村社会,在亲缘、地缘的乡土社会基础,以及地权、物权集体所有、村务村民自治体制下,涉及到村民或村集体核心利益的财产纠纷、家庭矛盾、土地争议等问题时,除了违犯刑法等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介入的恶性违法犯罪案件外,往往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大会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协商构成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议事基础。社会资本理论认为,社会资本嵌入在相互联系的个体、群体或民族的社会网络中,并且可以通过社会关系网络去获得。这一点在农村地区表现得更为明显,人们为了维系既有社会关系、拓展新边界,就离不开身处的复杂的社会环境,也就必须按照既有的协商机制,服从道德、村规民约的约束。这也使得在农村地区推广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模式成为可能。

2.新媒体的组织和沟通功能为乡村治理提供平台和可能性

新媒体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事件中具有强大的组织和沟通功能,以远超传统媒体和人际传播的时效性实现利益相关人员的组织和动员,并且能够聚集基于弱链接的庞大网络围观群体,满足信息传递和情感沟通诉求。这些功能也愈发体现在公民政治参与中。尹章池等发现新浪微博在公益组织大V的网络活动中具有明显的动员功能[13]。张传香以社会新媒体的平台与社区和社群属性将新媒体结社平台分为六种类型,研究发现“于欢案”中以新媒体信息平台为主要中介的集体行动让网络集体行动的资源动员更加有效,新媒体的社群抗议模式为个人创造了表达的机会与空间[14]。依靠微博、微信、短视频技术建立起来的新媒体平台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发挥强大的信息传递、沟通功能,政府等公共治理主体通过其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导舆论,社会公众通过其了解政策、反馈诉求,实现双向沟通。在官民沟通遇到障碍时,新媒体以其实时、高效、便捷的优势,成为组织群众的重要路径。2011年乌坎事件中,QQ群聊在前期动员中促进村民达成共识,形成共同规范。博客、微博在中期行动时动员和后期官民博弈中鼓动更多村民参与抗争、争取最大利益作用突出[15]。2021年“7.20”郑州暴雨中,一份被称为“救命文档”的《待救援人员信息》文档在微信等网络媒体以“刷屏”级的速度传播,24小时内达到250多万次访问量,约1000条信息及时传递受困情况和外界救援信息[16],网络平台动员大量灾区群众主动参与救援、外地网友捐资筹款,形成了配合政府和专业救援团队工作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上述事件都有一个共同指向——新媒体的组织和动员功能。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下沉和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农村地区和农民的互联网接入率逐年攀升,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讯软件和以抖音、快手为代表的短视频软件迅速普及,为乡村治理和农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硬件设施和软件配套的双重保障。新媒体的组织功能在共建共治共享型乡村治理机制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推动乡村治理机制的现代化转型。在群体性事件中,新媒体技术能够迅速集结、动员人群。在乡村治理领域,新媒体也同样能够通过前期宣传、中期参与、后期反馈敦促群众参与到乡村治理行动中。

四、平台、机制、关系:新媒体对乡村公共性发育及村民自治的促动

1.融通多元网络平台和畅通公共信息

调研发现,农村信息公开存在渠道单一、具体政策信息传播不畅的现象。信息公开是农村工作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共建共治共享机制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规定要求对涉及村民利益需要村民会议讨论事项及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必须进行公开,并对公开内容、时间、形式、程度以及公开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进行明确说明。除了国家立法层面对农村信息公开的规定外,各级党委、政府大都就具体的涉农政策、关涉农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何公开提出了要求。备受推崇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也明确表明,所有村级重大事项必须按照规定对决议和实施结果公开。

从调研情况来看,村委会大黑板、有线广播是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财务公开、相关政策的重要意义和违反后果是主要内容。而村民迫切需要知道的某一项政策什么时候在所在乡村施行、哪些人员能够享受、该去哪个窗口办理、需要哪些材料等信息却大多只能通过“等通知”“听邻居说”“找村干部问”等口耳相传的方式获得,不仅时效低,也严重阻碍了政策信息的有效传递,无形中增加政策执行成本。

调研中发现,智能手机以及微信、抖音、快手等社交软件使用较为普遍,基本覆盖除了部分老年人、残障者及相对贫困群体外的大部分人,但遗憾的是这些社交软件大部分用于家族内部沟通、休闲娱乐等方面,除微信群外,真正实现有效政策传播和工作沟通的应用较少。这方面较为成功的例子如上海市宝山区开发了“社区通”网上工作系统,在实名认证基础上,设立爱宝山、宝山大调研、党建园地、社区公告、左邻右舍、议事厅、警民直通车、家庭医生、公共法律服务等功能板块,针对农村地区专门开设了“乡村振兴” “村务公开” “乡愁乡音”板块,透明公开村内财务收支、各类票据、动迁房分配、村干部报酬等村务信息[17]。

