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和对策思考

2022-12-27 14:32山东大学常潇元张天雨王之姮杨在政
区域治理 2022年27期
关键词:权益城乡农民

山东大学 常潇元,张天雨,王之姮,杨在政

一、绪论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美好生活的根本需要。农村生态环境是三农问题与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交叉点,是重中之重。随着生态保护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农民生态权益这一概念及相关问题逐渐走入学界的视野。

二、农民生态权益一般性解读

(一)生态权益的概念及其内涵

学术界对于生态权益一词最完整的阐述是:“生态权益就是人在与自然界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对于自然环境的基本权利以及行使这些权利所带来的各种利益。如占有、利用以及享受自然环境资源的各项权利以及所带来的各种利益。”生态权益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的基本权益。近年来,党和国家重视生态环境的发展,将生态环保提上日程,并不断出台相关法规以保障生态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在大力提倡生态环保的过程中,重视、完善以及发展生态权益不容忽视。

早在十九世纪,马克思便阐述了自己的生态观。人与自然的统一便是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出发点,人的生产性实践是实现人与自然辩证统一的前提。生态权益离不开生态公平,或者说,生态权益与生态公平、环境正义息息相关。然而,环境公平、生态正义、生态公正、环境正义,这些概念的内涵大体相同,都反映了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追求,既是一种价值观,又是一种实践。

保障生态权益应包含于生态公平,是生态公平的重要体现。生态公平观是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和公平观的交叉点,是人类处于自身需求,在基于社会生产正义的基础上对于生态权益的合理分配,它以结束资本统治、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为目标,它既是一种生态伦理价值,又是一种具体的实现机制,也是一种状态的表现。

生态权益的合理分配被看作是生态公平的指标,是生态公平的具体实践。在追求生态公平或环境正义时,需要深刻地把握生态权益的含义。马克思认为:生态权益包括生态主体对生态资源的配置、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破坏中的补偿以及生态文化权的实现,对这些权益的分配应该做到公平合理。从哲学的视角来看,生态权利的平等是生态公平的核心。但是,生态权益不等同于生态权利,生态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权责分配等都应生态权益的讨论范围。

(二)农民生态权益的具体分类

农民的生态权益,指农民所享有的有关生态环境与资源的权利或利益,总体上我们认为可以分为消极的生态权益和积极的生态权益两类。

1.农民所享有的消极的生态权益是在生产生活中所固有的权利,是不需要国家、社会或集体的帮助即可享有的权利,消极的生态权益又分为以下两部分:

(1)生态健康权,指农民能够保证自己健康生活下去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农民生存发展的根本。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是农民本身要活着,没有健康的身体,便没有生活的一切,而身体健康与大气、水、土壤等生态要素息息相关。

(2)生态财产权,一方面,指农民平等享有和使用生态资源的权利,另一方面,指保护农民财产利益免受或减轻生态破坏带来的损失的权利。例如,梁垛镇水泥厂早期造成了严重的粉尘污染,致使周边农民所种蔬菜、粮食无法销售,这就损害了农民的生态财产权。

2.农民所享有的积极生态权益即要求农民主动参与生态环境与生态权益的保护当中,包括有序参与社会治理,主动监督公权力的运转等。

(1)生态参与权。即农民有权了解涉及自身生态权益的有关决策的详细内容。

(2)生态监督权。即农民有权对身边发生的生态破坏情况对有关部门进行控告、检举,有关部门得知情况后应及时处理。如果有关部门存在行政违规情况,农民有权发起行政诉讼或依靠社会团体发起公益诉讼。

(3)生态表达权。即农民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对生态保护以及生态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意见和建议

(4)生态救济权。即开展在自身合法生态权益受损时有权得到救济,有权要求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人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农民生态权益的研究价值

生态权益的保护问题是多元的,涉及不同的生态主体以及不同的生态治理手段。在城乡发展方面,城市作为经济发展主体,日益忽视生态保护问题,给乡镇、农村带来了污染,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乡村作为生态主体的权益,更加确切地说,损害了农民的生态权益。

