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的刑事责任风险辨识与防范

2023-01-05 20:50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
农电管理 2022年4期
关键词:责任事故电网事故

■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 刘 慧

供电企业作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肩负着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电网建设参与主体众多,各方主体安全生产风险防范责任十分重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作业相关方均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本文结合相关的刑事案例,辨识电网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可能触犯的刑事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电网建设各方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因电网建设安全生产职责未履行到位,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被追究的刑事责任主要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此外还有因安全生产而对国企人员特别适用的玩忽职守罪。其中,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居多。

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1: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2020年4月24日,该案公开宣判,28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其中,业主单位项目总指挥邓某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贪污罪、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某以及项目部执行经理吴某、施工队队长白某、设计单位总工程师王某、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胡某、土建专业工程师廖某等14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质量监督项目站站长杨某、电力质监总站监督处负责人白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副处长冯某、丰城市工信委党委书记、主任涂某等9人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案例2:(2016)鄂0105刑初325号。2014年12月,无资质的被告人王某、黄某承接了某电缆安装工程,以无资质的被告人闵某的水电工程公司名义签订施工合同。黄某在没有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雇佣无证安装人员,违规施工致电缆井临时供电线路短路发生火灾,造成郑某等7人死亡,12人受伤。经鉴定,该电缆为外架绝缘电缆,且质量不合格。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王某、闵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王某、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案例3:(2019)闽0681刑初294号。被告人朱某为某电力技术公司负责协调和安全管理的项目负责人,在日常巡查过程中,未按时按规检查吊装布带可靠性,在吊装布带表面陈旧性破损、起毛、松脱现象明显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作业,致使被告人华某无证驾驶叉车将用该吊装布带和手拉葫芦固定的废旧卸料门搬运至堆放区时,吊装布带断裂,卸料门掉落并砸中现场作业的徐某重伤死亡。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及六个月、缓刑一年。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案例4:(2018)湘1225刑初75号。2017年10月3日,杨某等人在矿井巷道无通风设施的情况下,仅戴安全帽和矿灯入1号矿井施工。事故发生后因施救不科学,造成2名作业人员和1名施救人员中毒窒息死亡。事故了生后两天内无人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法院认为,公司董事长隋某、安全分管领导郑某等6人均负有报告职责,事故发生后串通不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遂以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五个月不等,与6人所犯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

电网建设各方主体刑事责任要点解析

安全生产类的刑事责任均为结果犯。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才构成犯罪。当事人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也不构成犯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罚高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法理上讲,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主观恶意大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此,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起刑点为五年,高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三年。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因安全生产履责不到位被追究渎职罪。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员工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为什么丰城电厂总指挥被判处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罪?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电网建设主体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履责不到位构成犯罪的,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渎职罪,面临较严格的处罚。如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在经济损失方面为30万元以上,低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50万元。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020年3月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电网建设各方主体履责建议

电网建设各方主体应切实履责到位。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共十六条,对建筑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权利义务作了规定。建筑工程的各相关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轻则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前文案例2,涉案总监理工程师虽然下发了会议纪要和监理书面通知,但在施工单位未予整改的情况下,未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制止违规施工,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属于怠于履行总监职责,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可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履行要以达到安全生产管理目的为标准。电网建设的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不应有放任等怠于履责的情况。

电网建设各方主体还应保证劳动保护条件符合要求。相对于矿山、建筑等行业,供电企业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相对充足,安全生产保障方面的制度相对健全,责任落实较为到位。但应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一次投入后,还要严格按照《安规》的要求,加强后期维护,确保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等满足规定的要求。二是要加强外包队伍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制止,确保电力建设和作业安全。

事故发生后应按法定程序履行报告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做了非常明确的要求。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事故发生后,相关方应按法定程序及时、如实、全面汇报,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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