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作船船员任解职及服务资历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2-12-31 02:59赵海丽徐佳玮姜登运
中国海事 2022年7期
关键词:进出港资历海事

赵海丽,徐佳玮,姜登运

港内作业船舶(包括港内作业的拖轮、引航船、港供船、公务船等,以下简称“港作船”)因船舶功能单一、航行范围固定、作业频次高、船员换班频繁等特点,导致船员任解职及服务簿记载不规范等问题频发,进而影响船员服务资历的认定及后续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签(换)发工作的实施,给港作船船员管理及此类船舶日常监管带来一定困难。特别是2020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实施船员任解职工作模式改革以来,船员任解职和服务资历认定等工作与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联系日趋紧密,对相关业务系统的依赖程度也日益加深,在此过程中,港作船船员的任解职及服务资历认定问题随之凸显。如何进一步规范港作船船员任解职工作,强化港作船船员服务资历管理,已成为当前海事船员管理部门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港作船船员任解职及服务资历认定的背景

2016年之前,国内航行海船船员任解职工作通过海事处政务窗口刷卡完成,相关任解职数据信息与船员信息系统关联,作为船员在船服务资历认定的主要依据。由于港作船船员多实行轮班制,到海事处现场刷卡办理不便,为便利办理任解职手续,避免频繁往返海事处,船方往往将同一船参与轮班的所有船员一次性进行刷卡任解职,因此船员重复资历(相同船舶、相同时间、相同职务)的问题较为普遍。

自2020年初海船船员任解职取消刷卡模式后,船员任解职手续通过手机APP、电脑终端等途径在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中进行远程操作,无需再到现场办理,船员信息系统自动接入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数据,作为后续船员资历认定的参考依据。2021年9月1日,《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要求从事港内作业的船舶应采取“日报告”形式,对于包括“在船船员信息”在内的4项内容进行报告。因此港作船船员的任解职手续已经具备实时办理的条件,相应船员服务资历认定也有了可靠的数据支撑。

二、港作船船员任解职及服务资历认定的现状及问题

(一)港作船船员服务资历认定标准不一、尺度不同

对于原港作船船员任解职办理模式导致的船员重复资历认定问题,目前国内各海事管理机构做法不一,大致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根据船方轮班安排情况进行折算,如作2休4(即工作2天休息4天)按重复资历的60%折算,作3休3(即工作3天休息3天)按重复资历的70%折算;二是在船方或其经营管理公司提供相应书面承诺或保证材料的前提下,对于此类船员的重复资历暂予全额认定。但以上资历认定做法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现有规范性文件对于港作船船员资历认定标准亦未另做明确规定,由此造成船员在不同的海事机构申请证书遇到资历认定标准不一、尺度不同的尴尬局面,也容易引发船员投诉。

(二)各地对现行海事法规下港作船船员任解职的执行落实情况不一致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明确指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采取日报形式进行进出港报告:1.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或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2. 从事港内作业的;3. 船舶在港外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区域范围内航行或作业的。

同时,第四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均明确了船舶进港和出港报告信息应包括“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码,无适任证书的录入身份证号码;其他人员(货船非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由此可见,港作船符合采取日报告形式进行进出港报告的情形,其进出港报告内容中应如实反映实际在船人员信息。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实施后,实际各海事管理机构对现行法规执行落实情况不尽一致:部分严格遵循进出港“日报告”的辖区,系统中可以实时查询到真实在船人员信息,方便现场监管人员核对船员信息,但也存在船方疲于维护进出港报告系统,船员需要频繁更换服务簿,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资历录入异常频发,资历核对工作量繁杂的问题;还有部分辖区沿用“老办法”,将同一船参与轮班的所有船员一次性在进出港报告系统进行任解职,虽然减轻了船方和船员的工作量,但无法满足现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及时、规范、真实、准确”的要求,无法有效及时反馈船员服务资历的真实性,无法正确监管在船人员信息。以上两种情况均无法兼顾便利船员和保证进出港报告真实性,也给后续服务资历的认定带来隐患。

(三)当前港作船船员服务资历核实缺少有效手段

现阶段海事部门对于港作船船员服务资历的审核仍以船员服务簿作为主要依据,船员信息系统中的电子资历作为辅助手段之一。二者出现较大出入时,将涉及延伸审查。由于船员信息系统相关资历源于进出港报告时产生的任解职信息,原港作船船员任解职做法产生的船员重复资历在后续的证书审核环节几乎都涉及延伸审查,但现实中执法人员往往缺少必要的技术手段,只能通过电话与船员本人或向其船公司求证等途径进行核实,无法有效考证船员服务资历的真实性。

(四)港作船船员实时任解职存在现实困难

一是系统引起的问题。由于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尚处于磨合阶段,船舶无法正常提交报告、船员信息系统资历导入异常等情况时有发生,而港作船船员任解职操作频繁,如实施实时任解职,则遇到此类系统问题的概率较其他船舶大,给船方进出港报告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同时也给后续执法人员实施资历审核增加了困难。

二是服务簿资历签注的问题。现行版本船员服务簿共30页,可记载资历45条,以船员“作2休4”轮班为例,一个月30天需记载5条资历,9个月需进行服务簿更换。根据《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规定,船员到期换证需具有近5年共计12个月的在船服务资历,则需要提供至少4本服务簿共计183条资历页的附件,船员和承担发证审核工作的海事执法人员都将面临相较以往数倍的工作量。

三、港作船船员任解职及服务资历认定的建议

基于当前现状,结合海事业务系统运行情况,对于港作船船员任解职及服务资历认定提出以下4点建议:

(一)统一标准,明确相关做法和要求

建议船员管理机构尽快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统一港作船船员资历认定的标准。对船员重复资历如何认定、港作船在进出港“日报告”中的船员任解职信息是否应与船员服务簿记录同步等问题予以明确,以确保港作船船员证书签发有据可依,尺度统一。

(二)数据赋能,推进船员电子服务簿实施进程

积极推进船员电子服务簿实施进程,逐步弱化纸质服务簿功能,资历审核以系统网上资历为准,减少人为因素对资历审核工作的影响,进而提高证书审核工作效率,便利船员证书办理。积极推动船员信息系统与进出港报告系统的数据融合,保证船员网上资历的真实性和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及时准确。

(三)严格监管,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持续深化海事监管数字化改革及相关动态信息平台的运用,核实船员实际在船情况与进出港报告信息的匹配情况,确保人证合一,有效查处虚假资历现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信誉良好的港作船管理或经营公司采取对其所属船员办证免于服务簿核验、允许港作船船员提前申请办理服务簿换发等激励措施。对于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人证不符、虚假资历等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船员及相关管理公司实施惩戒措施。

(四)强化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督促相关港作船管理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港作船员资历认定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相关港作船管理经营单位掌握所属船员轮班情况,上报真实任职资历。对于船员虚挂资历、任职船员未按实际任职情况报告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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