生态权益是人民群众在工作和生活中的最根本、最基础和最不可缺少的权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就是体现人文情怀的实际行动。生态权益作为新一代的人权,应当受到重视,并得到充分的保障。

研究保护农民生态权益,即研究保障农民在安全、干净、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益,有利于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破除城乡二元化的困境,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可行途径,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支持和理论支撑。

三、农民生态权益的现状

(一)消极的生态权益受到侵害

据前文所述,消极的农民生态权益主要是指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所固有的权利,主要分为生态健康权和生态财产权。这部分权益的行使和保护情况直接反映了农民是否生活在一个健康、舒适的生态环境中,是否能与自然和谐共生。在实际调研中团队发现,虽然国家已经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已有明显改观,但仍然有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导致农民消极的生态权益受到侵犯。

1.目前仍存在的环境问题

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农村地区目前最显著的环境问题是水污染问题、养殖污粪处理问题和工业污染问题。部分村庄的生活污水未接入污水处理管网,易发生污水直排和水体富营养化现象。养殖污粪是养殖业带来的副产品,农民进行的小型养殖业是种植业的补充,存在较为普遍。污粪不仅会因为直排入河或堆积导致次生污染,还会产生特殊气味,因此成为目前农村乡邻矛盾的重要诱因。而部分工业企业在帮助农民融入第二产业、实现增收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声污染问题。除此之外,生活垃圾的随意堆放、农药化肥的滥用也污染着农村的环境。

2.环境问题侵害了农民生态权益

生态健康权要求农民能够享有舒适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健康地生活,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害。而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污染着水源,污粪气味与工厂废气污染着大气,噪音、扬尘污染也屡见不鲜。生态问题会导致农业减产,侵害农民的生态财产权;工厂排出的扬尘附着在植物上,造成植物被污染而无法被销售;不科学地使用农药化肥造成土地盐碱化;过度开垦使土壤肥力下降都会导致农业减产。虽然目前大多数农民的生活来源已经主要依靠工厂打工收入,但不可否认的是生态的破坏将使农民农业收入受到极大的影响。

(二)积极的生态权益的行使仍有欠缺

积极的生态权益包括生态参与权、生态监督权、生态表达权和生态救济权,其行使既需要农民自身对权益的重视,也需要全社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保障。为了更好地研究农民对生态权益的理解与维护,团队制作了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分析。经过分析发现,农民大多具有了生态参与的意识,但他们对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认识和对生态权益的维护还不到位。

1.相当一部分农民未认识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

生态权益维护的不足源于对生态本身的轻视。在调研的过程中,当被问及生态环境与经济收入的重要性比较时,大多数农民能够意识到生态环境与经济收入同等重要,但仍有超过五分之一的农民坚持经济收入绝对优先。

2.农民对生态权益的维护意识有待加强

被问及是否曾经向政府部门进行维权时,只有很少部分的农民曾经向政府部门提过意见。经过分析,笔者认为,农民自身存在一种搭便车的心理,绝大多数农民持有一种观望的心态,亲自行动起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仍然不够强。对于政府生态环境方面的决策,农民大多表示顺从,即使有不满意的地方,也很少通过维权途径进行实质、有效地反馈。

四、农民生态权益遭到侵犯的原因分析

经过实地调研和理论分析,团队认为农民生态权益遭到侵犯的原因主要有城乡发展部协调、经济发展与农村生态保护存在冲突、农民生态权益保护意识有待加强、缺乏对于农民生态权益的针对性立法等四个方面。

(一)城乡二元结构仍然存在,城乡发展不协调

农民生态权益缺失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城乡二元制结构,它在很大的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城乡二元结构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城市与农村在户口、土地、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实行的不同政策与方针所导致的,它既是一种经济结构,也是一种社会结构。长期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对农村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城乡二元结构致使农村环境在发展过程中无法得到与城市相同的保障和重视,成为城市发展副作用的受害者,一度沦为城市污染的排放地。农业生产、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是产生污染的主要来源。在经济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早期,环境污染的问题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后果对污染源附近的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影响,侵害了农民的生态权益。