未来互联网的高速发展预期,为共建共治共享型决策机制提供了信息公开、网上服务等更多可能,为此,应加快建设融通多元媒介的新媒体网络平台,充分利用微信群、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网络传播平台,建立统一、开放的信息公开机制,分类别、分群体及时公布所有涉农政策和相关信息,打通农村信息传播的最后一公里。

2.建设智媒体时代的公共议事和决策机制

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可以推行涉农事项新媒体议事机制。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党委会是讨论村集体事项的法定机关,而涉及到局地以及部分村民共同利益的事项,也应该由相关村民共同参与商议决定。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许多地区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离乡务工,而在地村民也往往因为多种原因没有参加过村集体决策或议事。在针对“是否参与过农村政策制定”的调研中,81.7%的受访者选择“否”,即从未参与过农村政策制定,参加过政策制定的受访者也绝大多数局限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一级,主要参与方式是“作为群众参与集体投票或举手表决”或“以匿名的身份在网络等媒体上自由发表意见”。在普遍不愿参加议事、少数在地村民参议的情况下,程序虽然符合规定,但决策并不能完全代表民意,部分村民因未参加、不满意决策而有可能在心理上更加疏远村集体议事,如此往复往往容易陷入恶性循环,阻碍农村议事机制发挥正常作用。在这方面,四川省邛崃市通过网络平台的“书记信箱” “村友圈” 等渠道,群众通过平台进行政策咨询、反映矛盾纠纷问题, 村组干部收集并回应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 建立问题逐级回应机制[18](P98),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网络参与议事的可能。

除法定必须到场或匿名性较高的决策外,新媒体的时效性、兼容性能够很大程度上满足乡村在地与离乡群众共同参与议事、决策,微信群聊、腾讯会议、钉钉群组都能实现实时在线或线上线下联动的会议,而投票类小程序也能实现针对某一事项的线上投票、计票。

3.协调多元复杂关系与培育乡村的公共性和村民自治习惯

马克斯·韦伯将权威分为三种类型,即传统型权威、卡里斯马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传统型权威主要指基于血缘纽带的权力继承体系,法理型权威指现代社会的法定授权体系,而卡里斯马型权威则主要指通过感召力量或个人崇拜获得的权威[19](P81,238-241)。张江华曾对差序格局再分析,进而考察乡村社会及其背后的公共性,他认为中国公共领域实际上是由私人领域扩张或转化而来,或者受到私人领域的支配,这也使得中国社会的公共性供给在相当程度上依赖并取决于处于“差序格局”中心的某个个体或某一批个体的道德性[20]。这也实际上印证了公众人物的产品代言、备受争议的明星打榜缘何能够引发粉丝的热捧,甚至是非理性后援。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乡村社会,发掘卡里斯马型精英、组织开展基于新媒体技术的线上线下互动型公共文化活动,对培育乡村公共性有重要意义。

在不能通过强制手段聚拢群众、宣传教育难以入心入脑的当下农村社会,培育塑造、吸引返乡的新媒体应用网络达人作为文化精英,组织开展基于新媒体平台线上线下联动的公共文化活动,对培育乡村公共性大有裨益。一些学者的个案研究中阐述了卡里斯马型精英权威在乡村公共性建设中的推动作用。在针对广东永宁社区的研究中发现,先富群体“老板”以提供资助、组织和参与等方式投身当地文化娱乐和仪式庆典等公共文化活动,在其示范效应下,社区凝聚力和公共认同得以加强[21]。张宇辉对皖南H村的实证研究发现,以两名当地人为代表的文化精英通过组织乡村春晚等民间文艺团体、成立H村文化事业基金会和文化旅游协会等方式,重塑渐遭破坏的乡村公共性[22]。以当地喜闻乐见的传统文化形式为纽带,借助新媒体平台举办短视频大赛、广场舞大会、晒晒全家福等公共文化活动,发挥社交媒体的交互功能,将农民重新聚拢在一起,无形之中增强村集体认同,强化共同体意识。

五、结语

村民自治是新时代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对党和国家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共建共治共享型社会治理制度的积极回应,如何实现治理有效成为摆在当今社会面前的重要课题。从国家顶层设计到万村施行,村民自治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各种问题,亟待解决,而逐渐在农村普及的新媒体恰好能以其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强大的组织、动员功能,通过畅通公共信息、建设基于新媒体的的公共议事和决策机制、培育乡村公共性和村民自治习惯等方式,服务于共建共治共享型决策机制建设,实现治理有效。当然,网络和新媒体并不是万能的,目前农村地区仍然有部分独居老人、残障人士和相对贫困人群使用非智能手机,远离移动互联网,这些群体不能充分享受新媒体发展带来的各种便利,因此,乡村治理过程中不能忽略这些群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相应的决策权,尤其是要保证其应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可能的话,可以建立党员和村干部信息帮扶机制,由相应人员代理其行使部分法定可授权力,保障其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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