(二)经济发展与农村生态保护存在冲突

不少学者认为“尽管生态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但它还没有强大到可以与发展权相抗衡的地步”。人类历史上经济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往往呈现“先污染,后治理”的规律,我国也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从农村经济与农村生态的关系来看,在工业企业、农家乐的布局甚至基础性的农业生产过程中,毁林开山、滥用化肥、污水直排以及废气噪音等问题屡见不鲜。从城市经济与农村生态的关系来看,城市的发展需要广泛布局工业企业和基础设施,所排放的大量污水和生活垃圾等污染物被转移到了农村地区。

(三)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的意识有待加强

受制于以传统市场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农民受利益驱动往往会选择短期利益,从而放弃高投入低回报的环保行为。农民群体虽然在理论上明白生态环境很重要的道理,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会坚持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的生活、生产方式,农民持有很强的农业情结,这本无可厚非,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进行,这一点就会形成发展阻力。

(四)缺乏对于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的针对性立法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侧重于农业资源环境保护领域,对山林、湖泊、土地都有具体的法律保护,对企业与政府也规定了规制手段,但缺乏对于农民这一弱势群体进行针对性、专门性法律规范,使生态权益这一权利概念和农民的主体地位得不到有效的立法保障。例如缺少对农民的生态补偿的有关规定,导致地方行政法规林立,政府征收农民土地时乱象丛生。

五、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的对策思考

(一)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

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下,农村环境保护长期得不到重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日益加深,农民的生态权益亟待保护。为了最大限度地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民生态环境和生态权益带来的消极影响,必须着力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城乡一体化建设致力于把城市与乡村两个不同地区和社会及其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生活方式等作为一个整体,使城乡协调发展、共同繁荣、最终融为一体。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城乡一体化建设就是要把农村环境保护与城市环境保护统一起来、协调起来,避免农村成为城市垃圾及污染物的排放地、成为城市发展繁荣的牺牲品,而应让农民与市民平等、共享发展成果。

(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的共赢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意识。我国经济逐步进入新常态,逐渐从高速发展转变为高质量发展,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势在必行。要调整“先发展,后治理”“用环境换经济”的发展模式,逐步提高生态环境和生态权益的保护意识。

要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生态农业。第一,要在主要水源保护区退耕还林、还草,注重区域性的绿化管理。农民耕地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同时,土地利用变化会通过改变耕地资源的数量、质量以及土地利用结构影响耕地生产力。第二,有效处理养殖粪污,实现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粪便属于有机废弃物,其资源化利用的实现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其带来的污染问题,还可以充分利用其价值,形成生态循环。第三,实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建立土壤环境差异化管理机制。查明土壤污染的分布及特征,有序地开展土壤环境分类管理,相关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将进一步实现土壤污染的有效治理,切实保障农民的生态权益。

要处理好驻村工厂与农业的关系,发展清洁生产。对于村镇企业,政府可以合理布局工厂企业,建设生态工业园。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同时,要尽可能地减小工业企业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严格进行工厂废水、废气处理,实现工厂废水的循环利用和废气的有效收集。

(三)加强对农民生态权益的宣传教育,增强保护意识

宣传和科普可以短时间内增强农民对生态权益认识、增强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政府和社会团体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让农民认识到自己是农村生态的重要参与者,认识到自己的生态权益需要被重视、被保护。同时,可以在村、镇中小学加入生态权益维护的相关课程,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农民在生态权益保护方面的意识。另外,村干部的宣传教育也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方式,家家户户的落实能够极大地提升宣传效率。通过宣传与教育,农民可以在学习中掌握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让农民真正成为自身合法权益的捍卫者、不法行为的监督者、美丽乡村的建设者、发展成果的共享者。

六、总结与展望

生态权益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益,是一个涉及百年生计的课题,无论任何群体或个体,都应当合理享有正当的、合法的生态权益。然而,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的农民的生存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其生态权益受到了侵犯。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发展模式不合理、农民生态权益意识缺失等因素都是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生态环境保护永远在路上。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不应当是相互矛盾的,农村更是如此,其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从根本上便有着相同的目的,即更好的保护农民的权益,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笔者完善了对“农民生态权益”的概念阐释,思考了保护措施,希望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深入人心,从而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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